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优势
(一)、深化舆论宣传,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是减轻司法裁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因此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就必须发动群众普遍参与,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的认识、支持、帮助的自觉性。
必须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发放公开信、悬挂横幅、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大力宣传《xx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使人民调解获得依赖并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的目的意义、人民调解员的典型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了解,逐步形成“群众有矛盾、有纠纷不找镇政府,先找调委会的局面。
(二)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各级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纳入对村(居)委的工作考核目标,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
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以督促各级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政策措施、人力、物力、财力是给予支持,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和宣传。
(三)优化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是关系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
我认为应抓好以下两点:一是选聘一些文化素质高、懂政策、懂法律、责任心强、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改善队伍的素质结构,努力造就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熟练掌握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相关的法律政策、能正确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村民加入到调解队伍中;二是强化知识培训。
加大人民调解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xx县、乡分级培训制度,xx县每年要轮训一次人民调解员,乡镇要每月召开一次村(居)调委会主任例会,每年培训人民调解员在两期以上。
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政治,会做群众工作;懂政策,会用政策规定处理民间纠纷;懂法律,会用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法庭审理等方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依法调解是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老百姓对人民调解产生公信力,必须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
一是规范制度。
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学习、定期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工作制度。
二是规范调解。
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
进行调查时一定要公正,取证一定要合法、客观、真实,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
调解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对比较复杂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纠纷要邀请相关人员和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回访,以监督当事人的履行。
三是规范调解文书。
调解文书是依法、公平、公正调解的证据,合法的调解协议书是得到司法保护的基础。
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严密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
(五)、建立“联合调解”,完善民调组织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各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合作,齐抓共管。
积极改革调解组织机构,形成横向网络和纵向网络,构筑横向拓展,纵向延伸,纵横交错、互为一体的大调解格局。
借鉴和推广枫桥及颖上等外地经验,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乡镇综治办、司法所合属办公。
一方面,乡镇要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由综站治、信访、民政、司法、公安、法庭、财政等部门组成。
并成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实行党政班子成员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两委成员包组的工作机制,形成各单位密切配合、互相联动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另一方面,针对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稳妥地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社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努力探索在企事业单位依托工会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行业性、区域性的结合部组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那些跨单位、跨地域的民间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xx县形成一个以村(居)、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干,xx县的人民调解组织运行网络。
再者,由镇联调中心、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调解员组成四级纵向调解网络,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组织体系。
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
(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xx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会、集中培训一次调委会主任;xx县人大每年视察一次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xx县人大常委会作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报告;县政协每年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一次调研。
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工作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五个一”工程。
乡镇党委、人大、政府要从“保一方平安,促经济发展”的高度,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民调组织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调工作的管理,强化责任,严格考核。
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指导他们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民调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工作中还注重善于总结和发现基层民调组织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以点带面,xx县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七)、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报酬。
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办公用品用具和生活补贴的经费到位。
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工作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抓好人民调解的硬件建设,力争使各个调委会都有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齐全的办公桌椅和业务工具书,设立独立规范的调解室,能正常开展业务。
尽快实现调委会标牌、标识、印章、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
设立人民调解专项奖励基金,极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深圳有百姓调解吗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纠纷发生了很多新变化,主要体现在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类型更加多样、调解难度加大三个方面。
”在4月28日上午深圳司法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过去人民调解矛盾纠纷的主体主要是老百姓个人之间的矛盾,现在大量个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
同时,以往纠纷主要表现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等方面。
现在,则呈现出专业性、行业性等特点。
此外,过去的矛盾纠纷基本通过讲情理的方式进行调解。
如今,有很多法律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呈现出量多、标的额大等特点。
那么,面对新时代的新情况,人民调解工作应该如何有效开展呢
对此,刘振宇认为,这需要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专业素质能力,具有与处理复杂矛盾纠纷相适应的政策水平、法律素养和知识储备。
人民调解工作要本着群众的事群众办、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矛盾不上交,真正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刘振宇具体介绍说,“面对新时代矛盾纠纷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首先,我们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
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把“枫桥经验”精神贯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遵循,在新形势下不断发展创新。
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好《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职业道德和调解技能。
三是进一步完善调解体制机制。
充分运用并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在不同类型的调解组织之间要建立联调联动联防机制。
四是要准确把握新时代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
在总结以往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得到更快捷、更普惠、更优质的调解服务。
”
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包括哪些
社区综治站是街道综治办的参谋和助手,具体负责本社区及企业的平安创建和综治工作。
其主要职责任务是:1、法制宣传。
结合形势和任务,充分利用会议、板报、有线广播、宣传橱窗等,进行常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2、治安防范。
全面落实社会治安基础防范各项措施,积极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在辖区组织治安巡逻,落实防范措施;3、民间纠纷调解。
学习推广“枫桥经验”,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治保调解组织作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事宜,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4、归正人员帮教。
建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责任人,对归正人员、失足青少年、监外人员等,要认真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做到有人管、不失控;5、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认真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出租私房和用工单位的治安管理责任,定期组织清查“三无”人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6、无毒害社区创建。
加大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力度,坚持禁吸、禁种、禁制并举防毒品的蔓延和危害,确保无涉毒人员;7、消防及安全生产。
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和生产责任事故;8、场所特业管理。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旅馆等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疏导、化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9、协助公安政法机关办案。
主动配合协助政法机关在本辖区内开展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和开展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和反邪教等工作;10、及时办理上级交办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关于枫桥变化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有一个和谐稳定、邻里和睦相处的社会环境。
而要创造这么一个环境,除了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外,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要做好人民调解。
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各类矛盾。
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利益主体多元化,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工程中自然而然被赋予了非同寻常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方面。
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前提下。
互相谅解,自己解决矛盾纠纷,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是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要求。
人民调解把大量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即方便群众,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人民调解还通过调解纠纷,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符合先进文化发展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历史传统,经历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调解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之外解决社会纠纷的有效方法,受到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学习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并结合他们本国的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加以发展。
如挪威制定了《纠纷解决法》、日本颁布了《民事调解法》、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欧盟目前正在制定一部适用于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
由此可见,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方法之一,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
历经几千年,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依然存在,而且纠纷的特点更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潜伏性。
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些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共建和谐,减少上访及刑事犯罪,从而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作用,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963年,诸暨市枫桥镇创建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少捕人,治安好”的枫桥经验。
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
经过43年的试点、推广,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新时期枫桥经验,其内涵都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地解决。
因此,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人与人之间,特别是农村的邻里之间在生活、生产和工作当中没有矛盾、不发生纠纷是不现实的,发生了矛盾和纠纷也并不可怕。
关键是要通过调解,互相谅解,求和,化解矛盾,促进团结。
× 村一位近80岁的老妇陈某,早年丧偶,生有三个儿子,在成家后各自单过,他们关系可谓是:一家亲人,四方邻里。
后因涉及拆迁,三个儿子为其母的房屋安置和赡养问题发生纠纷。
村调委会和街道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双方当事人也多次提出要到法院打官司。
可调解人员总是笑着对他们说“打官司是你们的权利,我们无权干扰,不管你们是通过调解,还是诉讼,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双方纠纷,如果母子、弟兄对簿公堂,今后见面还有笑脸吗
老人多次来乡司法所,村调解主任总是陪扶进来,司法所的同志一边端水泡茶,一边说理劝导,经过街道、村二级调解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他们终于感动了、理解了、和好了,一起难解的家庭纠纷,二级调解组织先后调解了近10次,经过1个半月,终于圆满解决,弟兄几个两次到调解员家上门致谢。
****同志指出:“依法治国要与依德治国相结合”,依德治国就是要以讲道德、讲文明、讲团结、讲和气的氛围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
但是近年来,某些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为了减少信访案件和重复、越级上访量,确保考核不扣分,乌纱不受潮,存在着一个误区,在调处纠纷、处理农民各类信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是采取简单化和有意识地把纠纷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引导他们对簿公堂,当然从工作程序上来讲也是合法的,同时也履行了职责,但仔细想想,农村邻居两家,或兄弟两个、或父子两代、或同宗亲友为了一道墙、一间房、一块地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家里放着一份判决书,那可要伤害多少人的心,结多少年的冤。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时常需要呕心沥血。
今年六月四日下午四点,“叮铃铃”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正在值班的古城司法所赵允辉同志拿起电话。
原来是水海村村支书赵开厚打来的,“你们司法所快来人,我村水东组赵东喜放火烧麦茬烧死赵开叶家1000棵杨树苗,眼看就要发生流血事件,你们快来。
”赵允辉挂上电话向刘继红所长简要地汇报一下,两人骑摩托车迅速赶往现场。
双方纠集各自家族几十人在现场吵吵嚷嚷,剑拔弩张,眼看一场械斗就要发生。
刘所长一下摩托车就大声喊:“大家千万不要干傻事,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触犯法律要受到制裁的,你们双方要相信,司法所是会公正地处理这起纠纷的
”看到双方情绪稳定下来,司法所同志经过了解才知,原来赵东喜与赵开叶两户是同村邻居,双方在本小组南有一块名叫“金地”的承包地是相连的,赵东喜种的是小麦,赵开叶育的意杨树苗。
赵东喜用大型联合收割机收的小麦,由于麦茬较深,就放火烧麦茬。
由于突然起风,火借风势,两三米的火苗飞窜,救不下来,烧毁了相邻地界赵开叶的意杨树苗,造成1000多棵树苗受损。
一个要赔,一个不愿赔,双方家族人员又掺合进来,人多嘴杂,矛盾越来越大
司法所同志及时收集证据,又找来村干部及双方信得过的家族代表,陪着司法所刘继红、赵允辉两位同志到地里一棵一颗核对损毁的小树苗数字。
由于树苗地密不透风,人在树苗地一时就汗流浃背。
两人没有说一句怨言,认真核对出的数字,1382棵。
刘所长又通知来林业站技术员张来权。
张来权核出了具体的钱款数。
通过深入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自愿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
双方签好字已是夜里十一点了。
第二天,司法所的两位同志又骑车到现场回访,看到双方和好如初。
赵东喜正用抽水机从机井里抽水帮赵开叶浇地呢。
双方看到他们,都赶紧跑过来,一把握住刘所长的手说:“谢谢你们了,没有你们及时感到,我们两家早就家败了。
”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在调解矛盾纠纷、融洽社会关系、打造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机制,发挥了独特作用。
它与“对簿公堂”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后遗症小”的优势,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无讼为贵、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社会心理和民族传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那么如何才能做好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呢
一是要提高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人民调解制度始于1954年,1982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9年国务院出台了《人民调解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
历经几代人的努力,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消除阻碍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而人民调解在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创造浓厚的法治氛围、营造融洽的社会关系、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的具体要求。
所以,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来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二是要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局限于村、居和乡镇街道建立。
而目前村、居和乡镇街道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基本上没有专职调解员,大部分调解员都是村、居和乡镇街道的干部兼任。
一些企业和市场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由于多方面因素不能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作用。
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调解组织都是挂牌调委会,名存实亡。
因此,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
村、居和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组织要设立专职调解员,村、居小组和企业、市场一般以建立调解小组和设立调解联络员为妥。
三是要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目前运行的调解机制大部分是纠纷当事人上门请求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工作程序还存在着被动状态。
为此,乡镇街道应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本辖区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进行排摸、梳理、分流,并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调解方案,其中:重特大事件提交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落实专职调解员调解;可能发生的预见性事件,由村、居调解组织进一步排摸,把握深层次信息,提出化解矛盾意见,为上级决策发挥参谋作用;一般性的纠纷,由村调解组织、村民小组、企业、市场调解小组或调解联络员调处解决。
四是要建立横向联合调解机制。
农村的一些纠纷除了本村、本组邻里之间发生的以外,还有一些纠份一方当事人涉及外村、外乡镇或本辖区以外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这些异地纠纷往往比较疑难和复杂,也容易引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
因此,要建立横向联合调解机制,纠纷发生后立即启动联合调解机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和做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五是要提高调解员素质,树立为民服务宗旨。
素质偏低是目前调解组织、调解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基层的各类矛盾纠纷、信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也明显增多,而且具有更广泛性、复杂性和潜伏性。
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是形势的需要,也是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需要,只有懂政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才能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只有懂政策,有较高政策水平,才能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只有懂法律,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用法律、法规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群体性事件。
所以要加强学习,积极组织各种业务培训,提高为民服务质量和调处各类纠纷的本领。
六是要落实调解经费,加强硬件建设。
目前,调解经费不足、硬件设施简陋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的调解工作。
因此,基层政府要确保调解经费的落实,有条件地配备传真机、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等基本设施。
同时还要制定激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把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做好做实。
如何有效排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严防碰头叠加,交叉感染 蔓延升级
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关键是要各岗位扮好指导员、消防员、辅导员、医护员角色,充分发挥各自的工作职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我县司法局行政工作的最大追求。
做好法制宣传“指导员”工作。
依托法律六进,在广、细、活、实上下功夫,高度重视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引导力和感染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今年以来,在校生、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投入普法学习,基本上实现“三个一”:即一镇一个法律咨询站,一村一个法律明白人,一户一份法律宣传资料。
做好人民调解“消防员”工作。
继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坚决防止各类矛盾碰头叠加、交叉感染、蔓延升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坚持抓早抓小、就地解决,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不断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便民功能,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做好社矫安帮“辅导员”工作。
在工作中从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创新社矫安帮手段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让刑释解教人员有机会、有希望、有尊严地融入社会,确保矫正人员不发生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现象。
做好法律援助“医护员”工作。
降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门槛,拓宽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
目前,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案件零差错、零事故、零投诉,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务377件,法律援助案件184件,为当事人和企事业机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9000余万。
只有做好指导员、消防员、辅导员、医护员四角色工作,走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新路子,才能更好地建设平安、和谐、法治社会。
寻求09年度,令人感动的人物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化实践与启示本课题组按照省委党校20XX年秋季进修2班教学计划,围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与发展,全面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与水平”这一课题,在绍兴诸暨市调研的基础上,于10月9日至12日赴XX区、XX县进行专题调研。
先后在XX县余村,XX区和孚镇及荻港村,XX区法院等单位展开学习调研活动,并在XX区法院参加由XX区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新时代XX发展实践“枫桥经验”座谈会。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现代法治文明已经在新时代社会群体中留下深刻的法律印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展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发展,为此,我们专门选取XX政法机关和乡村基层的实践探索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总结成功的经验,分析面临的挑战,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XX法治化实践XX市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始终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善于应用法治思维,立足于源头防范和管控,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探索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在实践中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和可行的经验做法,努力打造新时代的“枫桥经验”。
(一)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化解模式XX市积极构筑“点线面”结合的大调解模式,形成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和县(区)镇乡三级联动的局面。
XX区政法委牵头成立实体化运作的全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法院、公安、司法、建设、劳动人事等部门派员驻中心参与纠纷化解,并在各乡镇设立了调解分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直接受理或指导调处全区范
调解组织三级调解网络是什么意思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遍布全国城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体系,形成了城乡村(居)民委员会设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设调解小组,每十户设一名调解委员或纠纷信息员,调解组织基本形成镇(街)调委会、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的三级调解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