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责是政府纠错问责机制一种对吗
基层需要给予容错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征地拆迁、基层治理探索实践等方面。
建立容错机制,应当体现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和保护创新,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不搞“秋后算账”;二是建立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只有明责确责才能容错容误;三是健全申诉救济机制,科学认证和判定个人责任,避免一些错判。
四是做好澄清工作,严格追究打击报复行为,客观公正评价和保护干部。
五是对于基层的大胆突破,上一级要敢于替下一级承担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是尽职免责 还是株连九族
当然是尽职负责,但出了生产安全事故,你如何能体现你尽职了呢
工程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没有查验上诉资料并记录造成不知情,肯定不能免责。
但比如上游供货商伪造合格资料造成你们不知情,这就是另外一说了。
如何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明确地方党委府领导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
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
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
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
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四)健全责任考核机制。
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
完善考核制度,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
各级政府要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
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
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
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是指什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六种失职失责情形实行终身问责,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是指在前五项规定之外的应当问责的情形,比如:党的政策或行政规定应问责情形、法律法规定规定的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形、具有问责权的机关认为有必要问责的情形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