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这次要搞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结
依法管理、批准土地使用他们又不弄,实际上能力有限也没法弄,坐着拿工资对不起全国人民群众,想法找点事干
土地确权公示情况报告怎么写
土地权属证明不是个人有权利写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自己写的无效。
单位的话参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内容写就行了,把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四至、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写明白盖上土地局的章就行了。
根据土地性质的划分,可分为国家享有所有权土地和集体享有所有权土地。
所以,对应的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所持有的权属证书为别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当然了区别是在证书内容记载里有所区别的。
还有就是对应上述两种权属证书依法抵押后,所取得的他项权利证书。
其也应划作权属证书范畴,区别其使用者为抵押权人而已。
土地确权申请书应该交到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就是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简称国土局。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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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的原则和方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1)依法依规、规范操作。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切实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留后遗症。
(2)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
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
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
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
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现产量高的土地以少顶多、产量低的土地以多顶少而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经承包户认可后,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
(3)试点先行、有序推进。
采取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办法,试点选择由各地自行确定。
可以在已流转或正准备流转的土地先行着手,也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试点,对承包关系比较清晰,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进。
(4)分类指导、民主协商。
根据平原、丘陵、山区及民风民情等特点,分类实施,不搞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
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在积极引导、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组内村民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5)统一部署、分工负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围绕“四个中心”,即确权主体以农民为中心,登记颁证以村组为中心,改革责任以县乡为中心,监督指导以省市为中心”,上下协调,横向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哪几种方式
(1)家庭承包方式。
A、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B、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
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C、测量或标注地块成图。
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或标注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D、公示审核。
由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内公示。
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上报所在乡(镇),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政府。
E、建立登记簿。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
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
如果条件允许,应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F、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
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G、资料归档。
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规定,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并归档。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地国土部门已经有航空数码彩图的,本次确权登记时可以直接采用,在该图基础上勾图到户并制作户籍图粘贴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上。
(2)其他承包方式。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四荒”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颁发经营权证。
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的,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乡(镇)报请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为保障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完成采取的措施有哪些方法
(1)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
以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全面摸底查清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情况。
(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
实测结果经村公示、乡(镇)审核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
(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已建立登记簿的,要依据上述规定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4)加强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
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加强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注销等工作。
(5)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县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6)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
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验收。
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县级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
(7)实施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
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信息化管理。
登记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要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清查、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村委会土地确权证明怎样写
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不是个人有权利写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自己写的无效。
单位的话参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内容写就行了,把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四至、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写明白盖上土地局的章就行了。
根据土地性质的划分,可分为国家享有所有权土地和集体享有所有权土地。
所以,对应的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所持有的权属证书为别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当然了区别是在证书内容记载里有所区别的。
还有就是对应上述两种权属证书依法抵押后,所取得的他项权利证书。
其也应划作权属证书范畴,区别其使用者为抵押权人而已。
关于这次农村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指耕地确认权属,分为自留地和承包地两类,荒山除外,有一地块就要决定它的权属;只要不是集体公的都可以找到它的主人。
——由农业部门牵头完成。
房屋宅基地确权,是由国土部门牵头搞的。
你讲的解放前购的地,估计土地改革时应该充公了。
不会再私有土地了,都为村民集体所有;如何因户口存在,划点自留地是有可能的。
但太爷爷应该过世很多年了,这后来土承包时这地块权属问题,你自己才清楚。
反正有地块,必然有主人,只要没有必的主人,这主人应该是你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