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名红通”已到案多少人
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深入人心,公安信息化在公安工作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网上追逃”、开展“网上作战”、“精确定位”已成为基本的侦查破案手段;各业务部门基本实现了网上办公。
广大民警在公安信息化应用中尝到了甜头,各项公安工作对公安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
形成了“上班必开机、工作必上网”公安工作常态,信息技术越先进,信息化程度越高,信息安全问题相高水应就越突出,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遇到的挑战也会越严峻。
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造成系统中断、网一、当前公安信息网主要存在的安全问题:(一)基层网络管理存在漏洞。
部分基层科所队网络交换机机柜,交换机置于办公桌或其他开放空间,还有个别基层单位由于种种原因网络线路布线不按规定布置,随意布放,造成部分线路裸露在户外或非公安区域,信息安全员不发挥作用,大家随便都可以去调整网络,这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导致公安网络和互联网络串联,很可能导致严重安全事件。
(二)部分民警安全责任心不强。
xx省xx市xx县公安局的信通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对民警开展安全保密教育,使公安民警的网络安全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还存在个别责任民警缺乏一定位的安全保密意识,责任心不够,对自己使用的计算机管理不善,对非警务人员在未授权情况下操作使用公安信息网计算机视而不见,一些派出所在聘用临时人员时没有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同时由于存在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等问题,使公安信息网出现了许多安全隐患;有的基层所队虽与信通部门签订了责任书,但维修时仍不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多数“一机两用”的产生是外出维修时造成的。
有的民警在公安网和其他网络上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而且没有对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处理,导致大量的病毒渗入公安网络。
(三)边界接入系统存在隐患。
个别系统采用互联网拨号登录系统,给我们网络带来一定隐患,而且很多终端用户缺乏身份认证手段。
边界安全管理难度越来越大。
(四)保密安全管理难度不断加大。
随着公安信息化越来越深入,安全问题就越突出,xx省厅、市局,各级领导都对公安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安全管理工作面越来越广、量越来越大,这同时,对安全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面对更大的挑战。
二、加强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几点建议:针对以上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存在问题,我认为,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继续不断地对民警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增强广大民警“规范上网、文明用网、自觉护网”的网络安全意识,营造大家“谈安全、学安全、管安全”的浓厚氛围,将公安信息网建成安全、有序、规范的,真正成为为公安信息化服务,保障各项公安工作开展的网络。
(二)规范网络设备使用和管理,规范网络线路标识和走向。
所有公安网网络设备要安装在网络机柜内,并做好接地、防雷、防火、防盗、保洁、线路规整工作。
由于目前部分单位都有公安信息网和互联网两套网络,同时又都是利用一套综合布线系统。
要求两套网络的网络设备最好分别安装在两个机柜中,在两套设备上粘贴醒目的内外网标识。
要严格区分公安网线路和互联网线路,所有的网络线路和网络端口必须做好内、外网标识和资料登记工作,一些已不用的闲置线路,应该及时给予拆除,网络调整时,相应的线路和端口务必立即更改标识并进行资料存档。
(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民警上网行为。
网络安全问题,其最终决定因素还是人为因素,在网络安全上下工夫,其目的就是防止人为因素去攻击和破坏,人员的素质提高了,网络的安全性也就相对提高了。
所以,xx省厅颁发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还要建立一套符合自己实际的管理制度。
要制定包括网络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维修等在内的各项安全保护制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网络的每个环节,每位民警。
每个单位要挑选素质较高、责任心强、熟悉网络业务的人员担任信息安全管理员,并要求适时对网络安全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使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四)技术力量要加强 经费投入要加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xx县(区)局配备一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巡检,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以确保公安网络的安全运转,但由于技术人员的匮乏日常巡检无法落实。
所以要为信通部门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
加大网络安全投入经费,该升级的及时升级、该配备的设备及时配齐、该完善的要及时完善,着力构建“三建”、“三防”、“一保障”的公安信息网络安全体系。
总之,公安信息网络安全保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我们要继续坚持“专网专用”、“专机专用”的原则,坚决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到安全保密工作“天天抓”。
防止违规事件、案件发生。
优化网络运行环境,更好地为公安工作服务。
网络环境下版权的司法保护论文摘要国际互联网已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尤其是传统的获得与使用信息的方式。
知识产权法在网络环境下正经历必要的调整,而版权制度对网络下的“复制权”重新定义,提出了挑战。
只有承认“数字化”作品不产生新作品和暂时复制已构成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都是随着传阅读全文在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成立仪式上的致辞梁建明同志在十堰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成立仪式上的致辞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先生们、女士们:迎着十六届四中全会的东风,踏着广播电视改革的步伐。
今天,我们十堰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正式成立了,这是我们郧县广播电视系统全体干部职工一直以来热切期盼的大日子、好阅读全文网络对大学德育教育的机遇、挑战及对策浅议内容摘要:本文从网络给大学德育教育带来的正、负面影响出发,就人们关心的一系列问题,如网络对德育教育理念的主导性、对德育教育的方法、对德育教育的模式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作了比较清晰的阐述,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思考,这对大学德育教育更好的应对网络的挑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阅读全文灌溉发展需求预测人工神经网络模型的建立与应用摘要:本文将计算机人工神经网络理论首次引入灌溉宏观发展战略研究领域,以各“五年”计划期末全国粮食总产与影响因子集为训练样本,建立了灌溉发展需求预测人工神经网络模型;从建国以来40多年的时间序列中,任选5个年份的相应参数作为校核样本,对所建模型进行了校核;根据今后我国人口增长与粮食阅读全文关系网络、以法抗争和当代中国城市集体行动——一个街区维权运动内容摘要: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城市基层治理体系已经从垂直性的单位制转向为由基层政府主导的社区制。
随着这种转型和由此引发的利益冲突,基层社会也爆发了越来越多针对地方当局的市民维权运动。
本研究旨在探索这些社区运动的动力机制。
想要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取得的辉煌成就,从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外交,军事等方面,资料越多越好。
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我们见证了国家一步一步的强大,见证了国家一步一步的繁荣,身为国家的一份子,我们感到兴奋的同时也感受到了身上的重担,为了祖国更好的发展,我们还需要不断进步,而这70年的辉煌成就就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70年来我们祖国是怎么一步一步做大做强的吧
新中国成立70周年取得的辉煌成就 新中国成立70年光辉历程新中国成立70周年取得的辉煌成就1、政治方面的成就:一带一路,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亚洲投行,由中国主导,打破日本美国控制的亚洲开发银行对亚洲基建方面的垄断;杭州G20峰会,促进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
2、经济方面的成就中国GDP超10万亿美元,是世界上10万亿俱乐部成员,是日本GDP的2倍;西气东输,保护环境,扫除雾霾;南水北调,史无前例;三峡大坝,世界第一;西藏天路,世界屋脊上的巨龙;高铁2万公里,占世界6成。
钢铁产量,世界16亿吨,中国占8亿吨;中国高速公路12万公里,占世界的52%,力压美国占世界第一;有六个世界之最的港珠澳跨海大桥;世界第一的三峡大坝;外汇储备N年保持世界第一,中国美国已经太多,所以中国不断减持美元。
3、体育方面的成就北京奥运,中国是奥运会金牌榜绝对王者;男足曾实现历史性突破,闯入2002年韩\\\/日世界杯赛;跳水从梦之队时代到里约奥运会中国队的金牌第一的超级梦之队;中国横扫世界乒坛;中国女排东山再起,两夺世界冠军,更夺得了里约奥运金牌。
4、科技方面的成就神舟飞船,载人航天;我国是世界第三个把飞行员送入太空的国家;嫦娥工程,把飞船发射到月球;天宫二号空间实验室,在太空进行试验;神威·太湖之光计算机,计算能力世界第一;天河二号计算机,曾经的第一,现在的第二。
探索一号深海科考探测器船,探寻水下五千米的秘密;大型客机(C919),世界第三;雪龙号极地考察船,31次赴南极,踏遍世界五大洋。
5、军事方面的成就辽宁航母,大国霸权;东风21D,专打航母的弹道导弹;四代重歼,世界第二个能造四代重型歼击机的国家;欧洲野牛,落户中国变中国野牛;双体穿浪导弹艇,世界上第一种双体穿浪军用船只;万吨大驱,世界只有2个国家能独自建造万吨神盾舰;和平方舟,世界唯一的专用医院舰。
新中国成立70周年取得的辉煌成就 新中国成立70年光辉历程新中国成立70年光辉历程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是走向民族复兴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彻底结束了中华民族100多年的屈辱历史,实现了中国人民最迫切、最深沉的愿望,中华民族获得了历史性新生。
从此,中国人民将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同志自豪地宣告:“中国必须独立,中国必须解放,中国的事务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作主张,自己来处理,不容许任何帝国主义国家再有一丝一毫的干涉。
”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穷二白、百废待兴。
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宏大的历史气魄,开基创业,立纲立纪,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进行了极富创造性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新中国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各项事业如火如荼。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在人类历史上,伟大的社会进步从来都不会一蹴而就,希望与艰难共生,探索与曲折并存。
新中国在发展过程中也曾遭遇一些严重挫折,但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取得的独创性理论成果和巨大成就,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物质基础。
中国共产党人善于学习,勇于直面困难、挫折和失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果断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中国这艘巨轮再度扬帆远航,新中国的历史掀开了新的一页。
改革开放后,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成功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21世纪;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成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大学生的学习法律意义
大学习法律的意义大学生是社会大特殊群体,是介全的学生和完全的社会人才的中间过群。
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社会的走向,大学生的素质高低决定了未来社会的和谐与否。
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不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这一群体必须做到事,大学生对法律的应用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决定了未来我们能否建设成一个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法制社会。
并且在大学期间,学生正确认识法律有利于个人在价值观等方面正确的发展。
因此,大学生学习基础法律势在必行。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自古以来,法在人们眼中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一词代表着严肃与公正。
法律更是一种“德”,给人们划定一个道德底线,触之即为违法。
古往今来,凡成大事者无不奉公守法,无不内圣自持。
尧舜的无礼禅让,明山宾的讲求实效守信,周总理的鞠躬尽瘁······前贤们的高尚情操融就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周公制礼,韩非说法。
时迭岁替,法律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范,法律在今天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法律以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之中。
近年来,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事例越来越多,无数的有为青年因为不懂法律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例如:在一次“网上扫黄”调查中,在破获的数十起重大网络案件中,涉案的大多数高校在读或刚刚走出校门的学生,浙江各级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及法院审理的案件已有21起,其中八成以上是大学毕业生或是高校在读生。
中国这一网络扫黄的结果出人意料
2004年,武汉最大的色情网站“武汉教育俱乐部”进行了公开审理,许多案犯都是大学高材生。
案犯之一黄啸宁,案发前还曾是南京某高校计算机协会主席,然而他却在狱中度过了他21岁的生日
所以我们大学生应该认真学习法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遵法”,大学生学习法律不仅是提高自身遵纪守法的意识,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
高校是一个集教育、科研、管理于一体的场所和机构,无论在社会教育领域还是社会管理领域,高校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高校的特殊地位和社会功能,维护高校的稳定十分重要,高校稳定更成为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温度计”。
[1]而学生作为学校的主题,对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而学生能够知法是关系到学校稳定的重要事情。
正是因为有的学生不知法,所以发生了火灾之类的灾害,正是因为有的学生不知法,所以发生了学生闹大事的悲剧,正是因为有的学生不知法,所以发生了学生偷、抢、诈骗等不应出自大学生的事情。
而这些事情小了影响到了身边同学,大了影响到了整个学校的稳定。
因此,大学生必须对基础法律知识有所了解。
当今社会需要具备各种素质的人才,法律素质作为现代公民必不可缺的一种素质,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其每个公民都应该学法知法守法,依照法律从事生产生活,一切生活纳入法治的渠道,这就要求每个成员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
由此可见法律的重要。
我们作为当代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者作为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素质人才,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没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另外,培养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有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和当家作主的责任感,有利于改变我们民族长期以来轻视法律的现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
可以明确的说大学生学习基础法律非常重要,而据我所知我们还没有类似于在全校范围内学习法律的必修课,这对于建设法治社会来说是一大缺憾。
虽然我们有学习法律的选修课,但这相当于杯水车薪,而综上可见,大学生学习法律势在必行。
希望我们能尽快见到大学生法律必修课的通知,这不只是我的个人期望,更是我们所有知法守法人的期待。
大学生学习法律更能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以后就业求职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我们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知法,懂法,守法,遵法”。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专案侦查的想法
论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及对策 关键词:洗钱犯罪 侦查思路 侦查对策 前言: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伴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复活”(20世纪30年代上海地区就曾有过洗钱犯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形式。
洗钱犯罪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同时,孕育着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并恶化着其他各类贪财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如何应对目前反洗钱工作的严峻局势,摆在了侦查实战部门和每一个侦查理论研究者的面前。
本文主要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角度出发,对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及我们的侦查思路、侦查对策展开研究。
一、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我国目前对洗钱罪的法律规定。
无论是贩毒、走私、恐怖主义、黑社会集团还是贪污、诈骗,犯罪分子都要通过洗钱来隐瞒其不法钱财来源,以避免在使用赃款的过程中被发现而落入法网。
简单的说,洗钱就是罪犯“合法”其犯罪活动收益的手段和过程。
虽然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人们对洗钱的过程表述也各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都认为经典的洗钱行为分作三个阶段: 1、培植阶段(placement stage),或称为入账阶段。
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2、处置阶段(layering stage),也称为分账阶段。
即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
3、融合阶段(integration stage),即以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的真实身份。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经典、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
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或者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一些产业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以达到逐渐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逃避侦查和打击的目的。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洗钱犯罪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手段的发展,又产生了其他两种洗钱途径:非金融机构的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洗钱。
我们可以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将它分开来进行有针对的研究。
(一)、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另外还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邮政储汇机构、黄金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等。
这些机构、组织的共同特点是:国家机关对他们的业务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求和监管措施制度。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洗钱虽然有着被监控、揭露、打击的风险,但是相对与其它途径来说又有着损耗少、速度快等优点,因此在我国现阶段,部分赃款还是选择了传统的洗钱方式——通过银行进行“漂白”。
(二)、非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除了上面提到的金融机构外,还存在着一些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或单位,如:财务公司、中介抵押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珠宝古董店等。
这些机构相对与银行来说,监管的力度要薄弱许多,但也存在着数额小、手续复杂、资本出境难等不利于洗钱的诸多因素。
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会亲自或者安排他人开设典当行、租赁公司、电影娱乐城、餐饮俱乐部,甚至地下赌场等,将自己的犯罪收益清洗干净。
特别是一些腐败官员常常安排自己的亲属开办公司、企业、商店等,将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投入其中,以取得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理解释。
(三)、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 “地下钱庄”是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属非法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对外经贸和人员往来频繁的沿海地区。
“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非法的汇兑、跨境汇款、吸储、放贷、抵押和高利贷等。
基本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家族型(组织成员间是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的关系)、壳公司型(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做掩护,只需租房、电话、传真机就可开业)、网络型(信誉好的大钱庄带动若干小钱庄,形成网络化经营)。
这种非法的组织形式,天然地与洗钱犯罪勾结在一起,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洗钱犯罪,必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们公安经侦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二、洗钱犯罪侦查思路、原则与对策 洗钱犯罪作为近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犯罪活动,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社会治安管理危害严重。
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型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大。
特别是我国在金融法规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加入WTO,洗钱犯罪的猖獗还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大国声誉。
因此,必须对洗钱犯罪加以预防和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
过去我们一直致力于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方法等的研究,而对包括洗钱犯罪在内的经济案件侦查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笔者认为,洗钱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虽然在作案手段、表现形式、侵害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基本的犯罪原理不会变。
洗钱犯罪作为一类特殊形式的经济犯罪,必然有着其内在的规律可被我们掌握并加以应对。
下面让我们通过对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在侦查思路上的比较,来思考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原则及对策的建立。
(一)、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思路的比较 1、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思路 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由于事先了解的只是零散的线索和不连贯的证据,侦查工作的逆向性推理、发散性思维显得特别重要。
侦查人员面对的是如何将一些看似杂乱、毫无头绪的线索、证据整束起来,通过现场访问、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访问、通缉、搜查等侦查措施和手段,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
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一般具备着9大要素:时间、空间、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作案过程、犯罪行为内容、作案手段、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
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彼此独立但又相互关联,整体结构呈一个动态鱼刺状。
我国著名侦查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大中教授从现场勘查的角度入手,对此作出了系统的论述。
王大中教授以系统论的研究方法,揭示出了普通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般规律——如果将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系统,那么它所包含的9大要素之间对于犯罪行为这个系统来言,是客观存在、有机联系、相互印证并最终揭露证实犯罪行为的。
将这一理论应用到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中,笔者认为可以做出这样的表述:通过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查来收集或分析得出犯罪行为的9大要素,然后侦查人员可就这9个要素(其中一项或几项要素)以逆向性和发散性的侦查思维,由犯罪结果来最终推导、证实犯罪事实并查获犯罪人。
2、洗钱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思路 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洗钱犯罪在犯罪形式上有着与经济犯罪相同的特点:(1)、一般少有可供勘查(有勘查价值)的犯罪现场;(2)、犯罪后果相对抽象,一般没有具体的受害人;(3)、多重的违法性,经济案件一般会触犯多项法律、法规;(4)、作案人身份比较特殊,在国外有“白领犯罪”一说;(5)、案情复杂,查处工作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人为的阻力;(6)、犯罪手段日益呈现智能化、专业化和高科技化。
洗钱犯罪同时又具有其它几点特征:(1)、与许多严重刑事犯罪有着天然的联系,助长着走私、贩毒、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等犯罪的嚣张气焰;(2)、部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贪污腐败往往涉嫌洗钱行为,破坏着我党在人民群众中廉洁自律的形象;(3)、一些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利用,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严重。
(4)、洗钱犯罪有着明显的反侦查表现;(5)、由于现实和法律规定的原因,犯罪证据的搜集和案件性质的认定都较为困难。
在洗钱犯罪的侦查实践中我们已经发现:侦查机关在接手洗钱犯罪的侦查后,一般已经有了特定的犯罪嫌疑对象,我们所要做的是如何通过侦查工作搜集并证明一切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最后我们要将侦查工作中发现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完整、封闭的证据体系,达到足以认定犯罪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的侦查目的。
对于洗钱犯罪,传统的侦查措施、手段往往难以发挥它们在侦破传统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如何在现有条件中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效率,对我们刑事侦查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笔者认为洗钱行为一般具有六个基本要素: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和资金去向。
这些要素以犯罪嫌疑人或犯罪线索、证据为起点,以环状形式线性贯穿整个犯罪内容。
因此,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整体上呈现出封闭、环绕型结构,侦查人员以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以犯罪嫌疑人或线索、证据为侦查思路的起点,环线型地展开侦查工作。
让我们先看看大多数的洗钱犯罪侦查过程,侦查机关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方面得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时,基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我们所掌握,我们可对嫌疑对象的收支情况、账本、票据等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后,将正式立案对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及资金去向等进行侦查。
在查清洗钱犯罪的具体内容后,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洗钱事实。
在这个侦查过程中,侦查思路的起点是犯罪嫌疑人,简单说就是“由人查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形成如上图所示的封闭、环绕型结构。
另外还有一些洗钱犯罪的侦查过程是这样的,侦查机关掌握的是洗钱犯罪已经发生的信息、情报或者是犯罪发生的证据,但从事洗钱犯罪的嫌疑人还不被我们掌握,这时的侦查思路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侦查思路的起点就将是犯罪的线索、证据,经过对犯罪内容的分析及洗钱犯罪六要素进行动态分析的初查之后,“刻画”出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正式立案开始侦查工作。
最终在对洗钱犯罪有清晰、确实、排它的认识之后查获、证实洗钱犯罪的嫌疑人,简单的说这种侦查思路就是“以证找人”。
(二)、洗钱犯罪侦查的原则 在2003年10月,反洗钱犯罪的牵头单位由公安部经济侦查局反洗钱处改为新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它在组织、负责反洗钱犯罪的工作中,所拥有的只是“组织协调、指导部署、资金监测”的权利,具体的洗钱犯罪侦查工作还是应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负责。
因此,对洗钱犯罪侦查的研究工作,还是需要从公安侦查机关的角度入手。
针对洗钱犯罪专业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及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笔者认为:我们确定侦查思路、应用侦查措施和部署侦查力量,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反洗钱处处长吴卫华,在去年央行三个反洗钱法规颁布时曾直言:“反洗钱的工作是防范重于打击。
”。
公安机关破获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作案和案发时间相距较远;当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时,赃款已挥霍或转移,罪犯也已潜逃。
反洗钱侦查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包括:侦查思路不清晰、侦查措施被动和侦查行动缓慢。
公安机关在以往被动办案的模式下,不仅丧失了最佳的破案时机,同时增加了办案难度、提高了办案成本。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打击洗钱犯罪来说,仅仅树立“防范重于打击”的观念远远不够。
在侦查经济犯罪中必须首先要确立“迅速及时”的侦查指导原则。
主动收集、发现洗钱犯罪的情报并主动出击,而不能仅仅等待、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给我们犯罪线索之后才展开侦查工作。
对于近期在沿海地区出现的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犯罪,更需要我们侦查机关采取积极主动、迅速及时的行动原则。
展开针对“地下钱庄”的专项斗争,绝不给其有做大的机会。
特别是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我们侦查部门对各种形式的洗钱犯罪还要力争做到“先发制敌”。
2、准备充分原则 洗钱犯罪除了在方式、手段上具有隐蔽性和明显的反侦查特点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经济犯罪的特殊表现:1、涉嫌洗钱的资金性质难以认定;2、犯罪分子警觉性高,罪证少且不易查获;3、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有些犯罪分子本身可能就是地方党政官员。
另外,一些专门从事非法兑汇、走私货币等业务的“地下钱庄”往往有着海外账户和海外关系。
侦查工作如果贸然展开,在侦查意图暴露之后,不仅难以提取到它们洗钱的确凿证据和对赃款的扣押、冻结,而且有可能使得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和被动的地步。
近年来公安机关针对广东、福建等地进行了代号为“截流行动”、“捕鳄行动”、“断血行动”的专项打击工作,捣毁了一大批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地下钱庄”。
但是,我们注意到的是没有一个犯罪分子是以“洗钱罪”为由被起诉的(绝大多数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这其中当然有着法律规定不合理的原因,但是我们的侦查工作如果计划做得再周到严密一点、收集的证据再充分准确一点,是不是会有不同的打击效果出现呢
3、信息、情报为先原则 在当今世界信息化的进程中,任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针对犯罪的侦查工作)的信息化特点都很明显。
在与洗钱犯罪分子的较量中,侦查机关对信息的掌握更加突显出其重要意义。
做到对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在第一时间掌握是反洗钱工作高效率进行的必要保障。
为应对洗钱犯罪的手段科技化、工具现代化和组织网络化的新特点,我们必须树立信息、情报优先的侦查原则,同时尽快建立起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信息情报收集系统。
首先,在公安系统内部建立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网络,早日实现对洗钱犯罪情报的资源共享。
其次,经侦部门与一些经济犯罪息息相关的部门之间尽快实现信息联网也是刻不容缓的。
最后,我们公安机关一些传统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如物建特情和工作关系、严密阵地控制等工作也应该做出适应打击洗钱犯罪要求的加强和调整。
在一些现金流动量大的娱乐、服务等行业内,物建一批从事或有条件接触财会工作的人员为我们的特情,保证在洗钱犯罪实施的最短时间内将其掌控并加以打击。
总之,在针对洗钱犯罪的专门工作中我们应确立“信息、情报为先”的原则。
4、协调配合原则 打击洗钱犯罪只依靠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不仅在人力、财力、物力和专业技能上无法保证打击效果和办案质量,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着各种各样的困难。
洗钱犯罪涉及的部门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市场、保险公司、地下钱庄、城乡信用社等,甚至税务、工商、纪检等党政机关也会与我们的侦查工作发生交叉。
如果没有以上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的配合协作,对洗钱犯罪的查辑证实工作将举步维艰。
因此,我们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还需确立“协作配合”的原则。
在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之间加强紧密配合的同时,还要加强与以上相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同时在侦查人员的办案中明确树立确立协调配合的观念,以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信息、情报为先”原则与“准备充分”原则共同保证“迅速及时”的洗钱犯罪侦查指导原则的顺利实现。
必须注意的是“准备充分”原则与“迅速及时”原则并不矛盾,只有在“准备充分”的条件下展开侦查工作,才能实现反洗钱工作的实质性“迅速及时”。
另外,“协作配合”的原则是保证“信息、情报为先”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和“准备充分”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只有这个环节畅通高效的运转才能最终保证对洗钱犯罪打击的准确、彻底。
因此,笔者所主张的以上四大原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将无法保证打击洗钱犯罪的主动性、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性和最大程度上实现侦查资源的效能。
(三)、构建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侦查对策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赃款、缉捕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手段、谋略、技术和方法的总称。
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笔者将洗钱犯罪分为: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通过非金融性机构进行的洗钱、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其他洗钱三种。
在此分别对这三种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进行论述。
1、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央行近几年来制定公布了有关账户管理和存款实名制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出台了专门针对洗钱犯罪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犯罪得到了明显的抑制,但是犯罪分子还是出于“损耗少”和“速度快”的原因,继续通过银行进行洗钱,采取了“化整为零”、“频繁转账”等方法来规避银行的监管。
考虑到经济效益的原因,笔者一直怀疑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广布全国的各营业网点)会对存入银行的资金性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目前在央行的反洗钱局组织部署下开展反洗钱侦查工作的机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往往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并不顺畅。
侦查机关还不习惯这种“外行领导内行”的管理机制,在工作中存在着“等”、“靠”的现象。
今后除了理顺央行反洗钱局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关系外,还应加强两者之间经常性、制度性的联系。
对于具体负责反洗钱侦查业务的公安机关来说,应在加强防控、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上下功夫,争取对“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目的、有方向、有所侧重地进行侦查讯问,通过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侦破来收集情报线索、取得证据,实现对洗钱犯罪的一并侦破,切实从根源上解决被“洗”资金性质难以证明的实际困难。
同时针对这种洗钱犯罪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特点开展侦查工作,适当地在金融机构内部开展情报工作。
2、非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笔者这里所说的非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包括带有金融性质的财务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还包括珠宝古董店、汽车市场、房地产市场、大型娱乐饮食公司、地下赌场等。
这类机构或组织的共同特点是管理秩序相对混乱,国家对它们的监管力度不够。
特别是典当行、珠宝古董店、娱乐饮食场所、地下赌场等更是藏污纳垢,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它们既是消费享受的天堂,更始理想的洗钱犯罪途径和场所。
传统的侦查方法、措施对于这类洗钱犯罪可以达到不错的侦查效果,尤其是在收集洗钱犯罪的线索、证据的过程中,阵地控制、刑嫌调控、情报工作这三项侦查基础业务工作都可展示出巨大的实战威力。
犯罪分子通过这种方式洗钱往往会留下账本、票据等可供侦查的书证,但对于这类洗钱由于组织相对松散,我们可本着需要和可能,确保质量、隐蔽保密、严格管理的原则其内部发展特情和工作关系。
特别要注意在有关专业人员、知名人士和境外人员中获取深层次、专业性的洗钱犯罪情报。
这种“第五纵队”式的侦查措施的使用必须注意纪律和保密,并且对特情也要加强管理约束,否则会使得侦查工作陷入被动。
在这些机构中发生的一些反常现象往往可能存在着洗钱犯罪的可能,如某人大量购买保险,不久后便以各种理由进行退保,这便要求我们加强侦查基础业务工作以发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
3、“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以“地下钱庄”洗钱为代表的其他洗钱方式在我国目前表现的比较突出,笔者在这里只对“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进行分析研究。
“地下钱庄”以所谓利率市场化的名义,以较高利率为诱饵吸引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
民间闲散资本进入“地下钱庄”的同时,大量的犯罪收益也在通过它达到了存储、兑换、转移等“清洗”的目的。
对于通过“地下钱庄”来洗钱的犯罪行为,由于“地下钱庄”组织严密、分工专业、手续简便等特点,我们的侦查工作遇到的困难很多。
往往是查获、捣毁“地下钱庄”之后不能认定其犯罪的性质,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侦查准备工作不够细致。
当然,对于地下钱庄我们应首先树立主动出动,及时打击处理的原则,决不使其形成气候。
同时坚持打击和防范并重,努力实现打、防、控一体化。
但是具体到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来说,跟踪、守候、搜查、追击、堵截等侦查措施对这类洗钱都有一定的效果,但要从根本上做到“人、赃、证”具在,还需要制定专门的侦查部署:保证在秘密的情况下对洗钱家族人员进行跟踪;对其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在必要时使用技侦手段;在“稳、准、快”的前提下将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资金一举查获。
同时,尽快建立与国外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关系,在跨境调查取证、追逃追赃中取得其他国家的支持与配合。
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97年刑法在2001年12月29日修正之后,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从三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增加到四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这是应对美国9•11事件后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合作的应时修改。
在我国反洗钱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我们所看到的却是将近7年来“洗钱罪”的零起诉现状。
实践部分反映出来的反洗钱侦查困境主要有立法方面的苛刻要求和侦查部门遇到的社会阻力和压力。
如何解决这些实际困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修改立法 为解决洗钱罪立法与反洗钱工作之间的不协调,笔者认为可以对现行刑法做出以下修改。
首先,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一切贪利性犯罪,从根本上解决洗钱资金性质难认定的侦查现状。
其次,将极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为“明知或应知”,或者做出这样的立法解释,甚至可以做出洗钱犯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最后,洗钱犯罪的主体应增加其“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细化、加重对洗钱犯罪的刑罚规定,以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来遏止洗钱犯罪的猖獗。
(二)、侦查队伍的专门化建设 洗钱犯罪具有高科技化和高度隐蔽化的特点,特别是在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中,会涉及到许多普通警察所不熟悉的财会、税务、证券等专业知识。
这便需要我们侦查机关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专门队伍,培养、培训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
对从事反洗钱侦查的人员必须在金融、证券、投资以及计算机等方面进行专门的培训、考核,只有使我们的侦查队伍成为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金融、证券交易等业务操作、分析、审查的专家,才能在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做到“魔高一长,道高十长”。
(三)、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制度化保证 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综合化、系统化的工程,任何一个单位都无法独立对洗钱犯罪实现长期有效的打击、整治。
因此,建立侦查机关与金融机构、税务、工商、审计、纪检等党政机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显得由为重要。
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极不利于经侦部门对洗钱犯罪的依法办案,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相关单位、领导对侦查工作的过问、干涉、阻挠,应尽快考虑建立经侦部门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四)、强化洗钱犯罪侦查的追查机制 马加爵杀人案件在全国通缉期间,网上有消息称:两个贪污盗窃信用社巨款潜逃的云南人,因其中一人长得像马加爵而在辽宁省大堡镇落网。
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贾庆国在“两会”期间提出建议:政府应该把外逃贪官的人身资料和犯罪情况,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国际、国内社会公布,加大对外逃贪官的追惩力度。
在考虑侦查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在洗钱犯罪的追逃、追赃工作中借鉴以上做法,将这种有赏通缉的侦查措施加以制度化、社会化、长期化。
参考资料: 阮方民 著:《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版 高铭暄 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版 曾斌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定罪量刑标准新释新解》法律出版社 2001版 罗秉森 莫关耀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 2000版 试论“辩诉交易”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前言: 辩诉交易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颇为流行的一种制度,又称辨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辨诉协议(Plea Bargaining)(Plea Agreement),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不起诉或者较轻刑罚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三种。
对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为了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其二是为了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
在我国当前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取证难。
由于现阶段的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出隐蔽化、高科技化的趋势,且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侦查人员获取犯罪证据困难重重。
这使得侦查人员将目光投向了英美法系一种很有实用价值的诉讼制度:辩诉交易。
但是,如果采用“拿来主义”,将闪现着功利主义色彩的辩诉交易制度照搬到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来,很有可能会“水土不服”,导致移植失败。
如何将辩诉交易本土化,削弱其负面影响,使之为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活动服务,就成了移植的关键所在。
在本文中,笔者仅就移植的必要性、与审查起诉阶段辩诉交易的区别、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几点设想略作陈述,以期能够引起有关人士的关注。
一、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引进辩诉交易之必要性 1、有助于严厉打击贪污
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我国是怎样推动政府正确履行职能的
我国推动政府正确履行职能主要是靠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理念。
主要的做法是: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一)坚持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
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
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
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
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
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
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
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
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化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
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将所有军事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完善审查制度,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
坚持从严治军铁律,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推动依法治军落到实处。
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建立完善领导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检察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防范打击违法犯罪。
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
改革军队纪检监察体制。
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军队院校教育体系、干部理论学习和部队教育训练体系,列为军队院校学员必修课和部队官兵必学必训内容。
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
(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
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
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
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
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
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各级党委要全面准确贯彻本决定精神,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