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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违反密码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时间:2016-07-13 22:54

邮储银行五十个严禁内容是什么

(一)信贷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信贷人员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机构客户的经营活动,或与本机构客户产生经营活动上的资金、生意往来。

  2、严禁信贷人员勾结地下钱庄、高利贷人员或利用家庭余款,充当资金掮客,为介绍存款、贷款、保险等金融各类业务收取中介费、回扣等好处。

  3、严禁信贷人员在贷款评级授信和贷款“三查”过程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接受借款人安排的各类宴请、娱乐活动,及收受借款人的礼品、礼金。

  4、严禁信贷人员违规代替借款人办理贷款申请、替客户签名、取现,或为他人担保贷款。

  5、严禁信贷人员违规吸收存款、发放人情贷款、冒名贷款、自批自用贷款、越权贷款,怠慢、顶撞、刁难客户,故意推脱、拖延或无故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以及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

  6、严禁信贷人员利用借贷关系违规向借款人捆绑推销、营销其他产品或商品,及要求借款人为亲友安排工作、介绍工程和承揽业务。

  7、严禁信贷人员向借款人转嫁考核扣款,及要求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8、严禁信贷人员及家庭成员利用职务升迁、调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向借款人敛财。

  9、严禁信贷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向网点提供客户虚假资料,及与不良贷款户合谋骗取贷款、逃脱债务。

  10、严禁信贷人员替客户垫资还款,以及其他有意掩盖资产质量的行为。

  (二)综合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在未审核凭单、核实账户的情况下授权、签章。

  2、严禁使用他人名章、令牌、密码等进行业务操作。

  3、严禁将综合柜员令牌、密码交他人授权。

  4、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

  5、严禁不按规定保管、交接、使用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

  6、严禁不按规定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与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轧帐盘核。

  7、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

  8、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10、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1、严禁本人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上级派驻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2、严禁使用其他柜员令牌、密码办理业务。

  3、严禁个人名章、令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个人经商或违规参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5、严禁不按规定的频次履行检查职责。

  6、严禁违规揽存。

  7、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8、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9、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10、严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

  (四)营业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令牌\\\/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令牌和密码。

  2、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令牌\\\/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3、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现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5、严禁在非营业时间办理各项柜台业务,或以各种理由单独滞留或进入营业场所。

  6、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7、严禁私自手工填写或涂改机用存单\\\/折等凭证。

  8、严禁私自查阅客户和交易资料,以及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

  9、严禁超范围或逆程序办理业务,或听从他人指使违规办理业务。

  10、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以及隐瞒重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和重大风险。

  (五)外部营销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接触邮政储蓄专用日戳或业务公章,严禁接触邮政企业的行政公章或其他公章。

  2、严禁接触现金,严禁接触邮政储蓄空白存折、存单、绿卡等重要空白凭证,严禁收取客户已经填写的邮政储蓄业务申请书。

  3、严禁在柜台外为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等实际交易性业务。

  4、严禁进行任何柜台内业务操作,或兼任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权限的工作。

  5、严禁在任一邮政储蓄营业窗口为客户代办存取款、转账、存单质押贷款等邮政金融业务,以及代理各项业务的任何环节如代理存款的转存、挂失、提前支取等。

  6、严禁为客户代保管现金、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密码、证件和贵重物品。

  7、严禁代替客户签字。

  8、严禁泄露个人客户信息、或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个人客户信息,或将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带离邮政储蓄机构。

  9、严禁经商和投资办企业。

  10、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

车辆管理所“九个严禁”是什么

一、严禁为合驾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试不合格人员核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牌证; 三、严禁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四、严禁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五、严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校、机动车销售商、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营利性经营活动;六、严禁违反规定收受企业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七、严禁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八、严禁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九、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指定机动车检测、体检、照相或者推销产品。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聘用人员违反的,予以解聘。

邮政银行十条禁令信贷员心得体会

《中国人民解放密守则》1、不该秘密不说2、不该问的秘密。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8、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9、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10、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制定的,《保密条例》是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依据。

《保密条例》自1996年3月24日由中央军委发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全军人员的保密行为,维护军事秘密安全,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军队保密形势和客观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和军队保密工作的政策制度有了新的发展,亟需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坚持以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遵循信息化条件下军队保密工作的特点规律,依据近年来军委、总部制定的保密政策规定,吸收部队的实践经验,并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衔接,充实完善了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增强了时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部分)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第十一条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一)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或者解除,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军事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保密制度第十五条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第十六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

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八条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

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第二十一条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第二十三条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 掌握和经管重要军事秘密的人员出境,必须严格控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其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对会议场所组织保密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十八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被泄露军事秘密的内容、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军所有单位都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保密教育列入部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保密检查。

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除执行本条例外,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全军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农行“五十个严禁”包括哪几个方面

一、营业柜员十个严禁1、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卡和密码;贯彻意见:人力资源部在办理柜员新增、修改时严禁复制、共用柜员号,本行柜面业务系统采用指纹登录方式,柜员登录后严禁他人使用,对通过密码方式登录的其他系统,柜员登录后必须坚持专人专用。

2、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贯彻意见:营业中,柜员如需离岗必须妥善保管好以上物品,并办理临时签退手续,离开营业柜圈须由会计主管或会计主管指派人员核点现金大数,核对账实相符后方可离开。

3、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贯彻意见:柜员交接手续应严格按照本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执行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交接手续。

4、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贯彻意见:柜员应严格执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反洗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严禁办理本人业务和将非工作用包带入现金区;贯彻意见:严格按照本行柜员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办理本人业务,同时,柜员非工作用包严禁带入现金区,要求放入本行专门制定的铁皮柜内,同时铁皮柜严禁放置在现金区域。

6、严禁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贯彻意见:本行柜员必须严格按照此条规定执行,如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将进行违规处罚。

7、严禁输入密码时不进行物理遮挡;贯彻意见:本行柜面业务系统采用的是指纹登录方式,但对通过密码方式登录的其他系统以及使用、修改ATM机密码时,必须进行物理遮挡,严防被他人或监控设备管理人员窥视。

8、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贯彻意见:目前本行虽未开通代客理财产品,但本行员工须严格遵守员工行为守则和二十四条禁令,严禁借本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

9、严禁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贯彻意见:柜员修改客户信息应按本行规定,由客户提交相关资料后,经有权人审批授权后进行修改。

10、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贯彻意见:柜员应严格按照本行相关规定、管理办法办理所有业务,自觉抵制违规操作,对发现违规办理的业务,按本行规定及时报告。

二、会计主管十个严禁1、严禁在未审核传票、核实帐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贯彻意见:会计主管人员在办理授权、签章时须严格审核柜员提交的业务凭证,核实账务,确保业务处理的真实性。

2、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业务操作;贯彻意见:会计主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职责权限进行操作,严禁违规和越权操作。

3、严禁将授权卡、密码交他人授权;贯彻意见:会计主管人员登录系统操作完成后须立即办理签退手续。

4、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贯彻意见:会计主管人员严禁擅自垫付本行资金,对客户提交的或本行收到的票据应及时处理,使用内部账户须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办理。

5、严禁不督促注销已调离、停用柜员的柜员号;贯彻意见:主管人员应将休假暂离3天以上的柜员及时提交权限修改申请书交人力资源部修改为离岗状态;对调离本行的柜员及时提交权限修改申请书交人力资源部设置为解雇状态。

6、严禁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碰库;贯彻意见:各级会计主管人员应按照本行规定开展各项内部检查工作。

柜员离开营业场所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账实核对。

7、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贯彻意见:会计主管人员对发现的柜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制止,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8、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贯彻意见:会计主管人员应按上级和监管部门或有权机关人员的要求提供真实的相关信息。

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贯彻意见:会计主管应严格遵守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机密。

10、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贯彻意见:会计主管人员对发生的案件、事故必须按本行重要事项报告要求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

三、对公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个严禁1、严禁开户前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不通过“四川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核查营业执照信息,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以及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进行核查;贯彻意见:办理开户业务时,须严格审查开户资料原件,凡新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必须通过“四川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核查营业执照信息,同时将核查记录打印后随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如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原件与联网信息核查不一致,须由网点派双人进行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详细记录于账户实地核查表备注栏。

2、严禁不执行双人上门核实开户资料的规定,在新开户的账户档案中不留存银行核实人员与申请开户单位的招牌或路牌或办公环境等合影的信息资料;贯彻意见:按要求落实双人实地核查,同时取得与开户单位的合影信息(个体工商户除外)资料,深入了解客户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并将相关信息资料随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3、严禁明知是中介机构代理投资人办理临时验资账户不拒绝;贯彻意见:办理临时验资账户开立手续时,经办人员要高度警觉,严防未经银行营销,由中介机构带领企业人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现象,开户过程中认真与原件核对,若出资人为个人的,应由出资人本人办理开户手续;出资人为个人且有多人的,也可由出资人授权其中一人办理开户手续。

同时与德阳市工商局职合开发“工商企业注册资金监管系统”确保企业验资、增资行为的真实性。

4、严禁已使用账户管理密码或支付密码的账户,在出售重空凭证、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上银行设备时,不以密码进行控制;贯彻意见:对于已推广购买支付密码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业务或办理购买重空凭证时,必须使用支付密码。

5、严禁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贯彻意见:我行柜面业务系统虽然已对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进行了硬控制,但账户经办柜员及营业经理应经常检查临时存款账户状态,临时存款账户到期前,应提前通知客户办理销户或展期手续。

6、严禁对帐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帐单与企业进行对帐;贯彻意见:我行与企业进行对帐的对帐单必须由对帐中心专门人员进行打印并对帐,严禁由对公记账人员或会计主管进行打印并对账,对于存款账户满页账,由所在网点业务主办柜员打印发放,不得交由记账柜员保管和发放。

同时,开发网上银行电子对账系统。

7、严禁不按要求审核对帐回执及验印;贯彻意见:对帐中心人员应按要求审核收回的对帐回执(重点账户),对客户的预留银行印鉴需进行折角核对。

8、严禁银行对不反馈对帐信息、反馈对帐结果不符以及对帐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帐;贯彻意见:对帐人员对对帐回执有瑕疵或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以及未反馈对帐回执的账户必须重新组织对帐。

9、严禁违规办理账户冻结、解冻、扣划;贯彻意见:有权机构办理账户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相关经办人员须严格按照有权单位协助查询等相关规定执行。

10、严禁没有使用支付密码的账户不作为风险账户管理;贯彻意见:网点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分类时,应将未使用支付密码器的单位结算账户至少作为关注类账户管理。

四、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十个严禁1、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未安装视频监控上线对外投入运行;贯彻意见:本行新投入现金类自助设备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同时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严禁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贯彻意见:本行加钞人员须严格执行《银行卡管理办法》,坚持双人办理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手续。

3、严禁由同一人管理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以及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和密码交接后仍延用原密码;贯彻意见:自助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密钥分管,且保管过钥匙的柜员以后不能保管密码,保管过密码的柜员交接后可以保管钥匙。

坚持定期更换密码,更换和使用密码时必须采取遮挡措施。

4、严禁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贯彻意见:自助设备管理人员进行自助设备的现金业务操作(加钞间装卸钞箱和金库清点现金)时,均应在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5、严禁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规定将钥匙入库(柜)保管;贯彻意见:自助设备钥匙使用保管人员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钥匙入保险柜保管。

6、严禁不按本行规定对自助设备查库;贯彻意见:各级检查人员应按本行《酒城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对自助设备进行检查。

7、严禁清、装钞后不与会计核对现金情况;贯彻意见:装卸钞箱完毕后,ATM机所在网点营业经理应打印ATM钱箱余额并签章并交自助设备管理人员,自助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制《自助柜员机加卸钞记录单》并送交会计人员进行帐务核对。

8、严禁加钞完成后未经测试即对外营业;贯彻意见:加钞完成后,管理人员应及时通过实际取款测试确认自助设备运行正常。

9、严禁不对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要时段的监控资料进行调阅;贯彻意见:各级检查人员对自助设备监控调阅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加钞、清机、账款差错过程。

10、严禁对自助设备服务商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实身份,不监督控制其使用存储设备;贯彻意见:自助设备服务商维修人员进场前,须由本行自助设备管理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并现场陪同监督及控制其使用存储设备。

建设银行员工从业禁止性规定详细内容有哪些

《中国员工从业禁止若干规定》制定的19项禁止性行为内容进行,主要包括:(一)参与非法的高息借贷、融资或集资活动。

(二)参与非法的或大额的博彩活动。

本项所称大额,是指单次人民币300元及以上,或单月累计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

(三)利用银行或客户的资源经商办企业。

(四)本人账户接受从贷款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转入的资金。

(五)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六)账外经营,或设立“小金库”。

(七)违反不相容岗位管理规定混岗操作办理涉及资金、的重要业务,经指正不整改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八)以个人名义或违规代客办理业务、代客保管重要物品。

本项所称代客办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客户办理开立变更账户、预留更换印鉴、支付结算、挂失后续处理、签约、对账业务;本项所称代客保管的重要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代客保管身份证明、存折(单)、银行卡、印章、有价证券、结算凭证。

(九)违规获取、私自留存或盗用重要单证。

(十)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归集或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现金、虚增存款、调剂库存。

(十一)盗取或试图盗取、违规利用客户的银行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

(十二)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

(十三)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

(十四)伪造业务协议、业务凭证、。

(十五)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十六)使用虚假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办理银行卡(折),截留客户银行卡(折),使用信用卡套现。

(十七)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签约。

(十八)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给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

(十九)强迫、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上述从业禁止行为。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的九个严禁具体是什么

车辆管理所“九个严禁” 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牌证; 三、严禁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四、严禁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五、严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校、机动车销售商、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营利性经营活动;六、严禁违反规定收受企业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七、严禁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八、严禁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九、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指定机动车检测、体检、照相或者推销产品。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聘用人员违反的,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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