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心得体会 > 挪用公款心得体会

挪用公款心得体会

时间:2017-12-09 21:18

浅谈贪污、挪用公款害处大的心得体会的知识

篇一:xxx、xxx挪用公款案剖析材料  xxx、xxx挪用公款案剖析材料  一、基本情况  xxxx至xxxx年期间,xxxxxx局代为管理的xxxxxx发生了两名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案。

经查,xxxxxx技术人员兼xxxxxx公司主管xxx、出纳xxx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xxx挪用公款15万元,出纳xxx先后分三次共挪用公款75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案发后,xxx、xxx分别主动归还了公款15万元和75万元。

  20XX年2月23(:关于挪用公款情况报告)日,xxx人民法院分别判决xxx、xxx犯挪用公款罪,因xxx具有自首情节,免予刑事处罚,因xxx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XX年5月4日,为了严肃党纪、政纪,xxx纪委给予xxx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xxxxxx解除了与xxx的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关系。

  二、暴露问题  案发后,我局党委高度重视,召开了党委专题研究会议,就队伍建设、资金安全、制度建设及重点岗位监督等方面进行认真剖析,通过分析,一致认为,xxx局在对重点岗位人员监督、财务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世界观的堕落,背离了共产主义事业的理想信念。

  享乐主义、利己主义思想作祟是造成上述挪用公款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之一。

在市场经济负面影响下,市场经济交换关系向非经济领域渗透、辐射,商品货币也使那些非劳动产品,如权力、地位、人格、名誉等极易挂上商品交换的色彩,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蜕变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关于挪用公款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要看你是属于哪一种挪用了。

挪用公款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象你这种数额这么大的挪用应该是无期了,但如果你赶紧向公安机构自首的,金额如数返还的话,应该还有商量的余地,不要想潜逃,东躲西藏的日子不好过,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关于挪用公款

1关键是你朋友是否真的挪用公款了。

如果是的话,赶快补上,如果没有那就别里这茬了啊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数额较大是此罪的必备要件,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一万到三万,很明显你的行为还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但单位有权利起诉你归还,还可能受到纪律处分

关于公款挪用

虽然借用时有凭证,但根据我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属于挪用公款罪。

  你朋友2月份借用5万元,数额上已经构成较大,从2月份到5月底,恐已经超过3个月,若时间跨度上也达到3个月,可能你朋友已经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建议慎重对待,最好在当地请个律师咨询。

挪用公款及时归还

只要在三个月之内及时且没有非法活动或用于营利的都不属于挪用公款罪。

《刑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本单位的收费人员挪用公款买丰胸产品被判刑要求职工写心得体会怎么写

你买什么丰胸产品还要挪用公款啊

一般丰胸产品也不贵,几百块钱而已,没办法你就怎么做怎么想,怎么认错就行了

因挪用公款

转:借用公款是指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或者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行为。

确因生活困难,按有关财务规定经批准借用公款的,不构成违纪。

挪用公款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如何区分借用公款与挪用公款,是实践中经常遇到且较难判断的问题。

区分两者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借用公款一般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的合意的结果。

例如,单位职工因生活困难,经领导批准,从单位的福利费或基金中临时借贷,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

再如,在某案中,2001年12月,个体工商户吴某因扩大业务急需资金,便请求某国有公司工会干部韩某帮自己借款,约定按月息1%给付报酬。

韩某找到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徐某,以自己妻子生病为由请求向公司借款20万元。

徐某同意。

韩某向公司出具借据,并将该款借给吴某用于经营活动。

2002年3月,韩某收回借款20万元归还公司,并将吴某给的利息3000元据为己有。

对此,笔者认为,挪用公款行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主管、管理和经营公款的职务便利。

该案中,韩某职务上并不具备主管、管理和经营公款的便利条件,因此其只能谎称亲属生病,并经领导同意后从单位财务部门借出公款,其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只能以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认定违纪。

徐某作为负责公款借贷的主管人员系受到蒙蔽同意出借公款,对其也不能以挪用公款论处。

当然,如果主管人员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按违规出借公款或失职渎职认定处理。

是否代表公款所有单位的意志借用公款,是公款所有者通过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订立借贷合同,自愿将公款予以出借的行为。

一般具有正当的理由和用途,如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为本单位获取利润,单位及其领导决定出借公款是基于单位意志,代表单位真实意思。

挪用公款,是挪用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归他人使用的行为,其往往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根据有关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认定。

这里的“集体研究”,不宜过分苛求履行单位最为规范的决策程序,如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等。

实践中,也可以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研究决定。

对此,有学者认为,也可以是单位的副职首先提出意见或一把手主动征求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

例如,在某案中,傅某某系县教育局师训股工作人员,负责收取各乡镇交纳的中小学教师培训费等。

2009年8月,傅某某妹夫白某某的父亲患重病急需用钱,傅某某请示其股长李某某同意后,将其收取的3万元培训费借给白某某使用,并于同年12月归还。

该案中,首先,傅某某虽将此事告知股长李某某,但李某某作为股长并不能代表教育局决定公款的使用,李某某的同意不能体现单位意志。

其次,傅某某动用公款未办理任何借款手续,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中显示,不符合借用公款的形式要求。

后司法机关认定傅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考虑到情节较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行为表现形式不同一是审批程序不同。

挪用公款一般是采用隐瞒或欺骗的手段,使公款所有者不明公款被非法动用的真相;借用公款往往由国有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或者逐级报批决定,有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有的由单位负责人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后将公款出借,有的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出借后再经领导集体追认。

需要注意的是,有意见认为,只要挪用人未按程序由决策机构作出决定而是擅自做主出借公款的,都属于以借用为形式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

对此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在决策过程中还存在大量不规范问题,有的单位实际上主要是领导者个人拍板决策,但不能因此将决策者的一切决定都视为其个人决定,对那些出于为单位获取利益的决定,尽管有时违反了决策程序,也不宜视为个人行为。

二是财务借款手续不同。

挪用公款行为多数没有任何手续和字据,有的虽然有字据但并非是经合法途径形成的字据,如伪造借贷合同、个人私自撰写借条等,均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借款手续;借用公款一般履行了合法手续,签订借贷协议,并在财务账目上体现,有的还明确借款具有抵押担保,公款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之间建立起了有效的借贷关系。

三是行为是否公开不同。

挪用公款具有隐秘性、不公开性,系行为人秘密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借用公款一般在单位内部一定范围内公开,取得了公款所有者的同意。

利益归属不同挪用公款一般是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即行为人通过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从中取得经济上的利益或者其他好处,利益归属于挪用者、使用者个人;借用公款一般是为单位进行创收,为职工谋取福利或者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等,利益归属于单位。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