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如何在国有企业中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摘 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融入经营管理,可以对经营管理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为国有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内部稳定环境,有利于国有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文章主要是围绕如何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融入经营管理这个问题进行了探究,并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一些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不应该单纯以打击贪污腐败为中心,而是应该以国有企业的发展为服务宗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融入经营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保证国有企业各部门的相互协调,因此,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融入经营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一项举措。
一、如何确保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落实(一)不断创新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理念和思想观念一提到纪检监察,人们通常的认知都是打击腐败贪污行为,严惩贪官污吏,实际上这是十分片面的认识,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
当然,在国有企业中,打击腐败、避免贪污也是纪检监察的重要工作内容,但是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绝不仅停留于此,应该转变这种传统的思想观念,树立新的纪检监察工作理念。
纪检监察应该与国有企业的发展相互联系,要以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为前提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国有企
如何有效发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的作用
对国有企业职工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适用政纪处分,实践中有一些不同认识。
前者原主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明令废止,并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替代,使得针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处分依据缺失,而现行有效的处分依据却散见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可推知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适用政纪处分,但对其他职工而言,只能从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中推知可依照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给予政纪处分。
后者原主要依据除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外,还有现行有效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同时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分析,中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适用政纪处分。
鉴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职工,其他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中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适用政纪处分。
需指出的是,前述适用政纪处分人员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后,又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不能再采取政纪处分方式进行惩戒;除中资金融机构外,其他私营企业主要通过合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一般不通过政纪处分方式实施内部管理;村民委员会成员不适用政纪处分,一般采取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措施。
弄清哪些人员适用政纪处分,可有效避免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出现对不适用政纪处分的人员提出政纪处分建议等问题,特别是在办理事故(事件)责任追究案件中因涉及人员众多、主体身份复杂,更应准确把握,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