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做好选民资格认定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和核对工作必须按照《选举法》和《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进行。
1、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和核对工作按选区进行。
选区设立的选区工作组、选民登记站,负责做好选民登记和核对选民名单工作。
2、凡是本区到投票选举日已年满18周岁,在这次选举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都应当主动到登记站进行登记。
3、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登记,登记时主动提供有关身份证件。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选区的选举工作机构做好本单位在岗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选民登记工作。
集中出租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协助所在选区的选举工作机构做好租赁人及其从业人员的选民登记工作。
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所在选区的选举工作机构做好居民的选民登记工作。
5、依法做好选民资格审查和核对工作。
选民登记工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民资格审查的开始。
根据法律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选举委员会各分会在审查选民资格时,特别要注意几种特殊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要严格依法办事。
为及时、准确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9月5日,市和区两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在本次选举中被暂停行使选举权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服刑和正在被羁押的人员,逐人进行审查、确认、核实,并分别列出名单。
经审判、检察、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人员,由区选举工作办公室汇总名单(包括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名单、暂停行使选举权利人员名单等)及“选民权利证明”、“选举投票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区选举委员会按照选民登记系统的提示,做好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和暂停行使选举权利人员审查确认工作,及时将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转交有关选举分会。
各选举分会要根据区选举委员会转交的选民资格审查材料,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选民登记、核对选民名单以及组织选举的有关工作。
6.选民资格审查的相关要求。
区选举委员会设立的选民资格审查组,在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选民资格审查的组织工作。
选民资格审查组可以由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等方面人员组成。
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负责协助办理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和在本次选举中被暂停行使选举权利人员,以及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服刑和正在羁押人员的审查确认工作,并配合区选举委员会做好选民资格审查的有关工作。
镇选举委员会设立选民资格审查组,在区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一次审查两级有效的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选民资格审查工作。
镇、街道选举分会应当按照区选举委员会的要求,做好选民资格审查和选民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镇、街道选举分会做好有关工作。
信息化部门应当为各级选举工作机构提供信息化保障。
中国选举委员会主要职权是什么
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2、组织村民委员会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布;3、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条件),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备案;4、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办理委托投票证;5、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6、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地点、投票方法;7、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8、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9、处理选举结果中出现的问题;10、总结选举工作,填报有关数据、材料,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止。
选举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 (二)制定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期; (三)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六)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七)组织各选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 (九)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民证自己毁了,还有资格选吗
有选民证是指经由选举机构依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发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有管理国家行为能力公民的盖有选举工作机构印章的证明书。
选民证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凭证,须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内容。
以下三种人无法获得选民证: 一.是低于18周岁的; 二.是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三.是精神病患者 如果不是上述三种人,那么当地的村委会或街道都应当发到选民的手中的,如果没有发是可以向政府信访部门投诉的
选民登记工作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选民登记工作的实践中,除需要做好选民资格审查工作和有关准备工作外,还需要注意一下问题: (1)临时工、合同工因工作单位不固定,在进行选民登记时,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如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同意后,也可以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2)街道集体生产单位的人员和个体户,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3)属于个人外出打工、搞副业的人员,有关选区应通知他们回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属于长期在城市从事个体经商者,也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
(4)对于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如离、退休人员属于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可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离退休人员到外地工作、住院医疗或者随外地亲属生活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也可在现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5)在选举期间,对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首先应问明他们在别处是否已参加过本届选举,如在别处已参加过选举,则不再进行登记。
对没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登记。
(6)县直属机关领导人员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其原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7)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在国内原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选举期间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本单位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8)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选举,可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9)台湾同胞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期间或内地探亲、旅游或者短期工作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迁居台湾前居住地或者现在工作地的选举。
(10)对于已在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根据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规定,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村委会的选举流程
目前是三年。
有人提议改为5年。
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百余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
代表们认为,1998年11月4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正式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对于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农村一系列深刻变化的发生,该法有些条款渐露弊端。
代表们认为,应对村委会组织法作出修改。
村委会每届应任期五年“许多村干部当选后‘一年看,两年干,三年等届换’。
即使有雄心壮志,也苦于届期将到,不得不投入到新的‘选战’中。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少仙认为,村委会任期三年太短,他建议将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薛少仙代表的建议与许多代表不谋而合。
杨明等35名代表、俞学文等30名代表、张有会等32名代表也提出了类似的议案,认为村委会任期太短,不利于村委会正常开展工作。
汪惠芳等30名代表看到,每次村委会选举,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换届频繁容易造成资源浪费;目前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已经实行五年任期制,村委会的三年任期制,容易造成地方党政机关和基层自治组织工作衔接上出现问题。
为此,代表们建议,将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要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但村民选举委员会有哪些职责,该法没有明确。
赵素萍等36名代表在议案中提出,要对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薛少仙代表认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有下列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确定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或者无候选人选举中的选民发表竞职演说;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代表们还建议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报经县(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后,依法重新产生。
如果村委会成员不作为或乱作为,怎么办
薛少仙代表认为:“应该从立法层面上规范村民委员会的行为。
”薛少仙等代表建议,在村委会组织法中以列举的方式增加“制约条款”,对村委会成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予以明确,并明确暂停其履行职务的主体。
薛少仙说,从基层实践看,村委会成员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包括以下情形:外出6个月以上,且不履行职责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被法院判处刑罚的;挪用或者贪污集体经济组织公款的,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