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教禁止体罚和变象体罚心得体会
们在调查中发现,幼儿园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有的幼儿园还相当严重。
归纳起来,大致有这么几种:①坐高椅;②夹嘴巴;③揪耳朵(或小辫、头颈);④立壁角;⑤关禁闭;⑥罚睡觉;⑦打手心;⑧罚劳动;⑨撵出去;⑩“自罚自”。
至于讽刺、训斥、漫骂、吓唬和拧一把、踢一脚、拉一下,就更普遍了。
幼儿园中这些体罚和变相体罚,是很不利于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是对幼儿身心健康的
急用
如何正确理解‘教师不允许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这一规定
我个人觉得还可以接受,想想自己十年前上中学的时候英语老师也是这样要求的,可是最后中考的成绩证明了一切,回想起来的时候你就会发觉其实当时的你太不自觉了,要不是有这样一个老师根本就没后来的成功。
所以建议你接受这样的变相体罚。
教官对三严禁 十不准的心得体会
十严禁十不准中的核心问题为师德问题,师德的核心问题是爱,这种爱必须是排除了私心和杂念的父母般温暖慈祥的爱,恩师般高尚纯洁的爱。
它表现在:当学生受到挫折、处境困难的时候,给学生以同情、关怀、体贴和帮助;当学生生病的时候,主动嘘寒问暖,送药送饭;对待学生的提问,耐心细致,和蔼可亲地给予解答;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将教书和育人有机的统一起来。
热爱学生,就必须对每一个学生一视同仁,不能偏爱一部分学生,而冷淡或歧视另一部分学生。
每一位学生都渴望得到老师的爱,尤其是那些家庭有过特殊变故的学生,容易形成特别的性格,这就要求我们做思想工作时应真诚相待,热情鼓励,耐心帮助,用师爱的温情来融化他们心中的坚冰,让他们在愉快的情感体验中接受教育。
为人师表,注重身教重于言教。
教师工作的示范性和学生所特有的向师性,使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
教师的思想感情,处事哲理、人生观点、道德境界、品德修养甚至言谈举止、音容笑貌都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对学生有着熏陶诱导和潜移默化的影响。
这就要求政治教师言教、身教,并且做到身教重于言教。
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学生总是把教师看作学习、模仿的对象。
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往往被学生
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未成年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教罚学生有很多表现形式,如让学生罚站、罚跪、揪着耳朵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施。
上述行为都严重侵害了学生、幼儿的身体健康。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解聘包括两种: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恢复名誉。
记得采纳啊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体罚的含义:体罚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伤害学生身体或心灵的行为,体罚是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式。
教师用体罚的方法来处理违反纪律的同学也应称为体罚。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5、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6、敲教鞭,甩东西。
7、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对学生进行学习惩戒是进行体罚的说法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法律条文,为保证学生享有公平、公正的教育权利,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现对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应当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
对学生有困难,思想品德较差的学生,必须尊重他们的人格,平时应特别加以关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每一位教师都应当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去教育、影响学生。
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的简单粗暴的办法,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赶出教室、不允许上课等变相惩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且是初犯的,教研组长、教务主任、德育主任负责帮助教育;情节较重的,由副校长、校长负责帮助教育。
2、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教师应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
学校扣除当事人一个月岗位责任奖,并取消本学期或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
情节较重,且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扣除当事人半年岗位责任奖,必要时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公开检查,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学生家长提出进行治疗,则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有关费用(如车旅费)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
4、对个别屡教屡犯的教师,批评教育无效的,必须从严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罚直至停聘。
三、学校各级主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因体罚和变相体罚带来的负面影响。
全体教师都应该严以律己,教育教学过程中切忌采取不计后果的方法;特别是年轻教师更要重视体罚与变相体罚的问题。
年级组、德育处都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
发现问题由德育处会同有关年级组及时处理;情节严重者报校长室,按规定予以处理。
对知情不报者,或故意隐瞒事情真相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定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附:对学生停课审批权限的规定:对违纪学生的教育处理,原则上课后进行,确需停课教育者,任课老师或班主任需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半天以上一天以内(含半天)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德育处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批;三天以上报校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