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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加工实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9-01-16 09:18

2018年乳制品行业分析报告

2018乳制品行业分析报告2018年12月目录一制品行业51、乳制品主要分为液、乳粉和其他乳制品52、乳制品产业链较长,上游养殖,中下游生产销售63、行业产量中单位数增长,市场规模高单位数增长6二、乳制品行业趋势71、我国目前以发展灭菌奶为主7(1)乳制品按杀菌方法主要分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7(2)消费者选择巴氏奶还是常温奶受社会文化、奶源分布、维度地域等多种因素影响8(3)按我国具体国情,未来较长一段时间仍将以发展灭菌奶为主92、掌控上游是乳企发展核心103、液乳消费升级,关注低线、高端及酸奶增量12(1)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情况及膳食结构的差异造成我国人均乳制品消费偏低12(2)预计低线市场潜力将贡献乳制品量的增长12(3)高端白奶及酸奶市场将贡献乳制品消费价格的增长13(4)近年来酸奶市场发展较快134、乳粉关注消费升级及渠道下沉14(1)奶粉市场规模扩张受二胎政策,母乳喂养减少等因素影响14(2)国产品牌不断追赶国外品牌15(3)注册制出清红利后,行业驱动力主要来自消费升级和渠道下沉16三、主要乳企比较161、双寡头产品同质化,伊利渠道更强16(1)近几年,行业进入集中度逐步提升的挤压式增长阶段16(2)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伊利的渠道力更强17(3)行业买赠及打折促销有望逐步减少国内以发展灭菌奶为主,掌控上游是乳企发展核心。

上游生产的生鲜乳或直供工厂或通过奶站收集后运至工厂加工。

进口大包粉对乳制品加工需求产生一定替代,但

乳制品加工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乳制品加工厂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第一章总论1.1项目概况1.1.1项目名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乳制品加工厂。

1.1.2项目简介(1)建设地点:**县***乡**村。

(2)建设单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建设性质:新建(4)建设规模:1)总建筑面积:19162平方米;2)新建总体给排水、电气、硬化、绿化、围墙等附属设施(详方案设计图纸)。

1.1.3成都市基本情况成都市气候属高原温带半干旱季风气型候区,冬季干燥多风,夏季温和多雨,总气候为空气稀薄,年气温较低,日温差较大。

年日照中心扩建时数为3007.7小时,年降雨量为431.3mm,最大积雪深度为12cm,最大冻土深度19m,年雷暴日数72.6天,年沙暴日数6天,最冷月平均温度-2.3℃;最热月平均温度15.4℃;极端最低温度-16.5℃,极端最高温度30.4℃,最冷月平均湿度28%,最热月平均湿度54%;夏季平均风速1.8m\\\/s,冬季平均风速2.0m\\\/s,常年主导风向为东风与东南风,频率为14-16%。

四川省首府成都市,位于雅鲁藏布江支流成都河中游河谷平原,东经91′07′,北纬29′39′,海拔3658米。

成都藏语意为“圣地”。

全市人口40万,有藏、汉、回等30多个民族。

成都的历史悠久,秦时属古汉、唐为吐蕃之地。

唐贞观七年(633年),松赞干布完成了统一西藏的大业,建立了吐蕃王朝,同时建都成都。

唐贞观十五年(641年),松赞干布迎娶唐朝文成公主。

在此修建了大昭寺,小昭寺和布达拉宫。

千余年来,这里成为了西藏政教活动的中心。

这里属高原干旱

乳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质量管理对于我们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门非常重要的课程,但我觉得质量是全人类关心的事情,而且质量是贯穿整个企业运行的载体,产品的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和核心之所在,严格要求产品质量是每个企业的重中之重。

人们越来越重视产品的质量,特别是食品安全,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社会经济。

但是最近出现的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的事件已经表明我国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不够,我国食品行业在原料供给、生产环境、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都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

特别是最近出现的牛奶含三聚氰胺的事件,是对中国的整个乳制品行业的致命打击,同时让消费者对所谓的免检、名牌产品持怀疑的态度,对食品安全失去了信心。

短短的一周实习很就过去了,这次的实习收获不少,希望学校能多提供一些宝贵的实习机会给我们广大学生,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从客观条件来说,质量管理较好的实习模式是亲自到企业去看看生产、观摩企业是怎样具体的进行产品质量控制的,我们进行问卷调查,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没有真正的实践操作;从我们自身来说,调查的是北华大学的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本身不具备很强的代表性,同时调查的数量也不够。

功能性乳制品的研发实验思路

经过几年的建设,实验室已成为既能够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与技术研发,又可以实现各种产品的产业化开发及其模拟参数,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开放的综合性实验室,实现了我国乳品科学与生物学、营养学、机械工程学等相关领域研究力量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

实验室根据国家乳品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功能乳品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乳品发展要求,围绕乳品科学基础理论、乳品生物技术、功能性乳制品开发、乳品关键设备等等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一系列基础研究及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实验室共设置了六个研究方向:①乳品加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②乳成分的功能研究与功能性乳制品开发;③乳品生物技术及益生菌生物工程技术研究;④乳品加工与包装关键设备研究与开发;⑤乳用益生菌库的建立、扩增以及生理功能的研究;⑥乳清蛋白的改性技术研究及功能乳基料的开发;⑦乳品质量与安全控制技术。

实验室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现有固定人员25人,其中“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1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3人,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基金”、“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各1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教授13人、副教授10人、客座教授12人,博士生导师16名,中青年科技人员占44%,是一支梯队结构合理,勇于创新,包容并进的科研团队。

实验室拥有良好的试验设备和条件,总占地面积3200平方米,设有乳品加工技术、乳蛋白结构与功能、乳品营养与安全、乳品工程装备、应用微生物学、益生菌资源与应用、乳酸菌遗传与代谢工程、生物化学、食品物性与新材料9个研究室。

实验室拥有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实时定量PCR仪、多肽合成系统、流变仪、粒径仪、质构仪、差式热量扫描仪等仪器设备120余台套,并拥有一个乳品加工中试车间。

可实现乳品理化检测、功能物质分离纯化、功能研究、分子生物学研究、蛋白组学分析、微生物研究、发酵工程、产品中试研发,为高水平的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平台支撑。

实验室是我国乳制品及畜产品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知名高地。

面向科学前沿,注重基础研究,着力自主创新。

近五年来,实验室承担了国家、省部级各类科研课题50余项,经费3000多万元,包括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省部级项目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2项、教育部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其他省部级奖2项;鉴定科研成果15项;培养博士、硕士300多名,发表科技论文500余篇,其中SCI收录110余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1项;出版专著译著20余部。

实验室广泛加强和拓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共接待国内外包括诺贝尔生理学和医学奖获得者马里奥卡佩基教授在内的来访500余人次;国内外专家、学者学术报告65次(其中国内45次、国外20次);同时实验室派出60余人次在国内外访问讲学、参加会议或合作研究。

实验室共批准了50多项开放课题,其中5项为国外开放课题。

实验室与日本、新加坡、泰国等的研究者共同发起并承担了“亚洲人肠道菌群调查分析及优良益生菌分离”研究项目,参与欧盟DOCUMAP项目—食品研发、供给一体化管理模式及其采后科技的发展研究。

实验室十分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先后与三元食品、蒙牛乳业、中粮集团、卡夫食品建立了合作研究中心,并与伊利集团、三元食品联合建立了博士后工作站,开展了一系列产学研项目合作,使得大量研究成果,成功地应用到产业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支撑和引领我国乳品领域的科学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志存高远,海纳百川。

功能乳品实验室在未来的几年内在保持乳品加工及功能研究优势的基础上,秉承“开放、联合、流动、竞争”的指导方针,将继续拓展基础理论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乳蛋白及多肽构效关系、乳成分作用的分子机制、乳品精深加工理论与技术集成、优良益生菌功能研究与应用、乳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水平,力争在短时间内把实验室建设成为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功能乳品应用基础研究基地,为我国的乳品产业的发展做出更卓越的贡献。

简述乳制品企业应该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

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

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

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

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

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

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

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

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保存2年。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 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

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

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 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 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 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对乳制品质量的认识

分享] 生鲜牛乳的检测  生鲜, 牛乳, 检测  二、理化指标的检测  1、 比重的测定  将牛乳样品小心地注入容积为250ml的量筒中,勿使产生泡沫,用手拿住乳稠计上部,小心地将它沉入量筒中自由浮动,但勿于筒壁接触,静止1min后读数。

根据牛乳温度和乳稠计读数,换算出20℃时的度数。

  2、酸度的测定  酸度  是指中和100ml乳所需0.1mol\\\/L NaOH标准溶液的毫升数,称为°T,此为滴定酸度,简称酸度.  准确吸取1 0ml样品于150ml锥形瓶中,加20ml蒸馏水及2~3滴酚酞指示剂混匀,用0.1mol\\\/L NaOH标准溶液滴定至初现粉红色,并在0.5分钟内不褪色为止.记录消耗的0.1mol\\\/L NaOH标准溶液毫升数,计算方法  酸度(°T)=V×N×10  V—滴定时消耗 NaOH的毫升数  N—NaOH的当量浓度  3、.脂肪的测定  在乳脂计中加入1 0ml(比重1.820—1.825)硫酸,再沿乳脂汁壁小心加入1 1ml样品,勿使样品与硫酸混合,然后加1 ml异戊醇,塞上橡皮塞,将瓶口朝下,同时用布包裹以防冲出,用力振荡使呈均匀 棕色液体,瓶口朝下置于预热至55—60℃的乳脂肪离心机中离心5分钟后取出立即读数,此读数即为脂肪的百分数.  4、全脂乳固体的测定  取直径5—7cm的铝皿或玻璃器皿,加20g精制海砂,置98—100℃的恒温干燥箱中干燥2小时,于干燥器中冷却后,称量,并反复干燥至恒重.吸取5.0ml样品于恒重的皿中,准确称量,置水浴上蒸干,擦去皿外的水迹,再于98—100℃的恒温干燥箱中干燥2小 时,取出冷却后称量,至前后两次质量差不超过2mg.  根据  M2-M3  X= ×100 计算全脂乳固体含量  M1-M3  X——样品中总固体的含量, %;  M1——— 皿和海砂加样品质量, g;  M2 ———皿和 海砂加样品干燥后质量, g;  M3——— 皿和海砂 质量, g ;  5、蛋白质的测定  准确称取液体样品5g左右,小心移入干燥洁净的消化管中,然后加硫酸钾5g,硫酸铜0.5g,再加入浓硫酸12 ml,(如消化固体样品,称取2g固体样品,然后加硫酸钾10g,硫酸铜1g加浓硫酸20ml)轻轻摇匀后,放到消化器中开始消化,温度先设定120℃,再一次设定190℃、280℃、320℃、340℃、420℃,每隔半小时调一次,420℃时延长半小时,直至硝化到透明的蓝绿色为止.  消化好后,取出放凉后蒸馏.将消化管放在蒸馏器的蒸馏部位,冷凝管下端插入吸收瓶液面以下(瓶内预先装入50ml15%硼酸溶液及混合指示剂4滴),先在消化管内放少许蒸馏水空蒸5分钟,然后换上需蒸馏的样品,按下加碱开关进行加碱,至蒸馏管内兰色溶液变成黑褐色时停止加碱,打开蒸馏开关,关闭排废液阀,进行蒸馏,至蒸馏液体为中性时(馏液约为250ml).将上述蒸馏液用0.05mol\\\/L 硫酸标准溶液直接滴定至微红色,记录所消耗的硫酸溶液的量计算样品中蛋白质的含量.  c (V1-V2) ×0.014×2×F  蛋白质=  × 100  式中: c——硫酸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V1 —— 滴定样品蒸馏液时消耗硫酸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2——滴定空白液时消耗硫酸标准溶液的体积,ml  m——样品质量,g  F——氮换算为蛋白质的 系数(乳制品的氮换算系数为6.38)  注: 空白实验 的样品为5g左右的蒸馏水  三、蛋白稳定性检验  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原料乳是否可以通过75%(V\\\/V)的酒精试验,以测定原料奶在超高温加工过程中的热稳定性。

  1. 用移液管移取2ml待检奶样,置于一干净平皿中.  2. 用另一支干净的移液管取2ml浓度为75%(V\\\/V)的酒精溶液,缓缓加入上述奶样中.  3. 充分将奶样和酒精混合均匀.  4. 在光线充足的背景下,观察平皿内是否白色絮状沉淀物产生.  5. 如60秒内无白色沉淀产生,在“原料乳检验报告记录表”中记录75%酒精试验结果为阴性.  6. 如60秒内有沉淀产生,在“原料乳检验报告记录表”中记录75%酒精试验结果为阳性,同时将结果通知收奶人员,扣留相应的所有原料奶。

  四、微生物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菌落总数、芽孢、耐热芽孢、嗜冷菌等.  每天对所有奶厅的奶进行菌落总数、芽孢菌总数、耐热芽孢菌总数、嗜冷菌总数的检测  1、菌落总数的测定  a. 在无菌操作条件下,在一个灭菌平皿内倾入15ml营养琼脂培养基,并暴露至接种过程结束,标记后以作为环境对照样品.  b. 在无菌操作条件下,用1ml灭菌吸管吸取1ml选定的样品稀释液或样品原液至灭菌平皿。

  c. 同上对同一样品重复操作。

即每个选定的样品稀释度做两个平皿  d. 按以上步骤,以1ml无菌生理盐水作空白对照  e. 在无菌操作条件下,将约15ml灭菌营养琼脂培养基倾入样品平皿中,将平皿置于操作台上轻轻转动,使样品和培养基混合均匀  f. 待琼脂凝固后,将平皿翻转,置于35±2℃恒温培养箱内保温培养48±2小时  g. 选择菌落数在30~300之间的平皿计数,平板内菌落总数乘以稀释倍数,即每毫升样品所含菌落总数.  2、芽孢菌总数的测定  a. 在无菌操作条件下,将10ml室温状态下的待检样品加入一个无菌试管中,盖好塞子.  b. 在同直径的试管中加入10ml同样室温状态下的水,并插入温度计.  c. 将两支试管同时放入80℃水浴中保温,当水中的温度达到80℃时开始计时.  d. 计时达10分钟后,迅速将样品管取出,置于4~10℃的冷水中迅速降温至室温.  e. 按无菌操作条件对降温后的样品进行稀释,编号后记录在“微生物检验操作表”中.  选取100至10-1两个稀释度的样品稀释液.  f.  在无菌操作条件下,用10ml的灭菌吸管吸取1ml选定的样品稀释液或样品原样至灭菌皿内.  g. 同上操作,以1ml无菌生理盐水作空白对照.  h.  在无菌操作条件下,将冷却至46 ℃左右的营养琼脂培养基倒入样品平皿中,将平皿置于操作台上轻轻转动,使样品和培养基混合均匀.  待琼脂凝固后,置于35℃±2的恒温箱内,培养72小时后记录结果,并记录在“微生物检验操作表”中.  3、.耐热芽孢菌总数的测定  操作过程同芽孢总数.  不同处为:a. 样品处理水温为100℃ b. 培养温度55℃  4、.嗜冷菌的测定  a. 对无菌操作条件下获得的原料乳样品进行编号,并记录在“微生物检验操作表”中,选取10-1—10-5五个稀释度的样品稀释液.  b. 在无菌操作条件下,在一个灭菌平皿内倾入15ml营养琼脂培养基,并暴露至接种过程结束,标记后以作为环境对照样品.  c. 在无菌操作条件下,用 1 ml的灭菌吸管移取1 ml选定的样品稀释液或样品原样至灭菌平皿内.  d. 按上述操作,以1 ml无菌吸管移取1 ml无菌生理盐水作为空白操作对照.  e. 在无菌操作条件下,将约 15 ml的营养琼脂培养基倒入样品器中,将平皿置于操作台面上轻轻转动,使样品和培养基混合均匀.  f. 待琼脂凝固后,将平皿翻转,即保持有标记和培养基的一面向上.  g. 将所有平皿在21±0.5℃下恒温培养25±0小时后,记录结果于“微生物检验操作表”中.  注意:嗜冷菌所用培养基不同于一般营养琼脂.  五、感官评定  感官特征  项目  要求  色泽 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可稍微带微黄色  滋气味 具有牛乳固有的滋、气味  组织状态 呈均匀一致的液体,无沉淀,无凝块,无机械杂质,无粘稠,和浓厚现象  等级:  优 色泽、组织状态符合要求,滋、气味浓郁  良 色泽、组织状态符合要求 有奶香味  可 色泽、组织状态符合要求,无异味  差 色泽、组织状态符合要求,有异味  注:蛋白质、脂肪、非脂乳固体、比重现用乳成分分析仪检测

我国乳制品行业现状发展分析

我国乳制品行业现状及发展分析1、什么是乳制品2、乳制品的现状3、乳制品的问题4、乳制品的对策一、什么是乳制品

乳制品行业调研是开展一切咨询业务的基石,通过对特定乳制品行业的长期跟踪监测,分析市场需求、供给、经营特性、获取能力、产业链和价值链等多方面的内容,整合乳制品行业、市场、企业、用户等多层面数据和信息资源,为客户提供深度的乳制品行业市场研究报告,以专业的研究方法帮助客户深入的了解乳制品行业,发现投资价值和投资机会,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管理和运营能力。

乳制品行业研究是对一个行业整体情况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包括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的市场容量、行业成长空间和盈利空间、行业演变趋势、行业的成功关键因素、进入退出壁垒、上下游关系等。

二、乳制品行业的现状(一)、乳制品行业市场调研报告内容乳制品行业市场调研报告书主要研究乳制品行业市场经济特性(产能、产量、供需),投资分析(市场现状、市场结构、市场特点等以及区域市场分析)、竞争分析(行业集中度、竞争格局、竞争对手、竞争因素等)、工艺技术发展状况、进出口分析、渠道分析、产业链分析、替代品和互补品分析、行业的主导驱动因素、政策环境、重点企业分析(经营特色、财务分析、竞争力分析)、商业投资风险分析、市场定位及机会分析、以及相关的策略和建议等。

三、乳制品行业发展中的问题2(三)(2、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是加强自身的品牌建设,形成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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