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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训轮换指导员心得体会

时间:2014-10-06 15:01

武警累不累、每天都干什么

详细点。

不论是武警部队还是解放军部队,都是由制定的训练大纲,强度都是一样的。

但是具体的情况,如果说那个兵种更轻松的话,那就是要看是具体的分工了,后勤部门的训练肯定要低一些了。

有句话是:“紧步兵、松炮兵、稀稀拉拉后勤兵。

”虽然有点绝对了,但是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总的来说武警比陆军更苦更累。

主要是看是什么武警,武警包括太多了,特警相当苦,其后是机动武警、,其它的武警稍好些。

武警部队的训练大纲也是由制定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年终有年终考核。

新兵连的时候训练基本上都是一样的,要进行诸如队列、体能、枪械、射击等的训练,现在新兵一般的集训时间适两个月左右了,下连队后你也会被分到不同的部队,但是不管你被分到了哪里,一般来说训练都是差不多的。

要进行的训练有不少都是要进行年终考核的,要进行的科目也就是枪械、体能之类的,比如射击、越野跑等等。

另外还有像擒拿以及相关的配套练习等等,我有个在武警部队的朋友以前写信给我说起那配套练习一天天的摔的迷迷糊糊的,可见部队的训练还是很严格的。

在新兵连主要训练:队列、擒敌、战术、体能队列包括:单兵队列、班队列、三班四哨擒敌:包括姿势与步伐、拳法、腿法、防击打技术、还有擒敌拳战术:主要训练的是单兵战术,其中包括:卧倒:持枪卧倒、端枪卧到;运动姿势:低姿匍伏、匍伏、侧身匍伏,、侧身匍伏、滚进(停止间滚进和行进间滚进)体能:包括、、蛙跳、俯卧撑、单腿伸登、组合体能练习等在部队你要注意的是:部队最讲究的是服从再服从

即使上级或班长的的命令是错误的你也不能当面顶撞,先执行,等执行完以后在向上级或班长反映。

其次就是要尊重上级、班长和老兵。

新兵训练一般2个多月,主要是队列训练、,大部分时间是用来队列训练,主要包括稍息、立正、原地间转法、齐步正步跑步等等,一般部队以后开始,主要包括单双杆、5000米跑等等,当然也会辅助一些其他的训练,例如军体拳、俯卧撑之类。

另外对于新兵来说,叠好军被也是非常重要的,往往是新兵连的第一道难关,这也是训练内容之一;白天充实的训练累得够呛,但夜间短促的哨音常常会打搅到新兵同志的好梦,为了训练应急能力,这也是必不可少的

(当然双休日还是会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呵呵

听起来是不是不太爽哪

不过新兵连真的很有意思

让人怀念一辈子,当然不同的部队会不太一样,可能还有针对专业的训练,不过越是“苦难”的新兵连就越能给你最深刻美好的回忆

苦练杀敌本领的全句是什么?就是部队里的口号,知道的说下,谢谢

我是军人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决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武警部队义务兵年终总结范文

时光飞逝,转眼间入伍已有一年。

回顾历程,往事一幕幕,其中欢乐、悲伤、辛酸苦辣,无不见证着我的成长。

看看此刻的我,豆腐块般的被子,健壮的身体,性格也较以前开朗了许多,人也变得更加稳重成熟。

细想来,前日子里受得那些苦和累到也值得。

以下是对自己入伍一年工作的总结和感言,敬请领导指正。

思想 当兵一年,思想上的变化很大。

记忆中,从新兵连起便经常喊这样一句话,“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

短短20余字,一年的军旅生涯使我有了更深的体会,当兵习武不仅仅是为了尽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一种责任和使命。

政治教育不仅仅让我认识到了违纪犯罪的危害和应受惩罚,更多的是对人性的一种激励,使我的思想境界不断得以提高,培养了自己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

作为一名党员,我热爱自己的党和国家。

党员的模范带头意识时刻储存在我的脑海中,为人民服务是我军的宗旨,献身国防事业的历史使命更是一副重担压在身上。

我是人民子弟兵的一员,我要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为青春增添喝彩,我要时刻牢记部队条令条例。

作风 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是我军战斗力的一个重要保证。

从新兵连开始,整理内务,打扫卫生,队列训练,专业学习,点点滴滴,时刻考验着每个人的意志力和体力。

5000米的长跑,每天整齐的来回队列,统一整齐化的内务摆放及整理,无形中的各种约束,考验了“忍”,锻炼了“勤”,激发了不服输不轻言放弃的性格,增强了团队合作意识,养成了种种良好的习惯和作风。

所有的这些,都被我称之为财富。

当我怀着一颗积极的心态时,我会发现,部队就是一个巨大的宝藏,一个练就钢铁的大熔炉。

明白了这些,在平常的训练和工作中,我便更加认真和用心。

叠被子是注重细节的体现,跑步是锻炼身体,增强毅力……作风在纪律的约束下,一点点成长和进步。

学习 来到基地学习的那一刻,我便对自己说过这样一句话,我要取得优异成绩,我要争当优秀学兵。

作为大学生,我不能给自己丢脸,作为部队一员,我不能给我单位丢人。

强烈的责任意识带给我的是一种压力,这种压力迫使我每天去认真地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

在学习的过程中,时常听到这样一句话“科技强军”。

信息化的今天,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不断更新,落后就要被淘汰。

新装备的研制使用要求我们必须要提高知识水平。

所以我更加懂得珍惜这次学习机会。

只有牢牢的将知识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样才不会在知识爆炸的洪流中失去自主。

心态 人是为了责任而活。

既然当了兵,身上便多了一份责任。

因此,做事情的时候我时常考虑到我是一个兵。

在外面,工作不如意时我可以闹闹情绪,或者和别人吵上一架。

但是在部队,尽管工作和生活中也有一些不如意的事,更多的我学会了忍。

因为这是一个纪律严明组织。

“这是为了锻炼自己”。

入伍到现在,说过最多的应该是这句话了。

这仅是一种安慰

一种自嘲

或许本该如此。

每次遇到困难,我便对自己说,当成一种锻炼。

带着这种心态,我顺顺利利度过了一年,而工作上也有了突出表现,这一切得益于这句“这是为了锻炼自己”。

工作 (一)在基地学习的前段日子,我曾是班长。

尽管这是一个羞涩的回忆,但我仍要提起这件往事。

因为我觉得自己尽心尽力,而那些做错了的也将铭记于心,时刻提醒着我。

班长一职,可以说是到基地后我的第一份工作经历。

新兵连相信每个人都有深刻的体会。

带兵班长的一言一行给人的影响最深。

每当夜深人静的时候,我便会想起我的新兵连的班长。

苦笑。

严格上他算不上是一个合格的班长。

教育片看多了,科学带兵一直盘踞在我脑海。

苦涩的经历使我更加想成为一名班长,因为我要当出色的班长。

很庆幸自己来的基地训练,更加庆幸自己成为了班长。

因为第一次当班长,所以不想留下遗憾。

为了得到大家认可,完成上面交给的各项任务。

我常常将工作埋在心里,遇到一些问题便虚心向别人请教。

可是因为其他原因和战友的不团结,最终我们班散了。

(二)来到三班,我把自己当做普通一员,我只想做好自己。

可是作为一名战士,我忘不了集体荣誉感。

有段时间队里强抓体能,但我班有部分人体能不达标。

为了自己也为了集体。

在宿舍,在训练场上,我一人单挑多人。

别人做一个俯卧撑,我两个,别人两个人总数和我一个人比。

那段日子,我被人称为傻子。

有时我觉得自己都坚持不住了,但是当我看到刚被带起得训练热情。

我咬咬牙对自己说,这是对自己的挑战。

荣誉。

当全班体能都达标时,我笑了,也松了一口气。

世界是公平的。

因为那段日子的刻苦训练,在不久我队举行的体能比赛中,我仰卧起坐,俯卧撑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三)在基地感触最深的是成为板报组组长。

说实话,这是一个辛苦活,是一个重担,因为我们争得是荣誉,名次。

庆幸的是我们最终不负众望,经过努力,我们板报组取得了两次第一名,一次第二名,一次第三名的好成绩。

在此我感谢我的战友以及教导员和个骨干的指导和关心。

以下是在板报组的一些体会。

板报注重的是团队合作。

首先要分工明确。

每次出板报前,我便会将板报组成员聚到一起,简单交待一下板报主题及任务,接着便将人员分开行动。

一个人找图片,一个人找素材,两个人洗板报,而我则负责设计板式。

因为分工明确,所以我们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的组织行动起来。

其次工作时,要有一定的细心和耐心。

出版报无论是画图还是写字,首先便是认真,版面一定要干净整洁。

形象代表一个人外表,板报的干净整洁给人一种愉悦感,同时也代表着工作态度。

出版报,熬夜是难以避免的,有时时间紧任务重,往往一次性熬两个通宵。

因此在与疲劳作战的同时,一方面鼓励身边的战友,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注意力。

在苦在累质量不能下降。

再次便是结尾的检查。

每次出完板报,首先要做的便是整理版面,其次便是检查错别字。

正是因为做好了以上三步,所以我们才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基地学习中工作任务列表 1、多次到柳川园,机关帮忙打扫卫生 2、参与苗子生军校考试执勤保障任务 3、参与地方公路队队列培训任务 4、参与苗子生走后卫生整理任务 5、组织队里学习自己写的心态决定一切的文章 6、参加读书活动月,写了一篇《平凡的世界》读后感 7、在大队组织的体能竞赛中,俯卧撑、仰卧起坐在队里排名第一第三 8、保密专题板报在基地评比中获得一等奖 9、节能攻坚,军营行动板报在基地评比中获得三等奖 10、学国策,树新风板报在基地评比中获得一等奖 11、学习贯彻新条令板报展评荣获二等奖 今后计划 一年的学习和工作使我不断成熟和进步,同时也使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

在余下的这段日子里,临近毕业,我要加强本专业的学习,认真做好复习,争取取得好成绩。

同时也要加强体能训练。

在学习的同时也要把身体素质提高上去。

劳动法规定一周上多少天班

参考资料:

工龄二十一年和二十四年有区别

根据这个是可以的

第十五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下面是条例的全文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 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 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 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 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 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 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 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 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 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 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 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 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 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 层工作经历。

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 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 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 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 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 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 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 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 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 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 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 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 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 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 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 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 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 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 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 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 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 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 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 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

个别 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 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 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 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 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 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 培 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 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 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 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 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 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 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 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

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 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 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 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 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 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 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 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 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 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 籍任职。

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 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 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 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 三个月内予以审批。

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 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 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 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 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 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 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 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 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 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 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 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 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 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 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 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 务院规定。

工资是按照正常退休递减的,提前一年递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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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提前退休享受正常退休待遇怎么理解

一、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

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二、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一)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全额发给。

(二)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根据不同工龄按以下比例计发:1.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的比例计发;2.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的比例计发;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的比例计发;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的比例计发;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计发。

以下是相关法律:第十五章 退 休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下面是条例的全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七) 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职务升降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

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三)转换职位任职的;(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一)转换职位任职的;(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五)退休的;(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 培 训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 流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

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 回 避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

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 休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章 附 则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部队新兵下连板报标题

80度的集体大转弯?3月21日,武警北京总队十五支队新兵三中队五班长林志江搞了一次思想调查:本班10名新战士6名明确表示下连分配首先考虑去机关,2名想去机关但思想有顾虑的新兵违心表示“愿下基层”,明确表示到基层的只有2人。

当天,机关来挑选兵员,新兵丁锐同时被3个单位看中,警勤中队选他当公务员,通信股选他去参加通信兵集训,保密室选他去当保密员,一下子成了“香饽饽”,让梦寐以求到机关的几名战友羡慕不已。

不料丁锐却婉言谢绝了,表示自己愿意到基层。

次日,林班长又进行了一次小调查,结果10名新战士有9名要求到基层,只有1名想去机关。

新兵态度为何来了180度的集体大转弯?原来,丁锐“拒选”后,新兵大队就此进行了一场热烈的辩论,从而澄清了新兵观念上的迷雾。

基层真的苦吗?“现在的部队,冬有暖气,夏有空调,学习有电脑,健身有器材……”江西高安籍新兵黄羿说,“部队条件比家里好得多,吃得好、住得好、玩得好,分到哪里都一样。

”新训大队军需助理员牟振平说:“支队‘四项基本设施’齐全配套,实行规范化管理,连队之间没有什么差别。

训练强度最大的特勤中队,支队还单独增加伙食费补助呢。

”机关兵真的“舒服”吗?新兵三中队班长赵林凡,去年清编时从机关一名公务员到八中队当了一名普通战士,却没有丝毫“被贬”的感觉,他说:“我的亲身体会是基层条件很好,机关兵工作同样辛苦,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优越’。

”下连后,他踏踏实实干工作,深受中队信任,还当上了新兵连班长。

据新训大队长迟春庆介绍:部队编制体制调整后,机关公勤兵实行了双向管理,以往机关兵的“特权”没有了,兵员实力都在警通中队或勤务汽车中队,同样要严格落实操课和一日生活制度。

到机关上班时中队要开勤务派遣单,回队时机关负责人在回执单上签字。

另外,公勤人员要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每年老兵退伍后都要补充到基层上哨。

现在,已经没有了机关兵的概念。

有无“近水楼台”?据了解,这个支队在关心基层官兵生活成才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

干部部门在保送入学、确定学员苗子等方面优先考虑一线基层官兵。

组织部门在立功受奖方面首先考虑照顾基层,今年两会安全警卫工作总结时,6个立功名额全部给了基层一线官兵。

作训部门在执勤、处突、训练、比武等方面首先考虑给基层官兵创造条件……父母的“关心”对不对?新战士张振焱的父母在家信中写道:“得知你要到基层,我们都很欣慰。

爸妈以前对部队不了解,到处托关系想让你下连能到机关,找一个舒服的岗位。

就像你在信中说的那样,如果纯粹为了贪图安逸,又何必把你送到部队呢!你到部队就是为了得到锻炼,尽快成长进步,现在知道是我们错了。

基层才是你施展才华的舞台,实现梦想的天地……”要求到基层是赶时髦?大学生新兵、通信兵选拔考试的“状元”别强下连前却犹豫了。

他的愿望是去机关,可见战友都积极要求去基层,担心战友们会瞧不起自己,于是也“主动要求”下中队。

入伍前是计算机专业在校大学生的李小明对此事却有不同看法:“部队好比一台电脑,每名官兵就是这台电脑里的一个元部件,有的是中央处理器,有的是贮存器,有的则是键盘,大家都在发挥不同的作用。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部队这部‘电脑’才能以最佳状态运行。

”新战士晏鑫在讨论时说:“因为年龄和阅历等原因,我们对自己的认识还不全面。

新训三个月中,新训干部骨干对我们的优缺点都很清楚,我们适合干什么,他们都会有一个准确的定位。

再说,部队的每个岗位都需要人,到哪里、干什么,听从组织安排吧,我相信组织。

”问卷调查显示:新兵大队300多名新兵中,下队分配选择“到基层”占70.6%,“到机关”占12%,“到最艰苦的地方”占7.4%,“到最适合自己的地方”占10%。

可以看出,自觉到一线,主动下基层已成为新战士的共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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