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现场勘察一般顺序及其适用情况
现场勘查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处所及其遗留痕迹和其他物证所进行的勘验和调查(见犯罪现场)。
目的是发现、收取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了解和研究罪犯实施犯罪的情况和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和审判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现场勘查包括实地勘查、调查访问和资料整理三个方面:实地勘查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划定勘查范围(包括发生犯罪事件的地点和遗留有怀疑与犯罪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处所)和确定勘查顺序。
勘查可以沿着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线进行,也可以由中心向外围或者由外围向中心进行,有时还可以分片分段进行,或者沿着地形、地物界线进行。
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查顺序后,应进行现场照相。
先拍方位照片、全貌照片,然后随着勘查工作的开展,再拍中心照片和细目照片(见刑事照相)。
实地勘查采取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两种方式。
静的勘查是观察现场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化情况,观察各种物体和痕迹所处的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但不得触及任何物体、痕迹或改变其位置。
动的勘查是在不破坏痕迹的原则下,对怀疑与事件有关的痕迹或物品逐个进行勘验和检查,必要时可以翻转移动物品,也可以放在不同的光照角度下进行观察,或者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进一步发现痕迹和细微物证,以研究各个痕迹形成的原因和各种物证的状态,以及它们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在动的勘查过程中,对有证据价值的痕迹、物品必须进行比例照相,并把痕迹、物品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拍摄下来。
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是勘查每个或每一组痕迹、物品时互相联系的先后两个步骤,不是对整个现场进行勘查的两个截然分开的阶段。
调查访问在实地勘查的同时,必须指派人员对事主、目睹人、发现案件的人和现场保护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经过及其他有关情况。
有些案件受害人和罪犯有过接触,应当详细调查罪犯体貌、衣着特点和逃跑方向;有财物被盗或被抢的,应了解财物数量和特征。
调查访问和实地勘查所得材料结合起来,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可以反映现场的全面情况,为正确判断案情提供可靠依据。
进行现场访问工作,应根据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
查访中不仅要请被访问人陈述他所了解的全部情况,而且要调查清楚被访问人了解情况的来源,被访问人的日常表现,听觉、视觉是否正常,与事主的关系等等,以便对被访问人的陈述作出正确的评断。
现场访问应制作访问笔录。
访问人和被访问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勘查规则 现场勘查通常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进行。
进行现场勘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参加勘查的一切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勘查纪律。
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品要请见证人过目,并应由见证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字。
犯罪现场勘察一般顺序及其适用情况
现场勘查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处所及其遗留痕迹和其他物证所进行的勘验和调查(见犯罪现场)。
目的是发现、收取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了解和研究罪犯实施犯罪的情况和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和审判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现场勘查包括实地勘查、调查访问和资料整理三个方面:实地勘查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划定勘查范围(包括发生犯罪事件的地点和遗留有怀疑与犯罪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处所)和确定勘查顺序。
勘查可以沿着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线进行,也可以由中心向外围或者由外围向中心进行,有时还可以分片分段进行,或者沿着地形、地物界线进行。
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查顺序后,应进行现场照相。
先拍方位照片、全貌照片,然后随着勘查工作的开展,再拍中心照片和细目照片(见刑事照相)。
实地勘查采取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两种方式。
静的勘查是观察现场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化情况,观察各种物体和痕迹所处的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但不得触及任何物体、痕迹或改变其位置。
动的勘查是在不破坏痕迹的原则下,对怀疑与事件有关的痕迹或物品逐个进行勘验和检查,必要时可以翻转移动物品,也可以放在不同的光照角度下进行观察,或者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进一步发现痕迹和细微物证,以研究各个痕迹形成的原因和各种物证的状态,以及它们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在动的勘查过程中,对有证据价值的痕迹、物品必须进行比例照相,并把痕迹、物品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拍摄下来。
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是勘查每个或每一组痕迹、物品时互相联系的先后两个步骤,不是对整个现场进行勘查的两个截然分开的阶段。
调查访问在实地勘查的同时,必须指派人员对事主、目睹人、发现案件的人和现场保护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经过及其他有关情况。
有些案件受害人和罪犯有过接触,应当详细调查罪犯体貌、衣着特点和逃跑方向;有财物被盗或被抢的,应了解财物数量和特征。
调查访问和实地勘查所得材料结合起来,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可以反映现场的全面情况,为正确判断案情提供可靠依据。
进行现场访问工作,应根据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
查访中不仅要请被访问人陈述他所了解的全部情况,而且要调查清楚被访问人了解情况的来源,被访问人的日常表现,听觉、视觉是否正常,与事主的关系等等,以便对被访问人的陈述作出正确的评断。
现场访问应制作访问笔录。
访问人和被访问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勘查规则 现场勘查通常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进行。
进行现场勘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参加勘查的一切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勘查纪律。
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品要请见证人过目,并应由见证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字。
求警察勘察犯罪现场的专业过程
要绝对的专业、详细、真实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以及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
现场保护是指对犯罪现场从案发到现场勘查开始前这一阶段的保护,指对发现的犯罪现场保持原始状态,防止遭到受变动而采取的措施。
现场保护的好坏直接影响现场勘查质量;现场勘查质量直接影响案件的侦破的进行。
与现场保护相对的,当然是现场破坏。
现场破坏包括人为破坏和自然破坏。
遭受破坏的现场给勘查造成困难,使现场信息真假相混。
如果没有现场保护的意识,很可能无意中对现场造成破坏。
现场保护的原则是“保持原始状态,防止遭受变动”,最基本要求是“不能多什么也不能少什么”。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现场任何设施都可能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
所以报案的时候,最好不用现场的通讯设备,要尽可能用现场以外的,比如借用邻居家的电话报案。
命案现场的保护 正确措施:第一时间报案,同时冷静保护现场。
有门的关好门,或者用绳子拉上警戒线,封闭现场,不再让人进入;不要挪动尸体,不要擦拭血迹,不要为死者整理衣着。
对可能因为天气等原因遭受影响的痕迹、物证,比如下雨可能冲没的血迹、足印,该遮挡的做好遮挡。
如果现场有受伤人员,及时抢救,但对伤者被发现时的具体方位,包括头、脚的朝向,清楚做好标记。
不当做法:因为悲痛,抱着死者大哭,擦眼泪擦鼻涕用过的纸屑扔一地;把亲戚好友都叫来,现场乱哄哄人来人往,足迹混乱。
不当做法不只会成倍增加现场勘查的工作量,对侦查范围的确定及犯罪人数的确定,都容易造成误导,甚至可能把侦查引入歧途。
性侵害现场保护 正确措施:报案。
保存好物证,屋内陈设不要变动,尤其犯罪分子接触过的物品,如擦拭体液用过的纸张,喝水用过的杯子、瓶子、碗……把原始状况如实向警务人员报告。
不当做法:因为感觉恶心人,立刻把衣物、被褥、裤衩统统彻底清洗。
怕再受伤害,把犯罪分子入户的通道——被打碎的窗户清理并且加固。
曾经有一例性侵害案件,早起的母亲发现女儿浑身赤裸惨死床上。
围观者众,母亲便给女儿的尸体穿上了衣服。
母亲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她无形中破坏了现场,影响勘查人员对犯罪痕迹的提取。
被盗现场保护 正确措施:及时报告警方发现物品失窃。
封闭现场。
如果一定要进入现场,尽可能走边边角角处,或者垫上东西再走,以不破坏现场痕迹;自己或者家人曾经进入过现场一定如实对警方讲述,以免误导勘查工作。
发现汽车后备厢被撬、车窗被砸而失窃物品的,一定原地报案。
在警方现场勘查工作完成之前,事主不要洗刷车辆,也不要清理散落的车窗玻璃碎片。
不当做法:发现被盗,立刻冲进家门一通乱翻一通清点,包括收藏有财物的隐秘地方;慌慌张张把亲属都叫来,使现场混乱不堪。
这些做法让现场勘查人员很难判断哪些东西是犯罪分子翻动的;找出犯罪分子留下的足迹,也要通过大量的比对排查。
被攻击现场 正确措施:被抢劫案件发生后,及时报警。
尽可能详细叙述案件情节,犯罪分子的体貌、衣着特征。
对被抢劫物品有详细名录。
对犯罪分子惊慌逃窜时掉落的东西,别直接用手拿,必须用手套、布块或者塑料袋垫着才能拿起,并且尽量只拿捏物品的边缘。
不当做法:延迟报案。
对被追回的物品,比如钱包、挎包,满手接过拿回,破坏了犯罪分子可能留下的指纹等痕迹。
没有不留痕迹的现场,也没有天衣无缝的伪装。
保护现场对发现犯罪分子、抓捕犯罪分子、惩治犯罪分子都至关重要
犯罪现场保护的意义(重要性)
一、犯罪现场: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遗留有犯罪痕迹、犯罪物品的场所。
一个案件能否侦破,不只取决于犯罪现场勘查,在侦查破案的基础上有效地保护犯罪现场也显得至关重要,犯罪现场的保护须从接到报警的那一刻开始,贯穿于犯罪现场勘查的整个过程。
二、现场保护概述 现场保护,又称“保全当场”,是指对发现的刑事犯罪现场采取警戒以及一些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其遭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最大限度地保持现场的原始状态。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与犯罪现场这一时空范围内的事物发生不同程度的联系并使之出现了变异形态,大量的犯罪信息和证据蕴藏于这些形态之中,是侦查人员追溯判断犯罪人及其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发现犯罪、侦查犯罪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2条保护犯罪现场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可以明确的是,保护犯罪现场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保护犯罪现场人人有责。
三、现场保护的意义 刑事犯罪现场保护地好,其原始状态得以保持,证据才能得到保全。
拥有较完整的现场,是侦查人员发现更多有用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证据的首要前提。
(一)有助于查明犯罪活动 刑事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遗址”,只要改变或破坏没有出现,现场现象就可以说是最客观的对犯罪分子进行的犯罪活动的记录。
现场各种现象原貌保护地好,对侦查人员查明犯罪活动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二)有助于收集犯罪证据 案件发生以后,把现场保护起来,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不要轻意处理、移动,高质高效的证据就极有可能被侦查人员发现、搜集到,为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犯罪分子打下良好基础。
(三)有助于发现侦查线索 如果犯罪现场保持发案以后的原始状态,没有人为破坏现场现象,比较多的侦查线索就可以在现场勘查中得以发现。
(四)有助于提高勘查效率 如果案件发生以后采取正确保护方法,现场保护及时,到达现场后侦查人员就可以集中精力勘验检查那些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尸体、人身,整个勘查工作的效率也得以提高。
(五)有助于保守侦查工作秘密 如果及时有效地保护现场,保守犯罪现场和勘查工作的情况,使局外人特别是犯罪分子无法知晓现场上的各种细节。
这样,侦查人员就能在随后的侦查破案中掌握主动权,反之就会给侦破工作造成困难。
犯罪现场勘查的介绍
一、犯罪现场: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遗留有犯罪痕迹、犯罪物品的场所。
一个案件能否侦破,不只取决于犯罪现场勘查,在侦查破案的基础上有效地保护犯罪现场也显得至关重要,犯罪现场的保护须从接到报警的那一刻开始,贯穿于犯罪现场勘查的整个过程。
二、现场保护概述 现场保护,又称“保全当场”,是指对发现的刑事犯罪现场采取警戒以及一些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其遭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最大限度地保持现场的原始状态。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与犯罪现场这一时空范围内的事物发生不同程度的联系并使之出现了变异形态,大量的犯罪信息和证据蕴藏于这些形态之中,是侦查人员追溯判断犯罪人及其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发现犯罪、侦查犯罪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2条保护犯罪现场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可以明确的是,保护犯罪现场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保护犯罪现场人人有责。
三、现场保护的意义 刑事犯罪现场保护地好,其原始状态得以保持,证据才能得到保全。
拥有较完整的现场,是侦查人员发现更多有用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证据的首要前提。
(一)有助于查明犯罪活动 刑事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遗址”,只要改变或破坏没有出现,现场现象就可以说是最客观的对犯罪分子进行的犯罪活动的记录。
现场各种现象原貌保护地好,对侦查人员查明犯罪活动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二)有助于收集犯罪证据 案件发生以后,把现场保护起来,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不要轻意处理、移动,高质高效的证据就极有可能被侦查人员发现、搜集到,为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犯罪分子打下良好基础。
(三)有助于发现侦查线索 如果犯罪现场保持发案以后的原始状态,没有人为破坏现场现象,比较多的侦查线索就可以在现场勘查中得以发现。
(四)有助于提高勘查效率 如果案件发生以后采取正确保护方法,现场保护及时,到达现场后侦查人员就可以集中精力勘验检查那些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尸体、人身,整个勘查工作的效率也得以提高。
(五)有助于保守侦查工作秘密 如果及时有效地保护现场,保守犯罪现场和勘查工作的情况,使局外人特别是犯罪分子无法知晓现场上的各种细节。
这样,侦查人员就能在随后的侦查破案中掌握主动权,反之就会给侦破工作造成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