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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执法执业心得体会

时间:2016-05-30 12:41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关于李庄案件的反思 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月2 0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撤消李庄律师执业证书。

李庄案件是一同律师违法立功而遭到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为认真吸取李庄案件的深入经验,引导律师依法正确实行职责,司法部决议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展开警示教育。

经过这次教育活动,我对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危害结果和问题本质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律师的职业任务和执业纪律有了愈加苏醒的认识。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庄的主要立功事实如下:2 0 0 9年1 1月,重庆市龚刚模等3 4人组织、指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后,李庄担任第一被告人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先后收取律师咨询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参谋费1 5 0万元。

李庄担任辩护人期间,应用会晤龚刚模之机,向其宣读同案人供述,唆使龚刚模假造被刑讯逼供,诱惑龚刚模妻子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模之弟龚刚华布置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承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践出资人和控制者,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等证人出庭作伪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次序。

李庄从一名执业律师变成违法立功分子,究其基本缘由,就是其在执业理念上背弃了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实质请求,在执业行为上违背了法律对律师执业的根本标准,在执业操守上违犯了律师应当具有的根本职业道德原则。

作为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我们要坚决反对李庄的违法违纪行为,实在从中吸取经验,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这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指导下,我国律师制度日益完善,律师队伍曰益壮大,律师的职能作用日益显著。

但是,我们也必需苏醒地看到,当前在部门地域、局部范围内,律师队伍呈现了鱼龙混杂的场面,律师行为呈现了违犯律师职业任务的现象。

李庄奉公守法并遭到法律和纪律制裁的事实劝诫我们:律师在承受当事人拜托承办案件时,务必做到: 1、坚持严厉依法办事,恪守律师执业纪律。

律师要想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效劳,不只需求具备较高的执业程度,更要严厉依法办事,实在恪守执业纪律。

李庄却丧失了作为一名律师根本的职业操守,其违法立功行为不只遭到了法律的制裁,而且其“造假”、“拿钱捞人”行为严重违背了律师执业根本原则,其形象也遭到了社会公众和言论在道义上的谴责。

我们一定要从中汲取经验,在执业活动中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加强执业纪律观念,严厉恪守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原则,珍爱与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

2、坚持诚信实行工作职责,维护律师职业道德。

诚信实行职责,是律师工作的实质请求,也是以人为本、执业为民在律师工作中的详细表现。

律师不能借维护当事人权益之名,行损伤国度、社会和当事人利益之实;不能借维护法律正的确施之名,行奉公守法之实,不能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名,行蹂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之实。

李庄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为了到达捞钱的目的,一方面伪造证据、歪曲事实,诈骗、蒙蔽司法机关,影响法律施行结果;另一方面以各种项目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诱惑当事人作虚假陈说,损伤当事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严重蹂躏。

作为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不管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还是在非诉业务中,我们都要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意旨,以老实信誉的准绳办理应事人拜托的事务,坚决根绝为谋取一己之私而蒙蔽司法机关、诈骗当事人的现象。

3、坚持社会主义法管理念,牢记律师职业任务。

社会主义法管理念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视等法治范畴的根本指导思想。

我们要在思想上结实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效劳大局、党的指导的社会主义法管理念,坚持不懈地做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要在行动上,实在实行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任务。

李庄在辩护活动中,采用违法手腕,指使证人作伪证协助被告人开脱罪责,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些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次序,影响了法律的正的确施,使得社会公平正义无从完成,也势必会损伤人民大众的基本利益。

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深入认识律师作为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实质属性和职责任务,依照“政治坚决、法律通晓、维护正义、遵守诚信”的请求,坚决地反对党的指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宪法和法律;盲目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模范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执业中努力完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事实证明,以李庄案为契机在律师中展开警示教育活动不只是必需的,也是行之有效的。

经过警示教育,律师的职业理念得以净化,律师的职业道德得以维护,律师的执业活动得以标准。

在往后的职业生活和执业活动中,我必将牢记律师的崇高任务,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努力做一名合格的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在基层法律工作岗位上工作,可以申请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么

可以的。

1。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2。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3。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上述第2点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怎么写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08-6-30 11:09:33   索 引 号:533122-008492-20080630-0004   名 称: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   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 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中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第五十条 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第五十一条 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执业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行政处罚的各种文书格式,《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年度注册印章式样,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合自身实际谈《卫生法法规》的意义,800字论文

我国卫生法制建设成就与存在问题浅析朱海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早在党的十五大就确立了,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这一治国方略被载入宪法。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

卫生事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管理卫生事业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加强卫生法制建设,搞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于改善社会公共卫生状况,提高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保护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建国50年以来卫生法制工作的成绩回顾建国以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卫生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公共卫生立法和执法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

l.1 卫生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卫生立法工作步伐加快,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等多部卫生实体法。

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20多个卫生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对促进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1.2 卫生执法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卫生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使卫生执法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制建设逐步健全。

依法治国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同样,卫生执法工作也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管理社会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监督、依法处罚,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法规的实施。

同时,卫生法制的逐步健全,也使卫生执法人员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使人民群众的生产劳动、工作、学习、饮食及生活环境等卫生状况得到了改善;卫生法规的施行,也大大提高了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了一支强有力的卫生执法队伍。

为了适应日益繁重的卫生执法任务,卫生部门加强了卫生监督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了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逐步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执法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在职培训等制度,使卫生监督员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职业化。

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l.3 初步建立了卫生执法监督制度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卫生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加强执法监督。

工作中分清责任,明确纪律,加强执法检查,开展重大案件立案监督、调查取证监督、处罚决定审议监督和处罚执行监督等,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部门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初步建立了卫生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全国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都成立了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

在复议和应诉中,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不断总结执法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

社会的监督对提高卫生执法水平、实行执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工作中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1.4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逐步深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采取自学、辅导、面授、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了卫生法规和基本法律的普法培训工作。

使卫生系统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医学院校学生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卫生法规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注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卫生系统广大职工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断增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卫生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和患者的台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 卫生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对策与展望在回顾过去已经取得成绩的同时,应该看到卫生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影响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证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1999年召开的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再次提出,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重要法律,用法律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卫生法制工作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监督执法的卫生体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比较完善的卫生体系。

2.1 充分认识加强卫生法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卫生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卫生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杜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从卫生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出发,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出发,从全民健康利益出发,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加强卫生法制建设,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保证卫生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地运行,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2 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卫生行政监督执法体制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

只有卫生行政机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法规才将卫生执法权授予某一组织。

长期以来,我国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一直由卫生防疫部门承担,存在着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不分,执法行为不够规范,重公共卫生执法,轻医政、妇幼卫生执法等弊端。

应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理顺卫生执法体制,争取政府编制部门列入编制,组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行政执法体制。

实行公共卫生、医疗市场、妇幼卫生等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

2.3 加快卫生立法工作,尽快建立《卫生法》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众多的卫生法律法规,有力促进了卫生事业的发展。

但回顾卫生工作发展的历史,尤其是去年SARS以来暴露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来看,卫生工作缺乏总体法— 《卫生法》,因此,尽快建立《卫生法》至关重要。

多年来,卫生事业在发展的同时,积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其中之一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制约,政府、公众健康义务得不到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使开展卫生工作面临着较大困难。

完善法律对做好卫生工作是一个强有力的手段。

国家对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制定了许多政策,但由于缺乏法律保证,使得许多政策在基层得不到落实。

尤其是县、乡政府对乡镇卫生院卫生经费落实不到位,总体投入不足,欠帐较大,致使乡镇卫生院发展缓慢,有的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房屋破旧,设备老化,拖欠职工工资。

如果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诸如此类的影响卫生工作的实际问题,就可以依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2.4 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卫生法制意识贯彻落实卫生法律法规,必须通过大力宣传,广造舆论,来提高全社会的卫生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群众的大卫生观念,从而让社会遵法、守法。

为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人大的监督支持下,积极争取宣传法制等部门的配合,执法与普法并举,把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列入重点工作内容,加大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一是向领导宣传,积极开发领导层,增强各级领导对贯彻落实卫生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向部门宣传。

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需要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有关部门宣传卫生法律法规.争取部门的协调配合,更好地贯彻落实好卫生法律法规。

三是向群众宣传,让人民群众和广大从业人员掌握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了解违反这些法律法规产生的严重后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教育群众自觉抵制和检举、揭发制假售假、非法行医等各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环境。

2.5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的最有效手段,各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只有建立健全并严格认真地执行行政执法制度,才能建立起行政执法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把法律法规确定给执法机关的任务层层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岗位和人员,使他们明确自己的执法任务、权限、程序和责任,从而增强行政执法的责任感和压力感,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开展行政管理活动。

依法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组织听证,说明理由,告知诉权的,都要做到不减少、不颠倒、不拖延。

三要建立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和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制度。

定期将执法情况和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向同级政府和人大报告。

(作者系江苏省太湖干部疗养院科员)

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凝神聚气,着力打造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检察队伍  在当前日新月异的时代,检察工作要实现激流勇进,需要打造一支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检察队伍。

在队伍建设上,丰台院重点围绕干部和人才两个层面,全面抓好精神信仰、能力水平、创新意识和良好氛围四个方面的建设。

  干部是影响决策能力和执行效果的重要因素。

在干部队伍的建设上,应注重不断加强对中层干部队伍的能力培养,既要大胆提拔和使用年轻干部,又要用好经验丰富的老干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断激发中层干部队伍的工作活力;要完善公正公平公开的干部选拔和奖惩机制,真正做到了干部能上能下。

  人才是决定检察工作发展质量和速度的关键因素。

在人才队伍的建设上,要注重构建人才队伍发展的梯次结构框架和计划,制定科学和完善的人才发展蓝图和工作机制。

更要注重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为锻炼人才和发现人才提供扎实的基础。

  为了推进整体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还应当以不断规范和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来打造信仰坚定、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以不断强化和巩固的调查研究工作机制来打造思维活跃、善于发现、分析和解决各类执法问题的学习型队伍,有效促进执法队伍既能注重严格规范执法,又能积极能动地不断创新执法工作新机制,不断增加执法工作新效果。

  二、缜密部署,着力围绕贯彻落实刑诉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自2012年以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各项检察工作均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检察机关应当将贯彻落实两法与推进严格规范执法相统一,化压力为动力,化机遇为挑战,以促使执法专业化水平取得新进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成效,执法精细化管理步入新台阶。

  一是全面开展执法调研。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地调研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新增职能情况。

从目前来看,基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方面主要增加了批捕环节讯问、出庭支持简易程序案件公诉、电子证据搜集运用、证人鉴定人保护、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诉讼、强制医疗诉讼等十余项新职能;在诉讼监督方面主要增加了接受并审查诉讼参与人控告、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监视居住监督以及和强制医疗监督等四项新职能。

  围绕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以上新要求和新挑战,应当组织调研骨干根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调研课题组开展专项调研,从而为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履行职能、落实两法规定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二是努力推动执法标准统一。

应当立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切实提升区域刑事司法整体水平,主动加强公检法的沟通联系,推动围绕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尤其是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加强研究和总结,就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移送、审查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形成共识,并签订统一执法标准的相关文件,为公检法在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中确保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奠定扎实的制度基础。

  三是着力加强内部执法管理。

充分发挥案件集中管理部门的功能和作用,加强统一接收分流案件,即由案件管理岗统一负责刑事案件的登记、受理和分案,促进分案工作的规范化和工作效率。

应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实行动态流程监控和预警,避免案件超期;并定期对案件受理、审结和积压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业务部门的业务决策提供工作导向;对办结案件的文书格式和内容、赃证物接收和处理等开展评查,对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敦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四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

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提出的各类辩护意见尤其是无罪辩护意见,并将听取律师意见纳入工作规范。

应考虑配备专人全职负责接待律师,延展律师接待时间。

全方位提供复印、扫描、拍照等阅卷方式,进一步方便律师阅卷。

可以考虑设置《听取律师意见簿》,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及时解决和反馈。

  五是全面深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应联合司法局等各相关单位会签各种工作办法,构建社会调查工作、合适成年人到场等新型未成年检察工作的长效机制。

应进一步制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明确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与界限范围,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得以依照立法原意顺利开展。

应当考虑制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未成年被害人建立司法救助机制,加强对他们的社会救助和保护。

应不断加强理论研讨和交流,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是不断加强诉讼监督和外部监督。

在加强诉讼监督方面,可以考虑会同区公安分局建立进驻派出所开展监督的新型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力度。

进一步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细则,规范并落实对在押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尽快与区公安分局共同研究指定监视居住情况通报机制,为依法监督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奠定基础。

与区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机制,尽快推动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

  在加强外部监督方面,可以考虑围绕新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的规定,积极研究和探索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听证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工作程序和后续处理模式,推动不批捕、不起诉等工作更加公正、公平和公开,主动加强外部监督。

  三、找准制约性问题,推动检察执法和队伍建设齐头并进  在贯彻落实两法、全面推进队伍建设以不断加强执法工作的进程中,既要注重短期性的工作,注重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成果,更要注重一些长期性的困难或者问题,并着力加以解决。

笔者认为,目前规范执法建设还面临着不小的难题,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办案理念还有待进一步优化。

新刑诉法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同时对检察检察工作提出了很多项新任务与新要求。

在应对原有工作压力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强化保障人权意识和程序正义意识,进一步增强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

二是执法办案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新刑诉法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多执法职能的同时,也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了检察执法程序。

如何在法治的强力约束下圆满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

要破解这一难题,关键还是要尽快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尽快养成良好的执法办案新习惯。

  针对以上突出问题,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举措予以解决:一是进一步加强经验总结和理论研讨。

一方面,要系统梳理一年来取得的成功经验,加以总结和推广。

另一方面,要重点研究如何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刑事案件批捕和公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完善执法办案责任追究制等重点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办案理念,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科学性与持续性。

二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

一方面,要通过实践不断健全完善已经建立的各项工作机制,使之真正转化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效力持久的工作模式。

另一方面,要针对尚未建立工作机制的新增执法任务和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尽快研究和制定执法细则或规范,不断提高严格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系统性与全面性。

三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

一方面,要继续强化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深化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管理效果。

另一方面,要深入推进检务公开,重点是要进一步规范检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进一步加强不起诉公开听证,进一步加强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公开答复,不断提升检察执法办案的公信力,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有效性与公正性。

我是一名警察(公务员),有必要考司法考试吗?这对我的职业有影响吗

这个对你的职业发展是没什么用,不过由于你的职业经常要使用法律,通过司法考试对法律进行全面的理解,在实际工作中是很有好处的。

当然,考试的结果有没有通过对你来说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学习过程。

司法体制改革,法院执行局将怎样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法院执行好像说是归公安去执行,估计按照这样的话法院执行局有可能会并到公安吧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本人自xx年进入基层法律行业,至今已xxx个年头。

20xx年初,我被所里同志推举为xxx法律服务所主任。

自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始,我始终秉持着“坚持大局,依法执业,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的宗旨,以百分的热情和努力,提供着优质高效的服务。

  首先,作为一名党员,我始终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讲政治、讲大局,以党员标准从严要求自己。

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律服务,积极参与政府涉法接访。

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一年来,参与政府接访xx件,接待人次xx余次;参与政府主持的矛盾纠纷化解xx起,获得了乡党委政府和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评价。

  其次,作为一名主任,我号召全所同志以“文明公证执法、热情优质服务”为宗旨,以创一流法律服务所为目标,坚决服从上级的领导,按时高质地完成上级交代的各项工作。

近年来,我们规范了内部管理,完善了工作制度,所内统一受案和办理,这样,不仅树立了队伍的良好形象,同时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每个月底,我把它定为所里的“研习日”,目的是号召全所同志不断钻研专业知识,总结和分享工作经验,增进感情,与时俱进,不断加强我所队伍建设。

同时不断扩充所里办公硬件,今年来,我所配置了崭新的办公电脑,更新了办公桌,资料柜,制度墙和阳光台等办公设施,全所的各项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

  最后,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

如何加强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摘要基层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本文认为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深入了解基层法治环境,不断发现和准确把握基层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有效形式,开辟多种途径,因势利导,多措并举,在纠错与立制中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关键词基层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基层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深入了解基层法治环境,采取有效形式,拓展多种途径,因势利导,强化落实,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一、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基层法治建设这个系统中诸要素还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这种要素自身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层法治建设的顺利开展。

(一)公民缺乏自觉的法治意识当前,道德规范和生活习俗依然是指导和调节群众行为的主要依据,法律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相当一部分群众咨询、学习法律往往持着“临时抱佛脚”的实用心态,知法守法用法等法律意识淡薄。

群众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从忍耐开始积蓄怨气,一旦点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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