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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配偶法纪教育心得体会

时间:2013-08-18 19:55

党政办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近年来,反腐败斗争提供的大量事实一再告诉我们,一个党员干部蜕化变质,往往是从理想信念的动摇变化开始的。

实践证明,搞好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对此,笔者就如何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提高对党风廉政教育的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思想就不会有正确的行动。

在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中,教育是基础,是前提,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一)党风廉政教育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包括了从严治标的措施,又涵盖了着力治本的内容;既立足于当前,又着眼于长远。

回顾我们党成立93周年、执政60多年的伟大历程,始终把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作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当前,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深入发展,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各种价值观念交流、交融、交锋日益频繁,社会思想文化越来越多元多样多变,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促使其自觉抵制消极腐朽思想的影响,坚持秉公用权、勤廉从政,显得尤为重要、尤为紧迫。

(二)党风廉政教育是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根本途径。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是拒腐防变的第一道屏障。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极少数腐败分子要严厉惩处,使他们在党内无藏身之地;对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来讲,则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

这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着眼点。

我们党历来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党的建设的首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防止和反对腐败的基础性工作长抓不懈。

这是我们党提高自身凝聚力、战斗力的一条十分重要的经验,也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坚持拒腐防变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和现代传媒的迅速发展,随着人们社会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文化也乘隙而入,同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文化影响相结合,对人们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产生冲击,腐蚀了一些党员干部,甚至毁掉了少数意志薄弱者。

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下,我们党要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担负起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就必须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都能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落后思想观念的影响,不断提高自身的拒腐防变能力和执政能力。

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同构筑党纪国法防线一样重要。

全面的经常性的教育,是促使党员干部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的重要保证。

注重发挥教育在反腐倡廉中的特殊功能。

将惩治、预防与教育有效结合起来,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政府的廉洁高效。

不仅是我们党总结反腐败工作得出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反腐败实践的成功经验。

(三)党风廉政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打牢思想政治基础,有利于强化党员干部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廉洁意识,促进党员干部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更好地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拓宽党风廉政教育的社会覆盖面,积极倡导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相承接、与时代精神相统一的廉政文化,使廉洁理念深入机关、社区、家庭,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充分发挥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的整体功能,提高整个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廉政认知水平,形成良好的廉政修养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形成友爱诚信、和睦相处、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从而有力地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突出党风廉政教育的重点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细致的工作,要想做到入脑入心,富有实效,真正起到统一思想、明纪守则、约束行为的作用,必须区分不同的对象,突出教育重点,避免笼统应付、责任不明、走过场的弊端。

因此,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中要注意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以“领导干部”为重点。

党风廉政教育必须要针对不同层次的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领导干部是党风廉政教育的重点,这是因为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认识程度、抓的力度以及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

因此,要经常教育、督促党政“一把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亲自抓、负总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各负其责,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同时还要对在职领导干部定期进行专题教育,对新提拔的干部进行任前教育,对后备干部进行必备的基础知识教育,对出现违纪苗头或已经违纪的干部进行诫勉和惩戒教育。

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思想受到触动,觉悟得到提高,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

此外,对党外干部也要纳入党风廉政教育的视野,结合他们的实际情况组织专题培训学习,逐步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树立以清正廉洁为荣,以贪污腐败为耻的思想道德观。

(二)以“敏感时机”为重点。

要在节假日等特别的日子,通过发送廉政贺卡、用手机发送廉洁短信等方式,温馨提醒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廉节”、过好“廉关”、筑牢“防腐墙”、 打好廉洁“预防针”;也可利用网站、电台等“媒体宣廉”,利用“广场演廉”,利用报刊、杂志等“刊物写廉”进行教育。

告诫领导干部“不要为亲情所累,不要被人之常情所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要庸俗化,要注意自身形象,不办出格事,不取不义之财,不贪图蝇头小利……”,在这些敏感时机适时开展廉政提醒教育,往往能收到预期效果。

(三)以“重点领域”为重点。

管钱、管物、管人的实权部门,往往是腐败现象的易发、多发区。

因此,健全和完善公开制度,加大对重大决策、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人事任免等环节的监督力度,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这些重点部门和重点领域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帮助他们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正确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使他们常想人民的养育之恩,常思党组织的培育之情,面对各种诱惑,时刻有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危机感,不为世俗所扰,不为物欲所动,不为美色所迷,掌权为公,执政为民。

三、形成抓党风廉政教育的合力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的任务日趋繁重,仅仅依靠纪检监察部门来完成这项工作,无论是力量上,还是效果上,都无法保证。

因此,要重视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建立“整合”功能的教育格局。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大格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党风廉政教育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对长期工作实践的经验概括。

因此,我们要严格遵循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展所长,广大干部和党员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参与,发挥整体合力的这一格局。

一是注意发挥外部组织的作用。

纪检监察部门要与党的组织部门、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密切合作,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党建工作总体部署之中,纳入党课的培训教育之中,纳入各级党组织中心组学习计划之中,纳入对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奖惩等各个环节之中,形成强化整合的功能。

二是注意发挥内部的职能作用。

即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要发挥报刊、杂志的作用,人人动手撰写理论文章,加大理论教育力度;要发挥通(简)报的作用,深入开展警示和引导教育,以增强教育的效果;要发挥电教方面的作用,通过组织收看案例教育电教片,用真实的案例教育和感化人,使党员干部的思想行为更好地符合党纪国法的规范。

(二)完善党风廉政教育机制。

一是完善教育工作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大教育的优势,通过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得到组织、宣传、文化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是完善教育工作通报机制。

在每次联席会上,由主管领导进行反腐败斗争形势和工作任务等内容的通报,明确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重点,以真实的案例材料作为反面教材,教育党员干部从中吸取教训。

三是完善教育工作总结汇报机制。

在对党风廉政教育工作进行认真考核的基础上,要定期召开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座谈会,通过总结交流,认真听取各单位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赋予新的教育内容。

四是完善教育工作表彰激励机制。

对党风廉政教育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典型,要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此来推动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创新党风廉政教育的方法创新多种载体相结合的宣教“平台”,是抓好党风廉政教育的重要保证。

新的形势要求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要更加“有用”和“有效”,进一步提高感染力和震撼力。

(一)把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确保党风廉政教育长流水、不断线。

党风廉政教育属思想政治教育范畴,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需要做长期的努力。

但是,我们在实践中感觉到,党风廉政教育如果声势不大,社会氛围不浓,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因此,我们应在抓好日常教育工作的同时,每年集中一定的时间开展一项大的宣传教育活动,把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结合起来,相互促进,才能扩大党风廉政教育的社会影响力,提升宣传教育的质量与水平。

在领导干部及配偶中开展“岗位树形象”、“家庭助廉洁”活动,不断增强各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遵守党纪政纪的自觉性。

(二)把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相结合,确保党风廉政教育更具吸引力、影响力。

运用正反典型进行教育,使党员干部在强烈的对比中提高认识,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要利用社会上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教育,如通过组织集中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等手段,达到用先进事迹激励党员干部,用触目惊心的反面案例来警示党员干部,使他们从中受到启示,得到有益的启迪。

同时,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结合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经常在系统内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深刻剖析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件,从中吸取惨痛的教训,教育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党的宗旨,用好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以实际行动实践自己为人民服务的入党誓言,决不作违法乱纪的事情成为党和人民的罪人。

(三)把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和针对性教育内容相结合,确保党风廉政教育更具亲和力、感染力。

哪种教育形式和教育内容能够产生最好的教育效果,就采用哪种形式和内容。

如在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败斗争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时,可以采取党纪条规知识竞赛、测试的办法进行宣传教育。

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把竞赛活动进行电视现场直播,使严肃的教育活动增加娱乐性,达到扩大教育覆盖面的目的。

同时,在对党员干部教育时,还要紧紧围绕“学什么管用,怎样学见效”这个主题,重点突出快、新、准、实的目的。

所谓快,就是在贯彻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上做到雷厉风行。

所谓新,就是不断充实和丰富党员干部,特别是科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教育的学习内容,做到常学常新。

所谓准,就是针对党员干部队伍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做到对症下药。

所谓实,就是充分利用廉洁自律报告会、演讲会、撰写学习体会等有效形式,真正使全体党员干部听有所记,看有所获,学有所得。

哪些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戒毒人员是否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根据《禁毒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党员干部怎样才能做到廉洁从政

宗法制特点:首先,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

由若干个有血缘关系的同姓家庭组成一个家族,再由这些同姓家族的男性成员组成一个宗族。

同一个宗族的成员拥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家规、共同的姓氏和共同的礼节等。

而礼节的轻重也与血缘的远近有关,就好比如你对自己的父母可行跪拜之礼,却不会对父母的堂兄弟姐妹跪拜。

在中国的汉字中区别男性长辈亲戚就用了“伯、叔、舅、姑父、姨父”等,而女性长辈则使用了“婶、伯母、舅母、姑、姨”等。

但在英语中,这两组称谓只有两个词代表,即“uncle”和“aunt”。

由此可见,中国对血缘的关系从古至今都是极其重视的。

其次,宗法制的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在古代一夫多妻的制度中,这个制度也可以区别法定配偶和众多的小妾之间的地位关系,从而保证正妻所生的长子的继承财产和官职的优先继承权。

嫡长子的地位高于嫡次子和庶子,这个结论在古代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也没有人敢疑问,因为皇帝是这样规定的,你有疑问就是在质疑天子,这在当时是要被砍头的。

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夫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

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主要内容

有三方面要求: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公正廉洁,不贪赃枉法;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

在每一个方面又可分为若干具体要求,第一,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中包含公务员不得使用公款公物为自己谋私利;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为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经纪律以权谋私;不得违反人事纪律以权谋私;不得有其他方面以权谋私的行为这第二,'公正廉洁,不贪赃枉法中包含公务员不得贪污;不得受贿;在资产管理 方面不得贪赃枉法;不得有其他贪赃枉法的行为。

第三,艰苦奋 斗,不奢侈浪费包含公务员不得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办事不得铺 张浪费;在住房方面不得违反规定;.以及不得有其他奢侈浪费行 为,等等。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怎么写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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