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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庭审心得体会受贿罪

时间:2020-05-19 11:08

求法院旁听感想

受贿罪庭审,家人到场人数一般情况下不会受限制的。

《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求一篇庭审观摩的感想

参加庭审观摩的几点体会今天上午,我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未遂)案件的庭审观摩,案情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某有不正当,便一直怀恨在心,200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本村有一户人家办丧事,被告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将一同去帮该户人家做饭,便劝其妻不要去并与妻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又去被害人家劝被害人也不要去,但被害人的态度傲慢,反而说出一些风凉话,从而急起被告的怒火,遂从地上捡起一块直径十多公分的石头,朝向被害人的头部砸去,在趁被害人的手从口袋里掏东西时,被告人再次用力用石头砸向其头部,致被害人倒地,接着被告人再次用石头砸向倒在地上的被害人的头部,便逃离现场,后被害人被过往群众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后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重伤。

通过参加庭审观摩,体会颇多。

体会之一、熟悉了完整的的程序。

从7月12日到公诉科报到以来,虽然也参加了几次庭审的记录工作,对庭审的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但从庭审的规范程度,审判、公诉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工作经验来说,今天的庭审效果是最好的,对我来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路作用,为下步即将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体会之二、对被告人家庭感到惋惜,为的处境感到担忧。

庭审开始前,我看到两个年龄相差不大、身材瘦小、皮肤黝黑、衣衫褴褛、低声抽泣的小女孩,流露出孤立、无助眼神,含着眼泪看着坐在被告席上的父亲的背影,两眼不时向审判台和公诉席和辩护人望去,乞求能听到有利于自己父亲的声音,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妻子紧紧地抱住即将走上囚车的丈夫,,丈夫上车后,她发疯似的拼命追赶着飞速行驶的囚车,那种伤感的离别场面真是令人惨不忍睹。

此至现在,同情、惋惜等情绪一直笼罩着我的心:我痛惜被告人,只要三十多岁,年轻力壮,在农村来说是全家顶梁柱的他为什么行事鲁莽、意气用事,不想想自己的老婆和未成年的孩子而一意孤行走上犯罪道路。

我更对农村、儿童现象感到种种担忧,这一现象在我国广大农村领域的客观存在也是本案的发生的原因之一。

本案的被告人长期在外打工,其妻子带着两孩子在家耕种农田,料理家务,照顾双方年迈的双亲,体力上超负荷的工作,晚上常常一个人,委屈、烦恼无处诉说,情感缺失,如出现在自己艰难的时候,有异性主动关心照顾,很容易造成感情上出轨,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也不例外,所以我们对出现这种现象也没有太多的理由对她们进行责难和谴责。

如当囚车开走后,被告人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一起跪在审判法官面前,当着许多人的面承认自己与被害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自己及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乞求法官从轻发落,在男女不正当关系在古今中外羞于见人、难以启齿的情形下,被告人的妻子毅然不顾自己的尊严主动暴露自己的隐私为自己的丈夫求情,我们凭什么理由认为留守的妻子与自己丈夫没有感情,凭什么理由认为她们对自己的家庭没有责任心,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社会体制问题,是农村农民的生存现状问题,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种种的担忧,并期待政府能正视这些严峻的现实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体会之三、被害人过错应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

本案是一起由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

本案的被害人过错有二。

一是与被告人的妻子通奸,在双方终结不正当关系后,还出现骚扰现象。

二是当被告人与谈话时,对被告人不屑一顾,且说一些难以入耳的话,从而激发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想想没有被害人的过错,就不可能造成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受伤,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可能造成妻离子散、身陷囹圄的恶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罪不可赦,但被害人的过错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应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但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把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这与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行为实施正确定罪量刑的要求不相适应。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过错在处理案件是做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但由于法官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对哪些情节是酌定量刑情节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在案件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此地的判决与彼地的判决不一致的情况,造成适应法律的不统一。

其次,在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在量刑时如果仅仅做为酌定情节,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考虑,难免会与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相冲突,判决的结果很难让被告人心服口服,甚至会引发被告人的逆反心理,从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因此,应把被害人的过错做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尽可能地把那些较为定型的酌定情节予以明示,成为法定情节,便于司法机关统一遵守,正确量刑。

同样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但我期待并相信法院最终会做出公正的、令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判决的。

法庭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

1999年5月19日20时左右,罪犯张显明因肺病咳血被同监犯人班长李某和另一名犯人背到一分监区办公室,并向当班分监区长王殿波报告。

王殿波请示值班领导刘玉生同意后,与卫生干事薄昕涛及犯人李某将罪犯张显明送到鸡西市医院治疗。

当晚在鸡西市医院王殿波又将原一分监区长孙宏军找到医院协助处理。

孙宏军到医院后,又打电话通知了张显明的哥哥王孝成等人到医院协助处理。

  当晚,在王孝成的邀请下,王殿波、孙宏军、薄昕涛与王孝成4人在医院吃了晚饭并喝了酒。

吃饭过程中王孝成请求王殿波、孙宏军跟领导好好汇报汇报,帮忙把张显明“弄”出去,二人答应了。

  次日早晨,二人在张显明病情已好转的情况下回到单位,跟一监区副监区长奚广东汇报说张犯昏迷不醒,病情严重。

奚广东亲自去鸡西监狱跟副监狱长战林江汇报了情况。

战林江同意张犯回家治疗,奚广东回到一监区向王康林说明战林江的意见后,王康林指示奚广东具体办。

奚广东找到王殿波、孙宏军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大致是让家属将张犯领回治疗,监狱不承担责任,并安排王殿波、孙宏军到医院同王孝成签了协议。

  1999年5月20日中午,罪犯张显明在病情无大碍的情况下,以保外就医被家属从医院领回家中养病。

  在此案中,孙宏军、王殿波、奚广东、王康林、战林江、刘玉生6人已涉嫌渎职犯罪,被检察机关于2003年2月28日立案侦查。

  经过为期15天的紧张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孙宏军在1997年至1999年任鸡西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长期间,为帮助服刑犯人张显明办理保外和假释,先后两次收受罪犯张显明的弟弟张显辉的贿赂24000元和一部爱立信388手机。

孙宏军涉嫌受贿罪。

  犯罪嫌疑人王殿波、奚广东、战林江、王康林、刘玉生等人在明知与罪犯家属签订的协议书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然同意签订协议。

致使罪犯张显明被家属从医院领回家养病,直到重新犯罪被沈阳警方逮捕。

王殿波、战林江、王康林、奚广东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刘玉生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对此,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以上述罪名,对孙宏军、王殿波等6人提起公诉。

日前,鸡冠区人民法院对孙宏军、王殿波、战林江3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浅淡如何做好自侦案件的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的文书。

做好讯问笔录具体要求:一、讯问前记录员要做好充分准备,搞好审、记配合。

1、讯问前,记录员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熟悉案情。

不仅对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要事先熟悉掌握,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而且对该罪名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了解。

2、侦查人员和记录员要互相了解对方的工作特点,事先进行沟通,讯问中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记录员千万不能沦为“打字机”,只顾被动机械地记录,而是要了解讯问人员的讯问技巧和策略,注意和审讯人员的互动,但不要打断侦查人员的思路,侦查人员也要照顾记录员的速度,做到配合默契,以达到讯问的目的。

二、笔录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讯问活动的实际情况。

1、笔录应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体现认罪态度的转变过程。

我们在做自侦案件的讯问笔录时经常有一个做法,就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交待犯罪事实时不作记录,或是简单记录讯问人员进行政策教育或注明“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语”。

2、笔录应不适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语气和动作表情。

我们在制作讯问笔录时除了准确全面地记录犯罪情节外,还应不适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的语气和表情动作。

3、笔录应重视对某些特殊细节的记录。

我们在抓主要情节的记录时也不要忽视了次要情节和某些特殊细节的记录,有些细节看似和案情没有多大关系,但有时却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能进一步巩固主要情节,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4、笔录不要刻意地追求一步到位。

我们在制作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有一个误区,有时犯罪嫌疑人对某些犯罪情节回忆不清,我们往往要求准确无误,一步到位,通过一份或者两份笔录就能完全准确反映全部的犯罪事实。

其实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一个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由于受相隔时间长短以及犯罪嫌疑人记忆力和表达力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地、准确地、及时地反映出作案的全过程,有些情节也是一个逐渐回忆完善的过程。

三、笔录应客观公正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和阶段特征。

1、笔录要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如实的记录,不可掺杂审讯人员的主观认识成分。

2、用电脑制作笔录时应避免前后笔录完全雷同。

3、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应特别注意行贿、受贿人的笔录就避免完全一致。

近几年国内贪污腐败、收受贿赂的典型的人和事

2017年典型贪污案例案例1: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受贿案宣判 被判刑15年。

2017年2月15日上午9时,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受贿案,对被告人周本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周本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周本顺利用其担任中共湖南省邵阳市委书记,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秘书长,中央综治委副主任、委员,中共河北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湖南同力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银行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3年至2015年初,周本顺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段雁秋、其子周靖非法收受上述8家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2万余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周本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本顺对起诉指控的受贿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

全国、福建省、厦门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案例2:阜阳市原副市长梁栋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

2017年1月23日,据安徽省纪委消息: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对阜阳市原副市长梁栋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梁栋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使用中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用人失察;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干预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犯罪。

梁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安徽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梁栋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3:甘肃国土厅原副厅长张国华贪污腐败被判无期徒刑。

2017年2月20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省国土厅原副厅长张国华被控收受贿赂428万余元,另有973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一案,已于春节前夕由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4月至2011年3月,张国华在任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承包工程、申请银行贷款、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与其妻刘某共同非法收受款物共计428万余元。

此外,张国华一案涉案资产数额巨大,省检察院在侦查阶段依法扣押、冻结张国华夫妇的现金、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贵重物品等折合人民币2146万余元、美金2万元。

扣除其合法收入后,仍有973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1年6月15日,政协甘肃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撤销张国华的政协委员资格。

2011年6月21日,张国华涉嫌受贿罪经省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2012年6月13日,张国华涉嫌收受巨额贿赂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被兰州中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张国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量刑过重,自书5000余字申辩理由,委托律师提出上诉请求。

2012年8月10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向羁押于看守所候审的张国华宣布了“双开”决定。

2012年底,先于张国华受审的其妻刘某,因参与其中两起收受65万元贿赂款,被省高院终审认定为受贿罪从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案例4:河北落马官员:“情妇门”背后有多少贪污腐败。

北京昌平区原区长佟根柱的情妇庞建贞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其被控伙同情夫利用情夫的职务便利,在土地项目开发过程中为他人牟利收受财物1100余万元。

庭审期间,庞建贞情绪平静,当庭认罪。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在许多官员的贪腐案中,常常涉及其身边的情妇。

行贿人为疏通关系,有求于官员,他们身边的情妇们成了争相公关的对象,除了送钱,给情妇买房买车买名表也成了常事。

案例5:博山通报四起腐败案例一村书记贪污补偿款被开除党籍 。

今日,记者从廉政博山获悉,日前,博山区纪委通报了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其中池上镇店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学明贪污“西气东输”补偿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博山区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分别是: 池上镇店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学明贪污“西气东输”补偿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博山镇朱家庄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丁同违规领取车辆补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博山镇朱家庄东村村委委员尹青违规领取补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博山镇朱家庄东村两委成员、报账员丁慎淮违规领取补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6:九江开发区永安乡新民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万兴桥骗取农业技术推广专用资金案 。

经查,万兴桥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伙同新民村干部王小东等人骗取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50万元;伙同村干部吕珍珠及社会人员万某等人在已纳入征收范围的30亩土地上抢种树苗,骗取土地苗木补偿款11.5万元,万兴桥、吕珍珠分别分得2.8万元;收受新民村租地个体户江某某“土地信息费”1万元。

万兴桥、王小东、吕珍珠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村委会委员吕堂先、村妇女主任、计生专干王芳因企图规避组织调查,伙同万兴桥等人串供,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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