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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十九大习主席心得体会

时间:2016-12-13 23:11

陈俊生的人物生平

目 录序言第一章 总纲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 国务院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序 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

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 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 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

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

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 并将继续加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鼓励、 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第十五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

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第十六条 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 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 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

志愿者的一个总结大会的开场白和结束语。

征求一下

我国宪法规定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

从1954年起,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宪法,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这部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

它的基本精神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

哪位好心人帮我找找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和我国的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

它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序言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议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

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该宪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名称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简称: 宪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形式: 法律  类别: 宪法 宪法、国家法  原文文件  序 言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

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

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

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

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继续贯彻。

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

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七条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

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

  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第九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

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十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六条 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

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包括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延长任期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十二)决定大赦;  (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九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法律;  (四)制定法令;  (五)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个别任免;  (九)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一)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二)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三)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十四)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五)决定特赦;  (十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八)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谁有钱塘江学校的照片

学校概况 钱塘江学校简介 钱塘江学校是一所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位于风景秀丽的钱塘江北岸,建校已有50多年的历史。

现有45个教学班,在校学生1848人,全校在编教职工120多人,专任教师113人,其中大专学历32人,本科学历67人。

学校占地面积23666平方米,建筑面积11375平方米,教学楼、实验楼、电脑房、食堂、师生宿舍各项俱全,校园绿化面积为2510平方米,校园已初步建成了花园式的校园有成阴的绿树、翠绿的草坪、蜿蜒的曲径、矗立的气象塔。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德育放在首位,以“一切为了学生”的教育理念,认真落实新课程改革要求,全校师生在“团结、文明、求实、奋进”的八字校风下,勤奋、刻苦、努力、认真地工作、学习,教育质量稳步提高,教育成果硕果累累。

早在84年,学校被命名为海宁市文明单位,99年被命名为嘉兴市文明单位,近几年,学校被评为嘉兴市创安先进单位嘉兴市首批中小学生行为规范达标单位,海宁市师德建设先进单位,海宁市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学校党支部连续多年被评为市镇两级先进党组织,在升学考试中,重高上线的人数年年列农村初中前列,初升高的比例在92%以上,为高一级学校输送了大批合格的新生。

目前,全校师生正满怀信心、团结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再创辉煌。

学校历史 历经沧桑的发展史(一) (一)清末<光绪三十三年>~一九四九年 钱塘江镇文化教育事业源远流长。

早在二九世纪五十年代,现镇属范围内即有私塾存在,清光绪年间,仅石井周围就办有私塾五所,各私塾学生多则三、四十名,少则十多名。

教学内容以《论语》、《孟子》、《千字文》、《神童诗》、《百家姓》居多。

办学经费大都由学生负担,也有地方损资的“义塾”,清光绪三十年前后,石井桥北小庄桥西就有一所,但当时私塾没有统一布局,统一教学时间,有不少私塾由于经费或其它原因,经常停办,教与学完全由塾师自定。

光绪三十三年正月,石井地区创办了第一所公立学校--观海小学堂,属当时县治所的地即今盐官城区管辖,校址在石井南张家祠堂内。

由张氏兄弟张陛思、张陛赓、张光弟、张鸿翔、张鸿山等创办。

堂长为张陛赓、孟肇元,教职员有顾裕声、许森荣、张茂林、余友仁、吴梅春等五人。

其中孟肇元为清末秀才。

办学资金由地方损资,缺余部份由发起人损助,学生四十余人,每年毕业人数六~八人,并有学田九分,府落在石井桥北小庄桥西。

辛亥革命后,学堂改名为“海宁县城斜区石井国民小学”。

其办学经费一部份仍由地方绅士损赠,一部分由当时政府提供,学生大都是损赠办学经费的地方富户子弟,以男生居多,女生极少。

以一九二一年为例。

小学一个三年级班学生二十三名,仅一名女生。

学校共有四个年级,三个教学班,除一年级外,余均不满三十人。

开设课程有国语、算术、自然、地理、历史、手工、音乐、图画等。

一九一五年秋,学校迁入石井桥南堍保万庵址。

一九二二年,学校规模有所扩大,增加了一个补习班,新来二位老师,一名叫沈其利,一名叫王梦川,由沈其利任校长,顾国英继续留教。

北伐开始,学校因逃难而停办。

一九二七年秋复课,复课后,顾国英辞职而去。

当时学校有近100名学生,分两个复试教学班。

校长仍为沈其仁,第二年春,王梦川调走,来了二位姓郭的老师,学生称为“大郭先生”、“小郭先生”均为男性,其中“小郭先生”名祥林,是县中山中学第一届毕业生。

从一九二八至一九三八年期间,学校教学秩序较为安定,新建了校舍,七间一排平房,学校迁入了新校舍,校址在今钱塘江镇水泥厂南墙边,建校款项为地方有识之士募捐。

抗日战争爆发时,新建校舍毁于战火,学校被迫停办,教师与学生都疏散回家。

一九四一年,地方公推沈寿田与王周通等办学校复课事宜、沈与王商量后,请来一姓朱女老师,是石井地区公立学校第一位女教员。

当时由于局势极不稳定,学校性质实为“民办”,也由于缺少办学经费,沈寿田去上海向海宁籍商界募捐,用于租赁校舍及支付教员工资,校址先选择在石井首富姚雨亭“洋房”中,即今供销社生资部旧址。

一九四二年初重新迁入保万庵旧址办学,学生仅三十名,这个状况一直维持到抗战胜利。

一九四一至一九四五年期间,学校没有明确的校长。

一因学生不多,教员只一人,另因学校尚有地方绅士管理,实无须再设校长一职。

抗战胜利后,学校归入当时政府,学生人数逐渐增加。

一九四六年九月,旧政府任命徐文连后,任命王力行为石井完小校长。

到一九四九年解放前夕,学校共有四个教学班,四名教师,学生人员达一百三十多名,但当时办学经费十分困难,由于旧政府腐败,加上政局多变,教员工资十分低,每月只有县里下拨谷票二担,并且时常不能兑现。

同时学校也无明确管理制度,倒是地方绅士十分热心,时常筹措经费支持办学,在地方绅士的支持下,学校修缮了旧庵,并在旁边翻盖了二个教室。

到一九四九年解放大军南下时,当时石井乡地区共有学校五所,但其规模以石井完小居首。

历经沧桑的发展史(二) (二)一九四九年~一九七六年 新中国一成立,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文化教育事业,一九四九年六月,石井完小正式复课,同年十一月,正式任命虞哲民为石井小学校长,褚克勤(女)为教导员,并配合土改工作队动员学生入学。

到一九五一年春,全校共有四个教学班,六个年级,人数达一百三十六名,教师除了虞与褚外,尚有张月娥(女)、杨玉素(女)、朱月康、高德寿几位老师。

除了办好石井小学,石井乡所属其它三所村小也相继开办,第一所在今石井村药师庵,一班学生一至四年级三十人左右,教师是贝汉成;第二所是圣帝殿李家村学校(即今周镇乡新建小学前身),有二个班,五十多名学生,教师是姚庄其,后高德寿调入;第三所是“王马石”小学(即今和平小学前身),一个班,一至四个年级,教师是钱慧玉。

这段时间,学校开设课程有:国语、算术、体育、唱歌和劳作,五、六年级还开设自然、地理、历史。

一九五三年冬季,学校“少先队”组织成立。

在解放初的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反、三反、五反运动中,全体教师积极参加,并在青年民兵中开办夜校、冬校,开始了钱塘江镇历史上的成人教育第一次尝试。

一九五二年,开展思想改造活动,虞哲民因在解放前曾任伪职,并且抵制当时正开展的思想改造活动而被调离。

同年九月,陈育新(女)调来石井任校长,教导员仍为褚克勤。

一九五六年九月学校改名为“盐官区石井乡中心小学”,同年褚克勤调入云龙小学任校长。

这时学校已初具规模,全校教师增至六名,除陈育新外,尚有:沈旭初、于志林、杨玉素、王金宝、周小励,全校一至六年级分设六个单式班,学生为二百人左右,这段时间,学校秩序稳定,教学质量持续上升,五三年至五六年间毕业的学生,很大部分升入海宁中学、海宁三中学习,并学有建树。

如:洪关林,本校一九五三年高小毕业,后考入海宁中学,毕业于北京大学,现在瑞士一所大学任客座化学教授;邬建荣,一九五四年毕业于本校高小部,后就读于海宁中学,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后任中国驻斯里兰卡大使馆翻译。

一九五三年,学校在“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方针指引下,贯彻执行部颁《小学生守则》和《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实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制订了个人政治。

业务学习计划,提高了教师的政治业务水平。

一九五四年,在“以俄为师”,“学习苏联经验”的思想指导下,推行了五级记分制,和课堂教学抓五个环节的模式。

一九五六年,响应党提出的“向科学技术进军的号召,全体教师自觉钻研业务,促进了教育质量的持续稳定上升。

一九五七年,反右斗争开始,全校老师都参加了这一运动,运动期间,学校经常仃课,教师参加学习,影响了正常教学。

一九五八年六月,陈育新因所谓“现反”问题调离石井,同年九月去祝会小学任教,一九五九年上半年被捕。

一九五八年秋,县文教局委派朱达生来石井任石井中心小学校长。

一九五八至一九五九年,学校根据党中央提出的“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办学指导方针,响应“大办钢铁、大办农业”的号召,办起了“三场”(农场、牧场、工场),饲养了三只羊、一头猪,若干只兔,在学农基地上种值“油菜大王”、“络麻大王”(学农基地在今镇中心学校初中部南墙处),每星期安排了相当时间让学生参加劳动,并且由于当时农村严重缺乏劳动力,时近冬令,络麻尚成堆堆在田里,学生参加劳动,一做就是半天,打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严重影响了教育质量。

一九五八年九月,石井初中创办,上级拨款加地方集资,在石井西,韦驼桥建起二排共十八间平房,加二间食堂。

第一年招收二班,共一百二十八名学生,新校址原是一片杂草丛生的荒地,一九五七年秋至一九五八年春经过全校一百多名高年级学生几个月劳动才清理出来。

校名为“海宁县石井初中”。

小学校址仍在石井大桥南堍。

当时中小学生完全分治,中学校长为李文华,教导为王兆林,第一年有教师三人,校工一名;小学校长仍为朱达生,六级人员。

一九五九年春,小学更名为“钱塘江公社石井中心小学”。

一九六O年底,党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

一九六一年七月,石井初中决定关闭,全体学生除极少数外(例:当时整个初二班六十四名学生只有二名女生,一名男生转入海宁三中),其余全部动员回队参加农业劳动。

第一届毕业生计122名,大都回队参加劳动。

中小学教师中有二名由公转民。

一九六一年八月,上级委派胡根荣来石井中心小学接任校长,包稚云为副校长。

根据有关规定,动员了大批超龄学生归队劳动,招收了部分民办教师,制定了严格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稳定了教育秩序。

学校更名为“钱塘江公社中心小学”。

同年九月,学校与医院成立了文卫系统党支部,张少卿任支部书记。

学校工作在文卫支部领导下进行。

(六六年~六八年,支部工作基本停止,六八年十月,公办小学下放到大队来办,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各村支部,直至一九七八年一月成立乡中心学校党支部)。

一九六三年,学校和全国各地一样,掀起了“向雷锋同志学习”热潮,举行了“雷锋事迹报告会”,利用黑板报、墙报、借用电影队幻灯,用各种形式向学生系统介绍雷锋同志的事迹,在学雷锋活动中,好人好事不断涌现,学生自发组织送温暖小组,星期天为军属、五保户打扫卫生。

一九六二年至一九六五年期间,由于重视抓教育,学生学习成绩明显回升,一九六五年秋季开学时,全校共有教职员二十名,其中党员二名。

六二年至六五年,全校共毕业学生八十七名,招收新生一百五十三名,全校共有七个班级,六五年秋增至九个教学班。

一九六三年秋至一九六四年春,学校还开展了忆苦思甜活动。

请进来,走出去,请苦大仇深的老贫农来讲旧社会苦,对师生进行阶级教育,从而步一进激发了广大师生对新社会的热爱。

一九六四年冬至一九六五年,学校掀起了学习毛主席著作高潮,学校每星期至少一次召开学习毛主席著作讲用会,师生中涌现了大批学习毛主席著作的积极分子。

一九六四年冬季,业余教育也掀起了高潮。

每个教师包干了一至二个生产队,教师白天教全日制,晚上教民校,劳动热情十分高涨。

一九六六年四月,“社会主义教育工作队”进驻学校,“文化大革命”开始,队长为彭章清,(当时文卫系统与街镇合一个工作队),开始所谓“斗、批、改”、“清理阶级队伍”。

教学秩序开始混乱,这一年秋季,由于暑期教师集中“清队”学习,开学时间为十月十五日。

一九六七年一月,上海“一月革命”后,为去上海取经,学校停课组织教师去上海串连,步行经桐乡崇福到嘉兴沿铁路至莘庄再乘汽车到沪,住宿在延安东路1号接待站。

人数达二十多人(包括各村少部分教师)。

一九六八年九月,“贫下中农思想宣传队”进驻学校。

一九六八年十一月底,公办小学下放到大队来办,学校规模缩小,学校改名为“钱塘江公社石井“五·七”学校”。

班级为五个年级加一个过渡班,共九个教学班。

一九六九年六月,“贫下中农管理学校领导小组”成立。

一九七三年,学校开始附设初中班,至一九七五年,小学在校学生达395人,初中在校学生达186人,同年初中毕业生82人。

一九七六年学校开始附设高中班,招收学生48名。

至一九七九年仃办高中班。

一九七二年秋,随着招收学生增加,教室日趋紧张,学校在食堂西侧扩建教室用平房十间,计228平方米,办公室一间,计22平方米。

“文革”中,尽管教育进程被严重扭曲,但学校广大教师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之心,为钱塘江镇教育事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文革后期,由于党的教育方针深入人心,学校体育工作还较重视。

一九七O年秋,举办了第一届钱塘江公社中心学校学生田径运动会。

以后每年都举行全社会性运动会一次,在体育老师的努力下,早操、课外活动,常年坚持不断。

学校扩展了体育锻炼场地200多平方米,添置了不少体育设施,为学校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创造了条件。

十年动乱, 一场浩劫。

在这多变的十年中,虽然广大教师曾为事业、学校前途思索过,担忧过,抗争过,但总逃脱不了时代的枷锁,每走一步,总免不了时时观望、傍徨、畏宿,但可喜的是,这一切终于过去了。

历经沧桑的发展史(三) (三)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 “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教育事业犹如枯木逢春,又发新枝。

钱塘江镇文化教育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九七八年九月,公社中心学校成立,学校更名为“钱塘江公社中心学校”,一九八三年撤社并乡,学校更名为“钱塘江乡中心学校”,一九八五年乡建镇学校更名为“钱塘江镇中心学校”,自一九七八年起学校设立党支部,许惠良为党支部书记兼校长,张炳章为副校长。

一九八七年又由徐福祥接任。

一九八七年由张文学接任,学校党支部根据三中全会的方针,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平反了全社教育系统的冤假错案多起。

同时,组织全社学生批判了“四人帮”炮制的“两个估计”,调动了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着手抓校风校纪的整顿,严格健全了学校的各次规章制度,建立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九八九年上半年,学校试行中小学教师,岗位责任制,于此同时,狠抓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几年来,镇中心学校学生学习成绩直线上升,学生在参加县、市各级各类竞赛中都获得了好成绩,单是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八年四年统计,全校共有三十六人次在县、嘉兴市、上海经济区十城市等各类竞赛中获得名次,有七名学生荣获嘉兴市“三好”学生称号,有二名学生被评为嘉兴市优秀学生干部。

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七年,全镇共有137名初中毕业生升入名类大专院校。

使学校在社会上赢得了声誉。

重视加强对师生的政治思想工作。

随着形势的发展,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的要求,对师生政治思想工作采取了不同的内容和要求。

一九八O年,重点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贯彻《中小学学生守则》,开展以“五讲、四美、三热爱”为主要内容的道德品质教育。

一九八二年,学校开展了“文明礼貌月”活动,抓社会主义精神教育,使学校树立了“团结、文明、求实、奋进”的新校风,师生精神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几年来,有五名教师被推选为乡镇人民代表,一名教师当选为市人大代表。

一九八二年被评为“五讲四美、为人师表”的先进单位,一九八三年被评为县先进集体,一九八四年荣获县、市、省先进集体光荣称号,一九八六年又被评为海宁县先进单位、嘉兴市先进集体。

在此同时,又鼓励支持教师进行系统的文化、业务进修学习。

目前全校小学教师大部分达到中师学历,初中教师也有积极坚持业余进修的。

重视学生体育锻炼,注意减轻学生负担。

自七九年实施新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八一年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以来,学校调整了作息时间和课程表,保证了学生每天有一定的时间参加体育活动。

体育工作以达标为重点,改革了体育课和课外活动课结构,达标率逐年上升,学生体育成绩也有明显提高。

一九七八、一九八四、一九八六在县市运动会中均获小学农村组团体冠军。

历年来,有二十一位学生代表县市参加了嘉兴市学生运动会,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三名学生平破了县市纪录。

在上级党委和各级行政部门的关怀下,学校办学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

三中全会以来,学校新建了教学用房2993平方米。

八四年又征地七亩,投资三十万,新建了小学部教学大楼。

几年来。

全镇(社)共集资48万元,投资于教育,促进了全镇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九七七年四月,学校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办起了校办印刷厂。

几年来,印刷厂克服了资金、技术设备方面的困难,越办越兴旺。

现在校办厂共有合同制职工43人,教师2人,印刷机器十多台,发电机组一套,固定资产总值达10多万元。

十年来,校办厂总产值达233.94万元,创利26万9千元,上交国家税金11万4千多元,上交校办工业公司1万6千4百多元,上交学校行政9万9千8百多元,学校用这笔资金,翻建食堂,改善了师生福利条件。

与此同时,学校也组织学生到校办厂参加劳动。

增强了学生的劳动观念,使学校办厂真正成为学校“育人”、“聚财”的基地。

一九八八年五月,创建钱塘江皮件厂,由曹培生任厂长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其间创利12万。

一九八九年九月,成立镇校办工业办公室,由施雨新同志任主任,协调11家校办厂及一家综合服务部,在工业领导小组统一筹划下,全镇已拥有校办厂工人221人,使之初步规模。

回顾历史,展望未来,我们浮想联翩,思绪万千。

我们对事业信心倍增,对前途充满希望。

全校学生决心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同心同德,再接再厉,去展开钱塘江镇文化教育事业更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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