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发行基层行如何做好新时期安全保卫工作
一、新形势下金融犯罪的特点银行是现金交易和存放的中心,也是各类不法分子集中关注的焦点。
随着现代高科技的运用,银行的金融犯罪也出现了新的手段和特点。
从近年来的金融案例看,银行的犯罪主要来自外部和内部。
其主要作案手段可综合为四个方面:(一)用暴力手段对银行金融机构实施抢劫。
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为了实现其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美梦,思想上存着侥幸心理,采用持枪行凶、引爆炸药等恐怖手段,对银行的金融机构或运钞车进行实施抢劫,以达到非法占用银行现金之目的。
(二)用欺骗手段对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诈骗。
金融诈骗也是社会不法之徒窃取银行现金的手段之一,并且这种手段随着银行安保设施的完善和保卫力量的加强,逐年呈上升趋势。
金融诈骗的手段主要是票据诈骗和现金诈骗。
一些不法之徒采用制假手段,瞒天过海,借用假支票、假承兑汇票等票据,对银行进行诈骗以套取现金。
同时,有的还利用存取款之机,浑水摸鱼,用假币充真币,已达到实施诈骗之目的。
(三)内外勾结进行作案。
近年来,金融机构内外部勾结作案的案件屡见不鲜。
从公安部门通报的案例看,其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利用金钱和美色的诱惑,拉拢腐蚀金融机构的个别工作人员,让其提供条件,达到内外勾结作案之目的。
二是金融机构的个别人员由于思想不健康,经受不住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利用工作之便,无视制度的规定,与外部相互勾结进行作案,以谋取非法所得。
(四)内部人员利用职权作案。
极个别的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由于不努力学习,不认真进行世界观的改造,思想颓废,私欲膨胀,缺乏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利用自己从事金融职业所掌握的权利,贪污受贿,监守自盗,形成严重的经济案件,给银行的信贷资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而且社会影响极坏。
二、做好新形势下安全保卫工作的对策(一)强化警示教育,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目前,在农发行一些部分员工中,始终存在着农发行不直接经营大量现金,只要安全工作月月讲,年年讲就出不了大事的麻痹思想。
针对这种思想,我们一定要强化安全教育,决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心理。
不能片面认为案件都是发生在商业银行,与农发行无关的想法。
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金融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切实搞好警示教育“六个结合”。
一是警示教育与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二是警示教育与反腐倡廉教育相结合;三是警示教育与业务技能教育相结合;四是警示教育(二) 架起“高压线”,严格追究制。
对安全保卫工作要建立严格的考核追究制度,实行“一票否决”。
无论是单位或个人,只要是因为治理不严、管理不到位和违反规章制度酿成事故案件的,都要严格进行追求,决不姑息迁就。
在实行严格追究中,要设立“高压线”,凡是触到“高压线”的,要使其付出沉重的代价。
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在处罚的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达使人人重视安全、时时讲安全,以提升制度执行力,促使安全目标的落实,达到预防案件的目的。
(三)加大监督机制,夯实管理基础。
实践证明,加大有效监督制约也是搞好安全保卫工作重要一环。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监督和制约工作。
要充分发挥各级行监察保卫部门的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一是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杜绝一兼多职,严禁相互代岗,强化职责监督制约作用;二是严把规章制度执行关,对违规违章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否酿成案件事故,都要按规定进行有效处理;三是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与管理,落实使用、废止及收回制度和手续,达到堵塞漏洞的目的;四是充分发挥金融稽核、纪检监察监督部门的职能,切实做好防范工作,起到再监督作用。
(四)提高技防能力,实施安全演练。
高科技的犯罪必须有高科技的技防设施,这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我们要算好经济账,舍得花小钱保大钱。
要建立现代化的安全保卫防范设施,利用高科技的防护功能,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
要维护好已安装的电视监控设备,常调常试,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动态,使其在预防犯罪中发挥关键作用。
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经常进行实战演练,使人人都熟悉手中的防范器材,紧急情况时能够拉得出,用得上,沉着应对各种复杂的局面。
银行亲属回避原则是什么
分行系统内,直系且存在工作从属关系或业务审批关系需要回避。
比如: 你在支行,亲属是该支行行长。
你是对公客户经理,亲属是信审部门或贷后管理部门。
表亲虽不属回避范围,但影响不好。
最好到不同支行。
后备干部考试出什么样的题
这是大纲。
时间所限没有分段。
但我个人感觉思路清晰,有深度。
希望对您有帮助。
为大力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积极推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用普及全面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缩小农村与城市在支付服务方面的差距2009年吉林省人民银行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了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试点及宣传等工作。
通过强力推动全省农村地区支付环境有了较大改善无论是广大农村人口对非现金支付工具的认知度还是支付机具投放力度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在调研、试点和宣传发动过程中也发现要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支付环境还面临着许多考验必须处理好社会公益性与商业银行经营效益性、安全性的关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充分兼顾目前条件下不同地区农村经济状况、人口素质等方面的差异性从而制订标本兼治、切实可行的优化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当前农村支付环境建设面临的挑战 一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服务供给不足。
商业银行的逐利性导致其服务资源布局呈现“重城市轻农村”的失衡态势农村地区投入不足问题日益凸显。
多年来不仅国有商业银行陆续从县域撤并网点部分涉农金融机构也将业务转向城区几乎所有固定营业网点均设置在县、乡镇政府所在地伴随而生的便是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的大片“空白”。
目前吉林省涉农金融机构网点与服务人群的比例为1∶6000有10个“零金融服务网点”乡镇自然村金融网点覆盖率不到1。
近两年撤乡并镇后乡镇行政区划进一步扩大偏远乡村人口能够得到的金融服务更加不足。
柳河县平均每16个自然屯、2010个农户拥有一个固定网点个别乡镇最远金融服务半径为25公里农民每次办理非现金支付业务需要半天时间。
二金融机构离行式自助服务网点空白加剧农村金融支付网点供求矛盾。
出于前期投入成本难以回收和后期维护成本较高因素影响金融机构在固定网点撤并后并没有在相应乡镇设立离行式自助金融服务网点。
调查中发现无论是农行、农村信用社还是邮政储蓄银行大部分表示目前尚没有设立离行式自助金融服务网点的规划。
一是自助设备购置成本偏高每台均价约20万30万元为提高设备运行效率银行机构省级管辖行对自助设备运行实行垂直管理按月考核日均低于80100笔交易量的一般做撤机处理。
二是使用POS机刷卡消费一般按交易金额的0.51向商户收取手续费业务量较少的个体商户、交易金额较大的批发商及生产企业因收费较高而不愿安装使用。
出于同样的原因现代化支付机具布放重城镇、轻乡村金融机构及网点在乡镇布放的ATM机占比远远低于乡村人口占比。
另外在偏远乡镇布放ATM机和POS机由于距离固定网点较远无法保证实时监控或即使能够做到实时监控但在发现风险时不能及时赶到。
因此既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也处于设备本身的安全因素偏远乡镇布放ATM机和POS机的几率极小。
三基础设施不到位金融服务方式单一、服务手段落后是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必须逾越的关口。
一是系统接入和使用还存在空白点。
出于减少基层网点风险隐患的考虑部分金融机构在支付系统接入和使用方面存在“盲区”如农行许多网点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基层网点无法直接办理跨行存取业务只能通过营业部统一划转农村信用社虽然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但其业务主要通过内部系统划转支付系统应用率较低。
二是服务方式单一、服务手段相对落后。
同样出于风险控制原因县域金融机构一般偏好传统的、熟知的业务品种对以前应用较少、或并不熟练的新业务尽量不推荐客户使用。
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结算方式以传统的支票、电子汇兑和委托收款为主其中现金支票占比偏高。
本票、信用证等业务很少涉足。
人民银行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利用率不高。
四农村支付服务价格相对偏高抑制农村居民非现金支付意愿。
一是全国性商业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服务价格往往没有考虑城乡差异导致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占农村地区收入比例高于城镇水平。
如办一个银行卡即使是最便宜的农业银行“惠农卡”工本费加年费也需10元其他种类的银行卡收费更高。
农村居民收入偏低和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成本较高的“一低一高”现象抑制了农村居民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意愿。
二是特约商户的分类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农村实际农村地区大部分商户利润率较低难以接受与城市相同的扣率。
三是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相对单一大部分异地划款为跨行支取高额手续费不为农村人口认可和接受。
五旨在转变农村居民现金偏好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宣传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据对6156位农民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对象中94.3在获得收入或选择支出方式时使用现金99没有用过支票、汇票和本票89没有刷卡消费过农村居民的现金偏好迫使现金大量投放。
出现这种现象既有农村家庭收入偏低、大宗消费较少、留守人员文化素质较低等因素也与过去支付结算宣传“三多三少”有关即城区宣传多、农村宣传少突击性宣传多、普及性讲解少书面语言多、通俗语言少。
尽管今年以来各地加大了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宣传力度但许多宣传方式仍以突击性、启动式宣传为主专业化辅导、面对面指导、差异化营销不多缺乏持续有效的普及性宣传从而难以真正使非现金支付工具深入人心。
某市农村信用社2008年在乡镇布设10台ATM机至2009年9月有9台设备未发生业务因此于10月份撤回农村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举步维艰。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的相关建议 一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为核心合理布局涉农金融机构乡镇营业网点进一步扩展支付清算体系和新兴支付方式的辐射范围。
一是进一步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支付结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引导农业银行加快县以下机构网点建设推广农业银行回归“三农”改革试点成功经验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加入支付系统改善支付手段创造平等竞争的金融环境。
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和公益性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乡镇营业网点。
网点设置既要考虑自身运营成本和经营效益也要兼顾农民服务需求和期盼愿望尽量设定合理的服务半径使农村居民能够就近接受金融服务。
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应积极支持其加入支付结算体系使其成为农村支付服务的有效补充。
二是引导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开办网络银行、电话银行、转账汇款等业务创新农村支付结算服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各层次人群结算需要的支付结算服务产品提高涉农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服务能力。
二以推进现代化支付机具布放力度和宽度为重点积极开办离行式自助金融服务网点。
在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中要注重建立健全政策支持机制特别是农村支付服务的财政补贴机制以便在农村支付服务公益性和金融机构效益性之间搭建“桥梁”。
在现有机构网点设置前提下可以借鉴“家电下乡”经验开展“现代化支付机具下乡”活动适当对金融机构在乡镇布放支付机具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通过减少金融机构投入成本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加ATM机、POS机、转账电话布放数量使离行式自助服务成为可能并成为固定网点设置不足的有效补充。
适当放宽商户准入的条件和门槛。
对经营场所、人员、经营种类较为固定但无经营执照的商户可由其管辖的村、乡镇政府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其经营的合法性各收单机构可根据其证明办理商户准入。
三以创新支付服务品种改进支付服务方式为手段不断推动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等支付创新产品的应用和普及进一步延伸支付服务的范围。
一是借助国库直接拨付平台推动利用银行卡发放各种财政补贴资金、低保资金。
针对目前大多数领取各种财政补贴资金、低保资金人群对银行卡不认可现状探索在文化素质相对较高、家庭所在地支付环境较好年龄结构相对较低的人群先行使用银行卡发放各种补贴以产生正向的“示范效应”。
二是探索利用银行卡进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金的缴存和医疗费的结算。
通过在劳动保障机构、新农合特约医疗单位布放支付机具等措施推动银行卡的应用和普及。
三是大力推广网上支付业务。
在厂址设在偏远乡镇的各类小企业、协会等客户中加大推广和应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的力度丰富农村支付结算方式。
四是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地区实际需要的支付服务创新产品。
在尊重农村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支付习惯前提下探索既具有现金支付功能又有银行卡便捷优势同时兼具活期存折存取明细账功能的符合目前农村地区实际需求的支付工具真正满足农村人口的支付需求。
四以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试点工作为抓手不断扩大农村居民中的非现金支付使用群体。
在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试点过程中一是要细分市场针对普通农民、种养殖户、个体业主、私营企业的支付结算需求和特点开展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工作引导农民在农耕期间刷卡消费鼓励金融机构在小商品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银行卡转账等业务推进银行卡在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的推广应用。
二是加大试点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建设力度通过政策引导、利益机制调动农村商户布放POS机具的积极性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大力发展特约商户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三是进一步推动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系统对农村地区信誉度高、生产经营稳定的客户尝试开展信用卡业务拓展银行卡功能。
五以着力构建优化农村支付环境宣传长效机制为载体努力营造农村支付服务良好氛围。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基层银行网点员工支付结算业务培训力度使农村地区银行网点支付结算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结算业务知识熟悉各种结算工具的特点和优势从而能够依据不同的客户群体需求推介不同的支付结算品种。
二是金融机构的业务宣传应结合支付结算工具和结算手段的常识性知识进行全面介绍并建立支付结算业务宣传的长效机制。
以网点柜面宣传为基地通过摆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或配备大堂经理等多种形式用浅显易懂的语言、生动活泼的案例引导和帮助农民使用各种支付工具。
三是将支付业务宣传与反假币宣传有效结合起来通过贴近百姓的反面典型事例的警示作用使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农户自觉接受并使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提高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的认知度。
镇雄县是云南省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工作三个试点县之一为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金融发展的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三农”的作用12月24—25日人行镇雄支行年关岁末积极开展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宣传。
充分准备求推动 一是支行根据昆明中支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发展适用于该县农村地区的支付工具体系进一步推动大小额支付系统运用覆盖面加大非现金结算工具的推广及时完成了试点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目前方案已经启动。
二是支行牵头召开由各金融系统主要负责人及业务主管参加的支付结算联系会议。
共同对《镇雄县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工作目标和推进方案》在具体操作中的问题做了交流以便得到及时解决确保活动方案的顺利推进。
选择时机范围广 作为云南省人口超百万的劳务输出大县年末大量外出务工人员陆续回乡农村地区商品交易市场活跃必将带来“钱流涌动”镇雄支行正是选择这一有利时机扩大宣传范围。
关注民生效果好 时值老百姓的采购旺季镇雄县金融机构利用悬挂布标、发放宣传品及进行现场窗口指导多种宣传形式开展宣传。
宣传内容主要涉及老百姓关注的反假人民币、支付结算及征信等金融知识。
宣传点的工作人员对老百姓进行现场疑问解答对老百姓提出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进行耐心的回答提高了百姓对支付结算工作的认知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
宣传中共发放宣传小册子800多份、对联1200多幅、宣传挂历1000多幅“福”字600多张。
通过这次宣传让支付结算、反假人民币及征信金融知识走进了民生提高老百姓的认知度为改善宣传地农村支付结算环境起到了预期效果。
乐府办〔2009〕122号-关于成立乐昌市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有利于实施各项惠农政策的银行账户服务体系发展适用于农村地区的支付工具体系建设覆盖涉农金融机构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系统促进辖区支付服务组织多元化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乐昌市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向昭晖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林柏居市政府办主任 刘荣平中国人民银行乐昌市支行行长 成 员张赤春市政府办 付武松中国人民银行乐昌市支行 叶倩嫦中国工商银行乐昌市支行 岑柏盛中国农业银行乐昌市支行 朱广明中国银行乐昌市支行 朱有成中国建设银行乐昌市支行 邓振南中国建设银行乐昌市支行 林大庭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志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昌市支行 何启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昌市支行 改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付武松同志中国人民银行乐昌市支行兼任。
办公地点设在中国人民银行乐昌市支行会计国库股联系人胡建东联系电话0751-5551702。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陕西省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政办函 〔201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更有力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经济改革的各项政策和扩大内需等经济金融政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成立陕西省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 研究陕西省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总体战略目标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总结全省改善工作的进展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部署和调整推动全省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环境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成员单位及成员名单 组 长周玉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滕西鹏 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胡文莲 人行西安分行副行长 成 员许 强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保存 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范儒 省财政厅副厅长 洪小康 省水利厅副厅长 郭志诚 省农业厅副厅长 阎 宏 省林业厅副巡视员 王远祝 中国银联陕西分公司总经理 秦永贵 农发行陕西省分行副行长 张海琳 工行陕西省分行副行长 孟延平 农行陕西省分行副行长 李开贞 中国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副行长 文瑞盈 陕西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办公室主任由胡文莲同志兼任。
二○一○年一月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22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升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有效助推农村经济发展现就大力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立的战略目标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全面提升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效率和质量促进城乡支付服务一体化发展。
总体目标建立有利于实施各项惠农政策的银行账户服务体系发展适用于农村地区的支付工具体系建设覆盖所有涉农金融机构的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系统促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组织多元化发展。
力争到2012年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量比2009年增长20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建成内部清算网络能够以电子方式办理跨行支付业务农村地区人均持卡量1张持卡消费额占社会零售商品总额达到10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增长10ATM、POS机具在农村地区的布放数量分别达到6万台和24万台在较贫困的县实现ATM、POS机具布放零突破。
国家各项补贴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
二、促进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一提高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的普及率。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便利农户和农村个体经济组织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政策措施。
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农村经济组织、种植养殖专业户等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创造便利条件适当简化开户手续促进非现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
二加强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实现对农村地区银行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非现场监管。
三、因地制宜积极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普及 三大力推广银行卡。
对已推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农村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安全管理和宣传引导扩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受理范围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农村地区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创造条件尽快开通。
鼓励农村地区银行机构面向农村养殖户、种粮大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私营企业等推行支农、惠农信用卡切实满足农民小额资金需求有效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难的问题。
结合“家电下乡”等政策推动银行卡的使用。
四扩大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
创造条件鼓励农村粮食、蔬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场使用银行卡、电子转账等多种非现金支付工具支持国家粮食、农副产品收购机构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收购农副产品。
改进补贴发放方式实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直接到达个人账户。
五加快电子支付创新和普及应用工作。
在经济条件成熟、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较好的农村地区各商业银行、专业化服务机构要积极研究推动手机支付、电话支付、有线电视网络支付和网上支付等支付业务创新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现有网络通信设施开发面向广大农村地区、符合农民群众支付需要的电子支付产品并加大宣传和营销力度创造条件引导农民积极使用。
六发展票据业务。
鼓励在农村地区的批发市场、农资交易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场所使用银行本票。
支持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推广银行汇票。
指导农村信用社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经营状况好的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承兑或贴现的涉农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业务。
鼓励银行机构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开展商业汇票业务满足农村重点龙头企业的融资结算需求。
四、夯实基础、畅通渠道拓展支付清算网络覆盖面 七发挥跨行支付清算系统的核心作用。
积极引导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充分利用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办理支付业务。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接入方式实现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全面覆盖农村地区银行机构。
指导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将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延伸到乡充分发挥其连通城乡的支付清算网络优势。
八有效推进银行卡的联网通用。
根据农村地区对ATM、POS机具的有效需求合理推进ATM、POS机具的布放。
鼓励中国银联向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延伸服务扩大农村地区的联网通用覆盖面。
九完善内部清算网络建设。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内部清算网络建设的跟踪指导组织力量研究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业务处理系统标准软件和硬件配套以及外包处理促进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提高行社内支付业务处理效率。
新设农村信用社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必须实现与上级机构的清算网络连接。
鼓励新型农村地区银行机构通过代理方式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
五、顺应需求、多措并举不断完善支付服务市场 十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渠道。
农村信用社要发挥在农村地区支付服务主力军作用完善配套设施深化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不断提高农村地区营业网点的服务水平实现邮政电子汇兑系统全面覆盖所有营业网点农业银行要抓住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契机不断开发适合农村支付服务发展需要的惠农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
城市地区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农村地区银行机构的合作利用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自身资源优势开创互利互惠、合作竞争的良好局面。
十一强化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
推动农村信用社扩大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受理方业务的营业网点数量。
促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面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充分利用其遍布乡村的网点.
浅议农发行如何实现有效合规管理
一、加强合规教育,强化员工合规意识。
首先按照合规经营总体要求,在全系统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贯彻落实总行《廉洁办贷“十不准”》,认真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等,开展典型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转变经营思想,增强合规意识,规范从业行为,这是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章行为的重要手段。
同时,以业务制度为重点,突出总行整合的16项信贷基本制度、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加强农发行业务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职业准则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夯实员工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合规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学习日”制度,统筹安排学习内容和时间;采取组织内部培训和外请专家辅导相结合,领导带头讲和业务骨干示范讲相结合,学习与考试、竞赛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强化和巩固了学习成果。
二、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着力规范业务经营。
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建章建制,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和业务流程,并将内控管理当作风险防范的前提条件,要认真扎实地贯彻执行案件防范责任制的规定,促进内部防范机制的强化与完善,努力做到在规范的前提下发展业务,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加强规范管理,以保证各项业务的流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内进行。
三、强化业务监督检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强化监督检查,就是强化风险控制的执行力,而执行力就是日常工作的点滴落实和积累。
监督检查要体现全员参与、上下互动、尽职履责。
在业务操作环节,必须抓住合规风险点,严格审查;合规部门和业务条线,要开展事后合规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要把内部的检查与外部检查指导结合起来,特别要重视和利用好外部检查的成果。
正确对待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主动整改。
要层层签订安全防控责任书,把安全防控责任分解到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员工和每个岗位。
按照银监部门和上级行的相关要求,全面深化风险防控工作,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实施营运全过程动态安全预防,开展动态循环检查督导。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加大岗位责任追究处理力度。
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究”的原则,依据总行资金信贷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四个处理办法》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规定》,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
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是将合规经营情况纳入综合绩效考核。
对内外部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根据问题性质和损失大小设置一定分值,作为扣分项目纳入全行综合经营绩效考核,与单位、个人的考评和经济利益挂钩。
五、培育合规文化,营造合规氛围。
在全行牢固树立“合规人人有责”、“合规从领导做起”、“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不断强化广大员工的合规意识,增强全员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合规文化引导和职业道德约束,实现全体员工从各自的业务活动中全面遵循合规性要求。
同时,将合规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的全过程。
通过深入开展合规教育、研讨、演讲等形式多样、贴近员工的活动,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合规工作检查督导,交流合规经营、科学发展的经验,开展对违规行为的惩戒警示,不断深化合规理念,强化全员合规意识,培养员工良好合规习惯。
担保案例 求解!
1.小车随意开门致使自行车与货车相撞原告诉称,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上午,被告于××驾驶肇事小车在西河大厦门前停车接人,在开左前门准备上车时与原告骑的自行车发生相碰撞,造成其失控,又与被告唐××驾驶的无牌东风车相撞,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误工、护理等各项费用共计9938.87元。
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下旬,被告××地税分局将其所有的××号小车出让给被告××镇政府未办过户手续。
同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八时许,被告于××驾驶该车在永安桥头路西河大厦门前停车接人,推开左前门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碰撞,致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告唐××驾驶属被告环卫所所有的无牌东风大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
原告伤后在××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花医疗费6563.47元。
该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偏重。
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于××负主要责任,被告唐××负次要责任。
原告鲍××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事后,两被告仅垫付医疗费五千元,后无人理睬,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而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该事故总损失8462元(扣减已支付5000元),下欠3462元,原告自愿放弃362元,被告环卫所自愿承担1400元,被告××镇政府愿意承担被告于××、被告××地税分局应承担的责任,即人民币1700元,原告鲍××同意两被告在二000年八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环卫所承担300元,被告××镇承担300元。
2.左转弯大货车与直行摩托车相撞原告诉称: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我驾驶摩托车从温泉回××途经××双鹤桥时,被被告驾驶的东风货车撞伤,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应负主要责任。
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费、交通费、鉴定费、生活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费、营养费共计四万一千零八十五元四角。
被告辩称,原告虽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证驾驶摩托车,我方仍愿意负主要责任,但应减轻我方赔偿责任,并且我方已支付部分费用,同时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超越赔偿范围,请求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晚十一时许,被告驾驶××号东风牌汽车由××向××行驶,途径××双鹤桥十字路口向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原告(无证)驾驶的××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九月二十九日,××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和原告应负该次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
随后该交警大队就损害赔偿问题主持调解,因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便于二000年六月十五日作出调解终结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同时查明,原告于事故发生当日因昏迷不醒,左肘可见6CM伤口,肌腱外翻及左肱骨中下段横形骨折,部分神经断裂被送往××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五十天,共花医疗费一万零二百三十九元六角,并需休息八个月,同时因右肱骨中下段骨固定物拔除术,需共费后期医疗费五千元,还需休息三十天。
原告出院后在休息过程中还花费了门诊医疗费一千八百三十八元三角,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伤势已达十级伤残。
被告先后已支付原告医疗费等费用一万七千零七十一元七角。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肇事车辆受益人及肇事者,在驾车左转弯时违章未让直行车辆,致使原告受伤,应负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对原告方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十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次交通事故的总损失为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七角(医疗费12077.9元,后期医疗费5000元,交通费311.8元,鉴定费880元,误工费2880元,护理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伤残补偿费6570元),由被告汪××负担一万七千七百八十三元八角二分,扣除已支付一万七千零七十一元七角,还下欠七百一十二元一角二分,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其他诉讼费用三百五十元,合计二千元,由被告负担一千五百元,由原告负担五百元。
3.乘客乘车发生交通事故起诉司机赔偿原告黄××诉称,1999年3月29日我乘座被告杨×驾驶其所有的××号大货车由安徽毫洲返回咸宁,当车行至河南信阳加油站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受重伤,被告仅支付了一万余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各面损失共计17636元。
被告辩称,原告是自己强行要求跟车,对该事故原告方也有过错,故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依据,请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审理查明,1999年3月27日,原告乘座被告杨×驾驶的××号大货车一同去安徽毫洲送货,同年3月29日被告由安徽毫洲返回咸宁路经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加油站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未经交警部门处理)。
原告伤后经送河南省信阳地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0天,医疗费为5186.20元,同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转至××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8天,医疗费用为10405.39元,法医鉴定费为400元,原告黄××伤情经××市××区技术科鉴定为右胫腓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发有胫骨骨髓炎,经医院治疗后,虽然后胫腓骨骨折处已基本愈合,但遗留右下肢缩短2.5CM,导致行走跛行,其右胫骨骨折行骨水内针固定术后,需择期进行内固定物拔除术,综合评定为拾级伤残,需后期医疗费人民币4000元左右。
同时查明:原告黄××属农业户口,伤后在信阳地区人民医院住院时被告共支付医疗费5186.20元,原告在信阳地区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被告承担,后由被告妻子随行护理。
原告转至××区人民医院治疗后,原告预付医疗费5750元,被告支付医疗费4655.39元,被告杨×以原告的预交医疗费收据在×区人民医院结帐后随同其车辆损失在保险公司索赔12000元,除支付原告9841.59元医疗费外,被告至今未付分文。
还查明:原、被告之间关系非常好,原告领取了驾驶证后,随被告一直多次跟车,从未谈及报酬,原告也无异议;在××区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被告也多次看望原告。
并双方约定将原告的伤治好为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原告乘座被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
对原告提出的合理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应支付原告黄××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法医鉴定费共计1053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元,其他诉讼费用485元,合计1500元,由原告承担500元,被告承担1000元。
4.小车在前左转,大货车从后追撞致小车损坏原告罗××诉称,二000年十二月八日二十三时许,被告李×驾驶××号大货车装载货物从深圳到石家庄,途经107国道1273KM处,与我驾驶的××号富康小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交警调解终结被告李×应赔偿我经济损失9680.00元。
被告李×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000年十二月八日二十三时四十分许,被告李×驾驶××号大货车装载货物从深圳到石家庄,途经107国道1273KM处,遇前方同向行驶的罗××驾驶××号富康小车左转弯时,由于限车距离太远,判断错误,与前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被告李×负主要责任,原告罗××负次要责任,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调解终结,同年二月二十八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同时查明,原告修理富康小车购买配件4540.00元、修理费1700.00元、定损费200元、施救费160元、误工10天、停车10天。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车辆在107国道1273KM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对此次事故作出的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的认定,因双方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
双方应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
参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用标准》原告罗××的损失为:购买配件4540.00元,修理费1700.00元,定损费200.00元,施救费160.00元,误工10天(17.95元\\\/天)误工费179.50元,停车10天停车损失1000.00(100元\\\/天),合计损失7779.50元。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广承担原告罗××车辆损坏的损失7001.60元,原告自己负担损失778.00元。
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合计八百元,由原告负担二百元,被告负担六百元。
5.货车超车撞翻摩托车,致摩托损坏乘员受伤原告王×武诉称,我乘坐在原告王×浩驾驶麻木与被告舒××驾驶汽车相撞将我至伤,经交警调解生效,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
原告王×浩诉称,我驾驶麻木将乘车人送往温泉去,在路上被被告舒××驾驶的汽车撞翻,将我麻木车撞坏,乘车人撞伤,现要求被告赔偿麻木车辆修理费。
被告舒××辩称,我驾驶汽车与原告麻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因原告要求赔偿过高,我无法接受,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朱××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审理查明,二00一年四月三日七时许,原告王×武乘坐原告王×浩自己所有麻木从毛坪去温泉卖鱼,当麻木行至途中下畈路段,被被告驾驶××号东风汽车同向行驶超车时撞翻,造成乘车人王×武受伤、麻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测认定,作出了该次事故由被告舒××负全部责任的认定书。
同时查明,原告王×浩麻木被撞坏后经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定审单位定损为760元。
原告王×武受伤后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十三天,经检查属左侧额叶脑挫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共花用医药费4083元,CT检查500元。
十三天后原告经复检右眼上直肌处直肌麻痹,需继续住院治疗,因无钱治疗于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出院(上述治疗费用均属被告垫付)。
还查明,被告驾驶××东风汽车是二000年四月在被告朱××手购买,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舒××要求依法公正判决由其承担责任。
原告王×武请求减去已治疗费用,赔偿6500元愿放弃其他请求。
原告王×浩也只请求麻木车损损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有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责任认定书在卷佐证,有交通部门车辆定损单和医院治疗证明、发票、病历及伤残评定书等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该次事故的发生在原、被告车辆同向行驶,被告超车时对超车前方位情况估计不足,超车不当,撞翻了麻木车,应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在庭审认证质证中,原、被告对双方举证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
对本案当事人最后陈述的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现,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该次交通事故总损失11843元,扣除被告舒××已支付4583元,被告舒××赔偿原告王×武损失6500元,赔偿原告王×浩麻木损坏损失760元。
被告朱××不承担经济责任,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舒××负担。
6.客车不关车门行驶,乘客未等停稳下车摔死原告诉称,2001年9月15日下午,原告之妻余××乘座被告柳××驾驶的被告××公司的车由横沟回咸安。
当车行至市化建公司门前下车时因车门未关又无售票员,并被告柳××在未等余××完全脱离车辆就起步行车,导致余××摔倒受伤,后经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为此,原告特具状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死亡补偿、护理、误工、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22876元。
被告××公司辩称:1、对该事故已由交警部门做出责任认定,我方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2、原告主张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各项赔偿费用均未依法计算。
3、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被告柳××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1、原告妻子当时是带病上车,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门一直关着,原告之妻是自己拉开车门,在车未停稳时下的车。
另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公开处理。
审理查明:2001年9月15日晚7时许,原告之妻余××乘座被告柳××驾驶其所有挂靠在被告××公司的××号中巴车由横沟返回咸安,当车行至永安大道化建公司门前时,因车门未关余××在车未停稳时下车不慎摔倒受伤,余××伤后经送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抢救费340.3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1350元。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为被告柳××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乘车人余××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柳××向原告支付抢救费340.30元,布料费370元,另支付交警队事故预付款5000元,共计5710.30元。
被告安达公司分文未予支付,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同时查明,死者余××共有兄弟、姐妹3人,其父、母经户口证明;父亲1935年12月2日出生,母亲1936年9月11日出生,且两人均系农业户口。
死者生前生育有两个小孩均已满十六周岁。
原告经××镇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卷,原告举证户口证明,单位证明,交通费等,被告举证支付原告抢救费以及支付交警部门事故预付款收条等有关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被告柳××忽视交通法规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驶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其应负该事故的主责任,死者余××在车辆未停稳的情况下,便下车与导致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素,因此其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被告柳××负连带责任对原告提出的合理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0条、第13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1款,第(1)、(2)、(7)、(8)、(9)、(10)、(11)项;第3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该事故总损失75791.24元(其中①医疗费310.30元②交通费500元③误工费584.28元④住宿费1350元⑤丧葬费3400元⑥死亡补偿费40150元⑦被抚养人生活费19466.66元⑧生活困难补助费10000元)。
原告自负7579.12元,被告柳××支付原告赔偿费(扣减已支付的5710.30元)62501.82元,被告××公司对被告柳××负连带赔偿责任。
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3元,其他诉讼费用927元,合计3710元。
由原告负担371元,两被告负担3339元。
7.摩托车不绕环岛逆向行驶与吉普车相撞原告刘××诉称,二00一年五月十九日,原告乘座被告洪××的两轮摩托车去办事,在往××市温泉岔路口方向行驶时,因在泉塘处没有绕环岛逆向行驶,与岔路口方向驶来的陈××驾驶的××农发行吉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被送市中心医院治疗一百零三元;但原告出院后还需要继续治疗。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农发行赔偿原告前、后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学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二万四千五百六十六元,同时放弃对被告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陈××、××农发行共同辩称,原告所述事故经过属实,但我们只能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二00一年五月十九日十五时三十分许,被告洪××驾驶××号两轮摩托车乘载原告刘××和王××(另案已处理),由××市新卫校往岔路口方向行驶,当行至泉塘处环形路口时,因没有绕环岛逆向行驶,当行至泉塘处环形路口时,因没有绕环岛逆向行驶,与岔路口方向驶来陈××驾驶的吉普车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部份受损的一般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责任认定为,被告洪××负主要责任,被告陈××负次要责任,原告刘××无责任的责任认定。
原告刘××伤后经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一百零三天,用去医疗费一万八千一百零九元七角七分,交通费一千元,住宿费五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五百四十五元,护理费一千一百三十三元,事故后经交警队伤残评定小组评定原告刘××属九级伤残,伤残补偿费一万六千零六十元,鉴定费五百元,后期医疗费一万二千元,休学一年的误学损失费二千五百元。
该事故总损失合计五万三千三百四十七元七角七分。
原告刘××自愿放弃对被告洪××应赔偿经济损失三万二千零八元六角六分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治疗期间,被告陈××、××农发行已支付其七千二百元费用,还应赔偿原告一万四千一百三十九元一角一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农发行应赔偿原告刘元庆二万一千三百三十九元一角一分;被告已支付原告七千二百元,还应赔偿原告一万四千一百三十九元一角一分。
两被告同意在二00二年一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八百六十元,其他诉讼费用一百四十元,合计一千元。
原告负担二百元,被告负担八百元。
8.放学横穿国道回家被大货车撞死原告吉××诉称,2001年11月1日,我儿子被郑××驾驶的冀AK0794机动车撞死。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了处理,本人不服。
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费用97810.00元。
被告郑××辩称,关于损失赔偿,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日中午12时零10分,原告儿子吉××放学回家横穿107国道1289km+400m时,被被告郑××驾驶的冀*****号机动车撞死。
事故发生后,咸安区交警队作出了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并集双方当事人一起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果。
为此,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郑子辉赔偿各种损失费用978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郑××一次性赔付原告吉××各类损失费用309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合计30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0.00元。
9.司机疲劳请乘客帮忙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死3伤原告赵××、陈××、张××诉称,原告赵××的丈夫李××、陈××、张××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期间,被公司组织去外地考察,乘坐被告周××面的车撞上被告白××、李××的汽车尾部,造成原告赵××的丈夫李××死亡,原告陈××、张××受伤,现原告赵××要求被告赔偿李××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84535元,原告陈××、张××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37761.69元。
被告白××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书面答辩。
被告李××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书面答辩。
被告周××口头辩称,1、原告赵××没有提起诉讼,且无证据证明赵××是死者李××之妻;2、无证据证明××公司租周××车一昼夜五百元;3、湘车负主要责任与事实不符;4、无证据证明是被告××林一再要求唐××替其开车。
经审理查明,二00一年十二月九日晚,××公司指派本公司副总经理唐××组织其公司员工李××、陈××、张××等人租用被告周××所有的湘××面包面的车前往湖北武汉考察饮食行业,并与车主被告周××口头约定往返租车费用600元左右。
当晚十二时从湖南长沙出发,被告周××驾车行驶到湖南岳阳路段时,感到有些疲劳,提出要求××公司副总经理(有驾驶证)唐××替其驾驶未果,当该车驶入湖北赤壁路段时,被告周××感觉困乏再次提出要求,唐××接受替其驾车驶入湖北咸安境内一0七国道1310k+600m时,撞上同向因故障靠右停放的被告白××驾驶与被告李××共有的豫××大货车尾部后,又与相对行驶的鲁××号大货车的保险杆左侧相撞,造成乘车人李××死亡,陈××、张××、被告周××受伤,湘××号长安面包车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现场勘测认定,该次事故由湘××号长安面包车负主要责任,豫××号大货车负次要责任。
原告陈××受伤后在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医药费用1332.1元。
在湖南治疗费用18836元,共计20168.1元。
原告张××受伤后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医药费用1033.59元,在湖南××县医院住院治疗五天,医药费用978元,共计2251.59元。
被告周学林受伤后在湖北省咸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医药费用1297.81元,回湖南治疗费用及车损价值拒绝向法院提供。
原告赵××丈夫李××的父亲李×初1929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母亲林××1929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大哥李×兴1959年11月13日出生,二哥李×能1963年10月8日出生,儿子李×思1996年9月21日出生。
同时查明,原告赵××的丈夫李××死亡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协商处理协议书,即先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其现金37000元,其余款项全权委托××公司处理后再付,且向××公司出具委托书。
同时,被告陈××、张××因身体未康复委托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又查明,经举证和当庭质证,被告周××所有湘××号长安面包车有多次出租于××公司和他人使用的收款凭证,该车应属于面的出租车。
还查明,该次交通事故经××区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并作出2002(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材料证实,唐××驾驶湘××号长安面包车行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二)款“……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二)款“故障车须移至不防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乘车人李××、陈××、张××、周××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法院认为,××公司租用被告周××面包车,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车主周××应将其××公司的职员李××、陈××、张××等人送达目的地,××公司职员三人却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人、受伤二人。
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驾驶员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其是被告周××自感疲劳临时无偿雇佣的驾驶员,其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周××承担雇员唐××产生民事责任;被告白××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被告白××所驾驶“豫××”大货车属被告白××和被告李××共有,因此,该次要责任对外应由两被告白××和李××共同承担;赔偿损失及标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被告按主次责任进行分担,被告周××辩称四点理由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两被告的车损情况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对原告方提出合法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当事人人身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七、八、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赵××之夫李××的死亡补助费、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80050元;原告陈××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0324元;原告张××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602.59元;被告周××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453.81元,以上费用合计104430.40元,由被告周××承担70%即71647.47元(已扣减自伤费用),由被告白××、李××共同承担30%即31329.12元,此款限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640元,其他诉讼费用1360元,共计5000元,由被告周××负担3000元,被告白××、李××负担2000元。
10.占道堆放建筑材料致使他人翻车原告诉称,2001年12月30日晚22时15分左右,我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南山返回法院,行至区五金公司门口处时撞上了被告违章推放的建筑预制构件,我当场受伤,摩托车受损,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摩托车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5782.35元。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工程公司因建筑房屋在区五金公司门前的马路上堆放了建筑预制构件,2001年12月30日晚22时15分左右,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南山往二级站处行驶,途经区五金公司时,撞在了工程公司推放的预制构件上,原告严重受伤,摩托车亦受损,经××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原告李××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交警部门对这次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原告李××负主要责任,被告工程公司负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