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年度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4年6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任命我为市林业局局长,任职以来,在局党委班子和同志们的鼎力支持下,我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决定,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积极进取,工作上奋发努力,作风上务实创新,生活上从严律己,以抓林业发展为己任,认真履行了林业局长的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下,较为圆满地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
下面,我就近两年的履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位列席会议的同志批评指正。
[文秘网站领头羊-大秘书网-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 一、坚持努力学习,深入调查,尽快适应新的岗位 学习是明确政治方向,提高能力水平的重要途径,更是适应新形势,新环境的必然要求。
林业工作对我来说,在任职以前,既熟悉又陌生,一些工作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林业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我从一名乡镇领导调任到专业部门负责,面对崭新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我深感肩上的担子和责任重大,唯恐辜负组织的培养和群众的信任,为了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更好地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好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各项决定、决议,切实履行好一个林业局长的职责,使**的山川秀美,我始终把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放在突出的位置,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注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注重调查研究,从而不断认识林业、了解林业,不断适应林业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提高领导才能和工作水平。
两年来,我先后对《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胡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学习,记学习笔记、心得体会约4万多字,先后在《湖北林业》、《今日湖北》等省级杂志上发表了《以抓林业为己任,做新时期的务林人》、《改革促发展,创新出成效》等理论文章。
同时,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作为务林人要首先成为林业方面的专家,我通过省林业局组织的新任林业局长培训班以及相关的专题培训会议,结合平时的自学,努力掌握了担任林业局长所必备的专业知识。
在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虚心向老同志和身边的先进典型学习,学习他们良好的工作方法和扎实的工作作风。
并做到学以致用,把学到的本领运用到工作中之中,通过不断学习,深入思考,改进了工作方法,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政治上的敏锐性和鉴别力,做到了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够正确贯彻和执行,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决定、决议,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能够结合本市、本部门的实际和上级的要求狠抓落实,为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坚持勤政为民,恪尽职守,坚决执行党和政府的决定,认真履行林业局长的职责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力军,林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和农民,坚持生态建设优先是林业工作的基本原则。
建设林业,保护好、发展好、利用好森林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认真履行职责,勤政为民,是各级党和政府对林业局长的基本要求。
任职以来,为使全市林业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跨越式发展步伐,我做到了勇于实践,大胆开拓,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主要做到了“四抓”: 第一,抓调研,尽快形成自己的工作思路。
近两年来,为全面了解、掌握全市林业的基本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我跑遍了全市所有的乡镇、国有林场和大部分村。
认识到“点多、面广、线长,人员多、摊子大、结构复杂”是我市林业的明显特征。
同时,在近几年,随着各大工程的实施,任务重、要求高、执法难是我们要面临的多重压力。
通过一系列的调研活动和深入思考,结合市委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逐渐明晰了我市林业发展的思路,那就是: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两大重点,强化三项措施,加大四大工程建设力度,培植五大产业,实现六个突破。
即:围绕建设“绿色**”这个中心,突出林业资源保护和林业产业化建设两个重点,强化依法治林、科技兴林、产业富林三项措施;加大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世行造林、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重点工程建设力度;大力培植工业原料林、种苗花卉、森林旅游、药果茶、木材精深加工等产业;在提高队伍素质、在扭转运行机制、项目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培植龙头企业、改善林业建设环境和提高知名度、创建文明系统和打造服务品牌等方面有新的突破。
结合实际工作,还将工作思路进行了细化、量化,并制定出年度工作方案和考评细则下发到各科室和各站、场、所。
第二,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我始终坚持生态建设优先的观念不动摇,高举发展大旗,在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源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本单位文明创建、支持文明新村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许多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一是加大了质量管理的力度,认真组织实施了各项林业重点工程。
两年共实施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6万多亩,成活和保存率都在90%以上。
加强了天保工程建设力度,对257万亩天然林进行了有效保护,山青水秀,天蓝地绿美好景象正呈现在人们眼前。
二是加大了产业基地建设力度,产业发展势头良好。
新建以日本落叶松丰产林基地3万亩,总规模达到了10万亩;新发展中药材基地5.77万亩。
直属单位二次创业富有成效,各种苗木基地、中药材基地、高山反季节蔬菜基地正在兴起,规模在逐年扩大,效益日益明显。
三是加大了依法治林的力度,资源管理秩序井然,多次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对各类林业案件进行了认真查处,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这些行动,对保护森林资源,保证林区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限额采伐管理和木材流通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进一步规范,滥征乱占林地、乱采滥伐林木的行为得到很好地扭转。
高度重视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特别是松材线虫病的除治得以全方位铺开,有效地遏制了松材线虫病的蔓延。
四是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各项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我市的落实不走样。
如在退耕还林工程中,狠抓了“退、还、兑、管”四个环节,环环紧扣,使全市工程建设有序开展,顺利推进。
在征占用林地管理中,对少数不法分子、硬骨头给予了坚决打击,同时,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作为林业部门,我们开展了全方位的服务,尽力为工程提供方便,得到了各施工单位的好评。
五是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在2004年行风评议工作中,我局专门聘请了21名行风监督员,长期对林业系统政风行风进行监督。
同时,我们也虚心接受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们的监督和指导,对他们提出的各种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办理和落实。
如对退耕还林工程中的一些个案问题、经济林管理问题、乱砍滥伐案件处理问题、乱征滥占林地案件处理问题,我们对每一个事项都作了认真分析,并到实地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处理,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在林业工作中,我们认真执行了“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九字方针,在省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的多次检查、抽查中都获得了好的评价。
业务工作方面先后获得了“全省林业工作先进县(市)”、“全省退耕还林先进县(市)”、全州“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全州“项目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市森防站还得到国家林业局表彰,获“全国先进森防站”的殊荣。
第三,抓创新,不断探索新的办法和措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在林业工作中,为了使全市林业工作有明显起色,开拓创新,勇于实践。
一是把握了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和森林资源管理是我市林业工作两个方面的重点,对此,我加大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加大检查督办的力度,保证了质量管理不走样,资源管理不乱套。
二是突出了难点。
林业工作的难点是打击违法犯罪和森林防火工作,我在强化管护网络建设的基础上,通过狠抓执法体系建设,经常性地开展严打斗争,扩大森林防火宣传,使森林火灾和林政案件降到了最低程度。
三是体现了亮点。
除大部分是常规性工作以外,有一些工作抓出了我市的特色,体现了我们的亮点,得到了省州主管局的肯定。
如在每个乡镇都建起了一个300至500亩的退耕还林培育管理示范样板;在天保工程和森林防火工作中,健全了四级管护网络体系,建立了近700户 “护林防火中心户”,统一印制了《巡山日志》和《森林防火值班记录》,天保管护和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大,覆盖面广,效果好,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成功举办了 “天保杯”有奖知识竞赛;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全市所有乡镇林业站都达到了省二级标准;法制机构健全,无一起错案、败诉和行政赔偿案件,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基层站所规范化建设步伐加快,基层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得以很大改善;林业和药业产业发展态势良好,林业和药业基地大幅度增加,林产品加工初见规模,为 “工业兴市”作出了一定贡献。
这些工作的落实,都体现我市林业工作的特色和亮点,同时也值得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挖潜和发扬。
第四、抓队伍,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两年来,在“三观”教育、民主评议行风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系列活动中,我作为牵头人,坚持带头学、带头干、带头遵守纪律,能严于律己,加强作风建设,以建设学习、规范、廉洁、服务、效能型机关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推动人与事业共同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业务等方面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加大了林业宣传的力度,注重宣传效果,广大干部群众的知晓率和保护生态意识正逐步增强,打造“绿色**”服务品牌活动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帮扶三岔乡阳天坪生态家园文明新村建设成果显著,村容村貌焕然一新;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开展“三进一送”活动,解决了大观园社区、边远林场部分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受到当地干部群众的欢迎。
在2004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中,荣获全市第一的好成绩,被评为“合格单位”。
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被评为“先进党委”。
局机关在2005年被评为“州级文明单位”。
在全州林业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综合评比中,位居前列。
现在,无论是局机关还是各二级单位,面貌大为改观,林业人的形象也得到全面提升。
全体干部职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工作势头一年比一年好。
三、坚持廉洁自律,率先垂范,遵纪守法,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林业局长 一是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搞瞎指挥,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在工作中力求做到不失误或少失误。
对班子每个成员,我都能以诚相待,信任支持他们大胆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经常与他们谈心交心,注意从思想修养、作风形象、业务工作等方面与班子成员共勉,积极维护和保持班子的团结、和谐,也较好地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也许是长期从事基层工作的原因,总想着把每件事情都干得尽可能实在和完美,所以对工作,我自己首先是勤勤恳恳、认认真真,只要不是参加上级的会议,我都是提前到办公室,下班后和节假日加班加点也是常事;局里的重要工作和重要材料,我都是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始终保持了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
二是团结同志,联系群众,宽厚待人,在职责范围内,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尽力为下属和人民群众解难事、做好事。
三是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自觉对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工作上严要求,不搞特权、不配备专车,严格遵守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
我一方面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四大纪律八项注意”,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另一方面在加强班子和机关的廉政建设方面,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预防和制约的管理制度,并带头严格执行,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大家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在机构改革、干部职务调整、经费开支等重大问题上,自己始终坚持遵守规定、公开公正。
在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方面,都能严格遵守上级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能教育和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的同志,不搞特殊,不搞例外。
两年多来,也有过一些过去的同事、同学、亲友为公为私找过我,我的态度始终是做官要有官德,用权要有原则,不明白政策法规我耐心解释,不管公事私事,超出原则的要求坚决不办。
我市林业工作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和困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森林覆盖率每年以0.7%的速度递增,市局的整体工作也跃上了一个新台阶。
我感到,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殷切关怀;得益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更得益于全系统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团结拼搏,克难奋进,力争上游的工作态度。
总之,近两来,我在林业局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本职工作,令人高兴的是我们的班子成员能做到相互支持,团结协作,共谋发展;令人满意的是各科室、各二级单位、各基层场站的负责人工作能力强,水平高;令人感动的是广大干部职工负重前进,不计得失,一心扑在工作上,这些才是我本人和全市林业事业不断取得进步的根本。
主持林业局工作近两年来,本人工作能尽职尽责,事业有所进步,但是对照职责要求,无论林业工作还是个人的领导能力和水平,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是学习抓得不够紧,思想观念有待于进一步更新,新时期的林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如何适应、如何跟上时代的要求,办法还不多,思路还不广,需要加强学习和认真思考;二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相对偏少,特别乡镇林业站改革以后,更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三是在工作中有急躁情绪,有时考虑得不够全面,对下属的批评,方法有时欠妥,面对林业这一庞大的系统,在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上都有待于全面改进和提高。
针对存在不足,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整改,不断提高自己: 第一、加强自身学习,进一步提高领导工作水平。
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丰富知识内涵,提高自身修养。
在工作中,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反面意见,进一步提高综合分析能力和决策水平;要围绕中心工作,突出抓大事、抓重点;努力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各个成员和中层科室负责人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注重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林业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提高林业建设水平。
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抓林业发展为己任,不断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坚持把深化改革作为增强林业整体活力的根本动力,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大幅度提高林业生产力的关键措施,坚持把产业发展置于重要的位置,全面贯彻落实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把重点工程作为带动林业发展的火车头,努力保持林业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坚持在积极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建立健全林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林业尽早走上又快又好的的良性发展道路。
第三、强化宗旨意识,不断增强为民服务的水平。
继续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尽量减少工作的失误;自觉接受人大及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廉政建设水平;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为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务好务、为广大林农服好务、为上级党委政府服好务,力争在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所作为,力争在全市林业事业发展中有所贡献,为建设山川秀美、生活富裕、和谐平安的绿色**而勤奋工作。
谢谢大家
马宗晋的人生历程
农村取得林权证的不可以,只可以按照林地期限进行
林地如行转让
林权证是证明林地权属的维一合法依据,林地可以流转,要有林地流转合同,再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证登记,注意一定要到林地所辖乡镇填写《非国有林林权申请审批表》,还有相应的文档资料备齐,方可审办林权转让手续。
农村林地可以申请建房吗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如:根据《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城镇居民使用林地建住宅,应分别经乡镇林业工作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利用其享有使用权的林地建自用住宅,在规定面积内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所以,农村居民占用林地建房,首先应到当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然后再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如果是在享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建自用住宅,在规定面积内(《湖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可以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地和有林地的区别林地和有林地的区别:1、林地是指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盖的土地;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林等各种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
2、有林地指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20%的林地。
林地中的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20%的天然、人工林地称为有林地。
林地中树木的郁闭度是林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整个林地面积之比。
占用林地需办理什么手续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用地申请;2、项目批准文件(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
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其它证明材料:(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北大荒纪念地观后感800字
北大荒是坦荡的 北大荒吐纳东西的文化,兼容南北的文明,形成了独特的雍容大度的气质。
正是这坦荡的地貌、坦荡的历史和这坦荡的气质,造就了一代又一代胸怀坦荡的北大荒人
顾全大局精神,就充分地反映出北大荒人的坦荡胸怀。
顾全大局成为北大荒人的行为准则 凡是向荒原进军的队伍,无一不面临着义利的选择和考验。
40多年前,当第一批拓荒者踏上这荒原时,没有房屋,没有道路,没有必需的生产工具,甚至没有工资和。
在物质条件极端匮乏的情况下,人们不能不实行较为原始的平均主义的供给方式,官兵一致、上下一致、同心同德、共度难关,他们以民族振兴的大局为重,以到最艰苦的地方工作为荣,表现出共产党人先公后私的高风亮节。
1954年10月,中央决定农建二师集体就地转业,而这时,正是国家实行军衔制的前夕。
连年征战,曾立下汗马功劳的官兵们,本来可以通过授衔获得较高的工资待遇,但是,他们服从了大局,8300名官兵默默耕耘,奋力创业。
在这方面,王震将军表现得更为突出。
作为铁道兵司令员、农垦部长、副总参谋长,他拖着曾7处负伤的身体,穿越完达山踏查百里荒原,小清河畔点燃烧荒的火种,南横林子伐过木,云山水库挑过担,石头河畔扶过大犁,宝泉岭下栽过松树,一个高级领导人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走进战士们的行列,这是怎样地激励人和鼓舞人啊
那个同甘共苦的年代培养了北大荒人不计个人得失的坦荡胸怀。
顾全大局要稳定局部,垦区注重了经济的整体性发展。
改革使相当一部分职工先富了起来,但还有部分农场、部分职工生活在贫困的空间。
从1986年起,垦区开始对25个贫困农场采取倾斜政策,重点扶持,绝不让一个北大荒乡亲受穷
在北大荒人眼中,祖国具有的地位,为了共和国的大局,他们无怨无悔地把千斤重担放在了自己的肩头 开发北大荒,一开始就把粮食生产作为主要目标,因此,围绕着生产和上交粮食,北大荒人面临着一次又一次的严峻考验。
1960年,严重的自然灾害袭击了北大荒。
这一年,全垦区粮豆单产仅47公斤,经营亏损8732万元;1961年产量更低,亩产仅41公斤,亏损达9582万元。
农场的粮食已不能自给,人们的视野不得不转向一切可以用来“代食”的物品,如豆秸、麦麸、稻糠、酒糟、豆粕、树皮……由于饥饿和过量食用代食品,造成极度,大批职工患浮肿病。
转业官兵和职工,勒紧裤腰带,节衣缩食,省下粮食,支援其它灾区的人民。
他们不仅如数交足了征购粮任务,并通过精打细算,又从农场的“三留”(种子、口粮、饲料)粮中再挤出31.5万公斤,支援重灾区的人民,为国家分担了困难,而这个场的转业官兵和职工却不得不再次勒紧了裤带。
在当时北大荒流传着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
有一位粮食保管员,日夜看管着山一样的粮食,却不曾拿过一粒放进嘴里。
终因长期食不裹腹,饿昏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山一样的粮堆旁…… 这个大灾之年,正是大批转业官兵创业的初期。
他们自己忍饥挨饿,却向国家交售了1.8亿公斤粮食,完成了3000万公斤大豆的出口任务。
在北大荒人的心目中,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是神圣的,作为共和国全局的一个部分,他们只有服从全局的责任,而不能事事与国家计较,更不能讨价还价。
1963年,垦区有26个农场300多万亩的小麦,由于阴雨连绵,得了赤霉病,大幅度减产。
为了完成国家计划,他们把霉变的小麦留下做口粮,而把头等粮挑出来交给国家。
1989年,遇上“埋汰秋”,收获的大豆多为“泥花脸”,不合乎出口要求,可偏偏在这时,国家又给追加了100万公斤的大豆出口任务。
于是,他们就组织职工用雪搓,将大豆的“泥花脸”一点一点搓干 净,将金黄色的标准豆如数上交国库。
他们捧给共和国的,不仅仅是金黄色的豆子,更是北大荒人一颗颗金灿灿的心
一位著名的记者到北大荒采访后感慨万千地说:“没到过北大荒,就难以真正体会到她的伟大;没到过北大荒,也根本感受不到她的沉重……几十年过去,三代北大荒人用汗水和生命,在祖国东北边陲筑起了一座引人注目的丰碑,一座既宏伟又沉重的丰碑。
” 发展区域经济,实现优势互补、合理布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繁荣黑龙江经济的必然选择。
垦区点多线长面广,104个农牧场分布在全省48个地市县境内,这种特殊的地域分布,决定了垦区的经济发展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
早在五六十年代,北大荒人就坚持“投资少、收效快、收获大、不与民争地”的方针,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同时,与周围的农民有着广泛的接触,通过代耕、技术指导、良种推广、参观实习、召开农民座谈会以及节日联欢活动等方式,使国营农场在周邻农村的影响逐步扩大,并在提高水平以及促进周围农民提高产量上逐步起到了示范作用。
1980年7月,克山农场派出37名机务骨干到附近8个公社帮助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省委对此批转了,要求人民公社向国营农场学习。
红兴隆农场管理局从1981至1984年,支援地方良种840多万公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团结协作,相互支持不仅表现在垦区内部农场之间以及省内场县和场乡之间,而且,北大荒人还利用自身的优势,积极支援兄弟省区,并把北大荒人顾全大局的精神弘扬光大。
1960年春夏之交,湖北、河北、山东等地麦收紧张,抽调200余台,随同机组人员前去支援。
九三农管局的20台分别到湖北省东西湖农场和河北宁晋地区支援近两个月。
国家的需要就是北大荒人的志愿 北大荒人曾修筑起祖国边陲的第一条铁路。
1966年秋,国家决定,将密东铁路整体移交给管理。
对这条历时5年奋战建成又亲手管理8年的铁路,农垦战士怀有深厚的感情,但他们服从了国家的大局,细心地整理和保管好全部的物资,将这条浸透自己血汗的铁路完整地交给了国家。
他们交给国家的,不仅仅是铁路,更是北大荒人的赤诚之心
北大荒人曾勘探开采出优质的煤矿。
1958年,为了配合大规模农场群的建设,垦区集中力量,建成了年产万吨的东海煤矿,煤质达到国家专用炼钢标准,不仅满足了农场的需要,还创造出可观的经济效益。
1965年7月,根据国家的需要,国家经委发出文件,决定将“东北农垦总局所属的东海煤矿交由煤炭工业部鸡西矿务局领导”。
这个由垦区自己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办起来的煤矿的交出,对部分农场的生产、生活用煤造成了很多困难。
但是,为了国家这个大局,他们坚决执行了这个决定。
北大荒人曾开发出浩瀚的林区 1958年,3000名转业官兵开进完达山林区,对这片原始森林进行采伐、抚育和管理,他们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创业建点,采伐倒10多万立方米的红松、水曲柳、黄波罗等优质木材,保证了人民大会堂、历史博物馆、北京站等十大建筑的胜利建成。
1965年8月,国家为了加强对林业的统一管理,农垦部、林业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完达山林区开发方案计划内的全部林区,由东北林业局接管……”尽管完达山林区是由垦区复转官兵和广大工人参加 开发建设的,他们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有许多战士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但是,他们同样服从了大局的需要,将这一片富庶的林区交了出去。
北大荒人曾建设起大型的炼油厂 1973年10月,垦区自筹资金,历时二年建成的林源炼油厂一次试车成功。
这座现代化的企业,年加工能力100多万吨,产值超亿元,利润数千万元,一直是垦区农业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
1983年,中央决定将林源炼油厂移交给中国石油化学总公司管理,尽管这个决定给农场的生产建设带来了很大影响,但是,北大荒人从国家需要这个大局出发,把困难留给了自己,坚决地执行了中央的决定。
军垦战士经过几十年艰苦奋斗,将荒原变成了良田。
而有一天,突然要他们将这良田抛弃掉,眼睁睁地望着它再沦为旧日的荒原,这是何等痛苦的事情啊
二九○农场就经受过这样痛苦的选择。
二九○农场地处松花江与黑龙江汇合的三角洲,为了抗御松花江的洪水,农场职工经过多年的艰苦奋战,修筑起一条长60公里的防洪大堤。
1991年,黑龙江省遭遇了严重的洪涝灾害,气象部门和防汛部门预测可能会发生历史上罕见的洪水,为了加大松花江干流的泄洪能力,防汛部门建议 地处松花江末端的二九○农场将堤防向后撤移3公里。
后撤3公里
这意味着要让出4万亩良田
那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浸透他们血汗的4万亩良田啊。
二九○人震惊了,经过认真的讨论,农场党委统一了思想,为了抗洪抢险的大局,为了松花江两岸几百万人民的生命安全,我们理应作出牺牲
他们含着泪拆毁了原有的大坝,又后撤3公里筑起了新坝。
这一年,特大的洪水呼啸而来,又安然而去,而二九○农场投入巨额资金开垦的4万多亩良田却被无情地淹没,许多职工蹲在被毁的良田旁抱头痛哭…… 八五七农场作出的巨大牺牲更惊动心魄
1991年6月,暴风雨持续了十几天。
洪峰
洪峰
洪峰穆棱河百年未遇的特大洪峰终于出现了
每秒流量达4870立方米
在这样强劲地洪峰冲击下,现有的河道容积已难以支撑,势必造成垮坝决口
穆兴东堤、西堤必须作出抉择,牺牲一面,保住另一面
东堤外,有虎林县6个乡和一批农场的240万亩良田,15万人口;西堤外,是八五七农场的40万亩丰收在望的良田和2万人民。
两弊相权取其轻,抗洪总指挥部忍痛下令:八五七农场职工必须迅速撤离大坝,炸坝分洪
这是一项令人撕心裂肺的决定
命令传来,八五七农场从领导到职工全部惊呆了
1991年7月31日夜,八五七农场领导含着眼泪一拳砸在地下:“炸坝
”刹那间,一亿多立方米的洪水从60多处缺口涌入了八五七的土地,40多万亩良田全部被淹;13个生产队的13500平方米的住房倒塌倾斜,几千人无家可归;道路桥梁被冲毁,直接经济损失6491.91万元
八五七成为一个孤岛,与外界隔绝10多天,而穆兴东堤内240万亩良田和15万人民得救了
罕见的洪水,罕见的灾情,罕见的壮举
八五七人在严峻的考验面前,毅然选择了自我牺牲,把顾全大局的北大荒精神升华为共产主义的精神
北大荒是全国人民帮助开发起来的,也是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发展起来的,因此,北大荒人牢牢记着顾全大局这个道理,把自己的牺牲和奉献,作为是对共和国母亲的真挚回报
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什么行政处罚
(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令第8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况自觉守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六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地州级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管辖授权、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
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
收集、调取证所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
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
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处理。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决定。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二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交办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的单位应当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因故不能履行的,可以按指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你知道孝感么?
五峰是我家,你要去的话我可以带你去,那一带我很熟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