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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7-06-24 0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什么感想600字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感想颇多。

为保 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

责任法列举了 11 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 侵权行为类型。

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 由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 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侵权 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 损害赔偿。

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 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用了 “严 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义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实施将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发生重大的影响。

第一,它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初见雏形。

第二,增强社会的权利意识。

第三,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

第四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化。

《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对整个侵权责任的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尤其是在很多制度上有所创新。

比如说,在法律里第一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规定了同命同价的原则。

这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确实起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还有像医疗损害赔偿的问题、环境污染的问题、产品缺陷的问题、召回制度等,这些问题都是在侵权领域里这么多学者研究以后得到的共识,这在立法上得以规定,对中国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且这样的一部立法,更重要的是彰显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同时也强化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我想作为一个正义社会来说,确实需要对权利有维护有保护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应该说这部立法起到这样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侵权行为虽然在民法体系中有间接性的规定,但是还不完善,且侵权行为责任体系相当庞大,民法不足以囊括,单独制定对维护受害方是很有保障的

侵权责任法 案例分析

1、张某家在一小区的一楼,家门前有一100多平方米的私家花园。

一天,邻居4岁的小华在没有监护人照看的情况下,到张某家玩耍。

期间张某家养的狗将正在玩耍的小华咬伤。

究竟谁应承担小华因被狗咬伤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呢

  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可以成为责任主体。

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在特别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遗弃动物或者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更为严格的责任,不得免除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小华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因小华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狗咬,所以小华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小华的父母也因此不承担责任。

      2、某日,陈某经过一幢七层高的住宅楼,突然被不知从哪一层楼扔出的酒瓶击中头部,造成头部流血受伤。

但陈某始终不知道具体是哪一住户扔出的酒瓶砸伤了自己,于是将整幢楼的住户都告上法庭,要求6个住户(除一楼以外)共同赔偿自己由此支付的医疗费等。

陈某有依据吗

  分析:陈某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  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是基于公平考虑,而不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确定,适用的是补偿责任。

  这样的案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需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  偿。

被侵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个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全部的损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

但是,建筑使用人支付补偿款后,如果发现了真正加害人的,  可以向真正的加害人进行追偿。

《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损害,制止人们高空抛物。

  3、吴某携带现金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当他在营业厅的写字台填写汇款单时,一男子在其身后窥视。

吴某填单完毕,即到三号柜台办理汇款手续。

由于银行营业厅的柜台前设置了“一米线”,但窥视吴某的人却进入“一米线”内并站在吴某身侧,此行为并没有引起银行  值班保安人员的注意和制止。

就在吴某将钱交给柜台内的工作人员时,此人从吴某左侧手  抢夺钱袋,吴某紧抓钱袋反抗,抢钱人向吴某腹部连刺几刀后逃离现场。

吴某因此受伤,  携带的现金也没有了,他可以向银行要求赔偿吗

  分析:  吴某可以向银行要求赔偿。

商业银行的营业厅,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场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规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在营业厅内预先安装必需的安全防范设施,安排保安人员,预防和尽可能避免不法侵害的发生,为客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

但在本案中,当抢  钱人越过“一米线”时,值班保安人员并没有注意,更没有予以制止,因此对于吴某的损失  具有一定的过错,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商业银行属于封闭性的经营场所,商业银行对于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负有安全保障义  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客户损害的情形下,如果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法学习体会

学习侵权责任法体会一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具有同等的地位,侵权责任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依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当由全国人大制定。

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涉嫌越权。

  附: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仅仅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即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况。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①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体现在民通126条)② 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A) 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④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3) 适用的注意事项①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② 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③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

被侵权责任法废止的法条有哪些?

又一个被司考压迫的同学出现了...没人总结这些的,能给你的建议就是直接背侵权法,反正条文又不多,剩下的司法解释和法律都不是一个位阶,然后侵权法又是新法,和它冲突的就是被废止或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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