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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交通事故案件办案心得体会

时间:2020-07-03 12:06

如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大纲(适用于录用入公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大纲。

【说明】一、训练对象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

通过教育和训练,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练。

训练时间22周,110个训练日。

每天训练7学时,总计770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350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

开学、结业、个人总结鉴定及有关活动70学时。

日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内。

四、训练方法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

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

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

公安业务的考试,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1)。

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

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考核,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等级制。

考核全部合格者,颁发《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公安系民警察初任训练合格证书》,具有人民警察资格,授予警衔。

考核中有两项(含)以下科目不及格的,准予补考;有三项(含)以上科目不及格的,确定为初任训练不合格。

不合格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训。

经过补考或补训仍有两项科目不及格的,不予结业,不得授予警衔,不允许上岗。

六、训练教材《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读本》(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编)《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法律法规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公安业务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实战基础训练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七、训练评估评估的目的是检查初任训练的实际效果,督导训练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评价标准》(见附件2)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3)执行。

未达到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公安院校和训练学校(基地),要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不得承担训练任务。

八、大纲的使用本大纲具有指令性和指导性双重功能。

训练大纲规定为“选择开设”的科目可以调整,此外为必须开设的训练科目。

本大纲规定的训练科目具体学时分配上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主管部门进行适当调整,但警务技能战术训练的学时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体能训练时间原则上不包括在规定的学时之内。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训练大纲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训练计划和实施方案。

省级以下公安机关和各级训练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级公安机关下达的训练计划和实施方案,如有调整,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主管部门批准。

九、大纲的解释与执行本大纲由公安部人事训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一、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56学时)(一)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我国政治体制与政府机构运作(三)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四)电子政务(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六)国家公务员制度与公务员纪律及行为规范(七)机关公文写作与处理(八)保密与国家安全二、党的公安工作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21学时)(一)党的公安工作⒈公安工作的历史简介⒉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任务和宗旨⒊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⒋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⒌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二)人民警察基本素质与职业道德⒈基本素质⒉职业道德⒊职业纪律三、法律基础知识(140学时)(一)法学原理⒈法律的本质⒉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二)宪法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⒉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⒊宪法的实施保障(三)人民警察法⒈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权⒉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⒊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⒋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四)刑事法⒈刑法⑴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⑵犯罪及其构成要件⑶犯罪形态⑷正当行为⑸刑罚的目的和种类⒉刑事诉讼法⑴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⑶立案、侦查与起诉⑷审判与执行程序(五)行政法⒈行政行为⑴行政行为的特征、内容与合法要件⑵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⑶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⒉行政处罚⑴行政处罚的特征⑵行政处罚的种类⑶行政处罚的程序⒊行政复议⑴行政复议的原则⑵行政复议的范围⑶行政复议的程序⒋行政诉讼⑴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⑵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⑶行政诉讼的参加人⑷行政诉讼的程序⒌国家赔偿⑴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⑵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程序⑶刑事赔偿的范围和程序⑷赔偿方式⑸国家追偿(六)民事法⒈民法⑴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⑵民事法律关系⑶民事主体⑷物权与所有权⑸债与合同⑹知识产权⑺财产继承权⑻人身权⑼民事责任⒉民事诉讼法⑴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⑵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⑶主管和管辖⑷当事人与共同诉讼人⑸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的第三人与诉讼代理人⑹法院调解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四、公安业务(133学时)(一)公安业务基础1.公文写作2.科技知识、手段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3.计算机基础4.警务英语(选择开设)(二)治安管理1.治安管理工作概述2.治安案件查处 3.治安秩序管理4.社区警务5.户口管理6.治安巡逻7.交通管理(选择开设)8.安全防范技术(选择开设)(三)刑事侦查工作概述⒈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和原则⒉刑事犯罪现场的保护⒊刑事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⒋国保工作的形势与任务(选择开设)⒌经济犯罪问题(选择开设)⒍禁毒斗争(选择开设)⒎反恐怖斗争(选择开设)四、队列与体能训练(84学时)(一)队列训练⒈单警队列动作⑴立正、稍息、跨立、停止间转法⑵行进、立定、齐步、正步、跑步、踏步⑶步法变换(齐步、正步、跑步互换)⑷行进间转法⑸坐下、蹲下、起立⑹敬礼礼毕⑺脱帽、戴帽、夹帽⒉集体队列动作⑴集合、离散⑵整齐、报数⑶出列、入列⑷行进、停止(二)体能训练1.体能训练常识⑴基本素质训练法(柔韧、协调、速度、力量、耐力) ⑵伤害事故的预防2.体能测试⑴男子:100米跑、10米×4往返跑、1500米跑、引体向上、俯卧撑⑵女子:100米跑、10米×4往返跑、800米跑、仰卧起坐、俯卧撑3.专项体能训练⑴男子:200米障碍跑(护栏、天梯、独木桥、凹凸路面、模拟人群、高墙、低矮空间、模拟门窗等8项)⑵女子:200米障碍跑(护栏、独木桥、凹凸路面、模拟人群、低矮空间、模拟门窗等6项)五、警务实战基础知识(21学时)(一)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⒈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⒉当前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问题不容忽视⒊端正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二)增强执法安全和警务规范意识⒈安全是警务活动的重要前提⒉严格按照警务执法程序办事(三)严格执行关于实施强制措施和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规定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限的规定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关于警械和武器使用的规定⒊《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关于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的规定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关于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公务用枪的使用、公务用枪的保管等规定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使用枪械的规定六、警务基本技能训练(共140学时)(一)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1.基本练习⑴基本姿势;⑵步法移动;⑶倒地自护2.基本防卫技术⑴格挡;⑵躲闪;⑶搂抓;⑷掩肘;⑸提膝3.基本攻击技术⑴直拳;⑵勾拳;⑶推掌;⑷劈掌;⑸击肘;⑹顶膝;⑺横踢;⑻前踢4.徒手控制技术⑴一对一控制;⑵二对一控制;⑶三对一控制5、解脱技术⑴抓臂解脱;⑵抓胸解脱;⑶抱腰解脱;⑷锁喉解脱(二)警械使用1.人民警察使用的警械与防护装具⑴警械;⑵防护装具2.手铐的使用⑴背手上铐;⑵举手上铐;⑶倒地上铐3.警绳的使用⑴手腕捆绑;⑵手臂捆绑4.警棍的使用⑴基本姿势;⑵挡;⑶劈;⑷戳;⑸别(三)搜身带离1.搜身的动作要领2.徒手带离技术⑴抓臂带离;⑵折腕带离;⑶别臂带离3.带离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四)武器使用1.人民警察使用的武器⑴警用杀伤性武器:手枪;微型冲锋枪;狙击步枪⑵警用非杀伤性武器:18.4mm防暴枪;38mm防暴枪2.手枪常识⑴手枪各大部件名称及用途;⑵验枪;⑶分解与结合;⑷装退子弹;⑸故障排除;⑹手枪的携带;⑺常见的违规操作;⑻枪支使用规则3.手枪基础射击⑴持握手枪;⑵射击姿势;⑶据枪、瞄准、击发;⑷易犯错误及纠正方法4.手枪初级实用射击⑴快速掏枪技术;⑵快速射击技术;⑶易犯错误及纠正方法(五)通信联络1.警用无线通信勤务操作规范⑴正确使用对讲机;⑵警用无线通信的安全保密;⑶警用无线通信勤务规范2.现场手势联络方法⑴数字表示;⑵告知表示;⑶人物表示;⑷地形物品表示(六)现场急救1.徒手心肺复苏2.止血3.固定4.包扎5.搬运七、警务基本战术训练(共84学时)(一)警务战术原则和基本动作1.警务战术原则⑴依法处置、遵守程序;⑵防控为先、力保安全;⑶充分估势、随机处变2.单警基本动作⑴观察;⑵运动方法;⑶利用地形和掩蔽物(二)对嫌疑人的盘查1.盘查的特点2.盘查的基本程序3.盘查中应注意的问题4.对几种情况的处置⑴对语言不配合情况的处置;⑵对行为不配合情况的处置;⑶对发生袭警情况的处置(三)对嫌疑车辆的查控1.查控嫌疑车辆行动的特点2.查控嫌疑车辆的基本程序3.查控暴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车辆(四)对建筑物的搜索1.建筑物搜索行动的特点2.建筑物搜索行动的基本程序3.对一般建筑物的搜索⑴对房间的搜索;⑵对楼梯、楼道的搜索(五)抓捕犯罪嫌疑人1.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动的特点2.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动的基本程序3.特定环境下的抓捕⑴室内抓捕;⑵室外抓捕八、战例评析(21学时)具体战例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收集整理,下发使用。

以党建带队建是什么意思?总结该怎么写?谢谢亲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

  第三条 公安机关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 公安机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作为处罚、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  (三)交通警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由交警支队、大队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对交通警察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法制员应当对交通警察每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和交通警察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公务员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19日发布的《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怎样当好纪检组长

我的三轮车  吕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轮车夫,无证经营。

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队根据的通告没收了三轮车。

吕通过查阅,上面说对违规应处5元以下罚款,认为西安交警支队应该归还他的三轮车,并为此进行了5年的努力。

  专家认为,的通告只是一个地方性行政法规,他不能违反国家性的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终审判决吕胜诉,交警归还他的三轮车。

针对处罚过轻的情况,人大正在对进行修订。

  非常关系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

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

法院判决,雇主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

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严重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

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

结果猝死。

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

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但是只构成盗窃罪。

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

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

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

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

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

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

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

双方各执一词。

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

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

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

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

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

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

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个18岁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来到沈阳。

一天,和小伙伴们去丁香湖边玩。

却被淹死在湖中。

据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说,他是为了救一个人才跳进湖里的。

他们说,那个人被救上来以后就跑了,他们只顾的去救小伙伴也没看清那个人什么样子。

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个孩子被一个大浪打进湖中,再也没有上来。

他家里条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

他父亲咨询了民政机构,说可以申请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来做证。

他们一家人寻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个人一直没有出现。

后来有几个湖边的工人愿意为孩子作证。

  专家分析说,对于见义勇为者,首先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补偿,被救者承担的义务比较小。

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纳税人的一部分税就被用来做这个。

  今天的案例,很让人气愤。

  一个3岁的小孩子跟爸爸妈妈去酒店吃饭。

席间,孩子想喝饮料,妈妈出去买,想让孩子跟着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妈妈就把他领了下去。

后来,孩子跑到了马路上,酒店的一个服务员将孩子救了下来,但是自己却出车祸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开始说把孩子托给了吧台,后来又说托付给了这个服务员,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

他们认为服务员应该对孩子的被伤害负责。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司机承担80%的,小孩父母承担20%,共计死亡赔偿15万元,但赔偿者提出异议认为服务员是,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应按照农村的规格赔偿5万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个79岁的老人,在与一个30岁的年轻人发生了争执。

仅10个小时后,老人去世。

老人的家人说老人是被那个人打死了,而那个年轻人说是老人心脏病突发自己死的。

由于发生在院内屋后,双方都没有目击证人。

老人死亡后公安局来了人,但是坚持不做尸检,直接说老人是心脏病死的,让双方民事调解,赔了8000块钱了事。

记者问到有关如何认定是心脏病的证据,公安局一直没有,可能根本就是没法提供。

  后来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诉,县市两级公安局对老人开棺验尸,鉴定结论是老人服用毒鼠强自杀。

老人的家人对此很怀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几份样本送到附近大学检验,结果是不含毒鼠强成分。

  经过家人的不断努力,几年后,老人第二次被开棺,省厅的鉴定结论是没有毒鼠强。

  记者想找到当初鉴定的两位法医,但是被拒绝了。

后来,公安局道歉,并赔了5万多块钱。

此事了结,老人怎么去世的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

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

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妈妈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工搜身。

当妈妈出来后,发现女儿也正被一个超市员工搜身。

  专家分析,只有司法机关的侦察人员才有权利对嫌疑人搜身。

其他任何人都无权。

超市员工的这种做法是极为错误的。

  事后,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

被诊断为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

医生分析说是因为一些创伤事件使精神受到损害。

通过鉴定,与被超市搜身有直接因果关系。

  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影响了学习,而且没能参加中考。

她成绩很好且非常要强。

  妈妈想法院起诉,要求。

法院判定此事影响了孩子一生,判超市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超市不服,认为此病一年即可治愈,主张只赔偿一年的平均工资。

  专家分析,心灵创伤会伴随一个人一生。

精神抚慰金不同于医疗费,应有法官酌情裁量。

  对于超市被偷的问题,他们应自己购置防盗设备。

  湖南省雷锋的故乡发生了一件事,今年放暑假期间,同村有三位小朋友一起到村庄边的水库抓鱼其中一位不慎滑进了深水区生命危险时,另外有一位于12岁小朋友奋不顾身用自己的全力把落入深水的小伙伴推上了岸边,而自己由于精疲力竭沉入水底,溺水身亡。

奇怪的是被救的和另一位小伙伴不但不救,反而将死者的衣裤悄悄地藏了起来,然后若无其事地跑到死者的邻居家借书和看电视,企图制造不在现场的假象,使寻找死者的工作错过了机会,直到警察侦查时才说出了真象……  看到这里我为救人的小英雄感到可惜,他舍己救人的行为正是雷锋精神的体现,值得我们学习和赞扬,但是,他如果用呼叫的方法让大人来救(因为在不到十多米的地方有人)不会白白地牺牲自己。

而另两位小朋友应该受到批评,这么能见死不救呢

特别是那个被救小朋友应该好好地思考一下,假如没有死者的相救死亡将是自己,他应该感到内疚。

同时我也从这个事故中感到凡事都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在放假期间,不遵守这一点,它会毁了一个人、一个家。

  这里是江苏省淮安市郊区的盐闸村,我们故事中的周老太太说2009年11月6日早上,她就是经过这里时看到地上有一些散落的钱。

周老太太说她刚捡起钱,村民王老汉走过来说,这些钱可能是他邻居丢的顺手就把钱拿走了。

卖完豆饼周老太太回到家,跟儿子讲起捡钱又被人拿走的事情,儿子听后担心被人骗了,于是两个人又找到王老汉。

果然,钱不是王老汉的邻居丢的,周老太太和儿子就又将这笔钱拿了回来,当时双方清点了一下一共是1500元,如有人来认领,钱还是归还人家。

一大早出门就捡了钱,周老太太家人认为这是个好兆头,而且周老太太告诉儿子,当时在将钱交给王老汉后,她发现自己脚底下还踩着200元钱,可王老汉已经走远了也就没有再叫他,这样她一共捡了1700元钱,那么这些钱会是谁丢的呢

第二天,有人找上门来了。

  主持人:找上门来的是村民周继伟,周继伟说老太太捡的那个钱应该是他的,而且多少钱呢

8200元,数字还挺大,一听这个数老太太就蒙了(懵了),为什么呢

就是她从王老汉那块儿取来的钱再加上脚底板黏着的那200元,加在一块多少钱 1700元,但是老太太转念又一想,她当时也没数钱就直接把钱交给了王老汉,那么是不是钱在王老汉那块儿发生了点什么问题呢

于是,老太太就跟周继伟说,说那你干脆去问问王老汉,但是对于老太太的这个建议,周继伟坚决地不同意。

  周继伟说反正只知道现在是周老太太捡钱了,自己肯定找她。

捡的钱数和人家丢的钱数对不上,这让周老太太很为难,周老太太有两个儿子、两个孙子,儿子们在外打工,她和老伴儿两个人平常自家制作一些豆饼在村里卖,早出晚归的,一个月的收入也就七八百块钱。

周老太太说 8000多元钱这差不多相当于她和老伴儿一年的收入了,不过虽然自己收入少,可也做不出占别人便宜的事情,这一点可以去随便问问邻居。

  主持人:接下来周继伟做了一件让周老太太和其他村民无法理解的事情,周继伟把周老太和王老汉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返还自己丢失的8200块钱,那么周继伟为什么要这么做

  原来,周继伟希望通过法院一方面要回自己丢失的全部钱财,另一方面也想通过这个举动告诉乡邻,他绝不是要贪便宜。

那么捡钱的到底捡了多少钱,丢钱的到底丢了多少钱呢

记者找到了周老太太捡钱的地方,这里是盐闸村第二村民小组,也就是周继伟和王老汉他们村子中间的一条小道,如今正在拆迁,当时钱就丢在王老汉邻居家附近,因此王老汉一开始就以为是邻居家丢的,那么王老汉拿走的到底是多少钱呢

王老汉说1500块钱没错,钱虽然经他转手,但是他并没有私吞1分钱,并且有两个证人可以作证。

按照王老汉的说法,记者又分别找到了他所说的两个目击者,他们证实了王老汉的说法。

  丢钱的周继伟怀疑周老太太和王老汉两个人私分了捡到的钱,可我们的采访似乎又觉得两位捡钱人的说法也没有什么漏洞,为了进一步证实两位老人所说的话,记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钱,请他们做了个试验。

记者拿出8000多元钱,周老太太从中拿出一部分摆出当时的样子,记者数了一下地上的钱有1000多元钱,随后记者又拿出8000多元钱找到王老汉求证,王老汉所选择的也是1000多元钱。

  主持人:王老汉的说法和周老太的说法基本上是一致的,这钱一共也就是1000多块,和周继伟说到的那8200块真是有很大的差距,这个时候就有村民提出疑问了,说周继伟真的丢了8200块钱吗

老太太捡到的这个钱真的就是周继伟丢的吗

  周继伟说老太太捡钱的地方是自己回家经过的地方,而且还有一个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贪便宜,那就是自己在听说周老太太捡钱之前曾经到当地派出所报过警,说自己丢了钱。

记者来到派出所找到了他所说的报警记录,但是上面显示丢失的是4200元钱,并不是他对周老太太所说的8200元钱,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按照周继伟的描述,那日当晚19∶00左右,朋友还来4000多元钱,钱随手就揣在身上,因为当晚又喝了太多酒,第二天早上发现丢了钱。

看来周继伟确实是丢钱了,那么他为什么那么肯定地说周老太太捡的钱就是他所丢的呢

周继伟说因为在他妈妈第一次登门找周老太太要钱时,周老太太亲口讲过她捡到的钱是8000来块钱,就在我们就这个细节又向周老太太求证时,周继伟的妈妈也赶了过来。

捡钱的说自己确实只捡到1700元,丢钱的人家说她丢的就是8200元,于是便开始了一次次地上门催要,后来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周继伟拿着1700元钱走了,但是事情还没有完结。

  主持人:丢钱的人说自己丢了8200元,捡钱的人说自己捡了1700元,中间的差距很大,到底是谁在说谎呢

是周老太太说谎吗

可能性不是很大。

大家一定要注意,后边的200块钱只有周老太和她的家人知道,如果周老太根本不说那200块钱,说自己捡的是1500元,没有人会不相信,周老太太如果把那200块钱都主动地交了出来,而扣下了非常大的一笔数字,中间的这个逻辑关系好像并不顺畅。

是王老汉在撒谎吗

是王老汉在中间克扣了一部分吗

还是周继伟在撒谎,他根本就没有丢钱,或者他根本就没有丢那么多,到底事情的真相是什么

我们的记者也采访了当事人,希望能够得到更多、更真实也更准确的信息。

  周继伟说平时他做一些生意,月收入万元左右,不过记者在村里采访时平时在村子里也没惹过什么是非。

村民们说王老汉是个本分又热心肠的人,那么周老太太、王老汉、周继伟三个人似乎都没有说谎,真相到底是什么呢

  就在人们的议论声中,2009年12月7日,同一个村子的这三位村民走进了法院,陪同他们前来的是他们的亲戚和邻居,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周继伟做出了撤诉的决定。

官司没了,但是周老太太和家人却高兴不起来。

而周继伟也在想着,以后怎样与周围的村民相处才更好。

就在我们结束这次采访时,在当地一家报纸上又看到了这样一则消息,几位大学生看到钱不敢捡,冒雨苦等警察的到来。

  主持人:因为捡了钱平时无冤无仇的村民反而心里面结下了疙瘩,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这场官司,请导播帮我们来接通一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叶林教授。

叶老师,像人民币这种丢失的物品,应该怎么确认它的归属

  叶林:从一般的状况来讲,货币,因为它不记名没有其它特殊的标识,所以谁持有了这个货币,那么所有权就应该认定是谁的。

  主持人:周继伟说他丢了8200元,周老太说她捡了1700元,那么这1700元到底应不应该给周继伟呢

  叶林:首先一个,如果从诉讼的角度来说一个原告如果主张自己丢失了是8000块钱,而要求别人还8000元,那么这个时候他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确实丢了8000元,事实上来讲这个证据就很难证明,因为谁都不会说我跟别人商量好了有旁证,在这种情况下再丢失东西,那么所以原告(周继伟)的主张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主要的认定事实的依据。

在这个案件当中,实际上要根据捡拾者的情况来做判断,比如说捡到的人说我捡到了1700块钱,那么如果原告没有其它的证据做证明的话,那么也就只能认定1700块钱是丢失的钱,而不应该认定是8000块钱丢失了。

  主持人: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谁都证明不了这笔钱到底该归谁,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叶林:那么如果原告(周继伟)不能证明被告(周老太太)所捡到的钱就是原告的,被告(周老太太)也否认所捡到的钱是原告(周继伟)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们现在《物权法》的规定,那么就应该收归国家所有。

  主持人:好,谢谢叶林老师跟我们电话连线。

一个人丢了钱心里面着急,这一点我们可以理解,最终这个案件是以和解的方式结束了,这也让我们觉得很欣慰,但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案件非常容易让我们联想起来前一段时间的很多事情。

比如,有人搀扶一个摔倒的老人最后却被老人告上了法庭;今天是有人捡钱还给别人最后也成为被告被推上法庭;再想一想前段时间,有几个年轻人看到地上有钱,宁可打着伞看着这个钱也不碰它直到警察来,为什么

有的时候好像好人做好事还需要有很多的证据来证明,这是不是为好人做好事,提出来了太高的要求,让好人付出了太大的成本,如果我们社会上的很多人是用这样的方法,这样的眼光和这样的心态来看待好人的话,那么做好人是不是也太难了一些。

  再多我也不知道了

给我加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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