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司晋督培训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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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小结一,培训情况概述,培训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详细写)二,思想,培训纪律的遵守情况三,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少写哦)我将在以后,严格要求,不断提高
东西两晋历史
晋朝分晋与东晋。
公元265马炎代魏称帝(晋),国号曰晋,建都,史称西晋。
公元280年灭吴,统一全国,秦汉以来的分裂,至此再度统一。
统治疆域东、南至海,西至葱岭,南至越南,北至大漠,东至辽东。
但晋武帝死后不久,宗室之间爆发“八王之乱”,曹魏以来入徙塞内的游牧民族也乘机起兵称帝,全国又陷入分裂混战的局面。
公元317年,晋朝宗室司马睿在南方重建晋王朝,占有今长江、珠江及淮河流域,建都于建康,史称东晋。
公元420年,刘裕代晋,改国号为宋,东晋亡,共历十一帝、104年。
两晋共历十五帝,156年。
魏晋南北朝(220年—589年),又称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段只有37年大一统,而余下朝代替换很快并有多国并存的时代。
这个时期从220年曹丕称帝到589年隋朝灭南朝陈而统一中国,共369年。
可分为三国时期(以曹魏正统,蜀汉与孙吴并立)、西晋时期(与东晋合称晋朝)、东晋与十六国时期、南北朝时期(南朝与北朝对立时期,共150年)。
另外位于江南,全部建都在建康(孙吴时为建业,即今天的南京)的孙吴、东晋、南朝的宋、齐、梁、陈等六个国家又统称为六朝。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政权更迭最频繁的时期。
由于长期的封建割据和连绵不断的战争,使这一时期中国文化的发展受到特别严重的影响。
其突出表现则是玄学的兴起、道教的勃兴及波斯、希腊文化的羼入。
在从魏至隋的三百余年间,以及在三十余个大小王朝交替兴灭过程中,上述诸多新的文化因素互相影响,交相渗透的结果,使这一时期儒学的发展及孔子的形象和历史地位等问题也趋于复杂化。
三督警街升二督警街需要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三级警督晋升二级警督级警督晋升一级警督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培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
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晋升。
我是2010年授的三司,今年4月该授二司,5月通过警衔培训。
今年9月省厅下文我微调为二司,请问各位大神我
二司.原因很简单,省厅微调后很难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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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七贤指的是三国时期曹魏正始年间(240-249),嵇康、阮籍、山涛、向秀、刘伶、王戎及阮咸七人,先有七贤之称。
因常在当时的山阳县(今修武一带)竹林之下,喝酒、纵歌,肆意酣畅,世谓七贤,后与地名竹林合称。
对此王晓毅先生在《竹林七贤考》(《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一文中,通过检索佛教经典《大正藏》的相关译名,认为“竹林”系东晋士人附会佛教经典的观点值得商榷。
韩格平先生在《竹林七贤名义考辨》(《文学遗产》,2003年第2期)一文中也认为,“竹林七贤”的命名与僧徒解经的格义是完全不同的事物,“格义”之说不足为信③卫绍生在《竹林七贤若干问题考辨》(《中州学刊》,1999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竹林”应该在七贤的中心人物嵇康的寓居地山阳县。
竹林七贤的作品基本上继承了建安文学的精神,但由于当时的血腥统治,作家不能直抒胸臆,所以不得不采用比兴、象征、神话等手法,隐晦曲折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
他们一直受人们敬重。
竹林七贤是指魏末晋初的七位名士:阮籍、嵇康、山涛、刘伶、阮咸、向秀、王戎。
活动区域在当时的山阳县,今河南辉县西北一带。
《晋书·嵇康传》:嵇康居山阳,“所与神交者惟陈留阮籍、河内山涛,豫其流者河内向秀、沛国刘伶、籍兄子咸、琅邪王戎,遂为竹林之游,世所谓‘竹林七贤’也。
”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任诞》说他们“陈留阮籍、谯国嵇康、河内山涛,三人年皆相比,康年少亚之。
预此契者:沛国刘伶、陈留阮咸、河内向秀。
琅邪王戎。
七人常集于竹林之下,肆意酣畅,故世谓竹林七贤。
七人是当时玄学的代表人物,虽然他们的思想倾向不同。
嵇康、阮籍、刘伶、阮咸始终主张老庄之学,“越名教而任自然”,山涛、王戎则好老庄而杂以儒术,向秀则主张名教与自然合一。
他们在生活上不拘礼法,清静无为,聚众在竹林喝酒,纵歌。
作品揭露和讽刺司马朝廷的虚伪。
在政治态度上的分歧比较明显。
嵇康、阮籍、刘伶等仕魏而对执掌大权、已成取代之势的司马氏集团持不合作态度。
向秀在嵇康被害后被迫出仕。
阮咸入晋曾为散骑侍郎,但不为司马炎所重。
山涛起先“隐身自晦”,但40岁后出仕,投靠司马师,历任尚书吏部郎、侍中、司徒等,成为司马氏政权的高官。
王戎为人鄙吝,功名心最盛,入晋后长期为侍中、吏部尚书、司徒等,历仕晋武帝、晋惠帝两朝,在八王之乱中,仍优游暇豫,不失其位。
竹林七贤的不合作态度为司马氏朝廷所不容,最后分崩离析:阮籍、刘伶、嵇康对司马朝廷不合作,嵇康被杀害,阮籍佯狂避世。
王戎、山涛则投靠司马朝廷,竹林七贤最后各散西东。
竹林七贤之名的由来,学界存在争议。
东晋孙盛《魏氏春秋》文云:“(嵇)康寓居河内之山阳县(今河南省焦作市东),与之游者,未尝见其喜愠之色。
与陈留阮籍,河内山涛,河内向秀,籍兄子咸,琅邪王戎,沛人刘伶相与友善,游于竹林,号为七贤。
”一般认为“竹林七贤”之名与“集于竹林之下”的竹林之游有关。
传统说法认为“竹林”位于嵇康在山阳的寓所附近。
嵇康与其好友山涛、阮籍以及竹林七贤中的其他四位常在其间畅饮聚会,因而时人称之为“竹林七贤”。
这种说法见于《晋书·嵇康传》及《世说新语·任诞》竹林七贤条。
陈寅恪认为,“竹林七贤”的活动地方实际上并没有产“竹林”,竹林七贤是先有“七贤”而后有“竹林”,七贤出自《论语》中“作者七人”的事数,有标榜之义。
“竹林”之辞,源于西晋末年,佛教僧徒比附内典、外书的格义风气盛行,乃托天竺“竹林精舍”(Vlenuvena)之名,加于七贤之上,成“竹林七贤”。
王晓毅不认同陈寅恪的观点,从汉晋时期佛经中“竹林”这一译名的出现频率质疑了陈提出的“托天竺竹林精舍”一说,并结合史料实地考察发现魏晋时期黄河流域确实种植有“竹林”,之后又从时间和地点上论证了竹林七贤聚会的可能性,从而认为传统说法对于“竹林七贤”一名由来的记载是真实可信的。
嵇康(223-262)三国魏著名文学家、思想家、音乐家。
字叔夜。
谯国至(今安徽宿州市西南)人。
嵇康是魏宗室的女婿,任过中散大夫,世称嵇中散。
崇尚老庄,讲求养生服食之道,著有《养生论》。
与阮籍齐名,为“竹林七贤”之一。
《魏氏春秋》:“(嵇康)与陈留阮籍、河内山涛、河南向秀、籍兄子咸、琅邪王戎、沛人 刘伶相与友善,游于竹林,号为七贤。
”他的朋友山涛(巨源),后来投靠司马氏 当了吏部尚书,曾劝他出去做官,他遂写了一封《与山巨源绝交书》,加以拒绝。
因“非汤武而薄周孔”,且不满当时掌握政权的司马集团,遭钟会诬陷,为司马昭所杀。
嵇康在政治思想上“托好老庄”,排斥“六经”,强调名教与自然的对立,主张决破礼法束缚。
他的哲学思想基础是唯物主义自然观,坚持朴素的唯物主义的认识论 。
他认为“元气陶铄,众生禀焉”(《明胆论》),肯定万物都是禀受元气而产生的。
提出“越名教而任自然”之说。
嵇康自幼聪明好学,才思敏捷。
其文“思想新颖,往往与古时旧说反对”(鲁迅《魏晋风度及文章与药及酒之关系》)。
《与山巨源绝交书》、《难自然好学论》等为其代表作。
诗长于四言,风度清峻;《幽愤诗》、《赠秀才入军》较有名。
所撰《声无哀乐论》,认为同一音乐可以引起不同的感情,断言音乐本身无哀乐可言,而其目的则在于否定当时统治者推行的礼乐教化思想。
善鼓琴,以弹《广陵散》著名,并曾作《琴赋》,对琴的奏法和表现力,作了细致而生动的描述。
阮籍(210~263),三国魏诗人,字嗣宗。
陈留尉氏(今属河南)人。
是建安七子之一阮瑀的儿子。
阮籍在政治上本有济世之志。
当时明帝曹叡已亡,由曹爽、司马懿夹辅曹芳,二人明争暗斗,政局十分险恶。
曹爽曾召阮籍为参军,他托病辞官归里。
正始十年(249),曹爽被司马懿所杀,司马氏独专朝政。
司马氏杀戮异己,被株连者很多。
阮籍本来在政治上倾向于曹魏皇室,对司马氏集团怀有不满,但同时又感到世事已不可为,于是他采取不涉是非、明哲保身的态度,或者闭门读书,或者登山临水,或者酣醉不醒,或者缄口不言。
不过在有些情况下,阮籍迫于司马氏的淫威,也不得不应酬敷衍。
他接受司马氏授予的官职,先后做过司马氏父子三人的从事中郎,当过散骑常侍、步兵校尉等,因此后人称之为“阮步兵”。
他还被迫为司马昭自封晋公、备九锡写过“劝进文”。
因此,司马氏对他采取容忍态度,对他放浪佯狂、违背礼法的各种行为不加追究,最后得以终其天年。
阮籍作品今存赋 6篇、散文较完整的9篇、诗90余首。
阮籍的诗歌代表了他的主要文学成就。
其主要作品就是五言《咏怀诗》82首。
阮籍著作,《隋书·经籍志》著录有集13卷。
原集已佚。
不过他的作品散失的并不多,以诗歌为例,《晋书·阮籍传》说他“作《咏怀诗》八十余篇”,看来全部流传了下来。
明代曾出现多种辑本,张溥辑《阮步兵集》,收入《汉魏六朝百三家集》中。
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整理出版了《阮籍集》。
注本有近人黄节的《阮步兵咏怀诗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出版。
山涛(205—283年),字巨源。
河内怀县(今河南武陟西)人。
西晋时期名士、政治家,“竹林七贤”之一。
山涛是竹林七贤中最年长的一位。
他之加入竹林名士,是以其风神气度。
同为竹林七贤的王戎对他的评论是:“如璞玉浑金,人皆钦其宝,莫知名其器。
”也就是说,他给人一种质素深广的印象。
而大器度,正是其时名士之一种风度。
虽然山涛与嵇康、阮籍情意甚笃,但是志趣其实并不相同,这从他举嵇康自代以至引出嵇康与之绝交一事,即可说明。
他走的是另一条入仕的道路。
山涛是一个很有见识的人,他谨慎小心地接近权力。
在曹氏与司马氏权力争夺的关键时刻,山涛看出事变在即,“遂隐身不交世务”。
这之前他做的是曹爽的官,而曹爽将败,故隐退避嫌。
但当大局已定,司马氏掌权的局面已经形成时,他便出来。
山涛与司马氏是很近的姻亲,靠着这层关系,他去见司马师。
司马师知道他的用意与抱负,便对他说:“吕望欲仕邪
”于是,“命司隶举秀才,除郎中,转骠骑将军王昶从事郎中。
久之,拜赵相,迁尚书吏部郎。
”开始做的当然都是小官,到了任尚书吏部郎的时候,山涛的仕途便一帆风顺了。
嵇康曾有《与山巨源绝交书》一文,后人因此对山涛颇多鄙夷。
虽然山涛并不像嵇康那样是非分明,刚直峻急,但也只是行不违俗而已。
譬如他也饮酒,但有一定限度,至八斗而止,与其他人的狂饮至于大醉不同。
山涛生活俭约,为时论所崇仰。
他在嵇康被杀后二十年,荐举嵇康的儿子嵇绍为秘书丞,他告诉嵇绍说:“为君思之久矣,天地四时,犹有消息,而况人乎
”可见他二十年未忘旧友。
至于他投靠司马氏,似也无可非议。
因为士人求知的目的是“经世致用”,他们想必也有所谓的“实现自身价值”的问题。
但他们拥有的纯知识的地盘却是如此之少,除了天文、历法以外,其他的科学技术几乎都是“医卜星相”、“百工”的贱业。
法律、经济和管理也大多是吏胥的专利,琴棋书画之类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只是业余爱好,他们所能做的也就只有读书与做官了。
在皇权垄断一切的社会,仅有一技之长以至鸡鸣狗盗者自不必言,就是有经纬天下之术的盖世英才,舍“货与帝王家”之外也少有一展身手的。
向秀,字子期 ,(约227年-272年),魏晋间文学家。
竹林七贤之一。
字子期。
河内怀县(今河南武陟西南)人。
生卒年不详。
少颖慧。
与嵇康等友善。
向秀本隐居不出,景元四年 (263)嵇康被害后,在司马氏的高压下,他不得不应征到洛阳。
后任散骑侍郎,又转黄门散骑常侍。
向秀好老庄之学。
当时《庄子》一书虽颇流传,但旧注“莫能究其旨统”,向秀作《庄子隐解》,解释玄理,影响甚大,对玄学的盛行起了推动作用。
但向秀未注完《秋水》、《至乐》。
稍后,郭象在《庄子隐解》的基础上补完《秋水》、《至乐》注释,又加发挥,成为今日所见的《庄子注》。
刘伶,字伯伦,(约221年-300年),沛国(今安徽宿县)人。
竹林七贤之一。
魏末,曾为建威参军。
晋武帝泰始初,召对策问,强调无为而治,遂被黜免。
他反对司马氏的黑暗统治和虚伪礼教。
为避免政治迫害,遂嗜酒佯狂,任性放浪。
一次有客来访,他不穿衣服。
客责问他,他说:“我以天地为宅舍,以屋室为衣裤,你们为何入我裤中
”他这种放荡不羁的行为表现出对名教礼法的否定。
唯着《酒德颂》一篇。
王戎(234─305),字濬冲,琅邪临沂(今属山东)人。
西晋大臣,竹林七贤之一。
幼颖悟,神采秀彻。
善清谈,与阮籍、嵇康等为竹林之游,戎尝后至,籍曰:“俗物已复来败人意。
”他是七贤中最庸俗的一位。
晋武帝时,历任吏部黄门郎、散骑常侍、河东太守、荆州刺史,进爵安丰县侯。
后迁光禄勋、吏部尚书等职。
惠帝时,官至司徒。
戎苟媚取宠,热衷名利,立朝无所匡谏。
性极贪吝,田园遍及诸州,聚敛无已,每自执牙筹,昼夜算计,恒若不足。
戎家有好李,常卖之,但恐别人得种,故常钻其核而后出售,因此被世人讥讽。
阮咸,字仲容,“竹林七贤”之一,阮籍之侄,叔侄二人时人并称为“大小阮”。
他历官散骑侍郎,补始平太守。
山涛认为他“贞索寡欲,深识清浊,万物不能移。
若在官人之职 必绝于时”(见《晋书》本传), 但晋武帝认为他耽酒浮虚而不为所用。
他与阮籍一样放达任诞, 狂浪不羁。
他曾与姑母家鲜卑婢女私下要好,母亲死时,按礼姑姑要还家,但阮咸要求把婢女留下,这在当时是不为礼教所容的。
后来婢女走了,阮咸借驴骑上追赶,终于把婢女追回来了,并生了一个儿子叫阮孚,为世所讥。
他不随便交朋友,只和亲友知交弦歌酣饮。
有一次,他的亲友在一起喝酒,他也来参加,不用酒杯,而是用大盆盛酒,喝得醉醺醺的。
当时有一大群猪走来饮酒,阮咸就和猪一起喝酒。
他一面饮酒,一面鼓琴,真是不亦乐乎。
于是“与豕同饮”就传为笑话。
阮咸妙解音律,善弹琵琶,为当时著名的音乐家。
有一种古代琵琶即以“阮咸”为名。
他曾与荀勖讨论音律,荀勖自认为远不及阮咸,便极为嫉恨。
阮咸也因此被贬为始平太守。
阮咸还有著作《律议》传世,见《世说新语·术解》。
古代官员廉政的思想基础是什么意思
中国传统廉政建设,就是国家政权通过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同时行使上述双重职能。
前项职能的行使,各个不同的社会形态当然会有各自不同的特性。
后项职能的行使,则会表现出更多的共同规律。
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国家政权在实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的方法途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相当部分属于具有普遍价值的一般政治文明成果。
认真总结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对于推进今天的廉政建设(尽管历史条件和根本社会制度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仍然不失其积极的意义。
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廉政的导向原则与具体的廉政规定紧密结合。
就廉政的导向原则而言,主要包括:关于治国理政的原则理念,关于国家政策的原则取向,关于官吏政行为的原则要求,关于官吏从政道德的原则规范,等等。
这些原则理念、原则取向、原则要求、原则规范,实际上明确了廉政建设的方向,规定了廉政建设的目标。
为了保证既定的方向和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中国古代国家政权不仅明确提出了廉政建设的导向原则,而且十分注重将这些原则不断细化为各项具体的廉政规定,演化为各项具体的廉政措施,力图以具体规定体现廉政原则,以具体措施实现廉政导向。
主要表现为:一是约束内容具体。
即有关的规定要求和禁止事项,内容非常明确而具体。
如《管子》主张君主必须逗明陈其制地,以便逗百官守其法地。
其制包括禁止官吏以权索民(逗擅国权以深索于民地)、枉法求民(逗枉法以求于民地)、装穷藏富(逗饰于贫穷地)、卖官分禄(逗仕人则与分其禄地)、贿赂公行(逗说人以货财地)、家产多于同僚(逗家富于其列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逗其禄甚寡而资财甚多地),等等。
规范内容之具体可见一斑。
二是制约对象具体。
即有关的规范要求所针对的对象非常明确而具体。
传统的官职规范针对各类官职的不同职务范围和特点,分别提出了具体职务规范要求。
如目前可知的秦代法律律名,有《司空》、《内史杂》、《尉杂》、《属邦》,等等,此即分别为针对司空、内史、廷尉、属邦等职官而提出的具体职务规范。
此类法律约束和惩罚的对象,均明确指向担任某一类特定职务或从事某一类特定政治行为的官吏,约束对象十分具体。
三是规范标准具体。
即有关的规范要求往往具有明晰化甚至数量化的具体标准。
以《秦律》为例:传递公文,有具体的时效要求,急件立即传送,逗不急者日毕地,不得耽搁过夜;任用官吏,有具体时段要求,超过两个月不及时补任缺位官职,主管令丞以逗不从令地论处;主管官有牲畜,有具体年度繁殖率的要求,适龄母牛产子率不足六成,主管官吏即当受罚;不同等级官吏出差,有沿途供应公费饭食的不同具体标准,有的每餐可供逗稗米半斗、酱四分升一、菜羹给之韭葱地,有的只供逗粝米半斗地。
诸如此类的要求和规定,十分明确而具体。
四是考课程序具体。
即对有关各项考课的主持机构和实施时间以及考课的对象、内容、方式、重点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确保考课的效果。
五是奖惩规定具体。
即具体明确地规定奖廉惩贪的标准与尺度。
如关于官吏贪赃,《唐律》将其分为逗监临主司受财地、逗受财为人请求地、逗行贿地、逗受贿地四种情形,且又有逗枉法地与逗不枉法地的区别。
不仅明确区分了不同的犯罪情形,而且具体规定了各自的惩治尺度。
监临主司受财,逗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地;逗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地。
六是防范措施具体。
即对各类防范措施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如明清时代为了防止科举考试中的考场作弊行为,明确了各项具体防范措施:搜身以防夹带、具保以防冒替、锁院巡视以防传递、誊录以防辨识笔迹、弥封对读以防割卷换卷,等等。
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显然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各项廉政制度的劝导激励和强制规诫作用,有利于保证廉政建设效果。
此种结合,应是中国传统廉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不断走向成熟的一种表现。
成文制度与习俗惯例相结合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不断强化制度建设。
此种制度建设,具有特定的历史含义和明显的时代特征。
在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生成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制度形态本身发展不成熟的问题。
主要有如下表现:一是制度主题不明确。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并未建立公然名曰逗廉政制度地的廉政制度。
二是制度形态不规范。
历代王朝所采取的许多廉政举措,有的只是偶尔为之的行为,有的则属相沿成习的惯例,本身并不具备成文的、明显的、稳定的、规范的制度形态。
三是制度体系不完善。
专门针对廉政建设需要的全面、系统、综合、独立、特定的廉政制度体系,一直未能确立。
有关廉政的原则要求和具体规定,散见于其他的相关制度法规之中。
上述主题不明确、形态不规范、体系不完善等情形,反映了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在制度形态方面的发展特性。
此种特性,也是同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特征分不开的。
传统廉政建设,不仅重视成文制度的建设,同时也依赖于各类相关习俗惯例的形式。
汉代官吏家人逗不入官舍地的习俗惯例,就是其中的一个例证。
根据有关史料,汉代官吏供职期间,除逗休沐地即休假之日可返家宅与家人团聚之外,平时一般居住在官府修建的舍中,不与家人同住。
家人不入官舍,是当时为官清廉的一种表现。
例如西汉太守何并,逗性清廉,妻子不至官舍地;东汉大司徒司直王良,逗在位恭俭,妻子不入官舍地。
前者系指地方长官的家人不入地方官府的官舍,后者为中央部门的官员家人不入该衙署的官舍。
就成文制度而言,当时似无官员家人不得进入官舍的严格禁令,亦无如若家人进入官舍则该当何罪的具体规定。
官吏家人逗不入官舍地,只是作为部分清官廉吏自觉遵行且受到赞扬提倡的一种习俗惯例而存在。
这种习俗惯例的廉政意义,一方面在于减省官府支出,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证官吏在执行公务时免受家人干扰。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官吏妻子不入官舍,逗在保证为政清廉方面的意义,实际比节约开支的经济意义要大得多地。
上述例证表明:既依靠成文制度,又借重习俗惯例,两者结合共同强化对官吏政治行为的约束,显然更加有利于收取廉政成效。
此即成为传统廉政建设的又一条基本经验。
成文制度具有强制性,但规范内容不可能包罗万象。
习俗惯例则更多的是借重社会舆论及官吏道德自律的力量来实施规范,且规范内容可以为成文制度补缺封漏。
一些相沿成习的惯例,久而久之,也就演化发展成为正式的成文制度了。
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相结合,同时发挥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的作用,这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又一个重要特色和基本经验。
自秦汉时代始,中国古代国家政权自上而下构筑了一整套相对独立于行政体系的专职监察体系,使国家政权的组成形式实现了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分离,加强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制约。
传统廉政建设过程中,历代专门的监察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系统也依然承担着相应的职责。
在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两者结合共同推进廉政建设方面,中国古代国家政权的主要做法是: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加强对监察机构自身的监察、继续发挥行政机构的廉政职能。
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
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监察职权。
为了充分发挥监察机构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历代王朝均以制度法令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各有关监察机构的监察内容、监察范围及监察对象,赋予了其相应的监察职权。
如汉代刺史逗以六条问事地,隋代司隶台亦有逗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不,二察官人贪残害政地等六察职权,唐代肃政台除了监察朝廷百司之外,另以逗风俗廉察地的名义,逗以四十八条察州县地。
二是增强监察权威。
为了强化监察的威力和效果,在突出监察机构的地位和权威方面专门作出一些特殊规定。
如汉代规定,监察官员可以秩轻而任重,可以官卑而位尊,可以享有特殊礼遇,可以同时拥有弹劾、考课、举荐、司法等多种权力。
汉唐等王朝均明确规定,监察官员的升迁可以速于其他官员。
三是慎重监察人选。
汉代时称,御史之官逗任重职大,非庸材所能堪地。
唐代任用高层监察官员时,不仅考虑候选人员的品质条件,而且还有其本人任职资历方面的要求,曾任州县理人官者方可荐用,以图保证监察官员的实际任职能力。
加强对监察机构自身的监察。
为了强化监察效能,同时又防范监察机构坐大失控,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往往设置了不止一个系列的监察机构,各监察机构之间实行互相监督。
所谓逗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督监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地,即说明了监察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以及各监察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各监察机构在行使自己的监察职权的同时,亦受到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督责。
监察体系中的这种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多有重叠的状况,就是出于为防止监察失效和监察失控而对监察复加以监察的意图。
继续发挥行政体系的廉政职能。
在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之后,行政系统依然继续承担着相应的廉政职责。
主要表现为:一是各行政机构的长官对其职务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对其部属下级的廉政情况具有正常的督察考课及奖惩之权。
二是各行政机构的长官对其部属下级的贪赃枉法行为须因失职失察而负连带责任。
汉代曾规定:逗长吏臧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地,负有监察之责的主官逗刺史地和该长吏的上级行政主官逗二千石地,均以逗纵避为罪地。
三是行政系统对监察系统亦有一定的督察之权。
西汉文帝时,曾派遣行政系统的逗丞相史地巡行郡国逗出刺地,其起因就是属于监察系统的逗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地。
丞相史逗出刺地的职责,不仅是为了配合监察御史共同加强对地方郡国的监察,而且也是为了同时逗并督查御史地。
既要解决因御史逗失其职地而对郡国监察不力的问题,又要解决因御史逗不奉法地而加强对御史本身的监察问题。
在廉政建设进程中,同时发挥行政机构和监察机构两个系统的作用,有利于从体制上保证和强化廉政的效用。
一方面,以监察机构对行政机构实施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又以行政权支持强化了监察权、督察制约了监察权。
法制规范与道德劝导相结合依靠法制规范、强调道德导向,这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最主要的手段和基本经验。
前文已经论及,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本身缺乏独立成熟的制度形态,有关廉政的规范要求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他制度之中。
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过程中,自先秦时代明确提出逗以法治吏地思想以来,有关廉政的法制规范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向:一是廉政法制规范专门化的发展趋向。
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很早就提出了专门针对官吏的法制规范。
《秦律》之中专有《为吏之道》,并针对廷尉、内史、司空等具体官职分别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职务规范要求。
《晋律》将官吏犯罪的类型加以归类,制定了专门惩治官吏犯罪的刑律《违制律》。
至隋唐时期,内容更加详细完备的《职制律》诞生,传统廉政法制规范的专门化程度达到了新的水平。
二是廉政法制规范具体化的发展趋向。
针对官吏政治行为的廉政法制规范,呈现出越来越繁多、越来越细密、越来越具体的发展趋向。
传世的《唐律》(连同《疏议》)共有律文502条,其中涉及官吏犯罪的条款就有近两百条。
不仅条文增多、析分细密,且针对性很强,规范要求非常具体。
如针对当时常见的谎报政绩、沽名钓誉、弄虚作假、妄报灾情等官场弊端,《唐律》规定:逗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
有赃重者,坐赃论地。
逗诸部内有旱涝霜雹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
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地。
禁止的行为和惩罚的标准,都很具体,且符合官吏政治行为的特点。
三是廉政法制规范严酷化的发展趋向。
为了遏制官吏贪赃行为,历代王朝都制定了相应的惩治规定。
汉代有所谓逗十金法地,逗臧值十金,则至重罪地。
《唐律》规定:官吏监守自盗,逗盗所监临财物者地,逗三十匹绞地;官吏受贿,逗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地,逗十五匹绞地。
《大明律》规定:官吏监守自盗,至四十贯者绞;官吏犯赃枉法,至八十贯者绞;官吏恐吓取财,即使未遂不得财,亦须杖刑。
就法制规范而言,惩治官吏贪赃的有关规定总体不断趋于严酷。
四是廉政法制规范民事化的发展趋向。
中国早期封建社会提出的官吏行为规范,主要是从调节君臣关系的目的出发,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极强。
随着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的不断发展,调节官民关系的规范内容开始增多。
在相关的廉政法制规范中,也有了更多的民生事务方面的内容。
例如《大明律》关于官吏犯罪行为的界定包括官吏犯赃枉法、恐吓取财、私用民力、赋役不均、收粮违限、虐待罪囚、越职受民诉讼、滥权逮捕监禁、检核灾荒不实、故违不理民状,等等。
上述罪名均与官吏治理民事时的行为有关。
五是廉政法制规范预防化的发展趋向。
廉政法制规范,既包括重在惩治既往的惩罚性规范,又包括重在防患未然的预防性规范。
逗治地与逗防地的结合,正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一个特点。
例如,自秦汉时期起,即已规定官吏任职须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籍贯回避或亲属回避。
其后历代王朝也大多实行了类似规定,甚至发展得更为细密严格。
有关回避的制度规定,就是廉政法制规范由事后惩罚性向事前预防性延伸的结果。
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制度规范,实行回避对于防范官吏结党营私、防范官吏徇情枉法,无疑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上述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向,突出说明了法制规范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历代统治者在依靠法制规范推进廉政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道德劝导的作用。
主要表现为:一是强调道德要求,即国家政权明确对官吏提出从政道德的约束要求。
二是明确道德规范,即具体制定官吏从事政治活动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
三是树立道德楷模,即通过奖励彰扬清官廉吏树立廉洁从政的榜样。
四是强化道德自律,即要求官吏加强自我道德修养和自我行为检束。
总之,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成文制度与习俗惯例相结合、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相结合、法制规范与道德劝导相结合,这就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强化自我约束、实行自我调节的主要方式,也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积累的基本经验。
古人的政治智慧,或许可以启迪今人的政治思路。
传统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或许可以鉴照当代政治文明的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