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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与保险心得体会

时间:2017-08-31 23:18

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例分析。

分析: 1)的情况下是欺骗性质的问题 - 因为作为合约标的为50万吨的镀锌铁实际加载的旧铁桶,铁桶建镀锌铁皮,但污水,卖方撤回批准购买价格,买方派人去香港向卖方公司称,已经空了 - 这是一个典型的骗局。

2)责任的船公司,船公司只负责检查卖方 - 因为装50吨的铁整箱(FCL),将货物运至买方的包装,包装密封的货物目的港的货物的真实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卖方包装和密封 - 因此,船公司的责任。

3)进口公司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贸易合同 - 合同和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第三方如SGS,公证机构的检查和监控设备装运的货物,然后避免这个问题的情况下 - 进口公司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贸易合同的条款。

4)这种情况下,应汲取的教训是:要总结经验和教训,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

应重视和采取措施:订立合同的,应该是有质量的商品检验条款的协议,由买方提交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应该有SGS等第三方公证机构的货商品检验报告和监测设备的条款及条件,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分析:1)本案是诈骗性质的问题——因为合同的标的是镀锌铁皮50吨,而实际装的是旧铁桶,铁桶内装的不是镀锌铁皮而是污水,卖方提走该批货款,买方派人去香港向卖方公司索赔时,早已人去楼空——因此,这是典型的诈骗案。

2)船公司没有责任——因为该50吨铁皮装在三个整箱内(FCL),即货物的装箱是买方自行装箱封箱的,而船公司只负责将卖方托运的货物运到目的港,对有卖方装箱并封箱的货物的真伪不负有责任——因此,船公司没有责任。

3)进口公司在工作上、贸易合同条款上有缺点和错误——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有SGS等第三方公证机构对装运的货物进行检验和监装条款,那么就可以避免本案的问题出现——因此,进口公司在工作上、贸易合同条款上有缺点和错误。

4)从本案中应汲取的教训是:总结经验和教训,避免再犯同类的错误。

今后应注意并采取措施就是:订立合同时,应该有对货物品质的约定和检验条款,并要求买方提交的单据中应该规定有SGS等第三方公证机构对装运的货物进行检验的报告和监装条款,以防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学习国际商法的自己的影响或者心得体会 要现实意义的 不要官腔套话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 俗话说,编筐编篓,贵在收口。

因此,在此时纵观本学期的商法学习就显得 尤为重要了。

本学期,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 际经济与贸易的学生,但经济贸易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国际商法 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商 事往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下面,我就谈一下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国际商法的基本认识, 以及国际商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 国际商法的概念 1、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是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 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 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 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2、国际商法的特征 主体的普遍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二、 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

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 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 术贸易、服务贸易。

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 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

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 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

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 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

11 世纪起,随 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 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 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 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 体系。

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 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 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

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 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 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 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 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 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

从 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 19 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 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

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 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

从这 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 的民族化。

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 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 性、跨国性相违背的。

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 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

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 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 事惯例背道而驰。

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 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

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 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

因此,从 19 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 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 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 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 要力量。

各国已在统一国际投资、国际货物、服务和资本交易、国际技术 转让与这些活动密切相关的国际货币、金融和财政制度、国际民事诉讼和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国家参与制定的条约、公约已取 代国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正是在国家的推 动下,各国之间涉外商法的差异日渐缩小,国际商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 完善,国际商法统一化进程日益加快,为适应并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发挥 了积极作用。

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国际商 事关系的主导因素。

国际商法渊源结构的变革推动了传统法学的变革,正 是在国家成为推动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的历史背景下,二战后兴起 了一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 体的法律关系的新兴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 将会推动国际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变革与统一化进程。

目前,国际商法在 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并存的局面。

三、 国际商法的作用 国际贸易法作为调整跨国贸易活动的规范,无疑具有广泛和重要的作用。

概 括起来,至少应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调整贸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贸易界普遍接受、遵守的国际贸 易管理也都是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

这是国际贸易法的最基本 作用。

第二,调整国家间的贸易关系。

第三,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

贸易已不再单纯的局限于贸易,而逐 渐与环境、人权相联系。

第四,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提供准则。

在贸易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两种类型的贸易 争议:一类是商事争议,交易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权利与义务产生争议; 另一类是国家与国家间的贸易争议,主要因贸易管理而引起。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 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 分开。

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 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 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

近代 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

相反,法 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在不 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 从合同法看国际商法 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 产、分配、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比如,公司厂房的建造、原材料 的取得、职工的雇佣、产品的销售、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 实现。

由于合同至关重要,无所不在的作用,决定了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地位 合同法构成许多商事交易的基础,其基本的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因此,要更 好的学习国际商法,就必须对合同法有一定的基础了解。

2、各国的合同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如法国、德国等国的合同法 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

这是几个世纪以 来英国、美国等国法院以判例形式发展而成的判例法。

中国现行合同法是 1999 年 3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1、合同法的重要地位该法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中吸纳了许多先进的制 度,在我国的合同法发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3、合同的有效性及合法性 a 有效性: 各国法律通常规定, 只有合同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才是有效合同: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的标的、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b 合法性 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并且规定:凡是违反法律、 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

4、合同的签订 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 要约人。

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 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

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 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

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 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 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 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

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 拘束。

承诺: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

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 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 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 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

5、我国的合同法立法 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但是,特别应当 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 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 经济色彩已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突,显然已 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 1999 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五、 小结 随着国际之间的日渐密切合作以及经济的进步,国际商法一定会更加完善和 全面。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1、本案涉及的是清洁提单——如果不是清洁提单,就不会构成受益人的相符交单,议付行也不会为受益人办理押汇。

2、本案所涉及的提单不属于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因为,PUSAN 和BUSAN都是釜山港,只是拼写不同而已。

3、这是开证申请人的花招,或者叫做耍无赖——开证申请人向通过不同拼写作为借口,以拒付相威胁,逼迫受益人做降价,以达到进一步占便宜的目的。

4、受益人要求开证立即付款或退单的理由成立——因为,本案不存在交单不符,因此,开证行本就应该立即付款。

而开证行如果拒付,那么就必须按照受益人的指示退单——这是惯例。

5、是的,承运人凭银行保函放货的行为违反了承运人在提单引入的“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构成了对托运人的侵权。

6、因为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充分——如2)所述,PUSAN 和BUSAN都是釜山港,只是拼写不同而已,并不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

所以,这属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相互勾结,借故有意对受益人实施敲诈的行为。

因此,在受益人和议付行的坚决要求下,开证行不得不对受益人全额付款。

但是,拒绝支付迟付利息也属于开证行的无赖行为。

河大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重点

有人整理么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选择填空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种类:租船代理,船务代理,货运代理,咨询代理2 港口的分类:商港,渔港,军港,避风港3 商港的分类:(1)按地理位置分:海湾港,河口港,内河港(2)按国家政策分:国内港,国际港,自由港(3)按使用目的分:存储港,转运港,经过港4 货物的分类(从形态角度):(1) 包装货物(箱装,袋装,桶装,捆装,卷筒状,编筐状,坛罐瓶状等形状的包装货物(2)裸妆货(钢材、生铁、有色金属车辆设备)(3)散装货物(无法点清数量的粉状,颗粒状,块状货物,煤矿,铁矿,磷酸盐,木材,粮谷,工业用盐,硫磺,化肥,石油)5 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多种附加费构成6 常见的附加费种类: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港口附加费,超重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超长附加费,绕行附加费,转船附加费,直航附加费,选卸港附加费7 运费吨包括:重量吨和尺码吨(容积吨)8 设备交接单制度严格要求做到:一箱 一单,箱单相符,箱单同行9 设备叫接单的作用:货主或货代领取空箱出场及运送重箱装船的交接凭证。

10 海运提单的种类:(1)按货物是否装船: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2)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是否有不良批注: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3)按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4)按提单内容的繁简程度:全式提单,简式提单(5)按不同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6)按船舶营运方式:班轮提单,租船契约提单,无船承运人所签提单(7)按提单的签发时间:倒签提单,预签提单,顺签提单(8)特殊:舱面提单,过期提单11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12 三大公约的义务P86-9213 租船运输的特点(1)适合运输低值大宗货物(2)租船运输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和航期(3)租船运价受租船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船多货少时运价就低,反之则高。

(4)船舶营运中的有关费用的支出取决于不同的租船方式,由船东和承租人分担,并在租船合同中列明。

14 租船方式:定程租船(航次租船),定期租船(期租),光船租船15 装卸责任和费用负担(1)船方负担装卸费用,又称班轮条件(Liner Terms or Gross Terms)。

(2)船方不负担装卸费用(Free in and out—F.I.O)。

采用这一条件还要明确理舱费、平舱费由谁负担。

一般都规定由租船人负担,即船方不负担装卸、理舱和平舱费条件(Free in and out stowed—F.I.O.S.T)。

(3)船方负担装货费用,但不负担卸货费用(Free out—F.O)。

(4)船方负担卸货费用,但不负担装货费用(Free in—F.I)。

16 速遣费通常是滞期费的一半17 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方式:整箱货(FCL)和 拼箱货(LCL)18 航空运输方式: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航空快递业务,陆空联运方式19 包机运输方式可分为整包机和部分包机20 公布的直达运价:1.普通货物运价2.等级货物运价3.特种货物运价4.起码运费5.声明价值附加费21 国际联运运单构成:(1)联运正本(随货交收货人)(2)运单副本(发货人留存)(3)运行报单(留存到达铁路)(4)货物交付单(留存到达铁路)(5)货物到达通知单(随运单货物一起交收货人)22 对香港地区铁路货物运输的主要单据 1)对港货物委托书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起运电报 4)承运货物收据5)国内铁路运单23 对香港地区铁路运输的特点“租车过轨,两票运输”24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性质:既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也不是承运的代理或代表,他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双重身份,对货主来说他是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来说他又是托运人。

25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有三种类型:统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统一修正责任制26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赔偿原则27 风险:海上风险,外来风险28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指由于自然界非一般的变异而引起的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意外事故29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风险,从而引起货物的损失。

)30 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31 共同海损满足的5个条件:A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B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C 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D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D 造成共同海损的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

32 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33 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仓至仓34 一般附加险包括: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4)混杂、玷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钩损险9)受潮受热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35 海洋货物运输专门保险包括: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2.海洋散装桐油保险条款3.卖方利益险36 ICC(A)对应一切险,ICC(B)对应水渍险,ICC(C)对应平安险名词解释1 货运代理:接受货主委托,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转运、租船和订舱等业务的人。

2 倒签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3 预签提单:在信用证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也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4 顺签提单: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

5 船籍:船舶所属的国籍,它是通过船旗来表现的。

6 船级:船舶检验机关认定的船舶技术状态的指标,可以反映一艘船舶的适航能力。

7船舶吨位:包括注册吨位和载重吨位P1108 滞期费:非由于船东的原因,承租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期延误,按合同规定向船东支付的罚款。

9 速遣费:如果在允许装卸时间届满前,提前完成了货物的装卸工作,则节省的时间,船东要付给租船人一定的金额作为奖励,这就是速遣费10 集中托运: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将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集中成一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填写一份总运单送至同一目的地,然后由其委托当地的代理人,负责分发给各个实际收货人。

11 象征性交货:是指在买卖双方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后,并向买方提供包括物权证书在内的有关单证,凭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及其他商业单据履行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12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当局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铁路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发、收货人参加的运输方式。

13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是按照多式联运 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 多式联运 经营人(C.T.O.),将货物从一国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送至另一国国境内指定交货的地点。

三 简答1 班轮运输的特点(1)“四固定”即固定船期,固定港口,固定航线,相对固定的运费率(2)“一负责”即船方负责包括装货,卸货和理舱在内的作业和费用,班轮公司与托运人之间一般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而是按港口的习惯快速装卸。

(在杂货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对货物所承担的责任期间是“舷至舷”或“钩到钩”;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堆场至堆场”或“门至门”)(3)承运人和货主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通常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背面条款为依据并受国际公约的制约。

(4)在杂货班轮运输中,除非承运双方另有协议,承运人通常采用“仓库收货,集中装船”以及“集中卸船,仓库交付”的方法办理货物交接。

(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承运人通常在集装箱堆场办理集装箱交接。

拼箱货则由拼箱经营人在集装箱货运站交接货物。

)(5)对承运货物种类、数量等无过多的要求,(既接运一般货物,又接运冷冻易腐,散装,液体,危险品之类的货物;既接运大宗货物,又接运零星货物。

)2 提单的作用:(1)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货物以装船的货物收据(2) 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文件3 海运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P964 如何选择装货港和卸货港

在选择装运港和目的港时 A 选择与货源集中地靠近的装运港;B 对有重名的港口应注明国别或地区;C 最好选择海轮直接能到达的港口;D 对数量较大或交货不在一处的货物,应选择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规定一个航区;E 不能接受无贸易往来的国家港口;F 对于航次较少或无直达航线的港口,应指明允许转运;H 不宜使用类似“欧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模糊用语作为目的港;I 多个目的港的规定一般不应超过三个,而且都应是在同一条航线上的基本港口;J 对于内陆国家,选择距离该国最近的适当港;K 不接受不安全的港口,如季节性港口,应避开冰冻期、雨季、季风等不适航季节。

5 对香港地区铁路运输的一般程序P2237.发货人办理国内铁路运输托运手续。

发货地——深圳站(发货人——深圳外运公司)。

发货人提前5天向当地外运办理委托手续。

2.运行组织、口岸交接(1)运行组织——快运货物列车、直达列车、成组运输(2)口岸交接3.港段接卸4.运费的结算方法8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和联系(1)造成损失的原因上,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承保风险人为造成的损失(2)损失承担上,共同海损是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大小比例分摊,单独海损由受损方单独承担联系:单独海损发生进而引起共同海损,在采取措施之前的部分损失,一般可列为单独海损四 论述 设备交接单的用法五 计算 第八章P185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

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

国际贸易学习心得

篇一:学习国际贸易心得体会  学习国际贸易心得体会  摘要:国贸实务是主要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也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它涉及到会计学、经济学、法律学、保险学、管理学等学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涉外经济与贸易活动更加活跃。

  转眼间,学习了一个学期的国贸实务课程即将结束。

在这个学期中,通过老师的悉心教导,让我深切地体会到了国贸实务的实际含义和操作过程。

  在学习国贸实务之前,我只是很肤浅地认为只是单单做国际贸易买卖,并不了解其中的具体操作过程和复杂性。

通过这一学期的学习,我才知道国贸实务是一门主要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也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凡国际经贸类专业都把本课程作为一门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我了解到国贸实务是一门覆盖面很广的交叉学科,它涉及到会计学、经济学、法律学、保险学、管理学等学科。

同时,它也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

  国贸实务所要学习的理论知识很重要,它需要很强的实践性。

虽然,我们现在主要学习它的理论知识,并没有去参加实训。

但是,课堂上,老师不仅给我们传授纯粹的理论知识,还结合典型的国际贸易案例。

这不仅巩固了我们的理论知识,还吸取了业务的一些经验。

学习国贸实务,我有以下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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