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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例心得体会

时间:2018-07-27 18:33

受贿案例心得体会

受贿案例心得体会7月13日,县交通局组织我们广大干部党员到县法院旁听审理潘正成贪污受贿一案的警示教育,通过这次旁听我进一步认识到只有通过经常的教育,真正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才能牢固树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

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与自己对客观事物的思维趋向和对客观事物的反应密切相关。

因此,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更要在各个方面做好表率。

一、按照党员干部廉政建设的要求,争做勤政廉政的表率。

在工作中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尽其力,时刻记住党和人民赋予的重托,真心实意为加快我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为司乘人员服务。

我们收费站是我县的东大门,更应为我县做出表率。

一是在树立良好形象上率先垂范,以自己的人格力量赢得大家的尊重和信赖,切实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沾的东西不沾,不该做的事情不做,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人;二是在工作创新上率先垂范,切实认真转变思维方式,积极探索发展交通事业,为我县交通多做事情。

二、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做严格自律,廉洁从政的表率,在实际工作中,一是要顶得住歪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一些歪理邪说在社会上流行,在正确行使权力时,就必须提高觉悟,不要以为是

学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学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胡斌本人通过多次阅读地税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读本,认为此读本是一本自我警醒的好教材,读起来确实发人深省:全书典型案例,有贪污、有挪用、有受贿、有失职的等,可谓“五花八门”。

每次阅毕,合书沉思,思绪万千:毁在贪上的,栽在赌上的,倒在情上的……代价惨重,教训深刻,痛心疾首

这从读本《披着“廉政”外衣的贪婪之徒》典型案例可略见一斑。

通过案例及读本的其他案例,警示颇多。

我认为,上级局要求干部职工认真阅读,撰写心得体会的目的,就如关礼局长在此书作序时所说:目的在于以案说法明纪,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反腐倡廉教育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我们要始终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大力组织收入的同时,也要求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作为一名纪检干部,通过此书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结合陆川地税实际,我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一、注重学习教育 深刻剖析典型案例 做到警钟常鸣撰写心得体会,便是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的十项活动之一。

要把阅读、撰写心得体会与主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要与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切勿走过场,以应付敷衍了事。

(一)形成学习氛围。

我们不仅要在此次阅读活动中认真阅读好、撰写好心得体会,不仅是读一次,写一次,而是以此次阅读活动为契机,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并做到勤奋学习,学以致用,做到既集中学习,专家解读,专人领学,又要平时

贪污受贿警示教育心得体会7.8

观看《xxx贪污受贿警示教育片》心得体会在单位组织安排下,于本周一观看了《xxx贪污受贿警示教育片》,片中讲述了xxx从道德模范到高官再到囚犯的历程,从xxx自述中感受到了他内心的忏悔,增强了我的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能力,筑牢了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本次警示教育活动对我触动很大,感受颇深:“警钟常鸣,头脑常清”是我最深刻的体会。

观贪官从高官到囚犯,从党的领导干部到人民的罪人,他们有着共同的特点。

他们并不是一开始就腐败,他们起初同样有着正确的理想信念和远大抱负,都有着不平凡的业绩,但是后来由于地位和权力的改变,逐渐不能很好的把握自己,思想信念变化了,党性修养淡化了,自身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扭曲了,从而最终沦落为人民的罪人。

从贪官的堕落轨迹我们不难看出,贪婪的闸门一旦打开,贪欲便如洪水决堤一泻千里,不可收拾。

一个人手中有了一定的权力,就必然要和金钱打交道,各个方面的诱惑也随之而来,如何处理好奉献与索取的关系是对每一个为官者的严峻考验。

如何挡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管得住小节,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永葆共产党员本色,就需要我们做到:一、以案为鉴,以古为镜,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坚持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至高无尚的大局意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动力基础,也是我们今后加强学习和修养的追求方向。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把对单位管理、纪律处分和这次的警示

受贿案例分析

关键在于:隔壁单位的准予“在该单位的电缆临时挂一下”的行为是否为利用了职务便利。

若不是,则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的问题

你说的都属于受贿  十年以上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3〕10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研字〔1993〕3号《关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主体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批复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略罪的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两高”《解答》发布前发生且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有关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略案件,应适用《解答》,对《解答》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可不再变动。

  此复  1993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地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近一时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肃惩处了一批严重受贿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还有一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他们继续进行行贿犯罪,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

为依法严肃惩处严重行贿犯罪,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严肃惩处行贿犯罪,对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的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

  二、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也要依法查处。

  三、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  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4、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四、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

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代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在依法严肃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要讲究斗争策略,注意工作方法。

要把查处受贿犯罪大案要案同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打击行贿、介绍贿赂犯罪,促进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推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办理贿赂犯罪案件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改变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

工作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上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受贿罪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1、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共同受贿罪的主体则不一定全部是国家工作人员。

在共同受贿人当中,必须有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其他的共同受贿人则可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亲属或是朋友。

在理论上,共同受贿人可以是两人以上,同时涉及配偶、亲属和朋友。

但是在实践中,共同受贿人出于保密性的考虑,多控制为两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这也是家庭财产夫妻共同所有这种特殊情况造成的。

2、犯罪主体的反侦查意识很强,预审时顽抗心理很重在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是具有几十年业务经验的人才,在本行业内一般属于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

所以为了避免身败名裂,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受贿之前就和共同受贿人一起商量好如何收受财物才安全,万一东窗事发应如何应付纪委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如何利用行规来规避法律、逃脱法律制裁等等,反侦查意识极为强烈。

这也使得共同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够装得十分坦然,矢口否认共同受贿的事实。

3、犯罪手段日趋多样性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反贪污贿赂的力度不断加大,很多受贿手段已经被侦查人员所掌握,不少蠢蠢欲动的边缘人”勤于学习”,不断观看揣摩各种反腐倡廉的影片,研究各种纪实案例,苦心钻研安全的受贿手段。

一旦想出自认为万无一失的手段会付诸实践,在合法外衣的包装下完成肮脏的交易。

单是家庭共同受贿这一种方法,就可按受贿时间分为事前受贿、事后受贿和分期受贿等;按财物品种可分为现金受贿、实物受贿、有价证券受贿、雅贿”(指收受古玩字画)等等,受贿手段层出不穷,这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与方法是一种很强的考验。

4、共同受贿案件的日趋隐蔽性和受贿行为的漂白性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行贿方必须将行贿行为隐蔽化,让被行贿人放心收下贿赂,才能达到利用受贿人手中权力获取利益的目的;受贿人出于对自身地位和发展的考虑,必然要求行贿人的行为要神不知鬼不觉,并且要尽可能地进行合法化包装,将行受贿行为漂白成正当经济往来或者其他合法行为,共同受贿的出现就是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产生的。

由于不是直接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为他谋取利益也就不是为了好处;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收受财物也不是为了给他人谋利益,只是和送钱物的人私人关系好罢了。

经过这样一番倒手,本来十分清晰的行受贿关系被隐藏、被漂白了。

5、犯罪数额的递增性由于现阶段被查处的共同受贿案件只占实际发生案件的冰山一角,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再加上有贤内助、好儿女等从旁协助,犯罪分子们更加有恃无恐的索贿受贿,胃口越来越大。

在近年来被查处的共同受贿案件中,多数案件的涉案金额都在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上的共同受贿案件在基层反贪局也屡见不鲜。

综上所述,关于近几年受贿罪案件的特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受贿罪的行为人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近几年还出现了配偶共同犯罪的趋势,犯罪人应对调查审讯的准备充分、受贿方式也不断更新变化,包括利用配偶或直系亲属共同受贿来试图洗清贿款,给案件侦查审理增加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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