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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宪法修订案心得体会

时间:2016-11-08 16:31

当前监督执纪存在哪些问题,下一部如何改进

如何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指出了制度建设的关键和要害环节。

我们要深刻理解这一指示精神,使反腐倡廉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要把制度建设着力点放在提高执行力上 党的十六大以后,我们党提出要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进行了大量制度创新,仅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就达300多项, 纪律条规之多,出台之密集,是国际共运史上前所未有的。

对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形势,还未根本改变。

影响因素固然很多,但制度执行力不足,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

党的制度,是党组织在组成和运作过程中所依据的原则、体制、规则、程序的总和。

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形成党的战斗力的保证。

因此,制度的执行力直接关系事业成败。

北京市奥组委高级顾问魏纪中曾说,北京能够办成廉洁奥运,“没有什么创新办法,不过是严格执行了规定而已。

”而在有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程度不同地存在胡锦涛同志所说的“重制定、轻执行”现象。

有的订立制度只为应付检查,上报下发,就束之高阁;有的对重要的制度也随意突破和变通,使之形同虚设;还有的对制度采取实用主义态度,符合自己利益的就执行,不符合自身利益的就不执行。

在这些情况下,制度的执行力都会大打折扣。

因此,只有把制度建设提升到作风建设和加强党性修养的高度来认识,才能提高制度执行力。

要提高执行力,还要提高对制度本身的认识。

不少同志认为,制度建设就是建制度。

只要作出规定和要求,再组合一下形成条例,一经讨论通过和公布,就算大功告成。

其实建制度仅是制度建设的一部分,甚至只能算完成了一小部分。

制度订立后,人们不执行怎么办

制度执行过程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行不通怎么办

因此,完整意义的制度建设,从纵向上讲,是要建立一个包括制度的制定、执行、反馈、修订完善这样一个全过程在内的完备的制度体系。

从横向上讲,是要建立一个保证制度贯彻实施的多层次的、相互配套、联动的制度网络。

例如,最近颁布的《廉政准则》,作为廉政建设的核心制度,是党中央在试行13年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全党反腐倡廉面临的突出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正式颁布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已完成了一个制度建设周期,但并没有终结制度建设。

《准则》规定了“8个禁止”、“52个不准”,违反这些“禁止”和“不准”要承担什么后果

有什么具体的惩戒措施和标准

如何强化对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如何保证违纪者能够及时被发现,并受到惩处

对此,中央纪委会有后续措施,各地区、部门、单位也要从自身特点出发,制定符合实际、易于操作、有效管用的具体规定,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才能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执行力也是检验和加强制度建设的抓手 总书记要求把提高执行力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抓手。

因为订立制度的意义全在于执行,因此,执行力如何也是检验一项制度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尺。

要提高执行力,就要在制度建设上努力达到以下要求: 第一,制度有民主性。

现在有些单位的制度建设表面上很热闹,“七不准、八不许”都上了墙,但多是管下级干部和群众的,在关键的权力上,给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人留了可以暗箱操作的口子,不是行内人还很难看得出来。

而这些制度的“宽松带”或“真空带”,就成为违法乱纪活动的重要空间。

因此,在制度制定上,一要充分发扬民主,只有民主制定的制度,才能够被群众认可和自觉遵守,违反制度的行为也会有群众自觉监督。

第二、制度有严密性。

制度只有能够反映反腐败斗争客观规律的要求,才能发挥实效,这是制度执行力的基础。

一项制度是否科学,不能只看初衷,而必须建立在制度所有环节设置的科学上。

例如政府采购制度的出台,是为了从源头堵塞采购领域的权钱交易活动,并为公共部门提供质优价廉的物品和服务。

但最近频频爆出的质优价廉产品在竞标中败给质次价高产品、采购权的集中反而被腐败分子所利用的现象,就说明,在政府采购的投标、评标、定标等环节,仍然存在破坏制度、黑箱操作的可能。

而哪怕只有一个环节出问题,就可能使整个制度功亏一篑。

因此,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一要在制度体系的设计上,不忽视细节,力求严密。

二要将制度的弹性降至最低,将人为操作的空间压至最小。

反之,如果制度内容空洞、要求笼统、在很多地方都有空子可钻,势必降低制度的执行力 第三,制度有操作性。

操作性直接决定执行力,就是像同志说过的,不仅要有“过河”的任务要求,还要解决“桥”的问题。

去年以来我们在整治“小金库”上取得重大战果,除了组织领导方面的高度重视外,也与我们采取的两大措施有关。

一个是对举报小金库者可以给最高达10万元的奖金,并为举报者保密,二是对使用小金库吃喝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党籍。

这是狠刹小金库歪风的最有杀伤力的措施,是解决“过河”问题的“桥”。

第四,制度有惩戒性。

制度体系的重要功能之一, 就是使执行制度的人不吃亏,不执行制度的人讨不到便宜。

个人如果不愿执行某项制度,另一种项制度就会处置或惩罚他。

无视制度, 就无法在组织和社会里生存。

这是一个完善的、有执行力的制度的基本条件。

所以总书记提出,要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及其配套制度。

有的同志曾简单地认为,惩治腐败是治标,预防腐败才是治本,这是误解。

群众评价我们党的反腐败工作,首先看我们对腐败分子是否“动真格”。

如果把违法乱纪行为轻描淡写地作为警示处理,比违法行为没有发现还糟糕。

有人说:廉政制度 “没有效果,就有后果”,不惩治腐败的后果就是鼓励腐败。

某些腐败分子所以有恃无恐,就是建筑在对违纪行为的惩戒可能“雷声大雨点小”甚至“有雷声无雨点”的侥幸心理之上的。

因此,只有及时发现和揭露腐败,坚决查处和惩治违纪行为,才能取信于民,才能极大地提高腐败犯罪的成本和风险,教育、监督、预防工作才能发挥作用。

制度有稳定性。

制度建设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但也不能变动太频。

出台一项制度要经过反复论证,谋定而后动。

一旦形成,就不能朝令夕改。

如果廉政法规还在宣传贯彻过程中,执法尺度就不断发生变化,就会使人无所适从,制度法规的权威性也势必受到动摇。

而且,制度的不稳定,也会使违纪者认为廉政建设只是“一阵风”,存在能够“滑过去”侥幸心理,制度的执行力必然大打折扣。

第六,制度有公正性。

制度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也是影响制度执行力的有决定意义的因素。

如果干部群众感到,制度本身就存在“网开一面”,盯紧一部分人、却偏袒另一部分人的现象,不能坚持同罪同罚,违反制度者的道德负罪感就会减轻,制度的权威性也必然下降。

如果一些人非法暴富,挥金如土、骄奢淫逸而不受追究,那么对一般职工“灰色收入”的整治就很难奏效;如果高层领导能够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要求下级干部严格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也会显得有些苍白。

显然,如果大的制度环境不能从根本改善,针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制度设计就很难奏效。

可喜的是,党的十七大以来,我们在发展党内民主、健全法制、理顺社会分配制度等这些方面的改革步伐已经明显加快。

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制度 当然,从根本上说,反腐倡廉制度主要是用来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只有领导干部自己首先敬畏制度,才能强化制度的执行力。

有些领导干部,认为规章是管下级干部的,并不包括自己。

甚至本人就是规章的主要制定者,同时又不断由自己创造“例外”、破坏规章。

在客观上也存在领导干部可以破坏规章的“事实制度”:本来法律法规应该至高无上,但是在很多实际工作中经常是倒过来的。

领导的批示、意见、指令要高于法律法规,“照长办事”压过了“照章办事”,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受到破坏。

有些领导干部经常挂在嘴边的口头禅,就是“原则上应该如何如何”,其背后必定是特殊情况可以如何如何。

我们不否认任何事情都可能有例外,但如果“原则上应该” 每每变成突破原则的前置词,制度的刚性就受到很大损害。

领导干部对制度的敬畏,特别要体现在表里如一上,不能对人对己“双重标准”,台上台下“两面人生”。

这不仅反映了个人的政治品质和作风,也直接关系群众对制度的信任。

领导干部带头严格执行制度,首先要表现在自觉接受监督上。

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态度,就是一个最实际的检验。

这项制度已经实施多年,近些年来也没少讲。

但若讲执行效果,说严重一点,大概是执行情况最糟的制度之一。

有人对组织掌握的就报告,认为别人还不知道的就不报告;有人是看别人报告就报告,别人不报告自己也不报;还有的干脆置若罔闻。

而对于领导干部是否如实报告重大事项,目前还缺乏必要的核查和保证措施,使这项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还属于“威慑性”措施,在有的地方甚至连威慑力也没有。

现在,党政领导干部的收入、子女从业、住房、财产申报等制度已经进入分步实施的阶段,对于提高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将会产生重大的带动和引领作用。

领导干部做好了,才能上行下效, 形成人人坚守《准则》的良好氛围。

还有就是有的领导干部碍于人情对违纪者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对制度危害更甚。

有人说,制定了制度而不执行,比没有制度还糟糕。

一项制度失信,还会殃及其他制度甚至所有制度的权威,最终破坏的,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因此,胡锦涛同志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要着力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

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

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遵守制度,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同一切违反制度的现象作斗争。

依靠制度建设打开反腐倡廉新局面 ——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的讲话 黄苇町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论述,是讲话的最大亮点,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这些年来,我们党在反腐败问题上决心很大、工作力度很大。

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然形成相当的反差。

腐败活动在一些关键领域渗透很深,并向社会领域扩散,腐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也有所上升。

特别是高中级干部窝案、串案频发,犯罪金额巨大,一些人还集政治蜕变、经济腐败、生活腐化于一身,一旦揭露,往往震动一方。

而被查处的腐败份子,许多都不是到今天的职位才出问题,而可以上溯到他担任低一级甚至低两级职务时,十几年来一直是边腐边升、累积而成为巨贪的。

反腐倡廉的实践告诉我们,反复发生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普遍发生的问题要从体制机制上找原因。

仍然存在的大量违纪违法案件和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情况表明,我们的反腐倡廉制度还不健全,还存在不少体制缺陷和制度漏洞,包括一些经济犯罪新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缺失;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系统性和配套性;一些。

显然,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反腐倡廉工作要打开新局面,再上新台阶,就要围绕这些制度缺失和失灵现象,追根寻源,有针对性地进行新一轮制度创新。

总书记要求全党充分认识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并提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的新标准、新目标,标志着我们党对反腐倡廉认识上达到新境界,方法上进入新阶段。

第一、牢牢把握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加强制度建设,首先要牢牢把握总书记提出的基本要求。

这就是“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

” 反腐败的实质就是严格限制行使公共权力的官员,防止其公权私用,伤害公共利益。

反腐倡廉制度的第一要求,就是要使官员难于以权谋私, 第二他们一旦出轨,很快就可以被发现,受到应有惩治。

因此,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也要牢牢抓住制约和监督权力这个核心。

中纪委解答领导干部参加什么样的同学会是违规

字: 中纪委中纪委解答党廉洁自律准则中纪委解答党纪律处分条例礼尚往来同学聚会怎样才算不违纪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11月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中央纪委法规室针对“同学聚会活动是否违纪”、“如何界定‘正常礼尚往来’”、“什么职责算是领导干部”等问题作出解答。

  以下为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全文:  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第68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和“自发成立”的含义是什么

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怎样的同学会会被视为违规组织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

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第83、84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

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

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理解处分条例全篇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写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规定的更高些的条文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法规室: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

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

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

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全文共有2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

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

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

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

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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