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澄澈最佳答案解释词语
[chéngchè]生词本基本释义详细释义1.亦作“”。
清澈,见底。
晋王献之《杂帖:“镜湖澄澈,清流泻注。
”唐修睦《僧院泉》诗:“澄澈照人胆,深山只一般。
”明刘基《活水源记》:“其初为渠时,深不逾尺,而澄彻可鉴。
”鲁迅《且介亭杂文·忆刘半农君》:“他的浅,却如一条清溪,澄澈见底,纵有多少沉渣和腐草,也不掩其大体的清。
”2.清亮明洁。
南朝宋谢灵运《怨晓月赋》:“墀除兮镜鉴,房栊兮澄澈。
”宋苏舜钦《依韵和伯镇中秋见月九日遇雨之作》:“常年此夕或阴晦,今岁澄澈将快哉
”金段成己《中秋之夕封生仲坚卫生行之携酒与诗见过依韵以答》:“夜凉河汉静无声,澄澈天开万里晴。
”聂绀弩《奇遇》:“月亮已经升得很高了,比刚才晶莹澄澈得多。
”3.明白。
《关尹子·九药》:“论道者,或曰凝寂,或曰邃深,或曰澄澈。
”胡适《费氏父子的学说》:“费密作《孙徵君传》,只说:‘其学以澄彻为宗,和易为用。
’”近反义词近义词清澄清澈反义词混浊
通过法律课的学习,有哪些收获和启发
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 或由于工业化和商品化时代滥用理性计算”规则的缘故,我们现在已愈来愈丧失了黑格尔所称谓的“理念的感性显现”(审美)的能力。
崇高物象的心灵激荡,“无利害感”的游戏冲动,诗歌语言引动的惊异与纯喜,无限想象的自由伸展的渴望,“风格”、“趣味”的体验与追求,以及尼采在《悲剧的诞生》中所描绘的“酒神状态的迷狂”[1],似乎也渐渐远离了我们感性直观的视野。
以至于,当我们从艺术和美观点来审视被高度理性化的意志所宰制的所谓“法的世界”的时候,我们要面临着那些把法学作为纯规范科学的专家们的指摘,“法美学”的理论旨趣甚至可能会被看作是“不伦不类的妄议”而遭受讥讽,被排拒于法学神圣庄严的殿堂的大门之外。
人们难以接受的事实是:法律怎么能够成为美学或艺术的“视之对象”呢
所以,当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在其《法哲学》(1932年德文版)一书中主张通过文学创作和艺术作品来认识法律的本质,并且要求建立一门法美学(Aesthetik des Rechts)之时,他实际上已经注意到“法的世界”和“艺术(美)的世界”之间的隔膜给现代人类的心性所造成的深刻影响。
拉德布鲁赫指出,随着文化领域的特定化,法与艺术逐渐趋于分化,甚至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
法是文化构体(Kulturgebilde)中属于最为僵化的一种,而艺术则是变动的时代精神最为灵动的表达形式,两者处在自然的敌视状态。
那些富于才情的浪漫诗人甚至咒骂法律,把它们看作是“每时每刻折磨人的心灵、令人恐惧的东西”[2]。
我们在学术史的发展中发现:正是由于法律和艺术(美)分属不同的精神领域的缘故[3],那些早年抱持“寻找一份体面的职业”投考法学院的才华横溢的学子们(如歌德、席勒、马克思、雅斯贝尔斯),不堪承受法律所造成的“心灵的折磨”,后来又纷纷放弃从事法律职业。
不可否认,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自然,法学也可能会渗透研究者个人的感性的观察和领悟,但它绝不是个人感情的任意宣泄。
就其本性而言,法学是与一切展现浪漫趣味和别出心裁的思想方式相抵牾的。
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法律活动愈来愈趋向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学与法律的语言经过法律专家们的提炼、加工,已经演变成不完全等同于“日常语言”一套的复杂的行业语言。
在谈到其特点时,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的语言是冷静的:它排除了任何情感的声调;法律的语言是刚硬的:它排除了任何说理;法律的语言是简洁的,它排除了任何学究之气.我们还可以说,法律的语言具有精确的意义和所指,但由于它们是需要专家操作或“表演”的语言,是一种由高度发展的文字伪饰过的语言,它们也就不那么贴近人们生动活泼、多姿多彩的感性生活,而总是与普通人的感性直观保持着一种“距离的间隔”,有时甚至会抑制人们通过审美的自由追寻“终极愉悦”(极乐)的那种渴望和冲动。
这样,至少就近现代的所谓“法学家的法”(Juristenrecht)而言,它们表面上愈来愈丧失了令普通人感到亲和愉悦的直观的趣味,这亦无形中遮蔽了它自己独特的审美的性质和价值。
(二) 历史悠远的距离所造成的朦胧感,可能会唤醒我们现代人心灵中一丝尚存的审美意识,促使我们去探看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所谓“亦法亦歌”的规则,研究那种与人类的感性正义观念浑然一体的生动的“活法”(lebendiges Recht),甚至也会对那些与我们的性情和认知完全隔膜的现代法律(法典)或司法活动产生审美的兴趣。
感谢18世纪意大利哲学家维科(Giambatista Vico, 1668-1744),他在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的“能力感”的时代,写下《新科学》(scienza nuova)一书,把我们的心性带到古代如梦如幻的精神世界,使我们感受到先民那种不同于技术理性和数学方法之“诗性智慧”及其创造物的魅力。
“诗性的经济”、“诗性的伦理”、“诗性的政治”、“诗性的宇宙”,如此等等的语言背后的意义空间所展示的图景,至今仍然在我们受技术宰制的心灵里产生震颤。
维科以其独特的语辞分析和生动的笔调描绘出“法”起源的自然意象。
他关于古罗马“法”(ius)一词的诗性推论,透现着对法律的一种审美情感。
维科指出: 古代法学全都是诗性的,……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是由罗马人在罗马广场表演的,而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
[5] 其实,在更早的时期,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国家篇》(《理想国》)和《法律篇》中已经隐约地表达了相同的思想。
柏拉图把“法律和社会组织的美”视为一种居于较高层次的“美”[6];在他看来,建立一个城邦的法律是比创作一部悲剧还要美得多,最高尚的(悲剧)剧本只有凭真正的法律才能达到完善。
历史上的一些伟大的立法者(如斯巴达的莱库古和雅典的梭伦)才是伟大的诗人,他们制定的法律才是伟大的诗。
[7] 晚出于维科的德国著名童话作家(《格林童话》的著作者之一)、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代表雅可布·格林(Jacob Grimm,1785-1863)于1816年发表长篇论文《论法之诗》(Von der Poesie im Recht),从诗性的法律语言、法律象征、诗歌形式诸角度考察了法与诗歌之间的关系以及德意志古法中的诗性规则(法律的韵律)。
他在文章的开篇即表达了与维科相同的观点: 法和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
……的确,两者的起源都建立在两种本性之上:一种建立在惊奇之上,一种建立在信奉之上。
这里的惊奇,我更愿意把它当作是任何一个民族法律和民歌的开始。
……所以,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正象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
[8] 也许是受雅可布·格林等一批法律史家所开创的研究传统的影响,“法与诗歌”、“法与戏剧”、“法与绘画”、“法与美”等等论题,亦间或地进入德国晚近的法学家们的理论视野。
总体上讲,德国人对我们能够想象到的问题,已经作了尽可能广泛的讨论。
这里,仅列举其代表性成果之要目,以便我们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历史法学派的后期领衔人物奥托·冯·祁克(Otto von Gierke)著《德意志法上的幽默》(Der Humor im deutschen Recht,1871);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首创人约瑟夫·柯勒(Josef Kohler)著《在法学舞台前的莎士比亚》(Shakespeare vor dem Forum der Jurisprudenz,1919); 齐特尔曼(Zitelmann)著《作为艺术的法学》(Die Jurisprudenz als Kunst,1904); T·施泰因贝格(Theodor Sternberg)著《法律中的笑话》(Der Witz im Recht,1938); G·缪勒(Georg Mueller)著《我们民族诗歌中的法与国家》(Recht und Staat in unserer Dichtung,1924); A·巴拉赫(Adolf Bachrach)著《法律和想象》(Recht und Phantasie,1912); 汉斯·费尔(Hans Fehr)著《绘画上的法》(Das Recht im Bilde,1923);《诗里的法》(Das Recht in der Dichtung,1931);《法律上的悲剧》(Die Tragik im Recht,1945); H·施托克哈默(Hubert Stockhammer)著《作为科学的美学和法学》(Aesthetik und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en,1932); H·特里佩尔(Heinrich Triepel)著《论法的风格:法美学文集》(1947); H·马尔库斯(Hugo Marcus)著《法的世界与美学》(Rechtswelt und Aesthetik,1952); (三) 德国学人的研究表明:在人类心灵中最富人性的部分,法律也有其一席之地。
正如许多研究者所明示的那样,法可以为艺术(美学)服务,艺术(美学)也可以为法服务。
象任何其他文化现象一样,法也需要具体的表达手段:语言、手势、服饰、符号和建筑等。
法的这些具(物)体表达手段(koerperlicher Ausdrucksmittel)也可以通过审美作出评价。
Rene Marcic在他的法哲学著作中曾经说过一句话:“人是法的担当者(Der Buerge des Rechtes)。
”我们也可以接着说,人也是美的担当者。
几千年来,艺术(美)和法之所以具有可以比较性,因为它们都有着神秘的起源,均追求着某种永恒的价值(如“善”)。
法表现为正义的工具,而艺术则是创造美的“技艺”(Koennen)——在希腊人那里称techne,在罗马人那里称ars。
所以,在欧洲中世纪,近代,甚至到了18世纪,某些艺术家和法律家一直还保持着一种亲缘关系,他们被封为供职的“艺术创作者”(Kunstwerker),为教皇和王室服务。
他们的技艺包含多种多样,如诗歌、建筑、绘画,甚至还有法的修辞和法的艺术(die Kunst des Rechts)。
在此,艺术和法遵从的是美和正义的“传统”。
法律与艺术(美)的结缘,事实上并不完全是“风雅的时代”(例如“巴洛克时代”或“洛可可时代”)矫揉造作生活的一种表象的修饰,从根本上讲它是人们试图将一切事象诉诸直接的“观看”和“欣赏”而必然产生的现象。
而正是处在遵循传统与寻求自由伸展之机的人们才会把他们惊异的目光以及想象力和理解力投向一切可以观察的对象之上,不仅继续探寻对象物之“真”“善”,而且希望感受其内含之“美”。
的确,并不是所有的哲学家和思想家都承认“真”、“善”、“美”之内在的关联性,康德(Kant)在《判断力批判》(1790)中甚至认为,追求功利的“善”与表达为概念的“真”有害于“美”的纯形式。
但是,如果我们不是孤立地探讨“美的本质”,而是把美视为对象物映射入人的感官的属性,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任何对象物及其属性(包括真、善)都可能成为审美的对象。
而且,有时,认识事象的美,正是获知事象之真、善的桥梁和基础。
所以,席勒(F. Schiller)在《艺术家们》(1789)一诗中写道: 只有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 你才能进入认识的大地。
[9] 同此道理,法律这样一种复杂的社会事象所暗含的所谓无意识的“隐秘秩序”(verborgene Ordnung),有时也必须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才能被人们所知觉和认识。
在此意义上,我们并不是把“法美学”看作是一门“画地为牢”的学科,而看作是那种用美学的观点、方法和态度来把握、审视和判断法律现象的问学方式及方向。
“法美学”并不象其他艺术门类那样通过直观、感性呈现的方式把美的对象物直接展示给“观看者”(Spectator),而是通过直观的认识来发现法律内在的美的秩序,探求这种秩序形成的审美动因,并为法律的构建提供某种可以参照的美学标准和原则。
无疑,法美学将从感性的进路拓展法学的生动形象地观察法律的视野,同时也将激活被传统法学长期压抑的法律认识,使法律研究者们从绝对主义和纯粹理性规则主义的法律教义中逐步解放出来的,在法学理论中寻求一种“和谐的自由活动”之旨趣。
或者,简括地说,法美学研究所要拯救的,就是我们在法律认识领域正悄然逝隐退化的直观想象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原创力和自由。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或法律作为美学(艺术)考察的适切的对象,作为艺术素材来对待,也是由法及法律生活的独特性质所决定的。
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法在根本上蕴藏着某种“戏剧化的冲突”(Der dramatische Konflikt),内在地包含有一个多样态的反题,即事实和价值、实然和应然、实在法和自然法、正统法和革命法、自由和秩序、正义和公平、法和宽容之间的对立性[10]。
艺术形式(尤其是戏剧)的本质在于阐释反题(矛盾),它也特别喜欢抓住法或法律现象的内在矛盾性。
例如,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和《恶有恶报》等,均极尽曲折而生动再现了“想象的现实”中“法律的故事”之动天哀地的情节,通过安提戈涅、鲍西娅和伊萨贝拉们冲突的命运,揭示出人情与法律、罪孽与宽恕、残酷与仁慈、冤苦与正义伸张之间的紧张关系和与此相应的复杂而深刻的问题性(Problematik)。
[11] 在这里,艺术(美)形象地复述出法律世界中的“众多独立而互不融合的声音和意识纷呈”,使法律的叙事和对话形成“由许多各有充分价值的声部组成的复调”(米·巴赫金语)[12]。
这样一种新的叙事方式将打破或改变传统法学理论研究中那种既定的、“独白式(主调)的”解析问题的态度和方法,使之生成新的商谈(Diskurs)或对话的规则,以便在复杂的“疑难案件”(hard case)的辩谈中引申出更切合问题性的法律义理。
除了戏剧外,还有另一些艺术(美)形式表明特别适合表达法的矛盾性,这其中包括讽刺作品和漫画艺术。
一个法律人,如果在他目前的职业生涯中不能及时充分认识到其职业中存在的深层的问题性,就不是一个好的称职的法律人。
因此,严肃的法律人应当喜欢看待那些用讽刺形式批评其法典的人,应该喜欢那些诗人中的冥思苦想者,因为他们对正义基础中值得怀疑的人性比较敏感;同时也应该喜欢托尔斯泰,喜欢妥斯托耶夫斯基,或者伟大的司法讽刺家(grosse Karikaturisten der Justiz),这些人既是讽刺家,又是沉思者(Daumier)。
只有对艺术一窍不通的人才会过分陶醉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纯粹“专业性质”,每时每刻把自己看作是人类社会最清醒、最理性和最有用的部分,养成偏狭独断的职业作风。
而法律人的责任,不仅仅是机械精细地、“刻板而冷峻地”操作法律,而且是要把伟大的博爱精神、人文的关怀、美学的原则和正义的情感以专业化的、理性而又艺术的方式表现出来。
正是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法律人应当同时是工匠和艺人(Kuenstler),是法律艺术的创造者。
(四) 从美学的观点观察法律的时候,我们很可能会把一个抽离了一切内容和规定性(Gegebenheit)的“纯粹的法”或法的纯形式作为法美学的对象物来研究。
但事实上,能够成为审美对象的法均包含一个时间和空间的维度。
或者说,法只有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现实地”存在过,它才会被人通过审美意识所经验和认识。
没有历史和地域的规定性,没有现实的人性(民族性)色彩和特定情境(situation)背景的法,或许是可以成为(形而上学)“思”之对象的,但绝不可能成为(法美学)“视”之对象。
毕竟,法美学不是关于法律的思辩的哲学,而是研究人对法律之美的感性审视的学问。
“法的时间和空间维度”还包含这样一层涵义,即我们在历史上所看到的“法”是具有不同的美学价值和表现形式的。
我们不可能以超时间的美学标准来审视历史上的一切法律,也不能先验地预设它们的美学意义和价值的同一性。
换一个角度说,我们不能笼统地宣称所谓“一般的法”有什么样的美学意义和美学价值,而总是说处在此时此地或彼时彼地的“法”有什么样独特的美学意义、价值或性质。
在此,法律的审美态度实际转换成了一种情境主义(situationalism)的态度。
以这样的态度来观察法律,我们总是要谨慎地对待所观察的法律形成的历史-文化-地理根源,探究法律演进的隐秘过程,比较不同地域(如东方与西方)和不同时间段(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的法律的美的特性、表现形态、“式样”、“风格”等等。
或者说,我们对待不同形式的法律(习惯法、成文法)、不同地域的法律(如“东方法”、“西方法”、“大陆法”、“英美法”)、不同时间结构中的法律(古代法、中世纪法、近代法和现代法),所持的审美观点、方法和态度应当是存有一种情境的差别的。
(五) 法美学若是有生命力的,那么它就应当更多地从法的表现形式之美的研究中获得滋养。
如果我们怀有维科和格林们那样的好奇心和感受力,我们将会在浩如烟海的史料、诗歌、古律、判例、话本小说、戏剧和民间传说等不同文本的解读中寻找到法的形式美的踪迹。
在此方面,最令人怦然心动的,可能是探寻维科和格林均描述过的悠远年代的“诗体法”。
这些以诗歌表现的法律,记载着每一个在成长中的民族之生命感受,记载着他们对朦胧的正义、神圣的规则及隐秘的秩序的想象和渴望。
在以“输洛加”(Slokas)诗体写成的印度《摩奴法典》中,我们甚至读到了来自远古“诗化的”醍醐灌顶的智慧[13]。
这些充满着先民惊异、想象和虔诚的诗体法,对我们后来逐渐成熟老化变得精明世故的人类将是值得永远自我观照的镜鉴。
它们的魅力会随着历史的演进而日益增强。
因为我们知道,法律和正义有时必须呈现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们现实的身影[14]。
在这里,生动形象的诗歌之美“调和了它自身的内外界限,调和了规则和自由”[15]。
法律的生动表达,并不只限于诗歌,它们也可能表现为民间俚谚(语)、格言、散文、韵文或绘画。
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1855-1926)在其皇皇大著《法律进化论》中提供的凿凿之据表明:在东方和西方的法律进化史上,从“无形法”到“成形法”的过渡,其间经历了“句体法”、“诗体法”、“韵文法”、“绘画法”和“文字法”诸阶段。
例如,德意志古法谚简明匀称,罗马法《十二表法》句韵切合,中国太古之“象刑”(绘画法)栩栩生动,均属上述法律形式之典型。
在穗积氏看来,这些法律表达形式的变化,实际上反映出人类智慧、认知能力的增长和社会力之自觉的发展过程[16]。
此外,历史上各个时期法官的判决(判例)也是表达法的的审美价值的合适形式。
实际上,法律的形式美法则(如法律语言的对称均衡、逻辑简洁性和节奏韵律,法律文体的多样统一,等等)更多地体现在那些独具个性而又富有审美趣味的法官们的判词之中。
法官们的“优美的”判决所生发的美学价值,决不压于任何优秀的艺术作品。
鲁道夫·佐姆(Rudolf Sohm)曾经赞扬塞尔苏斯(Celsus)的判决才能,说他能够从个别的案件中抽引出普遍的规则,运用最为简洁的语言形式;这些形式具有凌空飞动的语词的冲击力,令人升华,使人澄明,犹如一道闪电照亮遥远的风景[17]。
也正是出于同样的审美渴望,美国的卡多佐法官(Benjamin N. Cardozo,1870-1938)也曾说:“除非为了某些充足的理由,我不想通过引入不连贯性、无关联性和人为的例外来破坏法律结构的对称性。
”[18] 总而言之,句体法、诗体法、韵文法、绘画法、文字法和优美的判词等等,这些法的审美素材存在于各个民族的漫长历史之中,成为亟待探掘的丰富宝藏。
法美学应当点燃火光并小心地护卫这光亮,以照亮进出幽暗深处探掘的通道。
(六) 最后要指出的,也许是一种不必要的担心,即人们可能会把法美学的研究等同于一种法律浪漫主义或法律唯美主义(完美主义)倾向。
这里,笔者不拟做过多的讨论,只想交代一点:法美学是利用多学科方法、态度求知问学的一种,而法律浪漫主义、唯美主义则属一种实践指向的“意蒂牢结”(Ideology,意识形态),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差别。
法美学研究之旨趣绝不是要服务于这种“意蒂牢结”或与之共谋,恰恰相反,它在本质上是反对任何形式的独断主义和唯美主义的法律观念或法律纲领的。
因为,只有认识到“美”的界限的人,才会在法律的理性实践中做出审慎的判断和决定,避免唯美主义在实践上的独断专行[19]。
法美学所崇尚的,是一种开放的探索精神,一种不断探寻未知的态度。
如果哲学要奔赴的是一条没有尽头的“林中之路”的话,那么法美学同样会选择这条可能“突然断绝在杳无人迹处”的道路。
海德格尔(M. Heidegger)在《诗人哲学家》中道出了问学者“在路上”的心情: 道路与思量, 阶梯与言说, 在独行中发现。
坚忍前行不息, 疑问与欠缺, 在你独行路上凝聚。
[20] ——这,亦当成为一切追求法美学“探险”的学人们的共同志趣。
[1] 《悲剧的诞生:尼采美学文选》,周国平译,三联书店1986年版,页1-108。
[2] 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 205 ff. [3] 按照黑格尔的解释,法律属于“客观精神”,艺术或美学属于“绝对精神”的感性阶段。
[4] 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 206. [5] [意]维科:《新科学》下册,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页563。
[6] 柏拉图:《会饮篇》210B-D。
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诗学》,陈中梅译注,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页262。
[7] 详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页55以下。
比较陈中梅:《柏拉图诗学和艺术思想 一起看看吧.
如何解决执行制度不够严格,监督不到位.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如何提高制度执行力企业的管理离不开一套合理的规章制度,企业没有制度的话,就会形成很混乱的局面,管理无章可循,没有一定的企业文化,想到什么是什么,这样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是很艰难的呢,企业在制定制度的时候一定要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定,这样才能保证正常的实施和作用,那么制度的出台,能不能实施好呢
企业如何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呢
相信这是很多老板共同关心的问题,下面我具体说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步骤\\\/方法1、确保制度作用有效发挥领导者要起带头作用。
中国古代的曹操就曾以“割发代首”树立遵守制度的榜样。
领导严格遵守了,自然会对员工产生影响。
一个合格的领导就是要严格的要求自己,只有要严格要求自己,从自身做起,才能领导他人,员工才会心服口服,才会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员工都是这样的心里,他们觉得领导做不到的,凭什么来指挥自己呢
有这样的心里也是很正常的呢,所以领导一定要严格遵守制度,这样才能使员工遵守。
同时要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作为公司的一项基础工作,长期关注。
2、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 通过对实际工作的了解,认真征求广大员工的意见,并开展制度讨论。
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做到所订制度具有统一性、互补性。
制度出台后要相对稳定。
对确实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制度不能墨守陈规,该及时修订、完善或废除的,要坚决取缔旧制度,确保制度不脱离实际。
一套制度的出台和实施,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呢,一定要科学合理,要让员工能接受,连员工都不能接受的制度能执行下去吗
这样就是无效制定呢,所以呢,企业在做每项决定的时候,一定要让员工可以接受,这样很利于企业管理。
3、营造自觉遵守制度的氛围 执行制度时,应加强指导和帮助,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主要应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学习内容,同时还应将员工对制度的掌握程度作为对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员工自觉学习制度。
在加强制度学习时还应运用发生的诸多违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充分认识不执行制度对集体和个人所造成的危害,从而自觉遵守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企业的制度一定要让员工明白,这样的制度对他们自身有什么好处,可以作为他们的绩效,直接影响他们自身的利益,这样他们就会严重遵守和执行了呢。
4、加强制度执行情况跟踪在执行制度过程中,还应建立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知情不报者,也应给予相应处罚。
同时,部门要对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考核,有效提高制度执行力。
制度的执行也要定期的进行检查的呢,不是每项制度都可以执行下去的呢,要先实际运用,然后看在企业的效果,如果效果不好,那肯定不能执行下去的呢,这也是个磨合期,要看执行的情况,要看在企业有没有起到好的效果,要定期跟踪,了解详细情况。
END注意事项企业制度是每个企业不可缺少的,不是所有的制度的都是适合企业的呢,要考察要适应的呢,一项制度的出台,管理者一定要保证他顺利进行,要提到制度的执行力,如果没有执行力,那制度就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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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952年中国高等院校的院系调整全宗 1952年中国高等院校的院系调整全宗★原文转载自华东师范大学版adminecnu的《1952年中国高等院校的院系调整全宗》★1952年中国高等院校的院系调整全宗一、中国共产党建政初期对高等院校的接管 二、按照“苏联模式”实施院系调整 三、院系调整及“苏联模式”的长期后果 【注释】 1952年6月至9月[1],中国政府大规模调整了高等学校的院系设置,把民国时代的现代 高等院校系统改造成了服务于集权体制的“苏联模式”高等教育体系。
这些措施虽然能缓 解当时的技术人才短缺,但也对20世纪后半期中国的高等教育和社会进步产生了不利影响 ,使中国的现代高等教育发展过程走了很长的弯路。
目前,中国虽然正试图通过增设院系 与合并院校来重新改造这种“苏联式”高等教育系统,但并未反思50年前高校院系调整政 策的深刻教训。
本文试图分析1952年院系调整的缘起、过程与后果,以为当前高等教育改 革之镜鉴。
一、中国共产党建政初期对高等院校的接管 早在中共建政之前的“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新解放区的不断开辟,1948年7月3日中 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争取和改造知识分子及新区学校教育的指示”。
该文件提出:“对于 原有学校要维持其存在,逐步地加以必要的与可能的改良”,“所谓要维持其存在,就是 每到一处,要保护学校及各种文化设备,不要损坏”,“所谓逐步地加以必要的与可能的 改良,就是在开始时只做可以做到的事,例如取消反动的政治课程、公民读本及国民党的 训导制度。
其余则一概仍旧。
教员中只去掉极少数分子,其余一概争取继续工作”。
[2] 解放军占领大中城市后,立即由军事管制委员会(简称“军管会”)接管当地的高等 院校。
1948年12月15日,解放军进入北平市海淀地区,次年1月10日中共北平市“军管会” 派出“军代表”正式接管了清华大学。
“军代表”先召开学校负责人及教员、学生、工警 代表会,宣布接管方针和政策,征询他们的意见,接着召开师生员工全体大会,宣布正式 接管。
接管后,学校的业务和员工的生活即由“军代表”管理,“军管会”提供师生员工 的生活维持费和维持校务的必要经费;同时也变更了部份课程设置,废除了“国民党党义 ”、“六法全书”等课程,增添了马列主义课程。
1949年6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了“ 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了“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的职权,从此北平市所 有被接管的高等学校都移交给“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管理。
[3]上海解放前夕,中共的接 管人员集中于江苏省丹阳地区,为准备接管高等学校,专门成立了“高等教育处”,专司 调查高校情况并制定方案。
接管人员进城后先号召复校上课,同时召开各种座谈会,宣传 中共的方针政策。
他们于1949年6月15日接管交通大学,6月24日接管复旦大学,6月25日接 管同济大学,至6月底完成了交接工作。
从7月到12月接管人员在各高校组织了校务委员会 ,绝大多数学校添设了政治课,还把发给学生的“临时救济金”改名为“人民助学金”。
1950年 3月11日华东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正式成立,从此上海高校均移归该部管理。
[4]全国各地高 校的接管程序与沪京两地基本相同。
二、按照“苏联模式”实施院系调整 1949年10月以后,中央政府颁布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 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
[5]按中央政府的解释,当时的 大学课程在相当程度上还不算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也不能适应国家建设对专 业人才的迫切需要,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6 ]。
同年12月,中央政府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根据的建议,确定 了“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有用经验”的高校改造方针,并且认为, 由于老解放区高等干部教育是农村环境与战争环境的产物,因此“特别要借助苏联教育建 设的先进经验”[7],“应该特别着重于政治教育和技术教育”[8]。
当时,中国政府缺少 办学经验,非常倚重苏联专家的帮助,在1950年代中国的高等院校共聘请了861名苏联教育 专家,直接参与中国高等教育的改造和建设,而中国派往苏联的留学生和进修教师亦高达 9,106人。
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政府在1950年树立了两个按照苏联经验实行“教学改革”的“ 样板”:其一是文科的中国人民大学,另一个是理工科的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 学仿效苏联工业大学的模式管理。
政府为中国人民大学确定的办学方针是,“教学与实际 联系,苏联经验与与中国情况结合”,并且在该校投入重金,为全国高校培养马列主义政 治理论课的师资,同时大批培训“调干生”,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一所学校的经费就占教 育部全部预算的20%[9]。
1950年6月1日,教育部部长马叙伦在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我 们要在统一的方针下,按照必要和可能,初步调整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或其某些院系,以 便更好地配合国家建设的需要”[10]。
同年6月,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有 步骤地谨慎地进行旧有学校教育事业和旧有社会文化事业的改革工作”,“在这个问题上 ,拖延时间不愿改革的思想是不对的”。
[11]此后,中央政府教育部针对各地、各校有关 合并、调整院校的请示报告,逐步提出了院系调整的一些具体原则,如“各系科之分设, 主要应视其设备及师资等项条件是否足够而定”,“今后开设新学系,必须日趋专门化” ,“学校中原有系组向专门化方面发展,是符合建设需要的”。
[12] 中共建国之初就已在小范围内零星组织高等院校的院系调整。
1949年底,北京大学和 南开大学的教育系并入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北大学三校的农学 院合并成立了北京农业大学。
1950年下半年,南京大学法学院的边政系被取消,该校社会 学系并入政治系;安徽大学的土木工程系和艺术系并入南京大学;复旦大学的生物系海洋 组并入山东大学;南京大学医学院改属华东军政委员会卫生部领导,后改称“第五军医大 学”。
在“以苏联为师”和“向苏联一边倒”政策的影响下,1951年中国政府提出,要系统 地移植苏联的教育模式,按照苏联的高等教育集权管理、高等教育国有体制和高度分工的 专门教育体系来建构中国的高教制度。
从此,中国政府开始对高等学校实行集中统一的计 划管理,将各校的招生人数、专业设置、人事任命、学籍管理以及课程设置等全部纳入政 府的计划管理范围。
各高等院校试行政治辅导员制度,由专人担任各级政治辅导员,主持 大学生的政治学习及思想改造工作。
与此同时,政府还逐步取消教会大学,并改造和限制 私立大学。
华东教育部以上海的私立大夏大学、私立光华大学为基础,筹建了公立的华东 师范大学。
1951年底全国20所教会大学全部改组完毕,其中11所被收归国有、改为公立大 学(即辅仁大学、燕京大学、津沽大学、协和医学院、铭贤学院、金陵大学、金陵女子文 理学院、福建协和大学、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华中大学、文华图书馆学专科学校、华西协 和大学),其他9所则维持私立,由中国人自办,政府予以补助(即东吴大学、齐鲁大学、 圣约翰大学、之江大学、沪江大学、震旦大学、震旦女子文理学院、岭南大学、求精商学 院)。
1951年11月,中央政府教育部召开了全国工学院院长会议,拟订了全国工学院院系调 整方案,而后教育部和中央政府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多次磋商,最后拟 订了“关于全国工学院调整方案”[13],由政务院批准。
该调整方案以华北、华东、中南 地区的工学院为重点。
在北京市,清华大学改为多科性工业高等学校,北京大学工学院、 燕京大学工科各系并入清华大学;保留北京大学为综合性大学,撤销燕京大学,清华大学 文、理、法三个学院及燕京大学的文、理、法各系并入北京大学。
在天津市,南开大学工 学院、津沽大学工学院、河北工学院合并到天津大学。
此外,浙江大学改为多科性工业高 等院校,之江大学的土木、机械两系并入浙大,浙江大学文学院并入之江大学;以南京大 学工学院、金陵大学电机工程系、化学工程系及杭州的之江大学建筑系合并组成独立的南 京工学院;又将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两个航空工程系并入上海交通大学,成立航空工程学 院;武汉大学水利系、南昌大学水利系和广西大学土木系水利组则合并成立武汉大学水科 学院;武汉大学矿冶工程系、湖南大学矿冶系、广西大学矿冶系、南昌大学采矿系则合并 为设在长沙的新建学校中南矿冶学院,在该校专设采煤系和钢铁冶炼系;中山大学工学院、华南联合大学工学院、岭南大学工程方面的系科及广东工业专科学校也合并为新-成立的华南工学院;西南工业专科学校航空工程专科则并入北京工业学院(即原华北大学工学院)。
随着中国工业化建设的推进,亟需“大量的合格的各种专门人才,尤其是工业建设的 专门人才”[14]。
上述“工学院调整方案”旨在集中相同学科的师资于一地,但工科院校 的数量所增有限,至1952年初,全国206所高校中工科院校仅为36所,约占17%,工科学生 在大学在校生中的比重也大致是这个水平[15],而且工科院校的水平不高,规模小,不能 培养配套齐全的工程技术专业人才。
1952年教育部按照中共中央“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校,整 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16]的方针,提出了“及时培养供应各种建设事业(首先是工业) 所必需的高、中级干部和技术人才”的任务,为此决定增加高等学校95所,其中高等工学 院50所,师范学院25所[17]。
教育部拟定发布了“关于全国高等学校1952年的调整设置方 案”,仿照苏联高校模式,以华北、华东和东北三区为重点实施全国高校院系调整。
这次 调整的特点是:除保留少数文理科综合性大学外,按行业归口建立单科性高校;大力发展 独立建制的工科院校,相继新设钢铁、地质、航空、矿业、水利等专门学院和专业。
1952年6月,京津地区开始了又一轮高校院系调整,华东、西南、东北等地随即跟进。
至1952年底,全国已有四分之三的院校实施了院系调整,形成了20世纪后半叶中国高等教 育系统的基本格局。
当时,教育部规定,以综合性大学培养科学研究人才及师资,全国各大行政区最少有1所,但最多不超过4所;“少办或不办多科性的工学院,多办专-业性的工学院”;每个大行政区必须开办1至3所师范学院,以培养高中师资,各省可办师范专科学 校,培养初中师资,师范学院设系应严格按照中学教育所需。
[18] 根据这次的调整方案,仅保留北京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山东大学、东北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等校为文理综合性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工学院-、重庆大学、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等校则被定位为多科性高等工业院校。
同时新设立以下院校: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唐山铁道学院的地质系科组-合成立北京地质学院;由北京工业学院、唐山铁道学院、山西大学工学院、西北工学院等校冶金系科及北京工业学院采矿、钢铁机械、天津大学采矿系金属组合并成立北京-钢铁学院;由北京工业学院航空系、清华大学航空学院、四川大学航空系合并成立北京航空学院;由北京农业大学、河北农学院、平原农学院森林系合并成立北京林学院;-由北京农业大学机械系、北京机耕学校及农业专科学校合并成立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由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的经济系财经部份与中央财政学院各-系科合并成立中央财经学院;由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的政治、法律系与辅仁大学社会系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学院;由原津沽大学师范学院、天津市教师学院合并-成立天津师范学院;由原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安徽大学、震旦大学、上海学院、东吴法学院的法律系与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沪江大学、圣约翰大学的政治系合并成立华-东政法学院;由原圣约翰大学医学院、震旦大学医学院等校合并成立上海第二医学院;由原齐鲁大学药学系、东吴大学药学专修科合并成立华东药学院;由原交通大学、大-同大学、震旦大学、东吴大学、江南大学的化工系合并成立华东化工学院;由原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的水利系及华东水利专科学校合并成立华东水利-学院;由原南京大学、交通大学、浙江大学的航空系合并成立华东航空工业学院;由原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金陵大学三校体育系科合并成立华东体育学院;由齐鲁大-学经济系与山东会计专科学校合并成立山东财经学院;由江南大学农艺系与南通学院农科等校合并成立苏北农学院;由武汉大学、湖南大学、广西大学的矿冶系合并成立中-南矿冶学院;由原重庆大学、贵州大学、川北大学的土木系合并成立重庆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由原重庆大学、四川大学、川北大学的化工系等系科合并组成四川化工工业学-院;由东北人民大学财政信贷、会计统计两系与东北财政专门学校、东北银行专门学校、东北计划统计学院合并成立东北财经学院;由原东北地质专科学校、东北工学院地-质系与山东大学地矿系合并成立东北地质学院;由东北农学院森林系与黑龙江省农业专科学校森林科合并成立东北林学院;由原复旦大学农学院移设沈阳农学院,并将东北-水利专修科并入;由河北农学院、平原农学院两校畜牧兽医系合并成立内蒙古畜牧兽医学院。
经过1952年的院系调整,工科、农林、师范、医药院校的数量从此前的108所大幅度增 加到149所,而综合性院校则明显减少,由调整前的51所减为21所[19];与1949年以前工科 、农林、师范、医药院校的在校生历史最高年份人数相比,1952年这4个科类的学生人数从 7.04万人上升到13.84万人,几乎翻了一番,但政法类在校生却从37,682人下降到3,830人 [20]。
此次院系调整除了合并重组高校系科,还根据计划经济和工业建设的需要设置新专业 ,“新的专业的面则常比西方大学生主修的专业窄”[21];同时把民国时期大学内部的“ 校—→院—→系—→组”结构改变为苏联模式的“校—→系—→教研室(组)”。
此外, 私立大学和原教会大学全部改为公立,撤销了辅仁大学、金陵大学、齐鲁大学、圣约翰大 学、之江大学、沪江大学、震旦大学、岭南大学、华南联合大学等校的校名,其系科并入 当地其他院校(如辅仁大学并入北京师范大学,金陵大学文理学院各系并入南京大学相关 系科)。
三、院系调整及“苏联模式”的长期后果 1952年的院系调整固然解决了中国高等教育中工科过于薄弱的痼疾,但其缺失不容轻 忽。
当时,中国政府对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及实况缺乏了解,将苏联的教育经验作泛 政治化理解,甚至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混同起来,进而全面否定欧美国家以及民国 时期高等教育的理念与有益的学术传统,摒弃了本科的通识教育(Generaleducation), 办学主体也从过去的多元化改变成一元化。
这种“苏联模式”的教育体制有以下明显缺失 : 第一,用技能训练替代现代教育模式。
1952年的院系调整确立了高度一统化的教育模 式,抹煞了学校之间以及学生个体之间的差异;而分科过细的专门教育体系又使高校的专 业变得相当狭窄,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影响了学科之间的渗透、交融与发展,也阻断了 培养大师级人才的可能性。
现代教育与技能训练的最大不同就在于,现代教育不仅传授知 识,更孕育着一种源源不断的人文资源。
学生如果单有狭隘的专业知识和兴趣,也许可以 被训练成“工匠”,但绝对出不了大师。
人文主义熏陶与科学技术教育,和而不同;两者 对于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品质与逻辑和抽象思维皆功不可没。
1949年以后中国虽然培养出 不少技术专家,但几乎未产生在世界科技与社会科学领域内堪称顶尖级的人才。
这与1952 年院系调整造成“高等教育长期文理、理工分家,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相割裂,给培养的 学生带来了思维方式的缺陷和知识面的偏颇”[22]是高度关联的。
即便是在那21所号称综 合性大学的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学校里,其实也仅仅剩下了文、理科,其他系科已被撤 销。
解放初期的南京大学有文、理、工、农、医、师范等7类42个系科,院系调整后仅保留 了文、理方面的13个系[23],这有限的系科又各自按照文、理科传统的学科分类组成系科 和专业,不仅文理科之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综合,就连文科各系科之间以及理科各专业之间也缺乏 相互的渗透和交融。
因此,院系调整后形成的所谓“综合大学(文理学科型)—多科型工 科大学—单科型专门学校”的高校设置模式,因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基础科学与应用科 学的相互脱节和分离,影响了学科的更新发展与人才培养的质量;同时,还妨碍了以后高 等学校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之结合。
[24] 第二,偏重工科,忽视理科,严重削弱政法、财经等人文社会学科。
1947年中国高等 院校中政法系科的在校生占大学在校学生总数的24%,到了1952年这一比例下降到2%,而到 1962年则仅占0.46%。
以政治学(PoliticalScience)为例,清朝末期京师大学堂开办不久 ,其所设的8个科目中就有“政治学科”,辛亥革命后相继建立的各高等院校也大都建立了 政治学系;1948年全国约200所大学中有近50所大学设立了政治学系,以培养政治学人才, 这些系的课程设置中不仅有政治学理论、比较政治、国际政治、中国政治等政治学课程, 也有行政学和操作性比较强的行政管理。
那时中国的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的教学与研究曾取 得相当成绩,涌现出一批著名学者,出版了不少有价值的政治学与行政管理著作。
1949年 后中国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建设一个稳定的、高效能的、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 治体制,按理说政治学逢此良机本应大有用武之地,然而1952年中国政府却模仿苏联模式 ,在院系调整过程中取消了大学中的政治学系科,也不允许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 存在。
在政治学被取消、法学日渐式微之后,就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大悲剧,这 不能不令人深思。
[25]至今中国仍然只将法律当作统治者手中的工具,宪政理念尚处于萌 芽状态、远未进入治国理念,也与这次院系调整后政法教育的阙失有直接关系。
第三,“苏联模式”的高等教育体制导致中国整整几代人缺乏人文精神的熏陶,这给 现今国人道德精神的劣变埋下了根子。
当时中国政府只从经济建设的短期需要出发,滋生 了急功近利的教育理念,着重培养大批工科专业技术人员,而与实用技能训练无关的重要 系科则被连根拔掉,由此造成了人文精神(Humanism)的流失。
学生在一种高度威权主义 的教育体制和教育哲学的引导下被作为工具加以训练。
例如,清华大学原是一所有着浓厚 人文底蕴和文理工结合的一流综合性大学,上个世纪初在人文与科学方面曾经璀璨一时, 群英荟萃,一大批光辉不朽的名字如梁启超、陈寅恪、赵元任、朱自清、胡适、王国维、 顾毓秀、闻一多、金岳霖、张奚若、梁思成、冯友兰、潘光旦、曹禺、钱钟书、熊庆来、 华罗庚等,为中国的学术研究和东西方文化的交融做出了辉煌贡献。
但1950年代初政府只 考虑到国家建设对培养工业人才的迫切需要,取消了清华大学的人文社会学科和理科,大 大影响了清华大学此后的发展。
工科的发展与理科的发展是紧密相联的,没有理科知识作 为知识基础,工科不可能单科独进。
北大的情况亦复如此。
由于1952年院系调整造成的内 伤,中国的清华与北大如今只能成为出国留学生的摇篮。
更重要的是,这种教育体制下成 长起来的几代人都缺乏人文精神。
中国的有识之士曾经呼吁关注这种阙失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消极影响,但“苏联模式”高等教育体制的不良影响还将延续相当长一段时期。
【注释】 [1] 陈文斌、林蕴晖等主编,《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年版, 第56页。
[2]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编,《政策汇编》,1949年5月5日。
[3] 教育部档案,《1948——1949年长期卷》,卷12。
[4] 教育部档案,《1950年长期卷》,卷11。
[5] 翟葆奎主编,《教育学文集》(第17卷),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4页。
[6] 出处同上。
[7] 《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684页。
[8] 出处同注[5],第5页。
[9] 成仿吾,《战火中的大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2年版,第159页。
[10] 毛礼锐、沈灌群主编,《中国教育通史》(第6卷),山东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第73页。
[11] 《建国以来文稿》(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394页。
[12] 教育部档案,《1950年院系调整卷》。
[13] 苏渭昌等主编,《中国教育制度通史》(第8卷),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 94、95页。
[14] “做好院系调整工作,有效地培养国家建设干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45页。
[15] 出处同注[7],第967页。
[16] 出处同注[14],第346页。
[17] “中央教育部党组六、七月份的综合报告”,《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 ,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55、356页。
[18] 教育部档案,《1952年院系调整卷》。
[19] 《中国高等教育研究50年》,1999年,第1864页。
[20] 《中国教育年鉴》,1981年,第966页。
[21] R.麦克法夸儿、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08页。
[22] 周远清,“挑战重理轻文,推进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的融合”,《中国高教研究》, 2002年1期。
[23] 王德滋等主编,《南京大学百年史》,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9页。
[24] 出处同上。
[25] 赵宝煦,“中国政治学百年历程”,《新华文摘》,2000年第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