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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技术脚印心得体会

时间:2018-10-04 10:02

物证技术 刑事技术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因为民事案件的发生率比较高,下面就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来简单介绍一下各类证据:一、书证,是指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据。

这些内容可以写在纸上、布上,也可以刻在石头上、木头上,但是无论是把内容记载在什么物体上,书证都是以它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物证,是指以其外形、重量、损害程度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沾满血的凶器,受到伤害了身体,被损害的物品,犯罪分子留在现场的脚印等。

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资料等。

视听资料的特点主要就是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被变造和伪造,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如果作为证据材料的视听资料存有疑点,而且是案件唯一的证据,那么单纯的依靠此视听资料是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这时法官就会依据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来作出裁决。

四、证人证言,指的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这种陈述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证人证言的主要特点是其真实可靠性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时现实生活中也面临着大量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

五、当事人陈述,指的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有关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包括多种内容,其中既有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属于证据。

这证据类型的主要特点就是真假掺杂,当事人往往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与陈述或作虚假陈述。

六、鉴定结论,指的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做出的分析性意见,如医学鉴定、会计鉴定等。

如今社会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专业素质道德素质良莠不齐,加之鉴定工作本身也有不可避免出错的可能,所以不要对鉴定结论过于迷信。

七、勘验笔录,指的是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后做的笔录。

法院勘验现场和物品,勘验人必须出示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和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虽然法律规定中对于证据的类型作了如上列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证据的使用,即证据能不能被采用,证据能证明什么等等,而不太关注具体的证据到底属于上述几种形式中的哪一种证据。

从那些脚印我们可以什么犯罪分子到过这里

1、 现场勘查:  在有现场的案件中,现场勘查可以说是一切其它侦查工作的起点与前提。

在我们国家现场勘查是由刑侦与刑技部门共同进行的,一般刑技人员负责现场勘验,主要也就是发现、提取、收集、记录各种犯罪的痕迹、物证;刑侦人员则负责现场的调查访问与紧急情况下的追缉堵截。

  现场勘验的主要对象是:BCDE  A、 犯罪场所:主要须查明犯罪分子作案、潜伏观察的地点、进出现场的路线、侵入方式、现场的活动过程、在现场附近隐匿处理赃物、凶器,抛弃、掩埋尸体的地点,并在以上基础上对犯罪分子是否熟悉现场、作案动机、时间、手段、人数、个人职业生理特点作出判断。

  B、 犯罪痕迹:手印、脚印、齿印、唇印;鞋印、刀枪棍斧锯锄等破坏痕迹;车轮印、爆炸、燃烧、腐蚀痕迹。

根据以上痕迹可以对作案的时间、人数、犯罪分子的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职业特点作出比较接近的判断。

  C、 犯罪遗留物:如人体分泌物、文件、票证、纸张、泥土、头发、血迹、、花粉颗粒、布纤维等。

  D、 尸体检验;应查明死因---正常死亡亦或非正常死亡

是中毒死、窒息死、还是致死;自杀、意外事故死还是他杀

死亡的时间、致死的工具

  E、 人身检查:对受害人、嫌疑人身体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的检查。

  现场勘验的步骤:说起来很简单,也就是先整体巡视,再局部观察,然后个别勘验。

但要真正运用纯熟,还需要通过不断地在实践总结提高。

  现场的调查访问没有什么巧,就是一要思路清晰,在对案情还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也能抓住重点,知道该问些什么;其次就是要会作思想工作,能让心情紧张、有顾虑、对警方不信任的知情人能大胆提供线索。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大陆的其它警种我不敢说,但刑警在真正侦破大要案时都是相当慎重也比较讲文明的,对于某些要犯甚至客气得过了份

所以有时在家里一看到HBO台与凤凰卫视里某些东东就气不打一处来,大陆警方技术装备、人员素质相对落后一点是事实,对人权的尊重也需要逐步提升,但这帮家伙损人也实在太没边了。

  2、案情综合分析会:(对于某些案件而言,现场勘查后的现场会议实际上就取代了正式的案情综合分析会,特此说明)  在我国现行的刑侦破案体制中,案情综合分析会是一个最具决定性的环节,首先它是对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初步摸排所获线索情况的一个汇总,然后就要对、作案时间、地点、动机、工具、过程、嫌疑人个人特点作出判断,有了全面、经得起推敲的案情判断,就可以比较有针对性地确定侦查范围、划定侦查方向、制定侦查计划,确定落实具体侦查途径措施了。

  其具体内容如下:ABCDEFG  A、 分析:通过现场的具体环境、被侵犯的人或物等情况确定究竟是哪一类犯罪行为构成的案件。

  B、 分析作案时间:通过被害人、目击证人、其它知情人反映的情况;现场痕迹新旧程度、血迹颜色、雨、雪足迹;尸体现象、胃内残留物;电视广播播放节目的时间等情况对具体作案的时间进行推断。

  C、 分析作案地点:主要是判明是第一现场还是关联现场。

  D、 判断作案工具:主要根据工具所形成的痕迹、遗留物品、微量物质等展开推断。

  E、 分析作案动机:根据被侵害的对象性质特点、现场态势、被害人平时人际关系、恋爱、婚姻、经济状况、仇怨等可能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挖掘。

  F、 分析作案人数:通过现场指纹脚印、损失物品重量、体积加以推断。

  G、 分析犯罪分子个人生理、职业经历特点:(略)  H、 分析作案手段:  (1) 预备手段:如事先潜伏踩点、配制或窃取钥匙、预启门窗、声东击西调事主离开现场等。

  (2) 侵入现场手段:如撬门、踹门、挖洞潜入等  (3) 破锁手段:(略)  (4) 伪装灭迹手段(略)  (5) 欺骗手段:冒充身份、以假充真、金钱、名利引诱、异性引诱等。

  (6) 伪造手段:如制版、描绘、复印、涂改、摹仿等。

  通过以上对案情要点的分析判断,也就可以把怀疑的对象缩小到某一区域、具有某一共同特点、某类专业技能的对象群体上,再通过对时间、地点、工具、因果关系等方面条件的摸底排查,就能更进一步地确定重点怀疑对象,加之以二十四小时跟踪守候、电话通讯监控、密搜密取及条件成熟后的全面讯问就有可能从嫌疑人撕开口子,一举破案。

  三、刑事侦查的一些常用方法:  刑技那一块主要就是、文件检验、刑事照相、司法弹道检验、物证的提取与检验、法医检验等,这方面内容博大精深,技术性与实践性要求很强,不过想当一名业余侦探的人只需了解即可

什么是物证学

物证技术是对案件中可能成为物证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进行发现,识别,记录,提取和鉴定的各种科学方法的总称。

刑事技术包括刑事科学技术和刑事侦查技术. 刑事侦查技术包括的就是物证技术中的文书检验、痕迹鉴定、毒物分析等等方面。

其中文书检验又可分为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检验、伪造印章、证书检验等;痕迹鉴定比如手印、脚印、枪弹痕迹、工具痕迹的鉴定、发现、提取、保存等…… 刑事科学技术是一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方法和成果对刑事物证进行检验的学科。

它是我国司法鉴定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隶属的各分支学科内容包括有:痕迹检验学、文件检验学、法化检验学、法医检验学、刑事摄影检验学、客体气味鉴别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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