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建造师是干什么的
建造师分和: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4个。
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2个必考科目:1.2.3.4.实务中任选一科(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等)必考科目:1.2.3.实务中任选一科(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等)易建亿佰建筑人才猎头机构 答复
别人家的HR怎么那么喜欢和猎头公司合作
可以说经过这么长久时间的淬炼、精进、学习和实务历练,对于猎头的理论和实务应该说已有颇为深入的了解。
很可惜的是,今天还有许多从事HR人资工作的,对于猎头不了解,也不能体会猎头对HR的重要性和辛苦。
有些HR人资以为猎头就只是人力中介,就是帮忙找找人而已,因此对猎头常有轻忽或不尊重的现象。
其实,如果猎头运用的好是可以让一个落伍、濒临败亡的企业重新振作起来,获得生机,浴火重生
因为猎头帮忙企业猎寻的对象大多是“大头、高管”,如:业务经理、执行副总、厂长、总裁、研发协理……等等的重要人物,这些新的高管一旦进驻到公司,其影响和其决策往往会大大改变一个企业的生态和命运前途。
猎头的另一个重要性是它往往可以提供给您最佳的人选,因为一般一个正常的企业不太可能一年到头都在找财务长或厂长……等等重要职位,然而对于一些历史悠久的猎头来说,却可能是一年365天每天都在找这一类的优秀人选
因为好的猎头他有很多不同的客户,却有相似的人才需求。
所以一个绩优的猎头公司往往拥有一个丰富的人才数据库,造就它成为一个很强的“猎才职业团队”,而一般企业的HR部门充其量就只是偶尔考虑自己公司的需求的“业余队”而已
这个差异,也就导致很多外企他们喜欢透过猎头方式来找寻优秀的干才,因为大部份外企HR人资的理念是较不在乎找人的成本,而会比较在乎人选是否够优秀的问题上
一、 台商、民企不懂猎头文化 十三、四年来的猎头实务历练,使我总有一种感觉,还有一份遗憾
那就是在管理运用猎头的水准上,中国大陆的民营企业平均来说总是比不上台商,而台商总是也追不上外企。
这个比较是从几个角度来看的,包括(一)、企业对猎头顾问的观念、心态和尊重(包括礼貌);(二)、与猎头顾问的互动、合作、配合的好坏和透明的程度;(三)、还有就是如何主动有效地激励、管理猎头的意识和实际做法。
这也导致了为什么在全球或中国的市场竞争上和人力资源竞争优势上,总是外企克台商,台商克民企所以身为一个企业的HR总监一定要懂得如何和猎头互动、合作
以及如何正确地对待猎头才行
二、理想的猎头合作家数 多年来我们安迪威尔接受过500家以上绩优两岸厂商的委托,我们发现在帮他们服务时,有些厂商和我们互动配合很良好,有些则总感觉对方不知在想什么,互动不良,HR人资的配合是很被动的,甚至是漠不关心猎头的服务
后来我发现有蛮多的厂商可能和七、八家以上的猎头在合作。
我个人给HR人资的专业建议是合作的家数不能太多太少,在三、四家是最理想的状态。
家数太少,猎头会有怠慢服务的态度;家数太多,猎头丢过来的推荐函就太多,HR人资可能根本没时间好好消化每一家猎头的推荐函,造成“草菅人命”的现象很多。
而且因为HR人资要回应、面对那么多家猎头,因而太忙,以致让所有的猎头都觉得没受到应有的重视。
甚至感觉明明有很好的人选推荐过去,但是就是很奇怪怎么就不约谈
这是因为HR人资的时间、精力、面谈机会和专业都被分散稀释掉了,没法照顾那么多啦
久了,有些猎头觉得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成功的机会又渺茫,成就感低落,慢慢地也就变成只是敷衍您这个HR人资一下,即使碰到您HR人资真的很急着要找人,他也不会为您HR花时间去找了
找猎头,重点就在它的素质、效率和忠诚度,家数再多也是无济于事,而且反而会是负分,因为每个猎头都希望和HR人资有较良好的互动,而且推荐过去的人选能够受到重视;而不是让他感觉您心不在焉,因为您HR人资太花心了
三、猎头必须汰旧换新 另外,许多新的客户在我们和它初步联系时,常有反应说已有合作的猎头对象了,所以暂不需要我们帮忙,这种情况也是很自然的。
不过作为一个HR总监却要注意到“新陈代谢”的问题,因为已在合作的老猎头有可能会凋谢、死掉(譬如:老猎头找人选的绩效不彰,或不再经营猎头这个业务,或对接贵公司的单子失去热情、兴趣等等),所以一定要有新的猎头伙伴待命在那里才行,否则就会青黄不接了
而且在这一点上,在中国大陆作HR总监的人还要留心底下的HR经理、专员会玩手脚,就是防止他们把单子只交给他的朋友、亲戚开的猎头公司作,他们就是想把利益封锁,贪图其中的回扣。
本人在此是强烈地建议中国大陆所有的厂商切勿走在闭关自守的死路子上
今天中国大陆有许多天真的HR或行政、总务经理常特别交待底下的电话总机小姐,采取防堵的措施,就是凡是外面电话打进来的,只要对方说不出要找的人的姓名,通通给挡下来。
这种做法,就像清朝的闭关自守的政策,对公司的发展非常不利,最后会因为公司和外界大环境脱节隔绝而造成竞争力下降,以致公司落入颓败覆灭的命运。
想想看,新的客户找业务部,新的供货商找采购部,新的研发产品或机构找研发部,新的机器代理商找生产部、厂长,新的猎头公司、培训公司找人资部,哈哈
……假使这些全都被挡下来,那这个公司就会长久失血了。
失去外界的所有资源、奥援,你说这个公司还能赶得上时代的节奏、进步吗
最后就会像清朝末年一样,整个地被竞争者击垮,土崩瓦解
当然新的猎头并不是马上都可用的,而是可以透过筛选,透过给他们较困难不好找的单子来考验它,通过几次的测试再慢慢地让他进入核心猎才圈
所以这和前面我主张的“三、四家合作猎头”的原则并没有相违背
四、如何看待猎头的成本 HR人资找猎头服务还会碰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成本的问题;这个问题尤其在台商公司发生最多。
我个人做了十三、四年的猎头顾问,常感觉作台商的生意不好作,因为他们的HR人资总是千方百计地要压低您的猎头佣金收费,民营企业、外企在这方面就比较大气。
其实,找猎头最重要的还是能不能帮客户找到要的人;如果只是猎头收费很便宜,但却找不到人,那再便宜也是没用的
好的人才,大家都抢着要,所以我们作HR人资的,一定要有个警觉性,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的事情发生,也就是避免让你的猎头伙伴把好的人才都往您的竞争厂商那边送。
所以,台商HR如果要保住企业吸引人才的核心竞争力,一定不可以太过于成本导向才行
否则,好的人才都被您的敌人抢走了,那可糟糕了
五、猎头的沟通高度是HR经理、总监 目前时下流行和猎头合作的方式,大多是客户派HR人资部中、基层的主管和猎头顾问联络互动,这是因为许多公司的HR高管,顾虑到自己沉重的工作量,再加上不重视猎头,不能体会猎头的重要性所致。
其实早期外商猎头公司刚登陆台湾的时候,猎头顾问都是和外商的CEO总经理接洽,因为那时很多外商刚登陆台湾,很重视台湾的市场,因此都有一个想法,认为建立好一个核心团队是攸关公司营运的成败,所以当时猎头深受外商CEO的重视。
之后,猎头业务领域逐渐拓展到台湾本土的高科技电子行业、金融业、快速消费品业;由于台湾的猎头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因此一些客户因为被捧上了天,因而渐渐忘掉猎头本质上的重要性,反而将找核心干部的重责大任交给了这些年轻的HR中、基层的主管去执行。
其实我们猎头顾问也并非虚荣心很强,非要直接跟总经理联系不可;实在是因为和这些中、基层的 HR主管沟通合作有许多坏处,譬如说:他们往往不太清楚找人才的方向和公司整体的人力资源策略,而且中、基层对于HR人资学养经验水平不太够,导致对于人才优劣的敏感度和判断出现问题;再加上层级不高,许多用人单位的主管根本不太在乎这些小朋友的建议。
尤其,有时猎头请人才到厂商处面谈,面谈后过了二、三周,甚至好几个月却还不知道用人单位主管真正的意向是如何。
我们猎头顾问若较主动、积极,也是因为出于对人才要有个交代,但逼急了这些HR中、下层主管,他们就会说“不合适啊
原因我也不知道啊
”。
听了令人生气难过
想想双方这样的互动模式,客户又如何能要求猎头琢磨出找人才的正确方向
更不用说找到优秀的人才
所以,我个人认为,客户既然想透过猎头方式找到经理以上高阶的主管人选,那公司的HR总监或至少经理就不能躲在后面,一定要全权负责,而且公司的CEO总经理也要时时主动关心进度、状况才行;而不是任由HR的一些中、基层主管和猎头顾问玩“捉迷藏、躲猫猫”的游戏
哈
六、成功的HR猎头故事 我记得约是十年前,安迪威尔就处理过一个鲜活运用猎头成功的案例。
那时台湾的群光电子公司经营上面临困境,业绩陷入低潮,原因是公司的一些核心团队成员被别的公司重金挖角,因而失血非常严重。
一开始,群光HR人资想靠自己部门去向外招聘优秀干部来递补许多遗缺,但许多外面的科技优秀人才,当时只要一听到“群光”二个字,就退缩不想去了,初期的招聘很不乐观
后来,群光老总请了一个具有外商背景的HR叫Michael的来当处长,由他领军HR部门。
由于Michael非常了解猎头的重要性和威力,所以他主动找上我们公司,请求帮忙。
由于他的亲自督军,每天和我们猎头顾问密切联系、接洽、沟通,并且亲切、明确、耐心地说明每一个职缺找人才的方向;尤其他直接涉入面谈的过程,因此经过半年、一年后,我们已帮群光组建了一批能征惯战的科技崭新团队,而这时的群光公司包括国外业务、研发、PM、QA、生产制造等各个重要部门都发生了质的大幅度提升,全公司的战斗力增强许多,而业绩也开始起死回生,甚至有的产品大大超越过去业绩的好几倍成长。
所以,这就是一个成熟、有管理高度的HR主管愿和猎头顾问密切配合所创造出来的奇迹。
因此我个人的见解是:HR总监最好不要认为因为要授权而把找重要职位的工作全都交给底下人去历练、去“玩”,这可是会像“小孩玩大车”,玩不起的啊
也不会有什么好的结果
而且许多聪明的外商HR总监也明白一点:即使再忙,对于猎头的运作、掌控、激励还是不能松手的。
因为他们知道这其中的奥妙和功效,而且这也是HR总监特别享有的重要权力与神圣使命
七、如何与猎头成功沟通 猎头顾问服务业,经常有一个怪现象,那就是“又要马儿好,又要马儿不吃草
”经常许多委托我们找高管的客户们,不能明确地告诉我们他们找人才的条件,也就是他们自己找人才的方向都没有,或是条件模棱两可的。
碰到这种情况,我们猎头顾问都希望用人单位要明确一点会找起来比较有效率
如果条件不明确,有一种情况是即使我们推荐了一个非常优秀的人选,完全符合HR人资所开列的每一个条件,但客户却迟迟就是不约谈,若我们急了打电话追问,往往也得不到满意的答案,我们希望知道的是:到底这个人合不合适
不合适的话是哪里不合适呢
有时我们的顾问就像身陷迷宫里打哑谜一样
其实寻找人才的条件可能会随着时间、客户真正进行面谈后而会有所调整、改变,这是我们猎头可以接受的,但是我们最怕地是动用了许多关系,就是因为和客户沟通不够、沟通不良,以致默契不够,最后导致花了很多时间、心力,但却是徒劳无功,成效不彰
个人在中国大陆五、六年来帮过许多知名的民企、台商、外企找过各式各样的人,这中间就发生一些怪事。
例如我们先前推荐的人才,听厂商告诉我们说已去面谈过了,而且还说不合适,因为英文或计算机不好……等等原因不合适。
结果后来我们和人才追踪的时候,人才却告诉我们还没有接到厂商约面谈的电话哩
哈哈
您说好不好笑
这里面的玄机就是因为在中国大陆许多厂商的HR人资的恶习,他们霸住了全部或其中的一些职缺,就是不让别的猎头派来的人才来面谈。
这种风气可以说是非常地坏
而且不论是在民企、台商、外企,这种现象都会发生的。
因此既然会有这种不好的情况发生的可能,那作HR经理、总监的人就更应该要警惕,要更多地和猎头顾问沟通的紧密一点,才能了解真相,也才可以防止闹出这种笑话来,并能因此而早日找到心目中理想的人选
八、每天给猎头五分钟 以笔者多年来的体会和观察,HR人资和猎头沟通不良,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双方沟通的时间太少。
猎头顾问由于常常要和HR人资确认候选人的条件,或推荐人才、安排面谈等等作业,都在在需要HR人资的支持与密切沟通。
但是往往一打电话,HR人资不是离开座位,就是他正在打电话,更多地是“我在开会”的回答。
而且这个会还由早开到晚,令猎头顾问望着电话筒直是望洋兴叹不已
最糟糕地是HR人资开完会以后还不回电或忘了回猎头顾问的电话。
这里面分析起来有一部份是HR人资在心里上、观念上还有点偏差或优越感,以为HR人资是买方,猎头是卖方,所以许多HR人资心中就会产生一种“耽误找人才正事”的心态,认为猎头本来就应该看他HR人资的脸色
所以就产生了一种轻漫的心态,而不是“我俩是合作伙伴”,并肩作战的积极观念。
其实,如果大家能体会双方都是HR方面的合作伙伴,那笔者建议HR人资就应该建立一个观念,每天至少给猎头顾问五分钟的时间,这样就可以解决掉许多沟通不良,也大大地提高找人的效率,而且猎头顾问也会感受到你对他的尊重,会更愿意多花一点时间、心力,为你卖命找人啊
这不正是很好的良性循环吗
双方有时间沟通,虽只是五分钟但也足以让猎头充分了解到找这个职缺的正确方向和明确、必要的条件,这一点是直接攸关猎头寻猎人才的效率和效益,所以这五分钟可是花在刀口上,花的很值得呀
九、年轻 HR该向猎头顾问学习 当然如果单纯以商业的角度来看,HR人资是买方,猎头是卖方,猎头自然是需要多尊重买方的意思,而听买方的。
不过猎头行业因为牵涉到许多专业,包括HR人力资源、CP职业生涯规划、各行各业的Know-how和术语,和人与人之间的应对进退、待人接物,以及当前工商经济趋势的了解,人力资源供需状况的掌控;最重要的就是猎头本身的专业、技术和涵养经验。
所以一个资深的猎头顾问其实他在人生、社会和职场的舞台上已经有着非常丰富的历练,要养成一个成熟称职的猎头顾问,至少也要七、八年以上的时间,再加他先前在产业界十年以上的历练,这样算下来,平均来说这个猎头顾问是个四十五岁左右或以上的职场“老前辈”了
想想看,如果一个客户找了一个底下二十出头的小人资去面对这个老猎头顾问,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和对话呢
所以,我才说“小孩玩大车”
而今天许多HR人资的经理、总监还不能理解为什么他们必须要亲自主导公司这个猎头的事情哩
当然,年轻的HR人资有冲劲,谦虚的话还可以向这位猎头老前辈学到很多东西。
可是年轻人毕竟少不更事,而且很多还自以为懂的很多,不知天有多高,地有多厚,能虚心求教的可说是凤毛麟角
还有一个重点就是他们位卑言轻,我有时真的不知道为什么许多公司的CEO或HR总监敢让他们去承担这么沉重的找核心干部的任务,因为年轻的人资权力太小,而负的责任又太重,权责实在是不平衡啊
所以猎头的事最好还是交给HR经理,尤其是HR总监最合适,因为许多公司HR经理也常常忙于每天的例行公事,没太多空闲
猎头的事,并应该由CEO总经理经常来关心,才会让网罗优秀高层干部的这个重要任务,不至于因为底下太机械化式地运作而落空
没有会计从业经验,如果考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好找工作吗
2018年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将开始,有很多考生都希望一次性能通过中级会计职称三门,但是通过考试并不是靠运气也不是偶然,一定要真实达到中级会计职称理论要求,我们才能成为中级会计师,外界普遍反映中级会计职称比较难,通过率较低,结合历年考生考试未通过的考后感,大家反映中级会计职称并不难,存在问题都是共同,考生和大家分享中级会计职称失败的几大原因,大家可以引以为戒,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第一是设置的目标过远不切实际,有很多考生都希望在大学毕业之后一次性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但是如果你的学习时间比较少,那学习的一个进度又比较慢,比如说,一天只可以去学习两节,但是为了追赶进度你要学习完两章,那就是说人的记忆力是有限的,即使真的看完,但是并不能把知识给记住。
学好相关的基础知识,不仅需要时间也需要基础学习方法智商,如果只是说盲目地每天去完成工作目标,那是不可能通过中级会计师的。
第二个是自控力不强,有很多学生没有通过中级考试是因为自控力太差,没有客服懒惰的这个习惯,如果你自控力实在不行的话可能无法按照你最开始的一个学习计划进行学习,那就建议你可以通过网校或者是辅导班进行有计划的监督式学习。
第三个是学习的方法是不得当的,有很多学生,虽然说备考时间很长啊,但是在学习效率上以及效果并不如他人,那就说明,可能是自身的一个学习方式,一个学习方法。
存在不得当,比如说财务管理,只是一味的看书,并没有计算并没有背诵相关计算公式。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并不难,大家只要能够规避备考雷区,认真脚踏实地备考,那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就只是一次普通的能力测试。
2018年一级建造师市政实务陈明老师是不是不讲课了
怎么哪个机构都没看到他
环球也变成什么李莹
李莹是前期录制的1V1班。
陈明老师2018的市政已经开始讲了,还是在环球,可能是正在录,所以只找到他前5讲的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