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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农改干部十九心得体会

时间:2020-04-29 18:09

“发改委”是负责什么工作的

发改委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发改委人事、财务、组织等全面工作,并直接向市长和分管发改委工作副市长负责。

2、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提出全市开发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4、研究提出全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协调经济开发和科教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

5、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及产业政策,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的合理化。

6、按照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总体要求,做好全市项目和资金争取工作。

7、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发改委党总支书记工作职责 1、负责抓好党的思想建设。

2、负责抓好党的组织建设,负责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党支部执行有关党员教育、管理的各项制度。

3、负责主持召开党委会、党委民主生活会和政治理论学习会和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评估、民主评议党员和推优评先活动。

3、负责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使党员的比例逐年有所提高。

4、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

5、负责发改委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6、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7、负责抓好所分管的各项工作,及时完成市委下达的其它工作。

发改委副主任工作职责 1、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直接向发改委主任负责。

2、研究提出并做好分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3、负责规划建设分管工作的重点项目,并做好政策落实。

4、研究制定分管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及产业政策。

5、负责做好分管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

6、提出分管工作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并组织协调其项目布局和监督实施。

7、负责审批、审核、申报分管工作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竣工、验收。

8、负责对分管股室的管理及分管工作各类文件材料的审核把关。

9、按时完成主任交办及委务会议确定的其它工作。

项目办公室副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全市项目工作,直接对委主任及项目办主任负责。

2、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项目实施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贯彻落实全委的各项指令; 3、研究制定全市项目建设发展战略和政策,编制全市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4、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结合全市规划布局,规划建设重点项目,并做好政策落实,负责项目争取、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

5、负责全市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向上争取项目前期工作的准备工作。

6、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的稽察检查。

7、负责全市项目工作重大材料的起草工作。

8、承办主任或委务会议确定的其它工作。

能源开发办公室工作职责 1、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编制全市能源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围绕火电、水电、风电、光电、石油、天然气资源及沼气、生物质能等新型能源,规划建设重大能源项目,并负责和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做好政策落实,项目争取和管理等工作。

3、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做好电网规划、争取及建设协调工作。

4、改善农村传统利用的生活能源,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

5、制定能源政策,落实节能措施,加强协调服务,推动能源产业发展。

6、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委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发改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1、协助委领导管好委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

2、负责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督查、秘书事务、重要会议组织及接待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全委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

3、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

4、协助委领导抓好委机关的政治业务学习、干部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以及两案办理、信访、保密各项工作。

7、负责委内机构编制和工资管理工作,承办委机关公务员考核、任免、交流、录用工作。

8、负责管理机关事务,搞好财务、总务、财产的管理和日常接待,车辆管理调度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9、负责机关党组有关党务工作、文件的起草、会议组织和日常事务。

10、承办委领导交办及委务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

发改委社会发展股工作职责 1、研究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社会发展同经济发展的关系。

2、负责社会发展和商贸流通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审核及各单项业务的综合、协调审核把关。

3、汇总编制社会发展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期货市场、贸易市场等方面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4、研究提出重要商品市场的总量平衡计划和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5、负责制订商品流通市场建设布局和发展规划。

6、负责全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质认证和审查工作,以及棉花生产收购、加工价格、质量、销售等市场监管。

7、负责辖区内加油(气站)建设规规划管理工作。

8、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9、协助分管领导做好交办的其它工作。

发改委工交能源股工作职责 1、负责拟定全市工业、交通和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计划。

2、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研究并协调重大工业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布局,规划重大能源、交通项目的布局。

4、负责拟定全市能源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和上级业务部门联系。

5、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做好电网规划,研究落实节能措施,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6、审批或审核交通、能源等项目以及限制性工业项目,审核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向上级部门申报高科技产业化项目。

7、承办委领导交办和委务会议确定各项事项。

发改委综合改革办公室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为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改革决策提供依据。

2、研究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城市工商企业产权结构,提高企业运行质量。

3、研究制定城市工商企业按《公司法》规范运行的办法、措施,加快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步伐。

4、指导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企业化改革,理顺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

5、指导乡镇进行小城镇发展改革。

6、设计单项改革实施方案,组织改革试点。

7、针对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疑难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释疑解难的工作思路和建议。

8、检查各项改革规划、方案的实施情况。

9、积极参与全市各项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承办委内交办的其他任务。

发改委发展规划股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的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

2、负责全市国民经济的预测、监测、预警和发展趋势分析 3、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参加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

4、负责全市乡镇、部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分解、下达、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5、会同相关单位编制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党政群公检法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展建设规划。

6、负责审批、审核、批复城市基础设施、党政群公检法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7、负责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8、承办委领导交办或委务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改委农村经济股工作职责 1、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措施建议。

2、汇总编制全市农林水利等农村经济和生产及建设年度计划、专项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3、审批和上报农业建设项目。

4、编制下达农业各类专项资金计划。

5、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6、参与制定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期货市场、贸易市场的规划工作。

7、负责玉门农村信息服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发改委财务室工作职责 1、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2、正确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办法、规定,不断改进财会工作,发现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3、组织编制财务计划,并组织实现。

4、组织编制和审查各种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工作报告。

保证指标完整,数字准确,情况真实可靠。

5、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财会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6、按要求做好单位报帐工作,负责职工工资的审核报批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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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改居”过程中,农村区域成为城市市区的一部分,农村村民(有些已经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也叫农村居民,如福建省)成为城市居民,其结果是否自然引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即“村改居”是否自然改变土地所有性质,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而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一方观点:自然改变  “村改居”必然带来土地所有性质的改变,而且是自然改变土地所有性质。

理由如下:  法律依据充分。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既然农村已被划入城市范围,成为城市市区的组成部分,原农村范围内的土地也就变成城市范围内的土地;既然是城市范围内的土地,根据《宪法》规定,自然就属于国家所有。

而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五)项规定得更为明确。

“村改居”也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这些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就属于国家所有。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更加明确了“村改居”后未经征用的土地,也归属国家所有。

因此,“村改居”自然改变土地所有性质的法律依据是十分充分的,也是非常明确的。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对城市的土地性质已作了明确规定,所以即使有其他与其相抵触的规定也都是无效的。

  有利于城市建设。

“村改居”后,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原集体土地的,就无须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办理农转用手续后以划拨或有偿出让方式供地,直接作为国有土地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这不仅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提高国有土地的使用率,充分发挥国有土地的作用,加快城市建设步伐,避免因征地问题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如果农民全部成建制变成城镇居民后,对其土地仍然需要以征收方式转为国有,不仅不符合《宪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而且会造成“村改居”名不副实,同时还会因征地导致国家费用的不必要支出。

  另方观点:不能自然改变  “村改居”并不能自然改变土地所有性质。

理由主要有:  应该全面理解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的特定历史背景。

过去,城里人与乡下人在上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政府给予的待遇上有天壤之别。

因此在当时,农民转为城镇居民,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种待遇,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由国家依法处置,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农民只有欢天喜地,不会反对。

可目前的“村改居”情况就不同了,城乡差别缩小,农民身份改变后,由于“村改居”涉及的农民多,待遇无法跟上。

例如福建省沿海某设区市实行“村改居”后,两千左右人口的村庄往往只有四五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居民身份对农民来说已无多大吸引力。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不属于国家所有也是有法可依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城市规划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不当然都是国有土地;属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需要作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的,必须依法征用,而不是通过“村改居”就可以自然变成国有土地,不是通过“村改居”就可以解决土地所有性质。

  从理论上分析。

城市土地属于国有的规定,始见于1982年的《宪法》。

1982年《宪法》第一次对城市土地的所有制作出规定,通过立法形式宣布城市土地国有化,目的是建立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从《宪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本意看,该规定只是对1982年以前城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土地国有化予以明确,不包括1982年以后城市新增的建成区土地国有化。

《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按其建设情况划分,可分为核心区、建成区、规划区。

很显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城市市区”比《宪法》规定的城市的外延小,这不仅说明立法机关对“城市土地”的外延的界定十分明晰,同时也表明城市土地(城市建成区土地)并非绝对属于国有。

城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土地是否属于国有,应当根据立法本意和土地权属变化的历史情况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进行分析,针对个案实事求是地进行确认,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城市建成区土地就是国有土地。

城市市区(城市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有,只是一种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并不是指城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

  四是从实际情况看。

随着城市的建设发展,建成区范围呈逐步扩大趋势,单位和个人经依法批准使用城乡结合部和其他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如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现已成为建成区,而上述这些单位和个人现持有的却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目前从全国各个城市的现状来看,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普遍存在“城中村”和农民集体土地。

由此可见,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一概等同于国有土地,无论从现实情况还是在逻辑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作者观点:有条件地改变  经了解,除了个别特殊的地方,其他绝大多数地方“村改居”后,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仍是世代耕种的土地。

“村改居”要确保村集体和农民拥有的土地权益不受损害,原在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继续享有有关土地的收益分配权。

如果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村改居”不仅毫无意义,而且也违背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现行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虽然“村改居”并不会马上对原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但各类非农业建设需要占用已经“村改居”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至于以什么方式进行征地补偿,如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等,则另当别论。

  当然从客观实际考虑,从有利于保护原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利益、有利于发展出发,“村改居”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经有权机关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确认为国家所有,对此类用地可直接为原集体建设用地者颁发或者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集体土地属于未利用地的,直接作为国有土地办理供地审批手续,但必须依法给予补偿;各类企业原依法使用的集体土地按规定确认为国家所有后,在给企业办理初始土地登记或者变更土地登记时,应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改为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按不同用途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允许企业保留行政划拨用地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年限核定,企业终止经营时,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予以收回。

  今年,全国有21个省份将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村委会组织法是1998年11月4日由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对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国内外的普遍赞誉。

但该法实施近7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村民自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关方面呼吁,应对村委会组织法适时进行修改。

本报从今天开始,推出“聚焦村委会组织法修订”专栏,以期在有关部门修订该法时能起到一定的参考  作用。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在我国城市周边地带,常常出现一夜之间村民委员会的牌子换成居民委员会、村民身份改为市民、乡村划分为城区的现象。

这在错综复杂的城市化进程中成为一面特殊的“镜像”。

  “村改居”后的社区居民,是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居民自治的规则管理,还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的规则管理,目前法律还没有专门的规定。

按说,其身份改为居民后,自然应按居委会组织法进行管理。

但由于与之相配套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没有及时出台,目前绝大多数“村改居”后的居民,仍然按照村委会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使得“村改居”后原村民与新居民之间在管理上明显不同。

这一问题,是我国城市边缘地带“村改居”后的社区治理普遍面临的问题,有的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村改居”后的城市社区仍有实行村民自治的合理性  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灵芝等最近就“村改居”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他们认为,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建制地转为居民委员会的,尽管这些社区已经具备了城市社区的外壳,社区内已经没有或基本没有农业用地,居民也基本非农业化,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他们的户籍也已经成建制地转为城市户口。

但是,从社区社会基础和实践情况进行分析,“村改居”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有实行村民自治的合理性。

  其理由如下:  一是从社区的区域范围、社会关系、社区利益相关程度、社区参与意识看,村民自治的实现条件没有变。

征地、房地产开发和社区企业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自然成了各利益主体,尤其是失地农民共同关注的焦点,也是矛盾的焦点,社区利益的相关性不但没有因城市化下降,反而增强,因之社区居民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意识较之“村改居”前更强,热情更高,换届选举选民的参选率都在90%以上。

  二是“村改居”自治主体基本没变。

原村集体所有的生产和生活用地所有权性质也没变,仍为集体所有,这是“村改居”后社区的福利主源泉和利益关联点。

同时,“村改居”后的居民,作为法定的市民仍不能完全享受到市民的待遇。

如许多地方对“村改居”后的居民的贫困救助标准是按农村而不是按市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

“村改居”后的社区居民身份的自我认定也明显偏重农民身份。

总之,“村改居”后,尽管村民变市民具有法律合法性,但作为村民自治主体———原村民必备的要件基本没变。

  三是从“村改居”社区的实践效果看,村民自治显示出较强的生命力。

一些城市社区仍然挂着村民委员会的牌子,其余的社区尽管挂上社区居民委员会牌子,也是换汤不换药,都还依然使用着村民委员会公章。

“村改居”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除了承担更多新的职责外,还必须管理原村集体经济。

同时,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则一直为“村改居”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遵循。

  实行居民自治将会使农民失去基层直接选举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的田小红也认为,虽然城市基层组织冠名为居民委员会并且也实行居民自治原则,但的确与居民自治存在着天壤之别。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一般会将原村委会改居委会,可是,城市居委会的选举是非常不健全的,甚至可以说,城市居民还没有真正得到他们在居民自治中应该具有的选举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生硬地将村委会更改为居委会,就会使农民失去基层的直接选举权。

这样,村民在变成居民的过程中,会有较大的政治失落。

  高灵芝教授认为,“村改居”后,依法应按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治理。

但从社区社会基础和实践情况分析,“村改居”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仍实行村民自治具有合理性,这就带来了“村改居”后按村民自治规则治理的法律合法性问题。

  首先,是社区事务治理的合法性问题。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尽管都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二者在工作职能、公共事务管理、执行的政策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别。

例如,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不仅承担着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而且还承担着社区公共支出的责任。

而在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仅承担着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公共事务支出的责任,由政府承担。

社区公共事务的支出,由社区集体经济承担,必然导致原居民利益的流失,损害原居民权益。

  其次,居民委员会的法律身份与村民委员会公章的法律效力问题。

“村改居”后的社区,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已经隶属于城市,应执行城市的政策。

实行村民自治,则说明居民委员会尚有部分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涉及到村民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只有用村民委员会的名义解决才合法,比如,土地转让、房屋出售等。

居民委员会的法律身份与村民委员会公章法律效力存在冲突。

  第三,换届选举的法律依据问题。

“村改居”后的社区,面临着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问题,那么,选举是依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呢

不同的法律依据,具有不同的法律程序。

  由村民自治走向居民自治法律应体现起承转合  毋庸置疑,乡村城市化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村改居”社区迟早将被纳入和融入城市体系,村民自治会逐渐走向居民自治,不过,这个过程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将会是一个十分漫长的时期。

  在这个漫长的时期,法律冲突如何解决

高灵芝教授认为,应尽快修改完善有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明确“村改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和换届选举的有关问题。

在此基础之上,建立一套具有起承转合功能的基层社会自治基本法规体系,协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村民向居民过渡中所出现的自治主体之间的矛盾关系和自治适用法律的冲突,以保障村民自治向居民自治的有序过渡和衔接,从整体上推动基层社会自治可持续发展。

  田小红也认为,在目前情况下,不要过于急剧地改变村民自治的体制而代之以居委会体制。

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愿望,允许农民自主地探索,通过他们多种途径的比较和试验,以他们能够接受的方式推进基层民主自治的进程。

  据了解,民政部目前正就进一步规范撤村建居工作调研并将提出规范性意见。

  别担心了

农村人不通过村支书怎么入党

农村入党必须通过村支书签字同意,没有别的途径。

入党是一件很严肃的政治荣誉,要经过严格的政治考察和规定的程序,且要符合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再去申请一般都会同意的。

等政治觉悟培养起来,就应该向村党支部申请,至于能否吸收入党,要看你的具体情况和政治表现。

村级一事一议公益工程建设需要的材料档案有哪些

国农改[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办):  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8年,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选择在黑龙江、河北、云南三省及其他省份部分地区开展了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国扩大试点积累了经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关于“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扩大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精神,现就进一步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新形势下,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有利于完善和激活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让农民依靠自己的双手,在政府支持下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充分利用农村富余劳动力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带动农民就业,拉动农村投资和消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继续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为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开辟新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农村,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推进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村民民主议事决策实践,转变基层政权组织职能,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健全制度,积极扩大试点,探索建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农民自愿,量力而行。

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坚持农民自愿,量力而行,妥善处理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

二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重点选取那些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作为切入点,力求取得实效。

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财政奖补政策,加强分类指导,确保财政奖补政策切实可行和农民群众直接受益。

四是加强管理,规范操作。

要规范议事程序,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议事和审批过程、政府奖补项目的申报、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透明、公开,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

  三、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实施步骤  2009年,除已在全省开展试点的黑龙江、河北、云南三省以外,从已开展局部试点,具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扩大试点愿望的省份中,选择江苏、内蒙古、湖南、安徽、贵州、重庆、宁夏等七个省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选择湖北、广西、甘肃、福建、山西、陕西、江西等七个省份在局部扩大试点。

上述扩大试点省份的试点工作方案经工作小组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审批后实施。

目前没有开展试点的省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1—2个县(市)自主开展试点,积累经验。

在此基础上,再用1—2年时间,在全国全面推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四、因地制宜,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  (一)精心制定奖补试点方案。

各试点省份要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

在试点面上,要坚持“普惠制”和“特惠制”相结合,既要集中财力抓重点村的建设,又要保证一定的试点面,让惠民政策的阳光照耀到更多的老百姓。

在奖补标准上,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建设成本、试点地区的努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对老少边穷地区予以适当照顾,向投入大、工作实、效果好的地区适当倾斜。

在奖补项目选择上,要遵循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优先支持解决群众最需要、见效最快的村内道路(包括农场、林场道路)硬化、村容村貌改造等村内公益事业,让农民群众看见实实在在的效果。

在奖补内容上,既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是实物补助,只要群众拥护,符合实际,富有成效,都可以大胆尝试。

  (二)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稳定的投入机制。

各试点省份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投入。

对中央选择批准试点的省份,中央财政根据地方财政的奖补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财预[2009]5号)有关规定,安排资金予以补助。

同时,以新农村建设规划为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将支农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捆绑使用,分别管理,各记其功,重点解决当前农民最急需、最现实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问题。

倡导社会捐资赞助,鼓励集体经济投入,引导村民筹资筹劳,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稳定投入机制。

  (三)确定简明规范的奖补工作程序。

各地要制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财政奖补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奖补资金的申报原则上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申报奖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县级财政、农业部门按职责复审。

对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要充分发挥县乡贴近农村、熟悉基层的优势,由县级审批,省级备案。

对一些重点议事建设项目由县级上报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

为使试点工作尽快开展起来,各地可先预拨部分奖补资金,一些项目可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全部兑现奖补资金。

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到县级以后,统一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在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列入各级财政“对村级一事一议补助”决算科目,确保专款专用。

要坚持实行财政奖补资金报账制。

原则上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五、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要求,引导村民按程序、合理筹资筹劳,防止不顾农民承受能力,加重农民负担。

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可以一次议事,按规定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两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再筹。

试点省份和地区根据实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筹资筹劳标准。

对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工折资,或以物料折资;对筹劳确有困难的,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以资代劳。

  (二)实行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建设情况公示制。

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由村民代表对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已建成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村级要将筹资筹劳的数量、项目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得到村民认可,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乡镇要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方案、奖补项目申请表等原始材料汇总归档,对一些重点奖补的项目和基础数据,省或县也要建档立册,规范管理,夯实工作基础。

  (四)建立督促检查制度。

加大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力度,不准超出议事适用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开展村民筹资筹劳,不准借债建设议事项目;不准向农民下达筹资筹劳指标;不准强迫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政府“形象工程”,加重农民负担。

对试点工作成效显著的要予以奖励,对违反一事一议程序、加重农民负担、截留挪用筹集资金和奖补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追回资金,追究责任。

  (五)建立村级公益事业设施管理和养护制度。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养护资金来源,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用。

  六、加强对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既关系着亿万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农村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

各试点省份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要加强分类指导,正确处理政府资金奖补和农民筹资筹劳的关系、调动农民建设积极性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兴建村级公益事业和设施养护的关系,逐步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相关政策,确保改革试点规范运行。

要坚持以县为主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责任,要成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村“两委”干部要发挥好带头和表率作用,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一事一议。

各级农村综改办、财政、农业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政策宣传,搞好组织协调,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确保扩大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农业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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