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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队伍大整顿心得体会

时间:2013-10-04 08:34

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有什么意见建议

基层法律服务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宁等地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并从事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

自1984年以来经司法部、中央书记处都以会议和文件等形式再三肯定和推广之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迅速普及到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厂矿企业。

自1986年以后,在“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指导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呈急剧上升趋势。

截止1989年底,全国共有乡镇法律服务所29979个,拥有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90333人,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1377624件,协助办理公证1727265件,民事诉讼代理117013件,非诉讼代理235037件,担任基层政府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4073家,代写法律文书594356件,解答法律咨询3986602人次,挽回经济损失212688万元,各项业务比1988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1990年代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则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政法基层组织”之一。

  自90年代以来,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始进入总结、整顿阶段,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重点转到了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的新阶段。

司法部先后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等,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似于律师的广泛业务范围;司法部并统一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认证或执业证书(但审查权实际上交给了由县级司法局);国务院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列为准予收费的项目。

总体来看,90年代的整顿和改革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体系。

1992年,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撤消、合并验收不合格的所加上新建的所,比整顿前增加1087个;整顿中辞退、解聘不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人员之后加上新招聘人员,比整顿前增加10467人;全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法律工作人员占13.8%,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62.3%,并有1205人已考取律师资格;很多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增加了服务业务的层次和范围;法律服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始健全,80%以下的所实行了挂牌服务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办公条件和物质装备也得到改善。

当时官方文件一致肯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协助基层政府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普及法律常识、整治涉法热点问题等方面所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

  然而,世纪之交似乎成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命运的一次转折点,抑制(或明扬暗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成为官方态度的主流倾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体制和目标在几经调整后目前可谓扑朔迷离。

2000年3月,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同年8月,“国办发(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则指出,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

嗣后全国各地深入贯彻《办法》的精神,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清理整顿,要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按照上述规章进行脱钩改制。

自此,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由持续上升趋势急转直下。

截止2000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34219个,较1999年减少1164个,不过,也许是惯性作用的影响,该年度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121904人,较1999年底仍增加2182人;业务量也有所增加,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比上年增长6.3%,担任基层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上年增长5.9%,其他业务也有所增加。

然而到2001年,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锐减到28647个(较上年减少5572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较上年减少13919人;服务业务除诉讼代理略有上升外,但其他业务都明显下降。

2002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服务人员数量继续下降,服务所较2001年减少1758个,从业人员减少9444人。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主是通过其与这一体系中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定位的。

从这些关系中,也能够或明或暗地了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现状评价和未来设计众说纷纭的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成。

  基层司法所作为一级司法行政机构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比基层法律服务所出现约晚10余年,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产生与法律服务所产生几乎是同期的。

1981年11月,司法部《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规定了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专职司法助理员,作为基层人民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工作。

1996年6月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基层司法所的八项主要职能,其中包括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1991年9月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也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

由此形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关系是:基层司法所是国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社会团体,二者是管理和被管理、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基层司法所经费来自国家财政,由国家核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经费自筹,自负盈亏,没有固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可以收费,而基层司法所提供法律帮助不能收费。

但从文献中我们看不出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根据,结合实证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我们了解到,早期的法律服务所所长就是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又成为后来的司法所所长,于是就形成两所所长合一、两所人马合一、两所工作职能合一的状况。

  2.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剪不断,理还乱”的冤家。

  十几年前,律师事务所从行政机关逐步脱钩独立、完全走向市场(不过在许多农村基层,国营律师事务所仍是当地主要或唯一的律师事务所),时至今日,以乡镇、街道为据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也正按照同样的思路开始与其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所脱钩、走向市场。

根据2000年有关文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完全脱钩改制后与现有律师事务所体制区别不大,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差别不大,其中包括在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活动时,向人民法院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并可根据承办事项的需要,持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和《法律服务执照》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有关材料等权利,他们的义务中也同样包括了“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等。

不过,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存在明显区别:(1)地域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农村、城市街道各基层单位和个人,而律师事务所则不受此限制;(2)业务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及与此相关业务,律师事务所则可以办理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所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3)执业资格: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要求取得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考试进行资格认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要求通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4)收支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按照各省物价局的规定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收费标准低廉,很多案件只收取成本费,有的甚至要求按照法律援助标准不收费;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只需要缴纳很低的年检费,勿须缴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特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管理费。

  3.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同一司法所领导下的职能交叉的服务实体。

  根据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由司法助理员具体代表的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外,由群众选举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自行解决(后规定调解成功的可适当收费);在2002年9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颁布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但基层法律工作者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履行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告知、协助或者受托代理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由于作为司法所所长的司法助理员的法定职责包括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并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在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的司法所,常常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所所长兼任法律服务所所长和调解委员会主任,于是在具体案件中,上述区别意义就不大了。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社会评价与未来命运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基于社会需求而自发产生后,在一种没有理论论证、没有市场调查、没有法律规范的背景下,依赖于政策和行政手段推动扩展的机制,因而它的生死成败都对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

至于我们特别关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政策急转直下的主观原因,目前还没有十分确切的官方依据。

结合与高层官员的接触和课题组自己的分析,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的无序状态,加之近年来城市地区律师业的迅速发展和竞争日益激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种种弊端和劣势日渐显现出来,特别是低价竞争和劣质服务成为直接威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存在价值的致命抨击。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高层领导的人事变动和思路变化,也是导致法律服务所在发展趋势骤然变化的重要原因。

  1999年9月至10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组成4个调研小组,分赴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河南、陕西、甘肃、广东、湖北共10省市,就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设置、业务范围的划分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了数百名调查对象的意见,主管基层和律师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从调查组调查结果来看,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 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站、法律咨询中心、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咨询公司等林林总总,五花八门;(2)法律服务所布局不尽合理。

总体看来,城市偏多,农村偏少,老少边穷地区则更少;(3)收费标准缺乏规范。

由于部里对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收费根据只能依据一些省市出台的临时性的收费办法;(4)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审批权限不统一,有省市司法厅局批准成立的,有地区县司法局批准成立的,还有非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如省编委、省政府、省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老龄委等等部门;(5)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任职条件偏低。

1987年司法部规定,具有高中文化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各地在掌握任职资格时随意性较大;(6) 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急待整顿,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有的离退休年限不满二年就进入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办人情案、关系案,群众对此反映较大;(7)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有待规范,缺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和约束,等等。

  尽管存在上述问题,社会各界对于乡镇一级保留法律服务所并无分歧;但对在城市的街道一级是否设立法律服务所分歧很大;关于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否应当划分、怎样划分,意见不一。

然而,部分高层官员希望法律服务所走向市场、并在市场竞争中自生自灭的意向,已体现为行政结构变更,比如司法部管理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基层处已由基层工作司调整到律师与公证工作司,基层法律服务所被纳入与律师同类的管理体制。

然而,这种似乎体现市场化和自治化的意向与高层领导的讲话及文件精神并不一致。

比如,2002年司法部颁布《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和2003年司法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基层法律服务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于“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

我们无法想象,“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与以营利为驱动和杠杆的市场化体制\\\/管理模式如何兼容,我们更无法想象,一个既没有政府支持、也没有市场资金来源的基层服务机构如何实现“公益性”目标

合理的推测是,基层法律服务也许能够依赖于“(立足)社区”而获得社会捐赠,从而成为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机构

无论如何,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前景如何定位目前尚未看到官方文件或讲话,然而,官方、学者、以及与大中城市律师界较为接近的媒体却基于不同立场和目标,正在设想由政府拨款的法律援助机构,和由政府操纵的“群体性自治组织”

事业单位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吃空饷给予什么处分

国家、各省市人社厅都有针对整治方案和要求,一经发现对存在人员要从重处罚,开除公职,且折合时间按规定期限,全额退还工资、奖金、津贴等。

此外针对吃空饷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降职等处罚。

如何督促学校加强治安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及周边环境,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我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定期开展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现将一年来开展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校园消防安全状况。

教学楼的每个楼层分别配有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经检查均处于正常状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火灾逃生预案,并每学期进行两次以上的逃生疏散演练。

  (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状况。

经过排查,我校总共有学生777人,机动车辆有320辆左右,其余457人左右选择步行,无发现存在未上牌就用来接送学生的车辆,没有发现存在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

  (三)学校设施、场所安全状况。

经常对电脑室、体育器材、门窗等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对水池、教师宿舍、教室、教师食堂等公共聚集场所进行摸排,均无发现大的安全隐患。

(四)校舍及其他建筑物安全状况。

经排查,我校校舍无存在安全隐患;校园内围墙、宣传栏、报刊栏等其他附属建筑物无存在安全隐患。

  (五)校园安全管理状况。

我校建立了全面完整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两名专职保安,对重点部位的物防、技防措施到位;校园内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包括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应急工作预案、应急演练等)健全。

(六)校园周边安全状况。

经排查,我校校园周边并无存在违规经营的网吧、娱乐场所等;也无存在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校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校园周边无存在非法贩卖管制刀具问题。

但校园周边有一家饮食店和几家小卖部,希望有关部门定期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

  (七)安全教育落实情况。

  我校聘用金井镇派出所胡金坚警官为法制副校长,并定期邀请其到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讲座。

“品德教育、法纪教育、安全教育”三项教育活动得到落实;能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福建省学校安全教育周”、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防盗窃、防诈骗、防火灾、防地震、防自然灾害等系列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教学课程,每学期举行两次以上的紧急疏散等演练。

  (八)食品卫生安全状况。

  我校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做好各种宣传,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长期以来均无发生食品中毒事件或大规模传染病事件。

  (九)师生信息保密安全状况。

  经排查,我校网络信息安全,无发生利用信息诈骗事件,也无发生教职工在网上散播谣言等恶性事件。

总结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20XX年,市教育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原则,以维护校园安全为宗旨,不断强化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狠抓青少年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努力解决各级各类学校中突出的治安安全问题,优化了育人环境,确保了师生平安。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一)为推进我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顺利进行,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教育局成立了以局长 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2010年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活动方案要求,成立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做到了局长、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使综治工作有了组织保障。

二、依托教育年活动,加大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市教育局以教育年活动为依托于,以“九大工程”中的“和谐校园建设工程”为载体,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到了“和谐校园建设工程”之中,有步骤,分层次地推进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一是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2010年市政府教育工作目标责任状重要内容,市教育局与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院校和事业单位层层签订了工作责任状;二是强化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市政府投入40余万元,为市直各院校和区各小学配备了65名校园保安,极大地提高了学校的治安防范能力;三是做好了高校稳定工作,结合2010年北京奥运会实际,加强了对高校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积极开展迎奥运、促和谐活动,防止了境外敌对势力对校园的渗透。

四、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提高了师生法律意识为落实教育系统“五五”法制宣传规划,根据《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市教育局在全市教育系统范围内开展了“法律进校园”活动,特别制定了《教育系统“法律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

做到了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五落实”。

通过广泛开展《宪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把法制教育工作列入教师培训计划和业务考试的重要内容,极大的提高了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从根源上杜绝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更好地配合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开展系列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年初以来,市教育局5次组织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展学校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重点加强了春节、两会、“五·一”、 “十一”和2010北京奥运会等敏感时期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好了校园安全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在此基础上,市政府组织教育、公安、交通、卫生、消防、工商等部门(单位)2次对全市学校安全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进行联合检查。

“十一”前,为维护各县(市)区和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稳定形式,铁岭市教育局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力度,印发了《全市学校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和《安全大检查评分标准》,紧紧围绕安全教育、预案演练、校舍安全、防汛、防火、交通安全、卫生安全等7项重点任务,开展了全市学校安全大检查活动。

局领导带队,分5个安全检查小组,利用9月26日、27日两天时间,抽查了各县(市)区32所学校。

在副市长、局长亲自带队检查了市直16所学校(园)。

各个安全检查小组严格按照评估标准,逐条对应检查,现场评分,现场反馈扣分项目和总分数,对学校自身能够解决的安全隐患,当场提出了整改意见。

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19份,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整改各类安全隐148个。

六、各部门密切配合,整治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市政府出台了《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和稳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落实了部门责任。

市教育局积极协调公安、交通、卫生、质量监督、建委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一是公安部门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了驻校警务室,接警、出警非常及时,起到了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和打击作用。

二是交警等部门在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门前设立了交通警示标识,在一些交通情况复杂的学校门前设置了减速带。

并且在学校放学时间部署警力帮助学校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三是协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为食堂工作人员办理了健康证明。

为预防春夏等季节传染病,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了乙肝和肺结核体检防治工作,切实做好了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四是在建委、环保等部门的积极工作下,校(园)周边基本没有各种违章及易倒塌的危险建筑和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噪音源。

五是各级文化、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校园周边有关经营场所加强了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学校周边非法经营的报刊点、音像摊点、娱乐场所、饮食摊点得到了有效控制。

七、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市教育局把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纳入了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完善了学校安全工作考评体系,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了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考核之中。

市政府继出台《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和稳定工作的意见》后,又制发了《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子预案,落实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学校安全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中的责任。

构建起了应急管理体系,增强了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分别与市直属学校和教育局事业单位签定了《2010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校(园)长安全负责制已落实到位,每所学校都有一位副校(园)长分管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基础工作做到了常抓不懈。

按照统一部署,各级各类学校已基本建立了安全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社会、家长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的机制已经形成。

总结三: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20XX年,我县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工作开展的扎实有序,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县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注重基础设施建设  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莲花县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对此历来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县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尤其是对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下发了重要文件,做出了重要决定。

  1、全面部署工作。

为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导,年初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工作部署会议,各成员单位对今年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本单位的打算和设想,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制定了《莲花县2013年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对我县全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2、加强工作领导。

我县召开了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会议,并下发安全隐患排查方案,要求各校对校内外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排查,针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召开了春、秋季专项整治会议。

在这形势下,各成员单位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召开专题会议,布置相关工作,组织专项整治。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县教育局以迎接省政府督导评估为契机,加强了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在319国道沿线学校路段设置减速带、震荡标线、标识牌等;二是为学校添置大量的防卫器械。

三是所有中心小学、中学和部分一般完小安装了视频监控。

  二、突出重点,强化学校综治工作  我县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哪里问题突出就整治哪里,什么问题反复就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突出重点,扎实推进。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特别注重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城乡结合部等学校周边的整治工作。

对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各牵头单位主要领导能做到亲自过问,亲自抓,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一是注重学生安全教育。

全县各中小学校切实年初开学第一节课安排为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学生的安全教育放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第一位。

在平时的教学工程中,切实将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逢会必讲。

全县所有学校在暑期长假来临之际,开展法制安全教育,且印发“告家长通知书”,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学校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在开展学校道德法制教育中的积极作用,10月下旬,由县综治委下发文件,统一安排全县70名法制副校长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到学校给学生上法制教育课。

全县各中小学根据各自的实际,每学期开展了逃生演练活动。

  二是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提高综治干部整体素质。

历年来,学校安全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局也不断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力度。

各学校进一步加强了学校安全管理,定期对学校校舍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加强了学校门卫,购置必要的防卫器械,安装了视频探头等。

8月份,我县将举行了全县综治干部培训,提高了全县学校综治干部的整体素质。

11月份,召开了全县中学、中心小学和一般完小政工主任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学校综治干部的整体素质。

  三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学校安全工作督查。

县校园治安组经常性地对全县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查出问题,根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分别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成员单位限时整改到位。

针对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制定了《关于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对此次排查提出了具体要求,县学校治安办对学校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梳理,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了《莲花县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安全隐患整改方案》,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为使学校安全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全县所有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的重点放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学校门卫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安排教师在校门口值班,学生上、放学时段是否有带班领导和教师在校门口疏散交通等。

  四是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二月份召开专题会议,将春季作为学校及周边环境集中整治月,县政法委要求各成员的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切实开展整治活动。

各成员单位会议结束后,立即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组织人员进行集中整治。

如由文广局牵头的网吧、游戏厅、音像专卖店的专项整治,由城管局牵头的流动摊点专项整治,由食品药品管理局牵头的食品卫生专项整治,由公安局和交警大队牵头的学校周边治安专项整治和车辆专项整治。

  五是强化校车管理。

接送学生车辆是目前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突出工作,为杜绝不符合校车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制定了《关于印发莲花县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规范了校车购置标准、审批程序、驾驶员条件等,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对现有的接送学生车辆,加强了对车辆的监管,经常性地组织人员进行突击检查,对重点对象联合交警进行重点整治。

  三、形成合力,建立工作长效机制  综治工作顾名思义就是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各级部门的团结协作与密切配合。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要求,积极参与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抓好我县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是摆上重要位置。

我县在抓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县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思想到位、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保障到位。

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治安情况,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全面掌握所在地学校及周边的治安动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

  二是实行整体联动。

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逐步建立起“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集中整治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综治办和教育局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切实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

公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的巡逻控制和治安管理,及时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铲除严重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丑恶现象,整顿和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加强对接着学生车辆的管理,特别是乡镇私立幼儿园的接送车辆,清查取缔报废和无证照车辆。

司法部门与教育、公安等部门配合,共同加强在校生法制教育,规范法制副校长工作,为广大师生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参与调解学校及周边地区的矛盾纠纷。

安监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设施的安全检查。

工商、公安、文广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坚决关闭中小学校200米范围内的电子游戏室、网吧;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出版物市场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经营的书刊店。

工商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文化和娱乐服务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在学校公示无证经营举报电话,负责查处取缔学校及周边的无证经营网点。

建设部门清理拆除学校及周边的违章建筑、构筑物和棚点。

卫生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饮食行业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查验工作,确保仪器卫生安全。

电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经营网吧。

共青团加强对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教育,发动学生积极参与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照工作职责,继续强化“一把手”负责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今后哪个部门工作范围内出现问题,将严格追究“一把手”责任。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健全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层层签订责任书。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

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是解决突出治安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要坚持整治和建设并重的原则,边整边建,努力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联席会议、治安分析、督促检查等制度建设。

综治办、教育局加强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主动配合,积极工作,真正把功夫用在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和解决问题上,用在狠抓落实、总结经验和巩固提高上,确保这项工作持之以恒、富有成效地开展。

  总之,我县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今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努力、务实,使我县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得更好,使全县学校更加安全稳定。

总结四: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20XX年,学校认真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工作,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了防范工作,有效地维护了校园的稳定和安全,确保了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及教育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了广大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现将其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为进一步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学校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方针,把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大事来抓。

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检查、协调等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限期整改。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特点,学校对各处、室、系、中心及全体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将安全工作纳入教职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贯彻“谁主管,谁负责” “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票否决,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二、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校园稳定(一)以强化内部安全为核心,全面加强学校安全整治 1、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组织网络。

校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校园内部安全工作。

各部门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工作制度。

2.严格落实门卫工作制度,强化校园警务室和校园110等警校协作机制建设。

3.加强学校内部人员教育和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职员工、聘用人员、临时工进行审查,切实加强职业道德、法律、纪律教育,凡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坚决调离或辞退,防范和避免内部人员侵害学生事件的发生。

4.积极开展安全教育。

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站、黑板报、墙报等宣传阵地,以安全常识为主要内容,针对广大师生,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技能学习和训练。

通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技能训练,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以综合治理为抓手,全面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1.开展了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排查。

多次配合深圳路派出所开展对校园周边闲杂人员、外来人员对我校有骚扰行为的,对学生人身、财产可能造成威胁的重点人员进行排查、摸底,有效的防止了各类治安事件的发生。

2.开展了校园周边文化环境的排查。

配合深圳路派出所不定期对校园周边存在安全隐患的歌舞厅、网吧、游戏厅、老虎机等情况,进行排查、整治行动。

目前学校周边治安环境良好。

3.开展了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排查。

我校与交警支队对校园周边交通标志、斑马线等进行补充和更换。

保持门口出入通畅,学生上学、放学时段,校门口均安排保卫、学工人员维护秩序。

为上下班高峰期师生进出校园提供了安全保障。

学习三个条例规定心得体会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

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

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

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

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

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

这个文件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

从我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各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

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

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

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

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针对社会反响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监狱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有哪些

监狱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监狱劳教场所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狱持续安全稳定,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司法部和省监狱管理局统一部署,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全狱开展“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动”。

  一、排查整治活动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监狱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监狱规范化管理,努力实现“三个确保”(确保实现“四无”,即无罪犯脱逃、无重特大狱内案件、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疫情,确保不发生群体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确保不发生媒体炒作事件),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排查整治活动重点  要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发生的狱内案件(预谋案件)和各类事故教训,紧紧抓住监狱工作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重点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排查整治:  (一)安全警戒设施方面  1、排查监狱围墙、大门、隔离网墙等是否达标,监狱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生活现场、监舍走廊等所需要监控的部位是否已经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装置,是否有盲区,警察值班执勤部位是否已经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2、排查监狱电网是否存在间隙过大现象,特别是电网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是否会断电、短路。

  3、排查监狱大门是否按要求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并安装相关警戒、安检设施。

监狱大门是否设置AB门且功能完备。

  4、排查是否按照《河南省监狱人民警察单警装备配备标准》要求,为执勤警察配备单警装备,执勤警察是否都配备了无线报警器。

  5、排查罪犯接触、使用的电脑是否接入互联网或者安装无线上网设备,防止罪犯通过网络与外界联系。

  6、排查防洪排涝设施是否通畅、坚固,防汛预案、防汛物资准备情况。

  (二)监管安全制度方面  1、排查监狱大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警察值班、安检、车辆检查、人员及物品检查等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监狱AB门是否由监狱警察值守,是否按要求查验出入人员、车辆。

  2、排查警察直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警察将监管罪犯职权交于他人行使现象,是否存在警察使用罪犯代行管理职权、代办管理事务现象。

罪犯会见前谈话、会见监听、录音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3、排查狱内侦查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监狱是否设立专门狱内侦查机构,配备专职侦查员,落实专项经费,配备狱侦技术装备,是否按规定建立和使用耳目,是否落实对有功耳目的奖励,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线索是否能够及时掌握并迅速破案。

  4、排查违禁品清查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监区是否坚持对罪犯实行日常搜身检查,是否对学习、劳动、生活现场定期进行清查,是否有罪犯私藏手机、毒品、现金、便服、绳索、假发、军警制服、具有无线通讯和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等违禁品。

  5、排查监区危险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清查对攀高物、绝缘物、麻醉品、生产原材料、锐器、钝器等可能作为脱逃工具、凶器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险物品是否设立专库,由警察或工人直接管理,并严格执行相关领用、回收、清点、登记制度。

  6、排查监区是否科学安排夜间值班备勤警力并集中住宿,夜间警察三人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监狱值班领导是否对各值班岗位进行巡查。

  7、排查罪犯出监就医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罪犯出监就医是否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批,诊疗场所是否配备监控、报警等设施。

承担住院罪犯监管任务的警察是否在岗履职,警力是否符合要求。

  8、排查监狱依法、严格、文明执法制度情况,在办理减刑、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刑满释放是否做到“无缝对接”,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移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在安排劳动工种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排查监区是否存在滥用戒具、打骂体罚虐待罪犯、唆使罪犯殴打虐待其他罪犯、干警职工是否非法收受罪犯及其亲属钱物等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现象。

  9、排查狱情分析研判制度和管教例会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做到监狱每月召开1-2次狱情分析会,每周召开一次管教例会,对分析研判出的问题是否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10、排查教育改造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警察是否落实个别教育规定,是否掌握分管的罪犯身体健康状况、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情况等。

检查监狱是否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使罪犯在有得于身心健康、矫治恶习的氛围中得到改造。

  (三)重点人员管理方面  1、监区对顽危犯、被限制或没有机会减刑的罪犯是否严格落实重点包夹和管控措施,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犯和首要分子以及在本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罪犯是否严格按照《“三类罪犯”管理教育办法》(XX狱监管[XXXX]XX号)进行排查认定、严格管控。

  2、对排查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罪犯是否落实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①入监前有军队、警察等特殊经历和特殊技能的;  ②具有暴力倾向、严重心理疾病和精神异常的;  ③顽固坚持犯罪立场,散布抗劳、抗改议论的;  ④曾有脱逃、行凶、袭警、自杀等倾向和行为的;  ⑤“三假”人员;  ⑥因家庭情况、改造环境、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受到各种处理(如加刑、禁闭或警告处分)后情绪反常的;  ⑦因对日常考核、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不满而产生思想、行为变化的;  ⑧有意打听监狱周边地形、交通及监狱内监控报警情况的;  ⑨私藏违禁品、危险品的;  (四)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1、排查生产劳动项目管理隐患,检查监狱是否存在不适宜罪犯改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罪犯身心危害严重等生产项目。

  2、排查整治监狱是否存在组织罪犯超时超体力劳动现象,检查监狱是否落实了“5+1+1”制度,是否落实罪犯加班劳动逐级审批规定(白天加班由监狱长审批,夜间加班由监狱局局长审批)。

  3、排查整治劳动现场管理隐患,检查监狱是否组织罪犯在规定区域和指定岗位劳动并设置相应标识,劳动现场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排查整治职业防护和劳动保护方面的隐患,重点检查对职业危害风险较大的岗位是否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为罪犯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他们按要求佩戴使用。

  5、排查整治消防隐患,对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检查监狱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生产劳动结束时是否能够做到及时断电、清理现场,并做到“半小时回头看”。

  6、排查是否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否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违规违章行为(包括监狱对外出租、承包车间、土地、生产项目等)。

  7、排查特殊劳动岗位罪犯是否持证上岗。

  (五)生活卫生工作方面  1、排查监狱是否严格落实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是否建立了生活费动态增长机制。

  2、排查监狱食品采购责任制、食品留样备检制、伙房罪犯持证上岗和定期体检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3、检查监狱是否严格落实罪犯卫生保健、防暑降温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等相关制度,是否建立罪犯健康档案,患病罪犯是否得到及时治疗。

  4、排查对患有特殊疾病的罪犯是否采取了相应管理和治疗措施。

  (六)队伍管理方面  1、排查干警工对安全稳定工作形势是否有清醒认识,是否存在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是否存在敷衍塞责、有令不行现象,监狱是否在干警队伍中开展了警示教育。

  2、排查监狱、监区领导班子履职情况,了解主要负责人是否把安全稳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班子是否有凝聚力、战斗力,对干警队伍是否能做到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3、排查监狱警力配备情况,检查监区一线警囚比例是否达到8%要求。

监狱是否将直接承担执法、管理和教育改造职能的科室设置在监管区内,监狱值班、备勤警力安排是否科学合理。

  4、排查警察职工是否在值班时脱岗、睡觉、值班执勤时间饮酒,带手机及其它违禁品进监狱等问题。

  5、排查警察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了解在警察职工中是否存在矛盾问题,是否有非正常上访苗头,对重点人员是否落实了教育管理措施。

  6、排查信访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和排查化解工作,是否落实领导承包制度,是否开展领导干部接访工作,是否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七)应急管理及舆情处置方面  1、排查监狱是否制定完备的应对脱逃、暴力冲监、劫持人质、袭击干警、安全生产事故、火灾、重大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案是否通过开展演练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是否进行修订完善。

应急物资储备(包括救灾物资,米、面、油、蔬菜、衣被等罪犯生活物资)是否充足。

  2、排查干警工应急教育和实战训练情况,检查应急队伍、物资和装备保障建设情况,与武警、公安等部门建立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联动机制情况。

  3、排查监狱是否建立健全舆情监控工作机制和网络信息管理机制,对涉狱舆情能否快速反应、快速消除影响。

  三、排查整治活动要求  排查整治活动要按照《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司发通[2009]179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对管理、执法、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警戒设施、技术装备、队伍建设、班子建设等项工作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活动要采取各单位自查和上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做到边排查边整治,排查出什么问题就及时解决什么问题。

各单位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列出清单,制定整改措施,责任到人,隐患不解决绝不放过。

  四、时间安排  排查整治活动为期100天,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到XXXX年XX月XX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单位要召开全体干警工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认真学习领会活动方案和要求,对排查内容进行合理分工,责任到人。

  (二)排查整治阶段()  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梳理分类,认真填写《河南省监狱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附后),并深刻剖析造成隐患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认真组织整改。

要做到整治内容、标准、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六落实”,能够立即整治的要立即落实;暂时不具备整治条件的,要明确整治期限、措施、责任人;需要长期整治的,要做出规划,分步实施。

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各单位要及时上报监狱活动办,监狱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记录排查出的问题、整改变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结果,及负责督查的机关科室。

对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存在制度缺陷的要修订、完善或建立相关制度,对没有排查安全隐患或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整治解决而引发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提高阶段()  各单位要检查本单位安全隐患是否全面排查到位,并得到彻底整治和消除,薄弱环节是否得到加强,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安全隐患长效机制是否得到完善等内容,并对专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2012年11月15日前报监狱活动办。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监狱成立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监狱长XXX任组长,政委XX任副组长,监狱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活动办公室(简称“活动办”),活动办设在办公室,监狱办公室、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劳动改造科、财务科、狱政设施科、安全生产科、政治处、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活动办成员。

有关责任科室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做好指导检查工作。

班子成员要深入一线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具体指导和推动活动深入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

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制,监狱长为活动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监狱长为分管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科长、监区长为科室和监区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把排查整治活动各项具体任务分解到每名干警工,确保责任到人。

同时,要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奖优罚劣。

  (三)注重统筹兼顾。

各单位要把排查整治活动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迎接党的十八大工,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相互促进。

  (四)强化监督检查。

监狱督查组将结合“迎接党的十八大,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活动对各单位排查整治活动进行督查。

对安全隐患较多、整改不力的单位,分管的领导要包干督办,深入现场督导,直至问题整改到位。

  (五)加强请示汇报。

各单位《XX监狱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分别于XX月XX日上报监狱活动办。

实习完,取得律师执业证,不干律师,会不会被注销,以后再想干,是不是还要重新实习

求解答,最好有法律

律师执业管法  (部112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 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第三十四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二)向案件承办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四)在法庭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三十六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

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第四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

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颁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被撤销执业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证书。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第五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四)依法对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监督、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五)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   (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执业活动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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