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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反恐心得体会

时间:2020-06-27 17:09

公安机关履职尽责问题整改方案

****公安分局接受履职尽责督促检查整改工作方案根据《****纠风办关于2015年度政府部门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的方案》和****市公安局《全市公安机关接受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全面履职尽责,推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结合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公安机关要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以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服务改革发展为主题,紧密结合“守讲树”主题教育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通过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转变作风、服务民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检查,着力解决公安机关履职不力、作风不正、行为不廉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努力营造依法履职、优质高效、廉洁从政的发展环境,着力提高公安机关履职尽责水平,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和公信力,为加快推进****“一中心三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抓好全市公安机关履职尽责工作,分局成立由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姜军同志任组长,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杨剑同志任副组长,分局其他党委成员、分局各科所队室一把手为成员的加强公安机关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分局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指挥中心、政工监督室、法制等部门派员参加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分局政工监督室,分局党委委员、政工监督室主任吴柏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局接受督促检查工作。

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确定一名联络员,在分局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不折不扣地贯彻市、区纠风办部署和要求,扎扎实实抓好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

三、接受督促检查范围接受督促检查范围为****公安分局全体科、所、队、室履职尽责情况。

四、接受督促检查内容(一)严格依法行政方面。

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重大决策部署;是否按照法定职责和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取消和;是否存在法外设权,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与民争利,侵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等问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行为;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纠正、查处执法不公不严等问题。

(二)服务改善民生方面。

是否坚持创新社会管理,优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是否严格按照省市和公安厅要求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严格执行,认真落实《湖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十九条》、《湖北省政法机关执法问责六条规定》等各项铁规禁令;严格落实执法问责六条、服务企业六项措施;是否,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管理、户籍管理、消防监督、窗口服务等方面存在利用审批权和公安行业优势地位违规收费、侵害市场主体利益、谋取部门利益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是否存在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单位、消防产品和收取企事业单位“慰问费”、“赞助费”等违规问题;是否建立健全户证定期清查和责任倒查机制,落实终身责任,解决“错、重、假”等问题。

(三)转变工作作风方面。

是否坚决贯彻落实、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十个严禁、十个一律”和公安部党委十项规定,加强本单位作风建设;是否扎实开展“守讲树”、“双严”、“三严三实”、“五访”活动;是否采取得力措施,纠正和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是否认真纠正敷衍应付、执行不力、不敢担当等问题;是否解决户政、治安、禁毒、网安、消防等窗口服务单位存在的“冷硬横推”等问题;是否严肃查纠民警警容不整、公车私用、违反禁酒令和公安部“三项纪律”等问题。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

各支部是否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干部是否履行“”,自觉遵守,发挥表率作用;是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定,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是否严肃查处民警腐败问题;是否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服务对象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和环节,落实警务公开制度,完善腐败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具有警种特色的履职尽责考核体系并有效实施。

(五)收集和解决问题方面。

是否带头开展“五访”工作;是否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对群众投诉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是否及时解答和认真解决群众咨询和举报投诉;是否兑现公开承诺;是否认真解决《省公安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公安机关政风行风民主评议结果的通报》(鄂公通〔2015〕17号)中通报的问题;是否解决本单位、本警种存在的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问题整改效果是否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满意;是否健全完善履职尽责的长效机制。

五、方法步骤市、区纠风办对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方式是:明察暗访,聘请政风督查员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的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问题督办问责;第三方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政风行风热线等活动,11月底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被督促检查部门的服务对象进行电话抽访调查;点题监督,对重点问题、焦点问题、难点问题,发放督办函,督促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评议,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被督促检查部门的服务对象进行集中民主评议;倒查追责,对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情节恶劣、影响较大、范围较广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还将倒查追责,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疏于管理的监管责任,通报曝光调查处理结果。

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心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在认真抓好本单位接受履职尽责督促检查措施落实的同时,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全体民警履好职、尽好责。

(一)动员部署阶段(5-6月)一是制定方案,层层动员部署。

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

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加强履职尽责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的做法和成绩,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正确评判公安履职尽责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以赢得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策应和推动公安机关履职尽责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

(二)查摆问题阶段。

(6-7月)1、广泛征求意见。

分局机关、窗口服务单位、单独办公场所的执法单位要通过设立意见征集箱、公布热线电话、网络邮箱、发函、发送手机短信、发放调查问卷和召开座谈会、实地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私营业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服务对象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各单位要对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于6月30日前报分局督促检查办公室。

2、认真自查自纠。

各单位要结合列举5个方面的工作重点,通过问题导查、单位自查、警种互查、机关基层上下评查等方式,切实找准本单位履职尽责和政风行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单位自查报告于6月25日前报分局督促检查办公室。

3、密切联系群众。

分局全体民警要紧密结合全体民警包企业、全体民警包社区、分局“双任一村一警”制度,各派出所要紧紧依靠社区警务的优势,建立内容包括国有企业、党政机关、民营企业、私营业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和服务对象的人员数据库,并以入库对象为重点,认真落实密切联系群众各项制度,积极开展“五访”工作,认真收集意见和建议,及时化解矛盾、“活血化瘀”,切实为人民群众和企业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以实实在在的群众工作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各单位人员数据库和收集的意见和建议于6月20日前报市局督促检查办公室。

4、积极公开承诺。

一方面各单位要对自查自纠和广泛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列出重点问题和整改时间、期限、方式,作出整改承诺并予以公开;另一方面,要在单位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全面公开公安机关办事制度、程序、流程,要为服务对象提供办事指南,最大限度的服务和方便办事群众。

各单位整改方案、措施和整改时间进度表于6月30日前报市局督促检查办公室。

(三)问题整改阶段。

(7-9月)1、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

要结合“守讲树”主题教育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狠抓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一是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公安部党委十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民警队伍的纪律作风教育;二是要制定相关措施,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三是要坚决纠正损害市场主体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四是要认真纠正不作为、慢作为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行政审批效率低下等影响机关效能和执行力的问题;五是要严肃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2、开展立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执法三整治三规范”专项整改活动和刑事立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分局“两所两队”要围绕群众报警处置、职权使用、立案公开制度落实、法定侦查职责履行、立案监督等重点环节深入开展自查梳理,严格整改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问题找得准、原因剖析深、整改措施实;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工作,坚决整治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常见病”,坚决遏制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3、全力服务经济发展。

一是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新区管委会的要求,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二是要按照服务发展、依法行政的要求,履行好审批、许可、执法等职责;三是要对存在利用审批权和行业优势地位违规收费、侵害市场主体利益、谋取部门利益等问题坚决进行清理整治;四是要结合当前反恐维稳和工作任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犯罪,形成高压态势,从而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五是要建立经济犯罪预防机制,加大对民生及经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4、认真督促整改落实。

分局将对各单位开展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和督导检查,重点督察各单位承诺事项兑现情况,自查和收集问题整改情况,通过上门走访、现场测评,重点了解服务企业、单位和群众对投诉问题解决的满意度。

同时分局将加大对各单位落实整改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对督察期间发现的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将一律通报。

(四)督促检查阶段(10-11月)1、问题整改。

分局各单位要针对问题清单,认真落实整改方案,实行“销号管理”,强力推进整改。

要精心组织、充分准备,积极参加政风行风热线、电视问政等第三方监督活动,认真调查处理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及各级纠风部门、省厅、市局特邀监督员交办的个案问题,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和整改结果。

2、明察暗访。

省厅、市局将从6月份开始,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督导检查,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政风督查员、特邀监督员等参与暗访检查,拍摄暗访短片,并每季度召开一次全省视频会议,重点对暗访检查发现及其他各渠道反馈的问题,进行点名通报,督促整改落实。

分局也要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分局各单位履职尽责、整改落实等情况的常态化监督检查。

同时要认真做好本单位问题自查和整改工作,力争在接受督促检查中不出现问题。

3、组织服务对象测评。

根据省厅、市局安排,7月,省厅将组织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服务对象,重点对110接出警中心、治安、刑侦、经侦、禁毒、消防等警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向全警通报测评结果,并将测评中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向有关单位和警种书面反馈,指导整改。

各单位要加强与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沟通,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相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4、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分局纪检监察部门和各单位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民警违纪违规问题,特别是对明察暗访中发现、电视问政和政风行风热线曝光、群众举报投诉的个案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情节恶劣、影响较大、范围较广的,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还要启动倒查追责手段,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疏于管理的监督责任,调查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5、建章立制。

各单位、各警种都要针对突出问题暴露出的在履职尽责、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建章立制工作,堵塞漏洞,建立健全长效监督、长效管理、长效预防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总结评比阶段(11-12月)1、报送总结。

各单位于11月20日前上报本地接受督促检查工作总结。

2、结果运用。

督促检查工作结束后,分局也要组织专班对各单位开展检查,对被评为不合格单位及专项整治效果群众不满意的,下发整改通知书,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接受督促检查结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文明单位评选直接挂钩,并作为其主要领导干部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履职尽责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把加强作风建设摆在各项公安工作的首要位置,作为一项常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要健全支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工作。

(二)注重统筹兼顾。

要把加强履职尽责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与公安业务工作相结合,以实际工作成效推动政风行风好转,赢得市场主体、人民群众的肯定和赞扬,以政风行风建设推动业务工作,做到“两手抓、两不误”,实现双促进、双丰收。

(三)广泛宣传沟通。

分局各单位要把宣传工作贯穿接受督促检查工作始终,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媒介,向社会全面宣传、展示全省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民生、保障发展、改进作风的工作措施和成果,大力宣扬公安系统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特别是要大力宣传那些扎根基层、勤政为民、不事张扬的普通民警的典型事迹,扩大“正影响”;另一方面,要妥善应对处置群众、网络、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涉警事件,严防“大炒作”,打好“主动仗”,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工作,邀请上级领导检查指导,主动向“两代表一委员”、政风督查员介绍公安机关履职尽责情况,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公安工作,争取理解、关心和支持。

(四)强化信息报送。

各单位要按照时间节点及时上报各项工作情况,要及时上报本单位在加强履职尽责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中好的作法和典型;分局履职尽责办公室将把各单位上报信息情况作为该项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据,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之中。

(五)加大追责力度。

各单位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实行“一案双查”,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上级督促检查部门发现的问题要正确对待,实事求是,不包庇不掩饰,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

如果灾难来临我们如何让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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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2009大型竞技比赛  腾讯—穿越火线策划书  主办单位:xx网吧  赞助单位:xx  目录  1.xx网吧简介(位置,台数,条件)  2.前言  3.市场分析(赞助商投资活动的优势与利益所在)  4. 宣传手段  5.资源状况(网吧提供资源与赞助商提供资源)  6.赛事的流程  7.经费的预算  xx网吧简介  本网吧位于常州大学城的中心地段,靠近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和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大学院有2万多的学子.本网吧营业面积达300多平方米现有机器150台,电脑全新超高配置,游戏专用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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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小知识四懂四会

消防知识四懂四会内容四懂内容:一、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1、防止触电;2、防止引起火灾;3、可燃、易燃品、火源。

二、懂预防火灾的措施:1、加强对可燃物质的管理;2、管理和控制好各种火源;3、加强电气设备及其线路的管理;4、易燃易爆场所应有足够的、适用的,并要经常检查,做到会用、有效。

三、懂灭火方法:1、冷却灭火方法;2、隔离灭火方法;3、窒息灭火方法;4、抑制灭火方法;四、懂逃生方法:1、自救逃生时要熟悉周围坏境,要迅速撤离火场;2、紧急疏散时要保证通道不堵塞,确保逃生路线畅通;3、紧急疏散时要听从指挥,保证有秩序的尽快撤离;4、当发上意外时,要大声呼喊他人,不要拖延时间,以便及时得救,也不要贪婪财物;5、要学会,尽量保持底姿势,用湿毛巾捂住嘴鼻;6、保持镇定,就地取材,用窗帘、床单自制绳索,安全逃生;7、逃生时要直奔通道,不要进入电梯,防止被关在电梯内;8、当烟火封住逃生通道时,要关闭门窗,用湿毛巾堵住门窗缝隙,防止烟雾侵入房间;9、当身上的衣物着火时,不要惊慌乱跑,就地打滚,将火苗压住;10、当没有办法逃生时,要及时向外呼喊求救,以便迅速的逃离困境。

四会内容:一、会报警1、大声呼喊报警,使用手动报警设备报警;2、如使用专用电话、、消火栓按键击碎等;3、拨打119,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二、会使用消防器材各种手提式灭火器的操作方法简称为:一拔拔掉保险销,二握握

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的事例

2005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栏目以“‘水’牛招摇上市”为题目,连续播放了江苏省苏州市所辖的太仓市和昆山市的肉牛屠宰基地,在牛肉生产加工及其运往上海肉类批发市场上市的过程中,生产者严重违反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生产不合格牛肉;同时动物防疫检疫机构不履行职责,在屠宰检疫许可和产品运输与上市的防疫监督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等执法机构的常见问题,从江苏到上海全面出现,导致被注入了20%水分的注水牛肉最终进入消费环节,人民群众仍然没有消费到安全的放心肉。

它再次暴露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巨大问题:昆山花桥的屠宰检疫办事机构就与其屠宰场设在一起,但该机构只负责出证和收钱;上海市洋桥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心站是外地动物产品进入上海的监督检查机构,但该站的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却没有作任何的检查,就在货主的检疫证明上加盖了通关印章,从而让这批注水牛肉顺利进入曹安肉类批发市场,该市场的肉类卫生检查室本来是负责产品进入消费环节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这里的肉类安全检查人员又只凭货主入沪的通关证明,仍不对牛肉作进一步检查,就让牛肉挂上了产品货架并自由销售。

三道防线全面失守,让人不得不产生肉类安全没有保障,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的概念。

同时也暴露出生产、经营者对自身产品质量安全的漠视:没有达到基本的动物防疫条件就进行肉牛屠宰,在屠宰中也没有丝毫的质量安全意识,不但没有对自身产品进行品质检验,更为恶劣的是还要在牛肉中注入20%水分。

为什么会产生这个问题呢

其实这个问题的暴露是必然的,而在什么地方暴露却是偶然的。

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分,当地农业(兽医)主管部门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是导致再次出现行政不作为或乱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文件精神,农业部从2005年1月1日起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因此各级农业(兽医)部门就是本辖区内农产品(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按照这个决定,“央视”公开的注水牛肉问题就是当地的监管部门没有忠实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产生这个问题的客观原因:一是国务院在2004年9月才作出从2005年1月开始施行的决定,以至于准备期短,在部门内尚未达成广泛的共识和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如法律、法规需要修改,执行标准需要修订,人员需要培训等等,这些细节都还无法在基层得到很好的实施。

过去,农业(兽医)部门的职责是保障提供足够的畜产品,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查是判断其是否有传染病、寄生虫病等,这就是我国动物检疫的本职工作;在出台《动物防疫法》之前,由于贸易部门的干扰,国务院曾经有一个关于肉品品质检验、屠宰检疫和食品卫生的法定职责的划分,兽医部门只有动物防疫方面的屠宰检疫职责,卫生部门在屠宰检疫合格后,按《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管,屠宰企业在屠宰生产中自己作品质检验;因此,就全国而言,注水肉的问题兽医部门是无权监管的。

二是配套政策尚未出台,下面无法实施有效的操作,检疫许可是基于技术标准的技术行政审查与判断,现有的检疫许可标准都主要是检查是否有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两个方面的规定,而没有其他安全方面的规定,因此没有办法作其他安全方面的技术行政审查和判断。

三是严重缺乏工作经费,导致工作导向不正确。

由于工作上有一种以搞钱的导向(解决基本的生存问题需要钱,而国家又没有保障,这个问题我在《动物防行政许可:地方规模最大的行政许可》一文中有详细的论述,该文从2005年1月开始在《四川畜牧兽医》上连载

)。

当然我们要看到,上海市已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地方法规,作为上海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就没有任何理由来推脱自己的法律责任了。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能力建设不足。

目前,在地方县级以下兽医部门绝大部分尚未设立具体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施机构,结构决定功能,没有这方面的组织结构,就不可能真正坚持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加之这些部门的人员,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素质不高、力量不强、观念落后;因此,尚未形成畜产品质量监管的理念和监管能力,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全社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前面已提到了检疫的概念,它既是一个技术的概念,更是一个行政管理的概念。

目前,在国内监管,执行的是《动物防疫法》。

按照该法第三十条的界定,它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结合《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

该项检疫许可属于“核准”的范畴,性质上是行政机关(动物防疫监督站等)对动物及其产品是否达到特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判断、审核、认定。

功能上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特征上:一是依据是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发的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因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客观性,;二是必须根据实地检验、检测、检查等才能作出检疫许可;三是没有数量限制,凡是符合检疫许可依据的,都必须“核准”;四是实施机构没有自由裁量权,凡符合检疫许可的,都必须“核准”。

五是具有强制性,未经检疫许可,禁止任何人的动物及其产品移动和生产、经营;六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在环境或技术条件改变的情况下,均应获得新的检疫许可;所以对活动物的检疫许可期限原则上规定在1——2天以内,最长不得超过7天;而动物产品的检疫许可期限原则上也是1——2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七是一种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行政许可行为,所以法律规定,只能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来实施,而不是向普通许可那样,由一般行政人员承担;八是在国家行政许可中稀有的现象,需要对监管物的每个环节,即使是同一个监管物,但在不同时间内,也要进行检疫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九是行政许可的原则是不收费,但检疫许可就是原则的例外,《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要按照国务院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

这个收费虽然解决了县乡两级动物防疫单位的部分经费问题,但存在一些不能回避的矛盾和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兽医部门过去的职能配置问题,在他所形成的关于动物或畜产品标准中,除了“无公害畜产品标准”涉及到整个产品的质量安全外,其他绝大部分标准均未这方面的规定;然而,无公害畜产品标准还不是在全国通用的强制性标准,它目前只是在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和管理、认证中适用。

当然,中央各相关部门正按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的决定,加紧进行职能调整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等的修改工作;一个部门监管环节一个环节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原则,农业部也正在组织落实中。

现在有必要对这个概念进行全面回顾,以便人们正确认识这项工作。

从字面上理解,《辞海》上称“检”为考察,“疫”是瘟疫,即检查急性传染病;其实,它来源于英文,是quarntine的中文翻译,基本意思是四十天,进一步引伸为隔离观察、检疫、检疫期等;最早来源于意大利,该国在十四世纪时为了防止当时欧洲黑死病、霍乱等的传入,规定对抵港船只实行四十天的强制隔离观察措施。

认为只要在这个期间不发病,则不会再发病,从而可以防止传染病的传入。

这也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1879年,一些欧洲国家检查到从美国进口的肉类中有旋毛虫,对人身健康造成了危害;又是意大利率先禁止从美国进口肉类,其他一些国家也陆续禁止进口,并对本国的肉类实施旋毛虫检查,凡发现旋毛虫阳性的肉类,一律作无害化处理,从而在欧洲消灭了旋毛虫对公民生命安全的危害。

后来这些措施逐步在全世界推广运用,成为各国政府保障本国人民的健康、本国经济与社会安全的重要综合、安全技术手段在国内和国际交往中加以运用,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中确认。

我国引入这一概念并加以运用已经是1920年代,比国外晚了上百年,到今天我们还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然非常落后

国际上一直都是官方兽医来全面实施这一技术措施,然而我国自1950年代以来,就一分为三:农业(兽医)部门负责动物健康检查阶段的检疫工作(类似于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健康检验(查)局的职能),商业部门负责动物屠宰的健康检查工作(类似于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查)局的职能),卫生部门负责蛋、奶等的健康检查(仍类似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查)局的职能);因此,我国农业(兽医)部门实施这一职能,一开始就是残缺的。

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过去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子,是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及其病原体。

随着社会的进步,在这些因子已得到了有效控制,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越来越重,农产品的本底污染和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大量应用,在农产品(畜产品)中的残留广存在,对人民身体健康的生命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发达国家才开始逐步对其分析、检测,并以农业部门为主进行安全检查与控制。

所以美国运用的是“Inspection”一词来表达,它的核心是“看”,但要仔细地、用心地看,在实践中当然包括用肉眼、仪器来观察,用化学等方法来鉴别,非常强调主动性。

进入1990年代后,进一步提出“Biosecurity”或粮食和农业Biosecurity(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生物保安”,但联合国FAO农业委员会第十七届关于“粮食和农业Biosecurity”会议报告(COAG/2003/9)认为中文、法文等语言中目前没有合适的字或词来准确表达的意思,因而建议中文、法文等暂不翻译。

“生物保安”的译法是香港以及国内部分单位和专家的译法,这一概念在2004年初才引入国内并加以推介的)。

它是一项一体化战略方针,包括分析和管理食品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方面的风险以及有关环境风险的政策和管理框架,涉及有害生物及病害和动物传染病的传入,基因修饰生物及其制品的传入和释放,外来入侵品种和基因型的传入和管理,以及生物武器的扩散和使用等。

是一个与农业可持续发展、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及生物多样性、国家安全直接相关的整体概念。

区别于被动防御的生物安全、食品安全,是人们积极生动采取措施保证机体健康生存和生产的一整套生产、科研和管理体系,它体现了人类社会与自然保持和谐共存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推动粮食和农业Biosecurity体系建设,不仅可以促进农、林、牧、渔的健康持续发展,而且对于确保食品安全、改善和提高人口生活质量、健康水平,早日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有着重大意义。

因此可以看出,粮食和农业Biosecurity措施由负责卫生及动植物检疫的机构从检疫的被动实施,转向检疫或安全检查的主动实施与防范,其目的:一是为了保护农业生产系统(农业、农民、农村)免受有害生物(动植物、真菌以及其他微生物等)对生产系统与它所依赖的环境造成任何破坏;二是保护人体健康和保护消费者安全,特别是保护弱势消费群体对农产品的信任。

“‘水’牛招摇上市”这类问题导致了畜产品的不安全,增加了畜产品的风险水平,它的出现必然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三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生产。

根据这一理念来看,香港特区政府的相关行政架构为渔农自然护理署,正是粮食和农业Biosecurity的具体体现;新西兰在1993年就通过了“生物保安法”,中国华侨网在2004年7月11日就报到了二起案例:华人韩某携1250克马肉入新西兰,被其法庭罚款1250新西兰元,华人张某偷运大鲍鱼共重5.76吨,市值约140万新西兰元,如他商业偷运罪名成立,最高会被判入狱5年和罚款25万新西兰元(约95万7000港元)。

11月17日又以华生携咸鸭蛋干椒茶叶入境新西兰被重罚为标题,又报到了华人董某因偷运4个咸鸭蛋、干椒和620克茶叶被法庭重罚1000新西兰元的消息。

这就是“生物保安法”运用情况的具体事例,美国等国在“911”后更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生物反恐,并加以立法(Bioterrorism Act),以控制高致病性病源微生物,如炭疽等各种风险因子对美国的入侵。

联邦政府新组建了国土安全部,曾计划将隶属于农业部的动植物健康检验局和食品安全检验局并入该部,以实现保安职能重新组合的需要。

从这些事例中,不难看出,发达国家已将检疫的内涵上升到国家和社会的战略安全高度上来,并采用更加科学、更加严厉的法律措施来确保其实施。

综上所述,检疫是一个关于质量安全检查的技术概念、更是一个行政许可的法律概念。

动物检疫应该是保护动物健康、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综合概念,而不是单一的、仅仅检查是否有疫的片面的概念,不能人为地割裂其有机联系;动物检疫是我国当前唯一规定要由政府实行逐件、逐环节进行许可监管的产品类别。

要做好这项工作,当前要特别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部门问题:一是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修订《动物防疫法》,为全面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法律基础,同时扫除《动物防疫法》第四条“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行检疫、监督。

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食品卫生》的规定办理”等这样的法律障碍。

二是加强能力建设,为全面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或动物检疫作好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和素质等方面的基础工作。

三是细节的完善,细节决定成败。

现阶段要特别做好各项质量安全标准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将检疫标准划分成程序性和质量安全性的两类标准。

迅速开展一线检疫、监督等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使他们迅速跟上工作的需要,以保障这一职能在基层的正确施行。

2005年2月10日星期四10时55分42秒完成第一稿//2005年2月11日星期五11时19分28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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