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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8-12-19 04: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什么感想600字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感想颇多。

为保 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

责任法列举了 11 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 侵权行为类型。

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 由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 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侵权 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 损害赔偿。

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 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用了 “严 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学习体会

学习侵权责任法体会一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具有同等的地位,侵权责任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依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当由全国人大制定。

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涉嫌越权。

  附: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义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实施将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发生重大的影响。

第一,它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初见雏形。

第二,增强社会的权利意识。

第三,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

第四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化。

《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对整个侵权责任的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尤其是在很多制度上有所创新。

比如说,在法律里第一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规定了同命同价的原则。

这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确实起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还有像医疗损害赔偿的问题、环境污染的问题、产品缺陷的问题、召回制度等,这些问题都是在侵权领域里这么多学者研究以后得到的共识,这在立法上得以规定,对中国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且这样的一部立法,更重要的是彰显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同时也强化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我想作为一个正义社会来说,确实需要对权利有维护有保护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应该说这部立法起到这样的作用。

为什么要制定侵权责任法?有民法通则了还不够吗

侵权行为虽然在民法体系中有间接性的规定,但是还不完善,且侵权行为责任体系相当庞大,民法不足以囊括,单独制定对维护受害方是很有保障的

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又一个被司考压迫的同学出现了...没人总结这些的,能给你的建议就是直接背侵权法,反正条文又不多,剩下的司法解释和法律都不是一个位阶,然后侵权法又是新法,和它冲突的就是被废止或修正的

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

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

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

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

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

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

  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

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

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

但是,在特殊侵权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形式。

由于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又有多数人责任。

在多数人责任中,又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

  (一)连带责任  所谓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

加害人之间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

  我国侵权法在数人侵权行为的规则上非常有中国特色。

  首先,《侵权责任法》从“共同”这两个字上区分了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第8条的“共同”应当理解为主观的共同联系。

  其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

我国《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抗辩事由方面,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抗辩事由。

  第三,吸取欧洲私法一体化进程中取得的最新经验,第11条规定了累积的因果关系(也有学者译为并存原因、原因力竞合等)。

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它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致害行为,各个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外也可能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部分的因果关系,又称共同的因果关系,指数人实施分别侵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由加害人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实际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

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发生了分离,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可能使行为人之外的人承担责任,责任主体不一定是直接的行为人。

补充责任是一种第二顺序的责任。

第二,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

第三,补充责任大多是一种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相应的责任  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多个条款中,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第一,相应责任一般是对外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第二,相应的责任也可能是对外应负的责任份额。

第三,相应的责任常常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定。

  相应的补充责任,首先应当确定相应的份额,如果需补充范围超过相应份额的,以相应份额为准;其次,如果需要补充范围小于相应份额的,以实际需要补充的份额为准;再次,需要确定在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应当承担多大的相应责任。

  (五)补偿责任  所谓补偿责任,通常是指在侵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依法由其向受害人承担的适当的补偿责任。

所谓公平责任,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

补偿责任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偿责任主要是一种公平责任。

第二,补偿责任的责任范围是有限制的。

第三,补偿责任主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43条“关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第59条“关于医疗领域产品责任的连带责任”、第68条“关于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第83条“关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动物致害的责任”等四个条文中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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