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狱队伍建设心得体会
监狱队伍心得体会【篇一:监狱工作心得体监狱工作心得体会司法部提出在全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这一重大决策,是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果的实际步骤,是进一步提高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能力、维护监狱场所持续稳定、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有效措施。
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投入这项活动当中。
下面谈一谈我的一点认识和收获:一、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的意义1、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监狱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时期,在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开放、人员大流动的新形势下,随着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和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监狱工作面临的任务会越来越重,这将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
所以我们必须苦练内功,强化教育训练,通过岗位练兵,全面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警务素质和法律素质,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职业化、正规化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公正执法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监狱做出新的贡献。
监狱工作的宗旨是教育人、改造人,要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和水平,监狱人民警察首先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体能素质和技能素质,没有
监狱如何搞好突发事件处置
这什么玩意.....监狱突发事件....!?可能指的是监狱中的犯人突然想造反咯,监管的话都听不下去咯,殴打警察叔叔咯,开始想翻墙咯,甚至炸掉监狱咯...厄...应该都是在监狱中的突发事件.
监狱人民警察对于突发事件应该什么具备什么意识
第一条 严禁违反规请减刑、,办理罪犯暂予监行。
第二条 严禁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罪犯或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罪犯。
第三条 严禁在罪犯计分考核、行政奖惩、劳动能力评估及病残鉴定等执法管理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
第四条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贿赂,借用、侵占罪犯及其亲属财物或参加罪犯亲属安排的吃请、娱乐等活动。
第五条 严禁携带手机等违禁品进入监管场所或违反规定允许罪犯使用通讯工具、为罪犯传递信息和物品。
第六条 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违反规定发布、传播反映监狱工作的信息。
第七条 严禁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岗或酗酒滋事、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八条 严禁参与非法借贷或违反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
第九条 严禁参与赌博或其他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
凡违反上述禁令的监狱人民警察,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狱应如何运用信息化技术处置狱内突发事件?
主要是对突发事件要高清需求,需要做什么,方法有很多,首先是网络视频,声音监控,对声音分贝值进行设限制利用报警的设备自动发短信,打电话等等,其次与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接口进行记录,事件等。
监狱如何应对网络舆情
近些年来, 互联网得到了迅速普及[1]。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CNNIC) 第 2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截至 2011 年 12 月底, 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13 亿人, 网络普及率为 38.3%。
网络舆情也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并发展起来。
相对于传统舆情, 网络舆情能使人们更大程度上实现表达与交流的自由。
人们可以通过新闻评论、 BBS、 博客、 聚合新闻 (RSS) 等, 对各类社会事件进行讨论交流。
但是网络舆情的自由发展还会诱发危机的产生。
监狱网络舆情是指监狱出现的可能危及监狱机关和人民警察形象的案件[2], 既有因监狱或人民警察在执法中处置不当、 执法不公、 失职渎职以及队伍违法乱纪等问题造成公众媒体热评、 热议, 又有因罪犯亲属的不实投诉、 恶意渲染或新闻媒体片面、 失实的报道致使监狱机关和警察形象遭到严重损害。
近年来, 群体性突发事件频繁发生, 冲突程度也趋增强, 正在引起监狱各级领导者的高度重视。
如何从网络舆情角度, 预防和正确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 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研究网络舆情的内涵, 分析网络舆情的主要特点, 实现对监狱网络舆情的监测, 对于推动社会科学发展、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1 网络舆情的内涵 我国最早在 《旧唐书》[3]中就有 “舆情” 这一概念, 但真正意义上的系统的舆情理论研究是从 2003年开始的。
最早鉴定舆情概念的是[4]天津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王来华, 他在编著的 《舆情研究概论》 将舆情定义为: 一定的社会空间内, 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发生、 发展和变化, 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国家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
通俗地讲, 舆情就是社会各阶层民众对社会存在和发展所持有的多种情绪、 意愿、 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5]。
网络舆情是舆情的一个组成部分, 就是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对于某一焦点问题、 社会公共事务等各种不同的情绪、 意愿、 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
也可以说,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在互联网上的一种特殊反映[6]。
2 网络舆情的特征 由于网络舆情是指在各种事件的刺激下, 人们通过互联网手段表达的对该事件的所有情绪、 意愿、 态度和意见倾向的集合。
在网络环境下, 舆情信息的主要来源有新闻评论、 BBS、 博客、 聚合新闻 (RSS)等。
根据中国舆情网以往的研究, 将网络舆情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2.1 网络舆情的自由性 互联网是完全开放的, 它拓展了所有人的公共空间, 给了所有人发表意见和参议政事的便利, 每个人都有选择网络信息的自由, 通过 BBS, 新闻点评和博客网站, 网民可以立即发表意见, 下情直接上达, 民意表达更加畅通。
因此, 网络舆情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现实社会的矛盾, 比较真实地体现了不同群体的价值。
2.2 网络舆情的交互性 在互联网上, 网民普遍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意识。
网民之间的互动性实时交流, 使各种观点和意见能够快速地表达出来, 讨论更广泛更深入, 网络舆情能够得到更加集中的反映。
观念和情绪心态。
2.3 网络舆情的多元性 网上舆情的主题极为广泛, 话题的确定往往是自发、 随意的。
从舆情主体的范围来看, 网民分布于社会各阶层和各个领域; 从舆情的话题来看, 涉及政治、 经济、 文化、 军事、 外交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从舆情来源上看, 网民可以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预先写好言论, 随时在网上发布, 发表后的言论可以被任意评论和转载。
2.4 网络舆情的偏差性 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一些网络言论缺乏理性, 比较感性化和情绪化, 甚至有些人把互联网作为发泄情绪的场所, 通过相互感染, 这些情绪化言论很可能在众人的响应下, 发展成为有害的舆论。
2.5 网络舆情的突发性 网络舆情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 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 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
当某一事件发生时, 网民可以立即在网络中发表意见, 网民个体意见可以迅速地汇聚起来形成公共意见。
3 监狱网络舆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近年来我国监狱在应对网络舆情危机方面的做法, 可以看出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 对监狱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不重视。
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应该成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7]。
但国务院 2006年 1 月 8 日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未将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列入其中,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有关部门对网络舆情问题重视不足。
(2) 对监狱网络舆情处理机制不健全。
监狱在如何应对和处理监狱网络舆情危机方面显得相对薄弱,全国没有形成一系列系统的对策和措施。
监狱在处理网络舆情危机工作中缺乏预见性, 危机发生时不能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 往往会造成工作被动,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反而会增加民众和媒体的对立情绪, 进一步激化矛盾。
(3) 处理监狱网络舆情危机的技巧和方法欠缺 ,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不能及时公开信息。
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初期没有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尽快公布有关信息, 而当网上出现种种猜测之后, 又没有进行针对性地解疑, 这样会使很多群众相信网络传言,让小道消息占领了市场。
②网络舆情危机发生后, 没有在第一时间做出回应, 导致事态逐步升级。
4 监狱网络舆情危机应对策略研究 按照社会政治态度性质不同, 可以把网络舆情分为正面网络舆情和负面网络舆情。
负面网络舆情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弱化政府公信力, 造成社会认同危机, 影响社会稳定。
要想缓解网络舆论对监狱造成的巨大冲击, 有效管理网络公共空间, 正确引导监狱网络舆情发展,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 增强监狱网络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 监狱自己应建立一支网络监管队伍。
监狱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 有统一严格的规章制度, 明确的责任落实制度。
队伍中的舆情监测员运用短信、 电子邮件、 在线输入等方式上报舆情信息, 经舆情技术人员整理, 利用舆情智能分析技术对网络舆情做整体分析, 及时掌握有关舆情动态和危机征兆, 以舆情专报的形式向部门主管反馈, 进而上报监狱领导。
当监狱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发生时, 网络监管队伍可迅速转成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指挥中心。
这样可以提高监狱的响应事件, 尽快采取有效措施, 沉稳应对网络舆情突发事件。
4.2 建立健全监狱网络舆情应对和防范机制 首先, 不断运用网络技术收集、 筛选、 分析、 研判、 过滤网络上的负面网络舆情。
通过网络信息分析研判系统, 实时监控网络信息发生和发展动态, 提高负面网络舆情的预警预防机制。
其次, 继续发挥监狱内部网络作用, 建立信息预警机制, 使网情动态等涉及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情报能够达到实时共享, 一方预警, 多方联动。
最后建立快速有效的联动机制。
4.3 改进网络技术方法 面对网络海量的舆情信息, 不可能手工操作, 必须依赖于先进的网络技术, 才能有效提取网络舆情发展信息, 从而实现对网络舆情的管理。
首先,运用智能分类方法对网站文字信息进行分类。
信息包括政治类、 体育类、 经济类等, 需要区分网页信息属于哪个类别即挑选出与监狱舆情相关的网页信息。
其次, 利用一定时间检索监狱信息术语增长速率计算出术语的权重。
然后, 运用基于贝叶斯网络的信念网络进行相关度计算, 得到初始的舆情结果。
由于监狱类信息的术语受欢迎程度不同, 即频繁出现的监狱热点信息中关键词的重要程度不同, 所以初始得到的舆情值需要用术语权重进行修正, 得到最终的舆情值, 从而检索出检索舆情的信息。
4.4 利用政府网络媒体积极引导监狱网络舆情 依托政府网络媒体, 就网上与监狱有关的焦点问题, 及时披露消息, 并且组织有说服力、 有深度的文章在网上刊发, 解释疑惑, 维护网上正确的舆论向导, 逐渐形成积极向上的 “网风”。
只有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 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监督功能, 才能实现对网络舆情的管理。
4.5 注重研究应对网络舆情危机的方法和技巧 监狱在应对网络舆情危机时, 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第一时间介入事件, 争取主动, 并积极做出回应。
任何声音当第一时间进入人的脑海后, 再想用其他声音去覆盖就变得非常困难了。
因此, 处理网络舆情危机必学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时间介入, 争取主动, 抢占话语权, 最大程度地争取得到网民和媒体的支持。
危机事件发生后, 监狱网络监管办公室要在第一时间了解、 掌握危机的情况, 研究应对策略, 及时与监狱领导沟通, 并通过新闻发言人迅速将与危机相关的内容用统一的口径、 统一的声音传达给媒体, 满足网民和媒体的知情权, 切不可封杀。
(2)注意用语, 不回避矛盾和问题。
监狱舆情危机发生时, 也要遵循 “统一口径、 不说假话” 的原则, 保证在危机处理中尽量留有回旋的余地, 做到实事求是。
(3) 态度诚恳, 沉着冷静。
在监狱网络舆情危机处理中, 负责处置工作的监狱警察要始终保持良好的态度, 做到有礼有节, 沉着冷静, 理性面对, 还要做到有人情味、 亲和力和影响力。
(4) 监狱领导要以身作则。
监狱领导在网络舆情危机处理中,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监狱网络舆情危机发生后, 监狱领导要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第一现场, 适时向媒体作出解释、 承诺和道歉, 回答社会公众和媒体的问题, 努力挽救监狱的声誉, 减少网络舆情危机对监狱形象的损害和破坏。
4.6 妥善解决监狱网络舆情危机善后事宜 监狱网络舆情危机发生后, 监狱要认真受理公众和媒体的投诉, 安抚受害家属和群众, 并对受害罪犯及亲属给予慰问和补偿。
同时, 对网络舆情危机处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并将检查结果写成相关书面报告。
网络舆情危机过后, 还应当认真回顾处理网络舆情危机的整个过程,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并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找出监狱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有针对性地开展形象修复工作, 以正面舆论向导来宣传监狱形象借机冲淡网络舆情危机影响。
5 结束语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担负着对犯罪人员的惩罚、 改造以及心理矫正等职责, 同时其工作也易于激发和产生矛盾。
本研究在通过分析网络舆情的主要特征, 对监狱在处理网络舆情危机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提出了应对监狱网络舆情危机的策略。
对于现阶段, 加强监狱舆情管理、 提高应对机制和水平, 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实际应用价值。
谈谈你对监狱危机管理的理解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首要任务是维护监管安全。
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入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变革期,我国监狱安全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监狱突发事件频发。
如何在此后的危机管理中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危机意识,建立常设的专业危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科学的危机管理机制等,成为我国监狱管理工作面临的重大任务。
服刑人员脱逃危机发生的原因 监狱部分领导和民警缺乏危机意识。
一是危机管理中存在侥幸、麻痹思想。
监狱的相对封闭性、监区的相对独立性、工作内容的重复性,使我们的民警产生了心理疲劳,有的人养成了惯性思维模式,安于现状,产生了侥幸心理。
对于服刑人员的活动缺乏防范意识,不能居安思危。
二是危机管理中存在依赖思想。
过分依赖现代化的物防、技防手段,弱化了人防制度。
部分监狱领导和民警认为监控可以随时掌握服刑人员的一举一动,制度可有可无,刷卡门、红外线装置可以在最后一道防线防止危机发生,于是产生了依赖思想。
三是危机管理中存在应付思想。
一些场所的个别领导没有把场所安全放到工作的首位,对场所安全只是“讲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做表面文章,以至于隐患漏洞发现后长期得不到解决。
危机应急预案和演练是顺利处理危机的有效保障,然而在繁重的生产压力、管教任务下,这些往往只被停留在纸面上,是摆摆样子、应付领导、通过检查的形式。
我国监狱普遍缺少危机管理的常设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
目前,我国监狱普遍缺乏常设的专门危机管理机构,对危机管理的整个过程缺少统一的专业管理。
监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建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只是针对突发事件的发生,为了应急处置而建立的临时性组织,由监狱系统、驻监各部门管理者组成,各相关部门往往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组织成员也是由各部门的官员组成,缺少专业人员,决策水平、处置能力也受到影响。
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临时机构和人员就随之解散。
我国监狱的危机预防机制不完善。
与发达国家监狱危机管理普遍重视危机前的预防不同,我国监狱危机管理往往 “重中间、轻两头”,工作的重点仍局限于事后的处理,而在事前防范、事中管理等方面力度不够。
由于没有常设机构指挥协调各部门的预警工作,加之在实践中许多行之有效的人防制度被弃用或形式化,缺少真实、全面的预警信息,缺少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强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危机发生,只能被动应对。
监狱危机管理的资源保障不足。
首先是警力资源不足。
警力资源数量匮乏在我国监狱是普遍现象,许多监狱远远达不到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计划纲要中的标准。
从警力资源质量上看,我国监狱民警少有刑侦专业背景和危机管理知识,对突发事件发生前的“蛛丝马迹”缺乏应有的敏感嗅觉和研判能力,突发事件发生时不知所措。
加之工作时间长、精神压力大,缺乏进修的机会,知识结构得不到完善和更新,在实际工作中适应不了新形势下监狱危机管理的要求。
其次是物防技术有待改进。
我国监狱普遍装有技防设施,如视频监控设施。
视频监控通过摄像头监看、服务器对监视的画面进行录像,并对视频进行采集与处理。
它可以对监控现场进行不间断实时监视,通过存储媒体将监视内容记录下来以备随时查证,但监控功能单一,属于一种被动的事后监控,监管监控作用有限。
监控、监管的任务主要还是要依靠民警的眼睛完成,即便发生突发事件,也不易被察觉。
监狱信息发布机制落后。
我国至今还没有制订危机信息公开的法律,因此在监狱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程度、公开时间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程序也不规范。
加之缺少与媒体的良性沟通,造成了社会上的传言不断,监狱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被推到风口浪尖,加剧了社会的恐慌。
危机管理绩效考核机制不健全。
尽管监狱通过有效的日常管理,可以降低紧急事件的概率和可能性,但是,监狱中发生紧急事件或情况的可能性无法彻底消除。
我国监狱危机考核的“零脱逃”标准缺乏科学性,考核内容只注重结果,而不考核过程,这有时甚至会使危机管理偏离正确的方向,伤害民警的工作热情和感情。
服刑人员脱逃危机对我国监狱危机管理的启示 加强监狱领导和民警的危机意识。
要想对突发事件进行科学的管理,进而构建一个完整的突发事件管理体系,就必须首先树立起居安思危的危机意识。
培养危机意识是所有突发事件管理得以有效实施的根本前提,监狱领导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危机管理,及时调整和更新自己的观念、思路和应对危机的策略。
监狱应通过开展各种活动,使全体民警认清当前犯情的复杂性、严峻性和监管改造与反改造斗争的长期性、残酷性,寻踪而动,排除隐患,避免危机发生。
建立监狱危机管理的常设专业机构和人员队伍。
我国监狱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如美国监狱中往往建立专门的骚乱控制小组或应急反应小组,以便应付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况。
我国监狱系统可以建立从司法部监狱局到监狱的纵向二级危机管理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统一进行危机管理。
司法部危机管理机构应聘请相关危机管理的专家和监狱管理专家参与危机管理,使专家在危机决策中发挥专业作用,成为危机决策的智囊和核心。
提高我国监狱危机管理的决策水平。
监狱建立常设的危机管理机构,进行危机预警、危机处置、危机评估等工作,调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危机管理能力的民警参与危机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提高监狱对危机的预防、控制和善后能力。
还可根据危机的不同类型建立危机小组。
完善监狱危机管理的预警机制。
一要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获取信息,及时研判,适时预警。
安全检查制度、人防制度等是我国监狱总结了多年的经验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传承下来的行之有效的危机管理制度。
在日常管理中,民警通过落实管理制度,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在监狱危机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析研判,适时预警。
二要完善应急预案,做实应急演练。
监狱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须从实战出发,充分考虑突发事件的突发性、不可预知性、危害性等,要具有可操作性。
由被动应对转化为主动防御。
完善我国监狱危机管理的保障机制。
首先是加强警力资源保障。
警力资源具有量的规定性和质的规定性,它是由警力资源数量和警力资源质量两个方面内容构成的。
一方面监狱要不断增加民警的数量,满足日常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通过招聘、培训、实训等形式不断提高民警危机管理的能力。
同时在物质报酬、学习进修、升职晋级等方面向一线民警倾斜。
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是加强技防技术保障。
在国际国内新形势下,社会对监狱安全和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监狱监管和改造工作面临着新挑战。
建立健全监狱信息发布机制。
一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向媒体和公众通报监狱的举措,可以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提升监狱发言的主动地位。
二是遵循危机公关的原则。
第一时间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监狱一定要在第一时间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
坦诚原则:监狱对待危机的态度要诚恳,要勇于承担责任。
情感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监狱要对民警进行安慰、鼓励,对有发生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新闻发言人首先应表现出对民警及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注、关心,在民警和社会公众心目中建立起一种亲和形象。
口径一致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监狱应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表态,做到“用一个声音说话”,确保形成有效的对外沟通渠道。
三是拓宽新闻信息发布渠道。
危机发生后,除了采取主动召开新闻信息发布会和利用传统媒体发布信息这两个主要渠道外,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
或者建立专门的微博,主动、及时与公众沟通。
对负面言论,不是不予理睬,而是要有理有据予以反驳,使公众认清事实,这样才能化解危机。
四是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对危机信息的发布内容、发布程序等进行详尽的规范,为监狱危机信息发布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科学的考核奖惩机制,加强过程管理。
当前,我国在监狱危机管理过程中采用的是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是和危机发生与否相挂钩的。
但是客观规律决定了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因此,一方面要在危机管理中加强过程管理。
要加强管理过程设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规范岗位职责,建立日常管理工作的阶段性目标。
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体系。
要把是否履行岗位职责、是否按照规定流程办事、完成阶段性目标作为奖惩的标准。
让责任紧跟岗位、利益紧跟行为,行为与目标结合,充分发挥奖惩机制的引导和鼓舞作用。
监狱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有哪些
监狱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监狱劳教场所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狱持续安全稳定,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司法部和省监狱管理局统一部署,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全狱开展“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动”。
一、排查整治活动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监狱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监狱规范化管理,努力实现“三个确保”(确保实现“四无”,即无罪犯脱逃、无重特大狱内案件、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疫情,确保不发生群体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确保不发生媒体炒作事件),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排查整治活动重点 要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发生的狱内案件(预谋案件)和各类事故教训,紧紧抓住监狱工作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重点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排查整治: (一)安全警戒设施方面 1、排查监狱围墙、大门、隔离网墙等是否达标,监狱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生活现场、监舍走廊等所需要监控的部位是否已经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装置,是否有盲区,警察值班执勤部位是否已经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2、排查监狱电网是否存在间隙过大现象,特别是电网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是否会断电、短路。
3、排查监狱大门是否按要求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并安装相关警戒、安检设施。
监狱大门是否设置AB门且功能完备。
4、排查是否按照《河南省监狱人民警察单警装备配备标准》要求,为执勤警察配备单警装备,执勤警察是否都配备了无线报警器。
5、排查罪犯接触、使用的电脑是否接入互联网或者安装无线上网设备,防止罪犯通过网络与外界联系。
6、排查防洪排涝设施是否通畅、坚固,防汛预案、防汛物资准备情况。
(二)监管安全制度方面 1、排查监狱大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警察值班、安检、车辆检查、人员及物品检查等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监狱AB门是否由监狱警察值守,是否按要求查验出入人员、车辆。
2、排查警察直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警察将监管罪犯职权交于他人行使现象,是否存在警察使用罪犯代行管理职权、代办管理事务现象。
罪犯会见前谈话、会见监听、录音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3、排查狱内侦查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监狱是否设立专门狱内侦查机构,配备专职侦查员,落实专项经费,配备狱侦技术装备,是否按规定建立和使用耳目,是否落实对有功耳目的奖励,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线索是否能够及时掌握并迅速破案。
4、排查违禁品清查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监区是否坚持对罪犯实行日常搜身检查,是否对学习、劳动、生活现场定期进行清查,是否有罪犯私藏手机、毒品、现金、便服、绳索、假发、军警制服、具有无线通讯和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等违禁品。
5、排查监区危险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清查对攀高物、绝缘物、麻醉品、生产原材料、锐器、钝器等可能作为脱逃工具、凶器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险物品是否设立专库,由警察或工人直接管理,并严格执行相关领用、回收、清点、登记制度。
6、排查监区是否科学安排夜间值班备勤警力并集中住宿,夜间警察三人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监狱值班领导是否对各值班岗位进行巡查。
7、排查罪犯出监就医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罪犯出监就医是否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批,诊疗场所是否配备监控、报警等设施。
承担住院罪犯监管任务的警察是否在岗履职,警力是否符合要求。
8、排查监狱依法、严格、文明执法制度情况,在办理减刑、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刑满释放是否做到“无缝对接”,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移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在安排劳动工种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排查监区是否存在滥用戒具、打骂体罚虐待罪犯、唆使罪犯殴打虐待其他罪犯、干警职工是否非法收受罪犯及其亲属钱物等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现象。
9、排查狱情分析研判制度和管教例会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做到监狱每月召开1-2次狱情分析会,每周召开一次管教例会,对分析研判出的问题是否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10、排查教育改造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警察是否落实个别教育规定,是否掌握分管的罪犯身体健康状况、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情况等。
检查监狱是否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使罪犯在有得于身心健康、矫治恶习的氛围中得到改造。
(三)重点人员管理方面 1、监区对顽危犯、被限制或没有机会减刑的罪犯是否严格落实重点包夹和管控措施,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犯和首要分子以及在本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罪犯是否严格按照《“三类罪犯”管理教育办法》(XX狱监管[XXXX]XX号)进行排查认定、严格管控。
2、对排查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罪犯是否落实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①入监前有军队、警察等特殊经历和特殊技能的; ②具有暴力倾向、严重心理疾病和精神异常的; ③顽固坚持犯罪立场,散布抗劳、抗改议论的; ④曾有脱逃、行凶、袭警、自杀等倾向和行为的; ⑤“三假”人员; ⑥因家庭情况、改造环境、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受到各种处理(如加刑、禁闭或警告处分)后情绪反常的; ⑦因对日常考核、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不满而产生思想、行为变化的; ⑧有意打听监狱周边地形、交通及监狱内监控报警情况的; ⑨私藏违禁品、危险品的; (四)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1、排查生产劳动项目管理隐患,检查监狱是否存在不适宜罪犯改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罪犯身心危害严重等生产项目。
2、排查整治监狱是否存在组织罪犯超时超体力劳动现象,检查监狱是否落实了“5+1+1”制度,是否落实罪犯加班劳动逐级审批规定(白天加班由监狱长审批,夜间加班由监狱局局长审批)。
3、排查整治劳动现场管理隐患,检查监狱是否组织罪犯在规定区域和指定岗位劳动并设置相应标识,劳动现场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排查整治职业防护和劳动保护方面的隐患,重点检查对职业危害风险较大的岗位是否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为罪犯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他们按要求佩戴使用。
5、排查整治消防隐患,对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检查监狱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生产劳动结束时是否能够做到及时断电、清理现场,并做到“半小时回头看”。
6、排查是否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否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违规违章行为(包括监狱对外出租、承包车间、土地、生产项目等)。
7、排查特殊劳动岗位罪犯是否持证上岗。
(五)生活卫生工作方面 1、排查监狱是否严格落实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是否建立了生活费动态增长机制。
2、排查监狱食品采购责任制、食品留样备检制、伙房罪犯持证上岗和定期体检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3、检查监狱是否严格落实罪犯卫生保健、防暑降温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等相关制度,是否建立罪犯健康档案,患病罪犯是否得到及时治疗。
4、排查对患有特殊疾病的罪犯是否采取了相应管理和治疗措施。
(六)队伍管理方面 1、排查干警工对安全稳定工作形势是否有清醒认识,是否存在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是否存在敷衍塞责、有令不行现象,监狱是否在干警队伍中开展了警示教育。
2、排查监狱、监区领导班子履职情况,了解主要负责人是否把安全稳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班子是否有凝聚力、战斗力,对干警队伍是否能做到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3、排查监狱警力配备情况,检查监区一线警囚比例是否达到8%要求。
监狱是否将直接承担执法、管理和教育改造职能的科室设置在监管区内,监狱值班、备勤警力安排是否科学合理。
4、排查警察职工是否在值班时脱岗、睡觉、值班执勤时间饮酒,带手机及其它违禁品进监狱等问题。
5、排查警察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了解在警察职工中是否存在矛盾问题,是否有非正常上访苗头,对重点人员是否落实了教育管理措施。
6、排查信访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和排查化解工作,是否落实领导承包制度,是否开展领导干部接访工作,是否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七)应急管理及舆情处置方面 1、排查监狱是否制定完备的应对脱逃、暴力冲监、劫持人质、袭击干警、安全生产事故、火灾、重大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案是否通过开展演练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是否进行修订完善。
应急物资储备(包括救灾物资,米、面、油、蔬菜、衣被等罪犯生活物资)是否充足。
2、排查干警工应急教育和实战训练情况,检查应急队伍、物资和装备保障建设情况,与武警、公安等部门建立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联动机制情况。
3、排查监狱是否建立健全舆情监控工作机制和网络信息管理机制,对涉狱舆情能否快速反应、快速消除影响。
三、排查整治活动要求 排查整治活动要按照《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司发通[2009]179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对管理、执法、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警戒设施、技术装备、队伍建设、班子建设等项工作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活动要采取各单位自查和上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做到边排查边整治,排查出什么问题就及时解决什么问题。
各单位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列出清单,制定整改措施,责任到人,隐患不解决绝不放过。
四、时间安排 排查整治活动为期100天,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到XXXX年XX月XX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单位要召开全体干警工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认真学习领会活动方案和要求,对排查内容进行合理分工,责任到人。
(二)排查整治阶段() 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梳理分类,认真填写《河南省监狱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附后),并深刻剖析造成隐患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认真组织整改。
要做到整治内容、标准、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六落实”,能够立即整治的要立即落实;暂时不具备整治条件的,要明确整治期限、措施、责任人;需要长期整治的,要做出规划,分步实施。
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各单位要及时上报监狱活动办,监狱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记录排查出的问题、整改变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结果,及负责督查的机关科室。
对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存在制度缺陷的要修订、完善或建立相关制度,对没有排查安全隐患或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整治解决而引发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提高阶段() 各单位要检查本单位安全隐患是否全面排查到位,并得到彻底整治和消除,薄弱环节是否得到加强,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安全隐患长效机制是否得到完善等内容,并对专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2012年11月15日前报监狱活动办。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监狱成立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监狱长XXX任组长,政委XX任副组长,监狱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活动办公室(简称“活动办”),活动办设在办公室,监狱办公室、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劳动改造科、财务科、狱政设施科、安全生产科、政治处、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活动办成员。
有关责任科室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做好指导检查工作。
班子成员要深入一线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具体指导和推动活动深入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
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制,监狱长为活动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监狱长为分管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科长、监区长为科室和监区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把排查整治活动各项具体任务分解到每名干警工,确保责任到人。
同时,要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奖优罚劣。
(三)注重统筹兼顾。
各单位要把排查整治活动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迎接党的十八大工,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相互促进。
(四)强化监督检查。
监狱督查组将结合“迎接党的十八大,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活动对各单位排查整治活动进行督查。
对安全隐患较多、整改不力的单位,分管的领导要包干督办,深入现场督导,直至问题整改到位。
(五)加强请示汇报。
各单位《XX监狱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分别于XX月XX日上报监狱活动办。
监狱警务督察工作
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警务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警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各级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警务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的原则,在履行职责时自觉接受各级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五条 市局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主任由纪委书记担任,监察处、劳动人事处、法制处、技术装备处、狱政管理处、刑罚执行处、生活卫生处、生产处的主要领导为委员,领导全局警务督察工作,对市监狱管理局局长负责。
第六条 市局成立警务督察队,隶属市局监察处,设队长1名(由监察处1名副处长兼任)、副队长1名,并配备2名干警,对局属各单位警务督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第七条 局属各监管单位设立相应的督察机构,建立警务督察分队,设分队长1名(由监察科1名副科长兼任)、副分队长1名,由不少于6人的干警组成;新康监狱应成立警务督察组,设组长1名,由2至3名干警兼职组成。
第八条 督察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 具有3年以上基层管教工作经历和监管改造业务知识; (三) 仪表端庄,身体健康,能够担负日常督察和特殊督察任务;(四) 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九条 市局和各监狱应当为督察队员的培训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督察队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学习。
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与督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 督察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制度、规定;(二)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制度、政策及规定;(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四)坚持原则、严格执法;(五)保守监狱工作及警务督察工作秘密;(六)自觉接受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局督察队和局属各单位督察机构每半年应对督察队员进行一次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具有一定领导才能的队员进行重点培养;对自律意识差、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对滥用职权、报复他人的应及时调整出督察队伍,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考核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监狱督察人员的福利待遇按一线干警标准进行。
第三章 职责、范围与方式第十三条 市局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和领导全局警务督察工作;(二)审定全局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发布有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三)审议和批准市局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四)定期听取市局督察队的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警务督察队的主要职责:(一)对上级和市局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局属各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指导和协调全局警务督察工作;(四)了解和掌握全局督察机构履行职责情况;(五)制定和修改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六)布置全局统一的专项警务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方案;(七)组织指导全局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警务督察分队的主要职责:(一)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执行上级命令和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和警容风纪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三)对监狱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制定年度警务督察工作计划;(六)组织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七)定期分析、上报和通报警务督察工作情况;(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现场督察是指督察人员对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管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警务督察队、分队按照市局《警务督察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进行现场督察。
第十八条 警务督察队(分队)根据督察内容,可以采取专项督察、联合督察、交*督察、网络监控等不同的督察方式。
第十九条 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
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等形式。
明察时,应当按规定着警服,佩带督察标志,纠正违章要使用告知词,并当场开具《督察通知单》,双方签字;暗访时,可以着便服,纠正违章需出示督察证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在现场督察时,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和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督察人员有权对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复制,必要时可以封存或者带回。
第二十二条 督察机构可以根据警务督察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督察。
第二十三条 上级督察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下级督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上级督察机构交办事项的督察,并将督察结果报告上级督察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督察机构对罪犯及其亲属和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应当如实登记,对于不属于督察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四章 权限与处理第二十五条 现场督察中,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对督察对象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口头批评、现场纠正、扣留物品、带离现场、向单位和个人下发《纠正违章通知书》、《消除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监狱人民警察有下列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提出口头批评:(一)不按规定穿着制式警服、警容不整的;(二)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执法现场举止不端,有失人民警察形象的;(三)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四)其他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被督察的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下发《纠正违章通知书》,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一)不贯彻落实上级重要警务部署、命令、规定,妨碍有关部门及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二)违反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市局及各监所关于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组织纪律等方面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三)干警在罪犯学习、劳动、生活现场管理中,警力配备不合理、岗位职责不落实、脱岗失控的;(四)违反罪犯与亲属会见、团聚、同居、拨打亲情电话等工作制度的;(五)违反清监(所)、搜身工作制度的;(六)违反警戒具管理、使用规定,打骂体罚罪犯及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的;(七)违反规定佩带警用装备上岗的;(八)违反工作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提供物品的;(九)违反干警直接管理制度,让罪犯代行其应尽职责或书写有关文字材料的;(十)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擅自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十一)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或一个月3次着装不规范被纠正的;(十二)监狱机关办公秩序、内务管理及内部安全防范制度不落实的;(十三)其他违反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被督察的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置,同时下发《消除隐患通知书》,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一)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罪犯脱管失控或可能造成罪犯脱逃、行凶、自杀、伤害他人行为和其它监管安全事故的;(二)严重违反罪犯生活卫生管理规定,可能出现狱内传染性疾病流行或食物中毒的;(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同类问题多发或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四)警戒设施严重缺损、重点要害部位管理混乱,没有引起领导和业务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的;(五)对易燃、易爆、剧毒和危险物品保管不善,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六)其它可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九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被督察的监狱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一)罪犯“三大改造现场”管理混乱,措施不力,已影响到罪犯正常改造的;(二)挤占罪犯教育场地、设施,罪犯教育时间不能保证,严重影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正常开展的;(三)组织罪犯超时、超强劳动生产,劳保用品不及时发放,安全生产设施不完善的;(四)对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拒不执行或者敷衍了事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一个月内本单位因同一个问题,3次受到督察机构下发《纠正违章通知书》的;(六)其它在督察中发现的不属于《纠正违章通知书》和《消除隐患通知书》使用范围,但对监管改造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条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对现场督察出的问题,应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局下发的《纠正违章通知书》、《消除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与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并比照市局制定的考核细则进行扣分。
年度内每收到一份《纠正违章通知书》,扣0.5分;每收到一份《消除隐患通知书》,扣2分;每收到一份《限期整改通知书》,扣3分。
第三十二条 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督察机构做出的督察决定或提出的督察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督察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督察机构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督察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督察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督察机构重新申请复核,上级督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上级督察机构的答复仍不服的,最终可向市局督察委员会提出申辩,市局督察委员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上级督察机构发现下级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
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十五条 对于监狱人民警察违反工作纪律,认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一)拒绝或妨碍督察机构及督察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五)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督察人员的。
第五章 统计与报告第三十七条 督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日志、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按时、准确地向本级领导和上级督察机构报告警务督察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督察机构应当按时统计、分析现场督察出的问题,并进行认真研究,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以《督察情况月报》、《警务督察信息》等形式在本月25日前报送本级领导和上级督察机构。
第三十九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的重大监管安全隐患及干警违法违纪线索,应立即报告本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督察机构。
第四十条 督察机构上报督察情况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时上报,对出现瞒报、误报、迟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各级监狱机关必须保障督察工作所需的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它设备。
第四十二条 督察标志和证件由市局统一制作、配发。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督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