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三个条例规定心得体会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
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
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
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
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
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
这个文件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
从我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各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
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
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
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
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针对社会反响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2019年法院依法治市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20XX年法院依法治市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法院依法治市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全市依法治市工作开展以来,我院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着力推进依法治市建设,大力加强公正司法,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切实践行司法为民,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法治***、平安***建设。
一、依法治市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一)成立推进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
全市依法治市工作会议召开会,我院高度重视依法治市相关工作,即日召开党组会议,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其他院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
一是加强学习教育。
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各项审判管理法律法规,通过集体学习讨论、个人撰写心得体会等学习方式,使干警深刻认识到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并真正做到将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落实到审判执行各项工作过程中。
二是完善审判管理。
及时更新优化案件审判管理系统,强化对各类案件流程监控,从案件的受理、立案、分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与纪检监察部门积极配合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加大司法公开,不断提高该院司法透明度。
三是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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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
讨论通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谈论什么样的法官是合格法官
十八大四中全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的中心地位,抓住了保证司法公正的“牛鼻子”。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层和基层法院法官应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充分认识其在强化司法公正、完善人权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内涵,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切实做到公正司法。
突出庭审中心地位。
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以庭审为中心。
应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只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将诉讼各方的注意力聚集到审判法庭上来,才能为各项刑事司法理念的贯彻落实提供比较合适的载体和比较坚实的基础,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控辩平等、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
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进行,案件事实查明认定在法庭,诉讼证据展示质证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
特别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权,真正使诉讼各方在庭上举证、在庭上说理,力戒庭审形式化、“虚化”,避免诉讼程序“空转”。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决定》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证据裁判规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它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有证据能力,能使案件得出唯一合理的结论;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认证。
如此,才能使法院所确定的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所作出的裁决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
对证据的认识必须以法庭为时空条件,以证据调查为认知方式,依托证据链准确构建法庭事实。
《决定》强调“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证据裁判规则要求控辩平等,采取直接言词原则。
在诉讼中,控辩平等,不仅是地位平等、手段平等,而且是机会平等。
参与者应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提出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论据,并拥有进行这些活动所必需的便利和保障措施,从而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确立科学合理的诉讼架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
侦查机关以经得起法律检验、符合法庭审判为标准,依法规范地收集、固定、保存证据。
公诉机关有效发挥对侦查的引导和监督功能,从应对法庭质疑和辩护人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法院要切实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
(作者为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四中全会明确以法制国、对法院的法官没有提出判错案和人情案被查出后对法官的公开处理方案、大家说应该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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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治的生命线是什么
前言“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制定了详细的举措,强调司法公正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方法1“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决定》关于“司法公正”的表述,将引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以司法公正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
司法公正对建设“法治生命线”的意义,具体而言可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之间的纠纷都能得到公正及时地解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良善之法”得以落实;二是形成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有力监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行政权力所侵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就如何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提出了更为清晰、具体的举措,总体的思路是既要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又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司法人员的追责。
我们还要看到,司法实践中妨碍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因素有很多,但主要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地方党政部门的干预和影响,即司法地方化问题;二是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化问题。
“权大于法”成为潜规则,严重动摇了宪法和法律权威以及司法公信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这些问题已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例如,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在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上,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既回应了普通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诉求,也表明了党和国家最大限度确保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决心,进一步凸显强化了“法治高于人治”的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