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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下沉干部交通安全心得体会

时间:2016-08-11 09:03

月工作小结怎么写?

抬头: 部门: 姓名: 岗位: 时间: 1、月重大事记说明: 主要是描述你在当月做了那几件重大的事情;2、月度具体工作总结: A、当月目标完成概况(完成项目、时间、成效): B、当月计划(临时)工作完成概况(完成项目、时间、成效、何人下达临时工作): C、当月未完成工作项目说明(未完成原因,延迟完成具体时间):3、月计划执行率 4、工作开展进步与不足之处: ●进步: ●不足: 5、工作建议与要求:备注:总结内容不够可附纸张说明,每月3日前进行月工作总结交直接主管审阅。

心碎:克拉玛依大火十年祭作文

要坚决贯彻以习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按照俞正声主席和孟建柱书记的安排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的具体安排,以确保全区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实际成效,展现新疆广大党员干部忠诚担当、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优良作风,证明新疆广大党员干部是一支能够让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放心、让全国各族人民放心的高素质队伍。

要瞄准目标、用好实招,把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要明确“一个目标”,就是要牢牢把握、坚决贯彻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视察新疆时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的,确保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

要用好“一个机制”,就是充分发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区、兵团、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的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群防群治力量的作用,坚持党政军警兵民协调联动,形成扁平化、一体化、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同配合、快速反应的指挥机制。

要筑牢“一个长城”,紧紧依靠群众、联系服务群众、密切团结群众、广泛发动群众,构筑起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钢铁长城、铜墙铁壁。

要落实“十项措施”,抓好情报信息、做到耳聪目明,切实实现未动先知、动则我知;抓好新闻媒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打好主动仗,深入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抓好网络空间、确保可管可控,切实维护网络安全;抓好依法打击、做到除恶务尽,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凝聚人心、一手抓依法打击,对从事分裂祖国活动,挑战祖国统一、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底线的暴恐分子和团伙组织,依法坚决打击;抓好宗教工作、确保和睦和谐,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一方面紧密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依法保障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需求,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方面对从事分裂渗透破坏和暴力恐怖活动的,依法坚决果断打击;抓好城镇管理、形成安全网络,充分发挥城镇基层组织、街道事处、居委会、党员干部、公安干警和社区群众的作用,推动实施城镇网格化管理,织密城镇维稳防控网络;抓好农村治理、打牢基层基础,深化“访惠聚”活动,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两委”班子、住村干部等力量作用,推动各级干部下沉基层、包乡包村包户,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抓好重点领域、促进全面稳定,确保实现维稳措施全覆盖;抓好边境管控、遏制外来隐患,实行军民联防、警民联防、边民联防,筑牢坚强的边境防线;抓好综合治理、不留空白盲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广泛开展“民声大走访、矛盾大调处、隐患大整治”活动,真正把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做到没有盲区、没有缝隙、没有空白点。

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各部门、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总书记关于新疆维护稳定工作的重要指示特别是确保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要论述,强化责任意识、岗位意识、阵地意识,牢固树立维护稳定工作没有局外地区、没有局外单位、没有局外人的思想,时刻紧绷维护稳定这根弦,坚持抓早抓小抓快抓好,做到人人身上有责任、人人都要负责任、人人都要尽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一要明确责任。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兵团要把维护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重大任务,实行“一岗双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同志协同抓;各级政法综治、公检法司安等部门要落实直接责任,抓好各项维稳措施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各级基层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形成维护稳定的坚强堡垒。

二要务求实效。

对自治区党委围绕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一总目标制定的各项维稳措施,要任尔东西南北风、咬定青山不放松。

确保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细节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做到有部署、有督导、有检查,锲而不舍、一抓到底,不见成效誓不罢休。

三要严格奖惩。

建立奖惩和问责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表彰、奖励;对认识不到位、不坚守岗位、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失职渎职、在稳定方面出现问题的,无论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哪个单位、哪一级干部,都要严肃追责,以铁的纪律保证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切实把新疆守护好、稳定好。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领会、准确把握自治区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自治区党委的准确把握和安排部署上来,立即传达自治区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和自治区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十分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忠诚担当、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优良作风,以实实在在、务求实效的工作举措,围绕“一个目标”“一个机制”“一个长城”“十项措施”,做到人人身上有责任、人人都要负责任、人人都要尽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落实、层层尽到责任,确保每项工作、每个细节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有人落实、有人督导、有人检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铁一般的责任、铁一般的纪律、铁一般的担当,坚决把稳定工作责任落细、落实,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加强国语教育工作心得体会

认识: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我们是黄皮肤,黑眼睛,黑头发的炎黄子孙,国语教育可以使我们了解历史,学习中华文化,我们的根深深扎在中华大地这片广袤的土地上,国语教育是我们的根,我们的灵魂。

意义:学好国语,首先要认识到学习国语的重要意义。

语言是一种交流的工具,又是一个沟通的桥梁,新疆是一个多民族的地区,学习各民族之间的文化,对于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少数民族干部,不但要掌握本民族的语言,更应该熟练地了解和掌握国语知识。

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为当地的发展,稳定、和谐,民族之间的交流搭建一个良好,健康的平台。

网格党支部如何提高基层自治能力

国务于职工探亲待遇定  (1981年3月 14日)  国发[1981]36号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现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  新政发[1981]18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报国务院,国务院委托国家劳动总局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81)劳总险字41号文批复同意,现正式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六日  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具体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探亲条件、对象:  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规定所称的父母。

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与职工保持有联系的抚养亲属。

  第三条 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过去,按规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满八年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但在本规定下达后,所在单位准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假期工资:  (一)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费补贴)发给假期工资。

  (二)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的职工,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计发假期工资,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计件工资平均数计发假期工资。

  (三)实行分成工资制单位的职工,亦按前项计件工资的计算办法计发假期工资,从企业留成部分内支付。

  (四)实行控制工资总额评工记分单位的职工,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数计发假期工资。

  第五条 往返路费  (一)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或在新疆连续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的职工,探亲需连续乘火车在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硬席卧铺费。

  第六条 几个具体问题:  (一)学徒工、试用人员、练习生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待遇,待转正后再享受。

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个年度享受。

  (二)凡是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实行休假制度的,应尽量由军队干部一方探亲;如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当年不能利用休假探亲时,地方职工一方可享受探亲待遇;如军队干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过亲,但地方职工一方确因特殊情况需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标准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四)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当年不能探亲,而其探亲对象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经职工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但对产假后团聚三十天的假期工资应照发,所在单位应子报销往返路费。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与父亲、母亲、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

在探望父母这一年又同时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七)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所在单位批准,都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职工因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只要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所在单位对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亲路假期。

  第七条 探亲假的管理:  (一)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二)各单位对职工探亲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三)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答复处理。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应视这些单位的经济情况而定,凡是经济条件允许的,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原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过去有关职工探亲假的规定,同时废上。

  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  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4日 新人发字[2001]2号  伊犁哈萨克白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为适应当前发展变化的形势,改善自治区城镇职工的探亲待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的部分条款内容重新修订如下:  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

原假期不变。

  二、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三、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

假期60天(含路程假)。

路费按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四、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五、上述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发[1981]1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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