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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贪污旁听心得体会

时间:2016-12-06 03:08

2014法庭庭审观后感2000字

法庭庭审观后感 就像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

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

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

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

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

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

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

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

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

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

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刑事犯罪开庭时是否会叫家属旁听

刑事犯罪通常情况下是允许亲属参加庭审旁听的,刑事案件一般需要法院准许。

旁听是公民或亲属的知情权,同时也是司法程序完善的需要,亲属旁听也是一种完备的司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在实践中,如果是公开审理的案件,普通公民都可以旁听,如果是因为未成年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可以被允许旁听。

假口供一般判刑多久

做假口供属于妨害司法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开庭会通知家属吗

只要被告人是成年人,法院就没有义务通知被告人家属。

如果请了律师,会通知律师的。

另外,法院在开庭之前,会在法庭公告栏进行公告,家属也可以留意一下。

法院开庭没有通知到被告人就定案,这样的判决有效吗

从原则上讲,法院在开庭前应该依法通知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同时,如果被告无法联系,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并采取缺席的方式审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就该问题而言,如果法院已经下达判决,那么该判决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共产党员的闪光言行

杨静:琴心剑胆抒正义 巾帼风采展边关第十师垦区检察院 龚素梅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2日 14:24 |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 举报\\\/纠错 ]杨静,40岁,中共党员,现任北屯市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大学本科文化,毕业于,在从检的18年里,她始终以一个共产党员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的青春谱写了一曲曲青春无悔的赞歌。

先后荣获自治区检察官论辩赛“最佳辩手”、第二届兵团检察系统“优秀公诉人”、“兵团优秀青年卫士”、兵团检察系统“先进个人”、“严打”先进个人、兵团“三八红旗手”、自治区“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全疆优秀检察干警”、第四届兵团检察系统“最佳优秀公诉人”、第三届“全国优秀公诉人”等荣誉称号,并荣立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

成绩和荣誉的背后,蕴含着杨静对检察事业的无限热爱与追求。

率先垂范走在前 责任如山一肩担她在工作中,强,团结同事,爱护下属,作风民主,清正廉洁,率先垂范,得到了同事及基层一线干群的一致好评。

工作有思路、有想法、有办法,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无论是分管公诉、侦查监督工作,还是党建、工作,均能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业绩突出。

所在院公诉、侦查监督科连续多年被评为“农十师先进科室”,2005年被授予兵团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院党支部2009年被评为农十师党委“先进基层党组织”,2010年被师直党工委授予“十佳基层党组织”称号。

2012年,院纪检组选送的廉政短片在全国首届廉政公益短片中荣获优秀奖;2013年选送的《扣错一个,将一错到底》廉政漫画在全国检察机关首届廉政漫画展中荣获二等奖;2014年,院纪检组、党支部征集的廉政作品师市党工委开展的廉政作品评选中荣获组织奖。

在服务辖区,服务基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上,她率先垂范走在前。

作为一名人民的好检察官,她深知自己身上所担负的担子有多大。

对待缠访、缠诉案件,每次都是亲自到现场释法说理,对待群众热情周到,化解矛盾纠纷及时有效。

日常管理中,她积极配合党组书记、检察长及班子其他成员做好份内或交办的工作。

作为副检察长,她秉承不越权,不推卸责任的原则,重大局,讲担当,努力当好参谋助手,自觉维护班子团结,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坚持正确意见,坚持依法办案,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将群众的意见和心声及时反映至党组。

在党组书记、检察长外出时,她也能按要求负责好院里的各项工作使之正常进行。

十八年的检察生涯,她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端正的工作态度,注重知识积累,主动参与实践。

业务学习先学一步,当前形势任务提早了解,在工作中能善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能在深入思考总结的基础上分析研究解决,尤其是2014年3月北屯市治安管辖权移交后,能够妥善应对案件成三倍增长的新形势新挑战,带领公诉、侦监科干警奋发努力,加班加点工作,取得了良好业绩。

坚守正义秉持公平创佳绩杨静深深懂得“法施于人,虽小必慎”这一道理,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

十八年来,办理案件她都是慎之又慎,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审查反复推敲、斟酌,整理、修改数余次,,凭借着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娴熟的办案技巧,每次都能出色完成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任务,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作为副检察长的她,分管的公诉、侦查监督部门担负着北屯市区以及183团、187团、188团等辖区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

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她总是率先垂范,坚守正义、秉持公平,带头承办疑难、复杂案件。

2013年10月份,在办理刘某某贪污、受贿一案时,由于该案社会影响大,案情复杂,作为主管副检察长的杨静决定带头攻坚。

通过阅卷,她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对作案手段的证实与书证等证据相互矛盾,这显然不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

于是,杨静与另一名承办人在讯问刘某某时,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核实,不仅排除了证据间的矛盾,而且厘清了所有犯罪事实。

由于案件关系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案值大,被作为十师检察机关的观摩庭和考核庭,同时八名北屯市人大代表被首次邀请参加旁听庭审和并进行庭后座谈。

庭审中,刘某某对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判决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定罪名以及适用法律完全一致,刘某某服判未上诉。

2014年5月,赵某、邵某某、荣某某因家庭矛盾激化,联手将被害人赵某某杀害,在辖区引起巨大反响。

杨静通过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加班阅卷并讯问了三位犯罪嫌疑人,快速核实了相关事实与证据,果断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长期奋战在办案一线的她,在执法办案中始终坚守正义,秉持公平,兢兢业业,一丝不苟。

在从检十八年间,积累了丰富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经验。

经她办理各类疑难案件共200余件,涉案人员达300余人,起诉准确率、有罪判决率、法定时限审结率均为100%。

办案中,提前介入案件80余件,纠正侦查机关在案件事实、定性上的错误、疏漏100余次,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40余次。

杨静在面对一个个错综复杂的案件时临危不惧,刚正不阿,不枉不纵,不偏不倚,有效维护了法律尊严和社会和谐稳定,赢得了辖区人民的高度赞誉。

无悔青春献检察在检察战线上她埋头苦干,任劳任怨,无怨无悔。

她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这些年里,杨静办理和指导办理的案件不胜枚举,投身检察事业近6570余天的日日夜夜里,她秉烛伏案,挥汗如雨。

尽管工作十分繁忙,办起案来废寝忘食,但她仍不忘在百忙中挤出时间来学习,查阅各种资料,苦心研读法学理论知识,然后再整理集成以运用到工作中去。

也正是她,这种勤奋好学的韧劲与毅力,开拓创新意识、大胆实践的精神,在检察道路上取得了显著成果。

她不仅在多次业务竞赛中荣获殊荣,而且多年来坚持将实践与理论研究成果相结合,撰写多篇法制稿件被国家级报刊刊用,多篇调研文章被省级刊物刊发,2004年她撰写的《审查逮捕中的证据问题》获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专题调研成果”三等奖。

担任党支部书记、纪检组长以来,她用心、用情抓党建,以身作则规范干警从检行为,全心全意服务辖区人民群众,多次荣获农十师先进工作者、农十师党委优秀党支部书记、师市党工委十佳党务工作者。

这些荣誉、成绩的背后是杨静辛勤的付出和对职责的坚守。

18年来,她将自己的青春年华无怨无悔地奉献给了她无比热爱的检察事业。

急干警之所需 解群众之所困她是群众的贴心人,人民的好公仆。

她,一个乐于助人竟然没有半点官架子的好检察官,热情、和蔼而又谦逊,似一位可敬的长者,总把别人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去做。

干警婚嫁、生病、小孩入托、过生日过节,她样样放在心上,得知干警的困难,她总是忙前跑后,雪中送炭,尽力解决。

干警有心事有情绪了,只要被她知晓,总能设身处地疏导排解。

她总是说:北屯院这个家越来越大,我们要想法子让她越来越美好。

走基层,访民情,解民意。

2009年,担任党支部书记不久的杨静得知十师幼儿园一名身患脑瘫的残疾儿童父亲是一名普通工人,母亲靠打零工补贴家用,生活非常拮据,就与幼儿园领导及孩子的家长联系,组织全院干警为其捐款,帮助他们一家度过困难,这一帮就是5年,如今孩子已经上小学。

每年,杨静总是带领支部一班人定期不定期去看望走访,了解孩子的生活情况、身体状况和学习情况,捎去学习用具、玩具和干警们的捐款,并帮助其在社区申请临时救济。

杨静说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这是我应该做的,不管是什么时候,不管是多少年,我都会视他们为我的亲人一样,只要他们需要帮助,我们就会把这份爱心义无反顾地做下去,让他们一家都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这就是杨静,琴心剑胆抒正义、巾帼风采展边关,让无私的大爱与温暖播撒在人间。

俗话说的好,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夸奖,杨静就如那首老歌唱的一样:天地之间有杆称,那称铊就是咱老百姓……她始终把百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急百姓之所需、思百姓之所想,解百姓之所困,作为一名检察官,一名共产党员,切实维护了人民的利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体现了一名人民检察官孜孜追求正义的高尚品格。

涉嫌贪污13万庭审结束多长时间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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