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邯郸农行金库被盗案3125万元如何投注
如果说一个人不仁不义,必定是贬斥他人格的低劣和道德的败坏。
自古以来,圣人贤士都以仁义来严己,孟轲“舍生取义”,谭嗣同“杀身成仁”,他们甚至用自己的生命来诠释“仁义”二字,可见,这如千斤巨石之重的两个字是支撑人的两块基石,做人,就要做仁义之人。
“仁”是大圣人孔子一生所追求的,孟子对仁的理解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
那么何谓恻隐之心
如果你看到东风无力百花残,原本绚烂的事物在一个湿冷的夜在记忆中离去,只剩满地残破的躯体,你是否心中有所触动,戚戚然若有所失;如果你看到有人衣衫褴褛,眼神因为饥饿而黯然无光,双眸深深地凹陷,你是否顿生怜悯,不禁要伸出援手,如此,就是恻隐之心在暗中怂恿,而人之为人,是不可离了这颗恻隐之心的。
没有恻隐之心,也就无所谓“仁”,人,就成了高山上无法融化的永久冰雪,冷漠代替了热心,社会也就永远处于冰冻状态,没有情感,没有光明,没有温暖,试问这样的世界怎么会惹人留恋
都言“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既然人是人,而非草木,就应当胸怀仁心,让人间有情。
作文网 home.sanwen8.cn“义”的本义是“仪”,中国人习惯于以平衡的原则来处世,所以也把“正义”作为行为的准则之一。
孟子说:“羞恶之心,义之端也。
”何谓羞恶之心
《诗经》有言:“相鼠有齿,人而无止
人而无止,不死何俟
”所以人之为人,要懂羞恶,顾廉耻。
俗话说人要脸树要皮,也正是指的这一点。
可是看看我们现在的社会中,又有多少人是能抵抗诱惑肯坚持自我,做到为人有“义”的
今年四月震惊全国的邯郸农行金库特大盗窃案结案,金库被盗款数达5100万之多,然而犯罪嫌疑人初起贪念是为了买彩票,小中了几次之后就频频向金库伸出黑手,而这两个人竟都是该银行现金管理中心管库员,难怪结案后街巷老人要连骂他们“不顾廉耻”了。
义,应当成为做人的根本立足点和价值取向,这也是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积淀的精蕴。
仁和义向来是相辅相成,形影不离的,作为儒家文化的最高的道德准则和人生理想,它不仅是这千年的回音,也要成为当今社会中人们安身立命之本,只有坚持仁义,做仁义之人,才能成就坦荡荡凛然大丈夫,才能使人格升华,社会才有桃源之和谐。
任晓峰 马向景是否执行死刑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会计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以事实为依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三)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五)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退休和内退
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如下:对中国的银行系统有了一个粗略的了解,也发现了其中的一些弊端。
1. 人情大于制度。
可能是受中国两千年封建制度的影响,虽然银行业的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但真正能做到的却很少,从我看到的文件,我知道这一直是农行的一个软肋。
今年新疆某支行内勤主任,利用其职权,屡次指示自己的下属职员方便其挪用资金,盗窃高达1000多万的资金购买彩票,最终锒铛入狱,其下属也因渎职包庇纵容罪,判刑的判刑,下岗的下岗。
其实这件事完全可以避免,就是他的下属职员不愿意去揭发他,不敢违逆他的指示,捱不过面子,最终导致了这起案件。
2. 监管不力。
虽然农行在每个营业部都安装了大量监控摄像头,并说会每天派人查看,但真正做到的分行很少。
农行规定在柜员每天接送现金箱时必须携带自卫武器,可就我所见到的和从农行抽查的结果来看,能做到的极少。
另外,农行规定在给柜员机加装现金时必须关好联动门,并打开自动报警系统。
可我在农行的一个月,每天都帮忙加装不少于三十万的现金,也没见一次有人按章执行,而且我敢肯定这绝不是个例。
今年4月14日,河北邯郸市农业银行金库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被盗现金人民币近5100万元。
经调查发现,系该行现金管理中心管库员任晓峰、马向景所为。
分析此案,一是盗窃现金数额巨大。
把五千多万元的现金卷走,无异于搬走银行的一个金库。
二是盗窃犯罪手段简单。
犯罪嫌疑人几乎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更不用说采取什么高科技手段,便将大量现金盗走,足以见得,农行的管理还是比较松散的。
3. 银行考核项目太多太杂,而且不科学合理,导致银行内部为了争业绩,造假严重。
举例来说,我所在的农行营业厅的柜员机,分行的规定是每天的交易笔数不得低于200笔,为了完成任务,该营业厅的职员每人备有三张卡,每天在这三张卡之间转帐数十笔以上,以此来达到完成任务,获得奖励的目的。
而且农行还对营业厅的储蓄额进行排名,因此各营业厅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每个月的15号即考核日期就会打电话给大客户,让他们把钱先暂时存在银行的户头上,以此来完成任务,弄虚作假。
4. 工作重担全部落在内勤主任身上,责任也全部落在内勤主任身上,影响了办事效率,也容易导致职业犯罪。
内勤主任作为一级主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也肩负太多的责任。
银行的几乎每一笔大额资金往来都需要一级主管来授权,同时内勤主任还要打印每天的报表,随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把每天的柜员工作流水账装订成册……诸此种种不枚盛举。
然后出现任何事情或事故,责任先追究内勤主任的,再追究柜员的,每天我能看到的就是内勤主任在不停的奔波,忙得焦头烂额。
我觉得农行有必要将权力下放或让更多的人来分担内勤主任的工作。
5. 柜员服务态度有待提高。
经常可以看到柜员打瞌睡,对客户不理不睬或大声训斥,这都极大的降低了农行的社会影响力,以及在人们心中的形象。
在银行业日益激烈的今天,只有以人为本,以客户为上帝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这次实习给了我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我觉得银行业还是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力度,做好监督工作,完善管理条例及施行方法,做到以客户为上帝,坚决杜绝职业犯罪,在日益开放的中国银行业大环境下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货币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口李瑞科货币资金,通俗地说,就是钱,就是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不言而喻,不论是什么单位,管好自己的钱既是保生存、促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但遗憾的是,古往今来,尤其是近年来,资金违法案件频频发生,如邯郸农行金库被盗案,人民银行河北任丘支行杨淑华1, 500万元特大贪污案,这些典型的例子昭示我们,若货币资金缺少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则很容易遭受损失,发生差错和舞弊。
然而,目前在一些单位货币资金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会给单位造成很大的损失。
一、目前货币资金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财务人员任用上存在一定问题。
例如,一些单位出纳人员携巨款潜逃;还有,在一些单位发生出纳人员挪用公款炒股,因无力归还挪用的公款而出逃。
这些痛心疾首的例子说明,个别单位在任用财务人员上存在一定问题。
二是现金收入不入账,形成小金库。
三是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收取好处费。
四是未按规定分别保管票据和印鉴,有些单位存在发票没有设备查登记,对发票的领用存也没有严格的管理使用,致使经办人员互相勾结,套取现金,侵吞公款。
四是原始要求,所以应该广泛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全采取各种措施严禁其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目前还没有关于银行操作风险的统一定义。
有人认为在排它性的方式上,操作风险可以定义为“每种非可计量的风险”或“除了市场和信用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而国际银行业从内部管理角度将操作风险定义为:来自交易失败和非常规操作导致的损失可能性;诸如建筑和设备等资产的损失导致的实体损失风险;由于内外欺诈犯罪事件带来的损失可能;因为雇佣、工作场地安全或监管环境的变化导致的法律和负债风险;政治体系的严重变化导致的国家风险。
显然,国际银行业的操作风险定义,实质是新巴塞尔协议内容的具体细化。
二、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大案要案屡屡发生,操作风险越来越引起关注。
不久之前发生的农行邯郸分行金库被盗案的发生,给我国商业银行业和监管层再次敲响了警钟。
操作风险之所以近年在我国银行界大量出现,存在多方面原因。
从宏观层面看,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滞后于形势发展。
首先,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管制放松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全球化和综合化经营的趋势已经形成。
社会与经济环境迅捷变化,而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认知程度更新缓慢。
其次,基于信息技术的飞跃,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产品、服务的复杂性大大提高,操
农行职工行政开除处分案例
1贪污,挪用,开除2盗窃、私藏、截留客户资金、资金或权力凭证,开除。
3盗窃、套取、伪造、变造、擅自印制、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开除4为客户提供虚假对账单、西甲余额查询单、虚假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或其他资信证明的开除 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务会计工作,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会计工作责任人员,包括各级行领导(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财务会计工作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含固定工、合同工)。
第四条 对于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工作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予以下列相应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岗位津贴或目标责任津贴,降低工资等级,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规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停职、免职、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业务操作人员违规的处理 第六条 办理财务会计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不坚持钱账分管,当日核对账款,现金收付换人复核,账表凭证换人复核的; (二)不坚持双人临柜(出纳柜员制除外)、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的; (三)私自动用库款、营业用款、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和其他款项的; (四)不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当日记账、总分核对以及内外账和各种往来账的定期核对,导致账账、账表、账证、账款、账实不符的; (五)报表的编报弄虚作假,数据有失真实性的; (六)财务会计档案保管不当,造成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火灾等损失的; (七)财务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八)临时离岗,款箱、账箱不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交接班、临时代办不办交接手续的; (九)不坚持执行印、押、证、机分管分用,相互制约的; (十)对印、押、证、机管理不善,发生印、证、机丢失,密押泄密的; (十一)不坚持执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销号制度和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十二)对借据要素不全和未经本单位有权审查人批准的贷款办理了放贷手续的; (十三)结算中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查询查复互相推诿,差错处理不及时,影响汇路畅通的; (十四)结算中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 (十五)在票据结算业务中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对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贴现的; (十六)利用工作之便,盗用联行资金或挪用客户存款的; (十七)违反电脑处理业务管理的操作规定,擅自修改应用程序,造成数字丢失、泄密的; (十八)截留、转移收入,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的; (十九)不按规定计提各项收入、支出,违规列支应收款项及其他占款的; (二十)违反固定资产购建管理规定处理有关资金、财产账项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核销呆账贷款,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未按规定入账挪作他用的; (二十二)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也不向单位领导及时反映,或在制止无效时,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的; (二十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对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发现初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情节较重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再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两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情节较重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扣发三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连续三次违规,但未造成后果的,无论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下岗待聘,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
(二)违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导致案件、事故,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违规情节严重,后果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违规导致发生1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造成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严重事故,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违规导致发生10万元以上经济大案或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严重事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管理人员违规的处理 第八条 管理人员是指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其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对有关财会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定、通知等,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 (二)对财会工作状况不作定期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不及时,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三)对财会领域内发生的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不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重大问题不向上级报告或报告迟缓,贻误时机的; (四)参与策划违规会计行为或对领导指使的违规行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进行制止和反映的; (五)对内部资金管理、监督失控,导致非生息资产不合理增加的; (六)期末乱调科目、账户、报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七)对履行职责的财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对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未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扣发1~3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发生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经济大案或严重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二)发生重大、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处理。
第四章 各级行领导违规的处理 第十条 各级行领导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对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财会方面的法规、制度、办法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 (二)截留或转移业务收入、利润,刮挤乱摊成本或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三)不根据业务量和业务发展需要配备财会工作人员的; (四)对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对本行发生的重大问题,查处不力,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按规定应予报批而没有报批的,项目实施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 (七)带头违反财会制度或指令财会部门违规操作的; (八)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的有问题人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行领导在领导财会工作中,有违规责任的,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发生10万~50万元经济大案或严重事故,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处理。
(三)发生特大经济案件并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在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要追究上一级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规章制度,除按本办法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违反规章制度获得的违规性所得,全部没收。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视个人在违规活动中所负责任分别处理,负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理,负次要责任的从轻处理。
第十四条 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其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按总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明知故犯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拒不承认错识的; (四)毁灭证据的; (五)阻碍、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强制下属人员违规的。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技术性原因造成的问题; (二)初次违规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规情节轻微,态度较好的; (四)具体业务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并向上级报告的; (五)积极协助查清情况并挽回损失的。
第十七条 因违规被处罚的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违规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有权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行有权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行领导负责贯彻执行。
检查发现违规违章行为,由具体组织检查的行处或部门直接行政领导负责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属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处理,超权限的报上级行批准。
凡违规违章行为,已构成案件的,分别交由监察、保卫部门查处。
凡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交由各级行监察、人事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个人,应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项,逾期不缴的,由财会部门根据处理通知,从被处罚的个人工资中扣收。
第二十条 建立违规章登记制度。
由各级行财会部门负责登记保存,详细记录违规违章的时间、内容、后果、处理情况等,并有行政领导及违规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各级检查机构不按本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有意隐瞒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处理的各项罚款由各级行按财务制度规定作非营业性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