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行政执法知识的方法
路政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前一段时间,市委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
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路政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路政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路政行政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路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行政执法是我们路政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路政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路政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路政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
合法要求我们路政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
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
合理性是路政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
首先,路政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
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
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路政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
路政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
首先,国家路政有关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取证、扣押物品的时间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强制扣车和扣证措施权;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所以,路政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在加强和完善路政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路政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
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作保证,路政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则难以实现。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采取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种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准则,好坏有奖惩,在严格执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路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路政行政机关各项执法职责,建立起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路政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单位各层级和各个执法人员岗位,明确责任范围、职责、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将考核的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
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直接监督检查,是关系行政执法责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
鉴于行政执法包括了内外部两个方面入手。
那么,路政行政机关如何开展好有效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呢
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
一是由上级路政行政机关组织检查组,对本级和下一级路政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定期检查就是上一级路政行政机关根据需要每年确定一批重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
不定期检查是为了了解某个法规的执法情况,临时组织检
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谈谈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一”是我们党的一个重要方也是我们单位发永恒主题。
只有安全的发展才是健康的发展、的发展。
因而,抓好安全工作,尤为重要。
但是,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只有各方面因素达到平衡,我们才能真正讲安全工作。
在此,就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首先,抓好安全工作,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作保障,建立适合自身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制”可以有两种含义。
一种较为狭义的解释是,“制”就是制度;而另一种较为广义的解释是,“制”就是机制。
制度往往体现为某些文字上的规定或程序,或某种不成文的,但被组织普遍接受的某种实践或工作过程。
机制则不仅仅包括制度的所有内容,更重要的是包含了确保制度得以有效落实,以及确保制度本身先进性的所有因素。
而我们要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就应当是机制这一含义。
在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不仅仅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而且要制定保障这些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得以执行和落实的保障措施。
我们制定制度的目的是使其得到有效落实,对我们的工作起到规范、约束和指导作用,而不是为了制定制度而制定制度。
只有有了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才可能规范开展,收到应有效果。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其次,抓好安全工作,要注重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一个单位的安全生产是要通过职工的劳动来实现的,职工既是生产实践的主体,又是事故危害的对象。
为此,增强和规范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素质,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单位安全工作的主题,是安全生产的目的,是职工安全维权、生命维权的重要工作,是以人为本的重要理念。
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要向广大职工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从而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
一是结合《安全生产》进行宣传教育。
要让职工吃透精神,深刻领会,通过图片展览、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每个职工都清楚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强化职工的安全法律知识,把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安全作业、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上来。
二是结合“安全工作重点”进行宣传教育。
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工作重点,开展不同安全主题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配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编印发放有关宣传材料,张贴各类安全宣传画、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教育广大职工认识到:安全生产每条规章制度都要牢记在心、遵从在工作中,任何逾越都可能付出血的代价。
稳定的安全局面是单位发展的根本保证,是人本管理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工作中的第一要务,是单位的全方位的管理工作。
工会应该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单位安全管理多开展有益的活动,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充当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再次,抓好安全工作,需要培养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
在安全工作中,只有全体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得到加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而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需要我们找到好的切入点,找准培养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的好的做法。
一是培养职工自我安全意识需要提炼一套具有自己单位特色的核心安全理念。
培养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如果只是泛泛地讲,不便记忆,在职工的脑海里没有很深的印象,嘱咐的话听了一大堆,一句也没记住,左耳进右耳出,往往是事倍功半。
对此,我们应当根据自己职工的文化层次、阅历能力等方面的特点,提炼一套职工易懂、易记,能被大家所接受的核心安全文化理念,通过核心安全理念的培育,利用多种形式不断强化全体职工对核心安全理念的认识,达到培养全体职工自我安全意识的目的。
二是培养职工自我安全意识必须做到持之以恒。
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持之以恒的态度,特别是自我安全意识的培养这种解决思想问题的东西,更需要通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才能达到的。
如果今天讲这个重要,明天讲那个重要,使职工无所适从,认为是搞活动、一阵风。
“雨过地皮也不湿”。
特别是在监督检查方面,更需要持之以恒地抓,不能今天看到这种现象管,明天就不管,或者有的人管,而有的人视而不见,这往往使职工误认为不管是正常、管就是吹毛求疵,是为了完成罚款指标,这样一来,也就起不到好的作用。
三是培养职工自我安全意识必须做到齐抓共管。
培养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不能只靠说服教育,也不能只靠行政手段一罚了之来解决。
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多种形式、方方面面的工作共同来完成。
既要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来引导,也要有行政处罚手段作辅助,两者缺一不可。
因此,它需要齐抓共管,需要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需要每一名职工的广泛参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培养起全体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形成安全生产坚不可摧的防线。
第四,抓好安全工作,还需要提高职工的生产安全意识。
仅仅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对于安全工作还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在培养职工安全意识的基础上注重提高职工的生产安全意识。
提高职工生产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根本,是健全安全文化的基础,是真正能够实现安全生产投入最少,效果最好的一项工作,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而如何提高职工生产安全意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创造“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氛围,把安全提高到一个全新的高度,通过会议、学习班等各种形式学习法律法规、张贴安全宣传画、标语,使全体职工能够认识到现在国家、党和政府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使大家认识到,现在的安全生产,已经提升到法律的高度,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就是违法行为。
二是普及安全常识。
当职工的安全法律意识得到加强以后,迫切需要一些安全知识。
我们要让职工从了解安全常识入手,通过张贴安全宣传画、开办讲座,把一些常用的贴近生活的安全知识传授给他们,由于简单而贴近生活,容易被接受,效果好,容易得到职工理解和支持,安全工作就有了良好基础,职工的安全意识可以得到很大提高。
三是从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着手。
要从安全教育工作经常提到的“三不伤害”入手,这其中的内涵就是首先要保护好自己。
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安全,归根到底,就是每个职工不要受到伤害。
要告诉全体职工,安全工作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每个职工身心健康。
因为事关自身利益,职工容易理解和接受,也就能够达到提高安全意识的目的。
四是以身边耳熟能详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为教材。
提高安全意识,事故案例的教育效果非常明显,因为那都是活的血的教训,切忌空谈。
要以在社会上影响巨大或者是发生在身边的生产安全事故为案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如何防范,做到举一反三。
要把事故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划分清楚,要把安全生产事故带来的危害阐述完整,一定要让职工心灵受到震撼,切实知道安全事故的危害是终身的,是家庭的悲剧所在,是社会安定最大的敌人。
职工安全意识增强了,我们的安全工作才有了群众基础,我们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得到执行,我们的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才能有保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第五,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还应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的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到一个单位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夯实安全生产日常基础工作;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突出重点,千方百计抓好车辆管理、工程施工和用电安全等重点工作;解放思想,进行安全生产创新;搞好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展经济,而创造一个安全生产环境。
二是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人心。
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活动参与意识,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开展的《交通安全百日赛》、《安全行车万里行》、《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知识考核》等各项活动,号召广大职工结合自己的岗位写出“我的安全责任”。
大力弘扬安全文化,提高广大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心,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采取办培训班、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通过职工自学等形式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达到安全生产目的明确、措施得力。
三是扎实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为使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必须做到机动车驾驶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所有设备资料齐全,达到安全生产资料规范化管理,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特大事故的救援机制,做到年初有安全生产计划、每月有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季度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和小结,半年和年终有总结、考核、评比。
做到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分门别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驾驶员、操作员、各种机械设备要建档立案,使安全生产资料管理正规化、规范化。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长久性的系统工程,只有我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好综合性工作,全面提高大家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才能最终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
怎样搞好交通疏导总结的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维护公路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养护、维修、挖掘、安装、架设及其他作业,适用本办法。
新建公路施工影响现有公路通告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施工路段应当严格管理、文明施工,做到计划周密、方案科学、手续完备、樗齐全、设置规范、合理、疏导有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施工路段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公路施工路段的管理。
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省辖市公路管理处按照职权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审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县(市)级公路站(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初审和监督实施,并对现场执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专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专线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审批、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并对现场执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施工路段管理的职责是: (一) 初审、审批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 (二) 监督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实施; (三) 审批分流方案,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四) 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路段现场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下列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由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 (一) 国道、省道公路全封闭施工的; (二) 国道、省道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中车辆分流跨省辖市的; (三) 专线管理的公路需全封闭施工或者分案涉及省辖市管养公路的; (四) 专项重点工程。
专线管理的公路半封闭施工的,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应当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案。
第七条 下列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由省辖市公路管理处审批,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和本级交通局备案: (一) 国道、省道公路半封闭施工或者涉及车辆分流的; (二) 一级公路及路幅在14米以上的二级公路。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由县(市)级公路管理站(处)进行初审,报省辖市公路管理处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重视施工路段管理工作,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路段管理责任人,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执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并于施工之日前15日报相应公路管理机构初审或者审批。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现场管理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施工路段现场管理责任人和现场执勤人员名单; (二) 工程批准文件(或者养护计划)、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 (三) 施工路段的交通流量,施工路路段现场管理形式,施工路段车辆通过能力; (四) 涉及分流的,提供分流线路名称、技术等级等公路概况资料; (五) 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措施,其中包括交通、通讯、交通标志、安全设施、施工路段、交通安全控制图; (六) 需要铺设辅道的,报辅道设计方案; (七) 故障车、大型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过的措施; (八) 材料堆放、机械停放的场地位置及占用道路的情况; (九) 编制拟勤人员、通讯装备、交通标志等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施工路段管理经费应当在工程建设单位管理经费中列支,其经费必须满足施工路段管理需要,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路段相应的管理经费,并督促施工单位专款专用,不得将施工路段管理经费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公路施工应当在同一车道内进行。
双向六车道公路半封闭施工不得超过8公里;双向四车道公路半封闭施工不得超过4公里;双向两车道公路施工不得超过2公里,超过上述规定的,应当分期进行施工,或修建临时辅助道路,或实施分流。
特殊情况超过上述里程限额规定,又无法分期施工的,必须报经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实施施工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施工标志、安全标专应当齐全、规范清晰、视认性好、设置地点准确、设置牢固,应当能够有效地提示和引导驾驶人员通过施工路段或者绕行分流,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调整设置地点和内容。
公路管理机构安排的小修保养,应当按照JTJ073-96《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施工标志,并由路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及标志的设置,按照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的管理。
施工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范围堆放整齐,不得挤占行车道。
施工路段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上设置明显的施工作业标志,自学遵守施工路段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占用行车道装卸作业,禁止乱放。
夜间施工或者停放作业车辆、机械的现场应当设置反光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尽量养活施工对车辆、行人通行的影响,施工路段不得发生半小时以上的堵车。
对车流量大、行车道狭窄或者车辆定时音向通行的施工路段,施工单位应当派专人执勤,疏导交通。
对抛锚故障车辆,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施工路段现场执勤人员应当佩带袖章、规范执勤、文明管理、指挥车辆通过时,应当手执红绿旗,合理掌握两端开放时间,保障车辆通告施工路段较长或者行车视距不良路段,执勤人员应配备对讲装置。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全封闭施工未实施分流的,应当负责修建临时道路。
临时道路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的足够的强度,其表面应当满足平整、搞滑和排水的要求,以保证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人员在开放交通或者半封闭的施工路段进行施工时必须首安全标志服,并不得随意在车辆通行的车道上停留。
第十九条 因公路施工需要中断交通或者分流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施工路段分流方案,并按下列情况报送、发布通告: (一) 国道、省道分流方案跨省辖市的,应当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二) 其他公路分流方案跨省辖市的,应当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三) 其他公路分流方案跨省辖市的,应当由分流方案涉及到的省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发布。
(四) 其他佑分流方案不跨省辖市的,由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国、省道分流方案跨省辖市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通告应当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其他管理通告应当在分流方案涉及到的市级报纸上刊登。
施工现场管理通告应当于开工之日前3日连续刊登。
第二十条 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在提请审批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之日起5日内交至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
保证金主要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担保。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一项或者多项规定执行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相应扣除保证金,直至扣除全部保证金,直至扣除全部保证金。
所扣保证金专项用于施工路段管理。
施工期间未发生因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工程结束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保证金返还,不得扣留。
第二十一条 施工期间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巡查,发现总是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施工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昭《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足施工路段管理经费;因经费不足导致交通控制设施不全,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未按要求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理程序,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属于施工单位责任,导致车辆堵塞超过半小时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理程序,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未近期交纳保证金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公路管理机构不得批准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
擅自施工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全封闭是指所有通告车道全部中断交通进行施工的状态;半封闭是指一级以上公路单侧所有通告车道中断交通进行施工的状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OD调查的OD调查简介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上路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的工作秩序,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支队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督促参与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车辆施救、现场清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一)执行勤务的警车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反光锥筒1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警戒带2条、拦车破胎器1个、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牵引绳1条、手电筒2个、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二)每个大队配备2辆事故现场勘查车,车上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便携式发光锥桶2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发光导向标志牌1块、现场勘查灯2个、防爆强光灯1个、手持扩音设备一个、警戒带4条、拦车破胎器1个、简易破拆工具1套、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医用橡胶手套4副、牵引绳1条、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三)执行勤务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1个。
事故处理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2个。
(四) 每个大队应当配备防化服2套,防弹衣、防弹头盔各20件,备用反光锥桶20个,枪支按需配备。
第四条 大队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管理、使用、维护、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执勤执法完成任务后,要自行检查、清点自己领用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点,发生损坏或者故障的,及时安排修理、更换、补充。
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前,带班领导应对出警的人员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根据任务要求检查民警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未带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务后,对安全防护工作作简短的总结,纠正不规范的做法,明确改进措施,要求民警进行整改。
第五条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事故现场快速、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辖区勤务中队领导、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辖区大队领导必须到交通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不明确时,按下列情况依次确定:(一)直接分管对应业务的支、大队领导在现场的。
(二)方案、预案中规定的负责人在现场的。
(三)其他领导现场指定、预先指定的。
(四)现场民警中职务高的。
(五)现场民警中警衔高的。
第六条 支队、大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采购领用发放登记记录、检查监督记录、维修维护保养记录。
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下级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支队负责对机关全体民警和各大队、中队领导及业务骨干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大队负责对本大队全体民警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防护实战演练,重点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时的安全防护技能研究和实战演练。
培训要以实战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凡是未经过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知识专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执勤执法。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监督的长效安全防护机制和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机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护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交通警察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按规定使用停车示意牌。
执行具有危险的任务时,按规定穿着防弹衣,戴防弹头盔。
(二)驾驶警车正常巡逻执勤时,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时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规定保持车距,保证安全。
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三)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现场执法应当在路肩、港湾式停车带、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设点执勤应当在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四)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高速公路设点执勤,不得少于3人,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讯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站在交通安全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伸手拦截,抓、拉车门、车窗及车辆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内,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民警驾驶机动车追缉或将车辆置于违法车辆前方强行阻拦。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录车号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处理,事后再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戒备措施:(一)执勤民警应当2至3人编组执勤,按规定携带武器、装备。
遇突然袭击时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时可以联络增援,避免陷入孤身无援的境地。
(二)拦截盘查车辆时,应在路中设置路障,执勤民警站在路边明亮处,使用停车示意牌,示意车辆靠边停放,首先要求驾驶人将车辆熄火。
注意防止来车速度过快,将民警撞伤。
(三)正在执勤的巡逻警车,遇有情况临时停车时,要车不熄火,坐不离人,占据有利地形,前不受挡,后不受阻,一有情况,立即出动;夜间巡逻,遇有人拦车,执勤民警应立即下车,持枪械在手,做好应急准备,密切观察周围动静,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
下车时,车辆应尽量停在路边或其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离开车辆太远,可站在车辆两侧或车门口。
(四)执勤中有人报案或诉说其他事情,应保持戒备,要尽量使对方处在自己的左侧,不宜靠对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报案、问事为由向执勤民警突然行凶。
遇人请求到某处处理问题时,不能单身前往,特别是夜间遇到这种情况,应保证有足够的警力,要让对方面前边带路,民警尾随其后持械行进,并随时观察动向。
(五)接受陌生人递送的东西时,应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并注意观察其举动,防止其突然袭击。
(六)执勤民警在对可疑人进行盘查时,要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络;执勤民警不要同时处于被盘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1人面对即可,并注意与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离;在被盘查人的两侧(至少是右侧),要各有1人密切注视,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对神态紧张、手插在衣兜、腰间或提包里不肯拿出来的嫌疑人,居于其两侧的执勤民警,应作出迅速反应,出其不意地剥夺其双手的活动能力,防止其利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匕首或其他危险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对盘查的问话似听非听、心不在焉、所答非所问、默不作答、用目光扫掠目标时,执勤民警应严密防范;需要检查其携带的包裹物品时,应责令其退后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侧面密切注视,另外一名民警打开检查;选择盘查的地点应注意选择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静不宜闹、宜简不宜杂、宜近不宜远之处进行。
(七)押解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嫌疑人以及群众扭送的现行犯罪分子时,一般均应采取约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发生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现场民警应迅速了解和查明群体性事件的事由、人数、地点、影响道路的程度及动态情况,并灵活劝阻其到人行道或路边,以减少交通影响。
对一时无法劝阻的,应冷静处理,不得与群众发生冲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避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进一步扩大。
并加强路面现场管理与监控,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的安全防护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别按下列情形负责实施:(一)由最先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的先期安全防护工作。
(二)交通中队民警先行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待勤务中队民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向勤务中队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三)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期间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并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负责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期间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
(四)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完毕后,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留在交通事故现场,供勤务中队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勤务中队民警负责将交通中队的全防护设施、装备送回交通中队;交通中队民警返回中队后应当及时补充安全防护设施、装备。
(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由负责处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负责,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一)指派足够警力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明确分工,警力不足时负责向指挥中心(值班室)请求警力支援。
(二)负责向有关联动部门联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负责检查落实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根据现场和道路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处理主管领导同意保留现场的,决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交通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应当穿着反(发)光背心,夜间及恶劣天气能见度较低时,应当佩戴发光警示器,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和其他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可以使用警报器;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防护职责:(一)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
(二)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三)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
(五)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结束后,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到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警车顺向停放在现场来车方向50米的地方,并持续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要及时责令当事驾驶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尾灯,并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指挥驾驶人及乘车人到路肩进行事故处理工作。
确需勘查现场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注意其他驶来的车辆。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立警戒隔离带。
白天在距离现场痕迹所在的车道内来车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间隔30米设置1个,派交通警察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
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应间隔20米设置1个。
坡路须在坡峰(最高处)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点,须在各来车方向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设置警示标志时,民警应当面向来车方向由远至近码放锥桶或警告标志。
第二十条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车停放处面向来车方向负责警戒,现场区域较大的应设置多名民警负责警戒,发现险情立即通知勘查现场交通警察迅速撤离。
第二十一条 具备通行条件的,负责警戒的交通警察须指挥疏导来往的车辆,减速通过。
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迹时必须采取短时间断流措施。
为了保证交通畅通,在不影响现场勘查取证的前提下,做好标记后,可暂时移开一些物品开辟通道。
处置复杂的交通事故现场时,可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封闭全部车道、现场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条 现场警戒的警车应停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警示标志起始点,并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车载发光警示屏,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劝说围观人员退出现场划定范围和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条 设有可变信息板的路段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提醒驾驶员减速或绕行通过现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的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并引导急救车、消防车停放在事故车辆附近便于施救的位置;告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驾驶员等非直接参与事故现场处理的人员应当在车外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对抢救出的伤员及时转运,等待转运的需移至安全地带等候。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
指挥中心(值班室)应当立即报告支队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通知医疗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尽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种类、属性和泄露源,不要让有毒和腐蚀性物质沾在手上和皮肤上。
对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随意践踏,也不要任其流淌,应用泥土筑围拦截,现场如有容易被腐蚀、污染的物品,应采取转移、遮盖等保护措施。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在距离中心现场前后100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指挥公安、消防、急救、抢险、环保等部门的车辆驶入现场,指挥其他车辆迅速驶离现场。
要注意将巡逻车、勘查车停在安全地带,避开泄漏物和有害气体。
(四)在警戒区域内严禁吸烟、拨打手机、使用明火和能够产生静电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旦出现槽罐安全阀发出声响或槽罐变色,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警戒区域外。
尽量选择上风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气体。
将所有围观人员劝导、疏散至防护范围以外。
(五)除发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员需要救护的紧急情况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载物车;原则上营救工作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消防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交通警察予以协助。
(六)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按规定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疫情”时,遇有与“疫情”有关人员的交通事故现场,民警必须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现场。
到达现场后,须强令车辆内的所有人员不得下车;在距事故车辆前后50米以外设置警戒线,及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阻断交通,禁止一切车辆、行人通行;在警戒线外拍摄、摄录现场情况;运送车辆可以继续行驶的,由当事司机标注车辆位置后迅速撤离现场;运送车辆不能继续行驶的,要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调集车辆转移事故车辆内的人员,待事故车辆消毒后再由清障车拖移;办案民警待现场消毒后再进行勘查。
第二十八条 当事故现场的车辆或物品发生火灾时,应首先通知消防部门,同时用灭火器灭火或用沙土、棉被、折叠的棚布等蒙盖。
如果是燃油着火,切勿用水泼而助长火势。
发生火灾时,人员还在火场内的,用不易燃烧的衣物等护住头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肤后迅速逃离现场,注意在火场内不要张嘴呼吸或高声呼叫,以免烧伤口腔和气管。
第二十九条 当了解到事故现场存有爆炸物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部门到现场处理险情,同时迅速疏散现场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切断交通。
在爆炸发生时,应立即选择在土堆、树木和建筑物后方就地卧倒,并用手护住头部。
第三十条 事故现场如有濒临倒塌和坠落的建筑物、电杆、树木、车辆和其他物体时,应首先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疏散建筑物内人员和围观人员,然后再设法固定。
对要倒塌的建筑物、电杆、树木等,可以用木棍铁架等支撑,对无法支撑的应划定警戒范围,禁止人员进入,或者予以拆除。
对要坠落的车辆、物品可以用起重车起吊,用绳索捆绑或者用石块塞垫,在操作时要特别注意安全。
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绿化、广告牌等设施损毁,妨碍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和过往车辆、人员安全通行的,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尽快消除危险源。
第三十一条 事故现场中遇有人员伤、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护过程中须按规定戴好医用橡胶手套,防止接触血液感染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交通中队的现场勘查民警可以撤离交通事故现场。
勤务中队民警应组织有关人员从事故车辆处,由内向外清理现场,由近及远依次撤离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疏导受阻车辆,恢复交通后驶离现场。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征得事故处理主管领导的同意,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及时将事故车辆和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
妨碍交通而又暂时无法移开事故车辆、较大物品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大队领导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支队报告。
支队接报后应当视情派员赶赴现场,并向总队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支队要认真组织责任倒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不符合配备标准而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追究大队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安全防护器材、装备日常检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大队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现场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管理、使用、设置不规范,未达安全防护规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四)现场安全防护监督、指导不力的,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先进集体的评选,负有责任的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的评选。
支队应当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为内部规定,对外无效。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以学习和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契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
第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依法行政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也是政府工作的生命线。
《决定》指出,各级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进一步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职权法定,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职能。
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必须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加强行政问责,健全纠错制度,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进一步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使职权法定、边界清晰、主体明确、运行公开。
第二,不断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决定》指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一是要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决策透明制度,建立重大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决策能力和水平;二是要重视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监督作用,积极发挥审查把关监督作用,积极发挥参谋助手法律顾问作用,积极发挥政府重大法律事务审查把关作用,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支持;三是建立督查机制,健全责任倒查机制,既要按照责任、标准和期限的要求,保证各项决策的落实,又要对未按要求贯彻落实政府决定及决策,进行追责,予以行政问责,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决定》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规范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路径,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保证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逐步推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决定》指出,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加强党内的监督,健全党内的各种监督措施,包括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廉政档案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提高权力监督机构的地位,重点确立人大法制监督的核心,突出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和履行司法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行政监控整体效能,构建严密完备的权力监控网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