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机回收拆解需要办什么手续
理“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的时候,不需要“机动车合格。
按照《安徽省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的要求,在“补贴资金申报”的时候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一卡通”存折。
下面是《安徽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的全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9]32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商务、信息产业、质监主管部门: 为提高农民购买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业发展,国家决定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
为组织实施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信息产业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质量支技术监督局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安徽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安徽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国家将给予财政补贴。
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每户各限购一辆。
但是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应为同一人。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我省农民购买摩托车,国家将给予财政补贴。
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本办法中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摩托车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二、补贴产品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经省财政与省经委核实后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三、补贴金额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换购轻型载货车,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补贴5000元。
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
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补贴5000元。
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申报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
车主应当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所在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对2005年以前在农机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并根据皖公通[2005]32号文件规定档案移交公安部门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车主在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所在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基础上,可以由公安部门开具注销证明。
农民换购轻型载货车或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均需在本省范围内购买、入户。
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可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购车补贴和报废车辆补贴,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一卡通”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和摩托车的农民,可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一卡通”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核查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车辆型号”签注的内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同时,核实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企业是否签订责任书。
五、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我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
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5日内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买人“一卡通”存折。
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办法。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补贴资金后,结合省级配套资金,先将50%的补贴资金预拨至各市、县,其余补贴资金则按需求进度拨付。
各市、县在预拨资金不够时应先行垫付,省财政将及时给予补足。
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六、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建设,加大报废汽车回收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拼装和出售拼装汽车、摩托车以及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等违法活动,及时受理和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和举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质检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工作要求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要成立财政、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组成的组织协调机构,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鼓励和支持省内汽车生产企业参加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
要管理好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手中。
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相关工作。
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宣传工作,让农民家喻户晓。
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并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
农机报废都需要哪些流程
国家没有规定农机用品的使用期限,目前只有拖拉机有:不超过9年 而江苏省采取的方法是每年年检两次发现不达标就报废, 文件如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9〕12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机械更新换代,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能耗,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安全生产,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维修、报废、回收以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农业机械。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 (二)经过检查调整后,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规定值15%的; (三)经过检查调整后,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高于出厂规定值20%的; (四)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或者技术状态恶化,经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运行相关标准,影响安全使用的; (五)经修理、调整后噪声、尾气排放仍然超过规定标准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六条 已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但技术状况良好的农业机械,经检验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16151.13)的,方可继续使用。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上述农业机械每年检验2次,每次检验有效期为6个月,检验合格的,予以签章注明;检验不合格的,可以复检一次。
第七条 实行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农业机械所有人。
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条 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将符合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登记报废农业机械所有人身份证明、农业机械种类、型号、牌号、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发给农业机械所有人全省统一式样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在交售报废农业机械后,向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交回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办理注销登记。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发给农业机械所有人《农业机械报废证明》。
到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告该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第九条 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农业机械不得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
禁止已报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或者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农民的原则确定。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经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准,并领取全省统一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认定书》。
认定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报废农业机械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收购。
第十二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监督下拆解报废农业机械,不得转卖或者维修报废的农业机械。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及时对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桥、后桥(简称“五大总成”,下同)进行破坏性处理。
对有利用价值的其他零配件,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备案后,可以作为维修零配件使用,使用时必须注明“回用件”字样,并建立回用件保管使用台账。
第十三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不得回收、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赃物嫌疑的农业机械,发现回收的农业机械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进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接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高能耗农业机械给予经济补偿,鼓励、支持其购买使用节能、环境保护技术指标先进的农业机械。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农业机械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更新计划应当包括更新机械的品种、机型、数量、补贴标准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报废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更新计划和补贴目录的农业机械,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中给予追加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机械 报废 更新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9日印发 下面是新疆农垦区的规定可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 新政办发〔2004〕3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业机械报废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安全性能和技术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适应我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及其他行业的各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用自走式动力机械和配套作业机械,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使用及维修的单位、服务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14.71千瓦(即20马力)的小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14.71千瓦(含14.71千瓦即20马力)以上,小于36.78千瓦(含36.78千瓦即50马力)的中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36.78千瓦(即50马力)以上的大型轮式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一、小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2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4万小时); 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4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6万小时); 三、大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6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8万小时); 四、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五、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六、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七、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八、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五条 链轨式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万小时);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六、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六条 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包括稻麦、玉米、棉花、牧草等收获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9000小时);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六、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七条 配套农机具(包括挂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与73.55千瓦(即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田作业机具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 二、与73.55千瓦(即100马力)以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田作业机具的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的; 三、农用挂车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 四、排灌机械及喷灌机械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五、农业基本建设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开沟机等)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六、谷物脱粒、饲草料加工机械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 七、种子加工设备(包括种子包衣机、种子清选机等)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八、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 第八条 农用运输车的报废办法标准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源〔2001〕234号)执行。
第九条 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持身份证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农业机械所有者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农业机械所有者。
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报废的农业机械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或者使用证。
报废农业机械的号牌和与之相应的行驶证或者使用证已经遗失的,应当公告作废。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报废手续仍在继续使用的,由县(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报废。
第十二条 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但确属技术状况良好的农业机械,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16151.13-1996)的,由农业机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地(州)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批,可准予延缓报废期限1—3年,到期后应立即报废。
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延期报废的农业机械每年检验2次,每次检验有效期为6个月,检验合格的,在定期检验表备注栏中注明“检验合格延期报废”。
并在农业机械登记表异动栏内和行驶证或使用证副证检验加盖“延缓报废至××××年××月有效×××(×)”字样的条形章。
第十四条 严禁给已报废的农业机械办理注册登记。
对延期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准办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机合作社的好处
到当地工商管理局办理
为什么说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第一部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
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第563号令公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下面简称《条例》。
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我们农机化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好贯彻落实好《条例》,要履行行政法现赋予的职能。
一、 要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后的农机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她全面总结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成效和经验,构造了统一、完整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农业机械化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机化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
《条例》是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重要保证。
我们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好、贯彻落实好《条例》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把学习好和贯彻落实好《条例》作为推动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
二、要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冶理的方针。
对涉及农机安全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服务与监督等相关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
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
规定了农机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所有者、操作维修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建立了农机淘汰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报废和回收制度。
规范了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和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服务行为。
我们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要逐条的全面学习、深刻领会。
三、认真履行《条例》赋予我们的监管职责 我们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加强农机使用安全的源头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做到标志统一,执法规范,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进行免费安全检验,保证农机安全技术状态完好,及时消除农机事故隐患。
要依法处理好农机产品质量和维修质量投诉。
要强化农机报废、回收的监管工作。
做好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要主动与财政、公安交警、质检、工商、安全监督等部门联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争取支持,搞好配合,形成合力,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河北省2016年土地回收了我们的农机怎么办
农民太不容易啊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公司如何注册
都需要什么
如需在上海注册公司,我乐于为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