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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办案方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8-12-17 18:46

如何做好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心得体会

这个没有一个规则可论。

要看具体的案件,和你对案件的把握吃透程度。

但是永远记住,当事人都很聪明,不要糊弄他们。

司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要作个艺术家。

执行法官三年工作总结 法官三年工作总结 精品

执行法官三年工作总结法官三年工作总结一以学习为第一责任,坚持做学习型法官(一)完善知识结构.我始终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放在首要位置,克服工作及生活中人少案多,点多面广的困难,创新学习方式,丰富学习内容,完善知识结构.近年来,我在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被评定为二级法官的基础上,不断系统学习刑事、民商、行政、执行等多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知识,取做到了执行员资格证、行政审判业务培训合格证等多项合格证书以及两个法律专业本科学历.2019年以来,重点对民商事热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等论文.(二)突出实践提升.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在学习中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进行深入思考,并积极指导和推进工作实践,努力实现能力提升.同时,重视发挥集体智慧,崇尚集体学习提高.三年来带领庭室干警坚持业务学习制度,每周组织干警集体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讨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整体提升了庭室办案效能,创造了**法庭年度案件调撤率为100%的记录.2019年,个人出席全省少数民族法官培训,并就《**法庭和谐审判促社会和谐》进行了专题交流,为全省参会交流发言的唯一一名基层法庭法官.(三)追求学习实效.我积极把握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以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强化审判理性思维、自觉服务地方中心工作为核心,自觉把三个至上内化于心,把职业操守强化于行,知行合二、以干事为我坚持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

谈谈年轻法官如何做好调解工作

执行法官三年工作总结法官三年工作总结  一以学习为  第一责任,坚持做学习型法官  (一)完善知识结构.  我始终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放在首要位置,克服工作及生活中人少案多,点多面广的困难,创新学习方式,丰富学习内容,完善知识结构.近年来,我在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被评定为二级法官的基础上,不断系统学习刑事、民商、行政、执行等多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知识,取做到了执行员资格证、行政审判业务培训合格证等多项合格证书以及两个法律专业本科学历.  2019年以来,重点对民商事热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等论文.  (二)突出实践提升.  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在学习中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进行深入思考,并积极指导和推进工作实践,努力实现能力提升.同时,重视发挥集体智慧,崇尚集体学习提高.  三年来带领庭室干警坚持业务学习制度,每周组织干警集体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讨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整体提升了庭室办案效能,创造了**法庭年度案件调撤率为100%的记录.2019年,个人出席全省少数民族法官培训,并就《**法庭和谐审判促社会和谐》进行了专题交流,为全省参会交流发言的唯一一名基层法庭法官  二、以干事为  我坚持本着能调则调  三、以正气为

为何做法官以及如何做一名优秀法官

人生有梦才精彩,法官是我人生的梦想。

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终于实现了做一名法官的梦想,既感到高兴又感到彷徨,因为如何才能够做一名称职的法官,一名好法官的困惑一直围绕着我,通过这几天的学习,我的心慢慢的也点释怀了,好像有点明朗了。

当然,我深知,这仅仅是一种初步的体会,我以后的路会更长,这种困惑将伴随我的一生,我也必将会为此而践行一生。

  法官是法治社会的一个精英群体,如果你仅仅把它当作谋取生活的手段,就亵渎了它的神圣。

法官是一种境界,是融法律与品格为一体的境界;法官是一种人生,是在追寻正义的过程中修善自我的人生;法官是一种信念,是获取人生辉煌的信念。

正是如此,我才渴望成为一名法官,并最终实现了我的法官梦!  公正的审判是法院工作的核心,是法院职能的集中体现,是树立司法权威即提高的关键.要做到公正审判,必须加强法官队伍自身建设。

法官,是司法机关的细胞,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建设有赖于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因此,从狭义上讲,司法能力建设的就是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

而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不难看出,这是从整体上对法院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期望.但这几个方面的能力,实际上是通过法官素质的提高来加强的.可以说,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能力建设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小流汇成江河,砖木盖成楼房,只有依靠法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的司法能力,法院的司法能力的提高才能实现.因此,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设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其地位是无可替代的.  一个浅显的道理:合格的法官不是终身的,做一个法官,不易;做一个好法官就更难。

大家都知道不进则退的道理,昨天的合格法官、优秀法官,今天不一定合格,更不一定优秀。

只有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不断地学习和探索,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

要成为一名合格优秀的法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需要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学习、实践、历练,它既是一个法官从初任到成熟的过程,也是一个人从青涩到成熟的成长历程。

能够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官,我认为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法官必须不断加强。

法院是国家的,承担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只有具备完善的人格,勇于面对压力的法官,才能成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合格法官。

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乃至一言一行,都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在群众中产生各种不同的影响。

因此,法官要时刻注意自身道德情操的修养,通过开展审判活动,领悟做人的道理,完善自己的人格。

,  并能深入其中,理解其法学原理,这是我们法官在提高自己的学法能力中尤其要注意的.学习要克服为了学习而学习,机械应付,要有热情,能拓展自己的思维.要全面理解法律原意,整体上加以掌握,忌单个的条文片面理解,将法律条文作圣经.另一个是用法能力,即依法办案能力.这种能力,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关键.知识学来并非束之高阁,而是要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将法律作为评判案件的标准.要将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社会中的现象有机结合起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二、法官必须做到博学多才。

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

法官是法律人,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的维护者,应该具有渊博的和高超的审判技能。

渊博的和高超的审判技能不是天生的,而是靠后天的不断学习而获取的。

在学习中,要不断提高两种能力:一个是学习能力,即吐故纳新的能力。

孔子曰:,正是说的如何提高人的学习能力。

法律更新很快,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吐故纳新,如何及时更新自己的,迅速掌握现行的法律。

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没有娴熟的审判技能,没有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就很难胜任审判工作。

  法官的博学多才,首先表现在对法律的精通与知新方面。

精通,就是要掌握法律的基本理论,了解法律产生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和社会作用,掌握法学原理,探究法律要旨,理解和领会立法意图。

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要抓住要领,运用自如。

知新,就是要学习和掌握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

有人说法官是孤独的职业,是因为法官是一个依靠一个人的能力就能完成工作的职业,不需要很多人组织在一起来完成工作,是通过个体的思想和智慧履行职责,思想和智慧只有在独处的环境中才会产生。

思考需要自信和孤独,孤独是法官思考所必须的时间和空间,是闲世人之所忙,忙世人之所闲的境界。

法官应该有自己的人生轨迹和方向,做自己愿意做、应该做的事情,从己而不从众。

当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科学知识分化急剧,新陈代谢迅速,作为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新的法律知识越来越多。

这就要求我们要吸取新信息、新知识、新理论,掌握新法律,新要求,不断充实自己,丰富和完善法律知识。

专业知识的精通与知新,要求我们必须始终自觉地坚持学习,始终站在法律的前沿。

  此外,一名合格的法官还必须掌握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既要掌握自然科学常识和逻辑学、心理学、法医学方面的知识,又要掌握语言学、文字学和文学写作方面的知识,还要握历史、地理、人文科学等方面的知识。

从某种程度上讲,一名合格的法官就是一部汇集百科的科学词典,只有博学多才,才能细察万象,明断是非。

  三、法官必须做群众的贴心人。

维护公平和正义,保护国家、集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法官的神圣职责。

法官在现实中要多接触一些案例,要多深入乡村、企业了解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了解他们的疾苦,掌握现存的一些社会矛盾和弊端,分析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通过到社会中学习磨练,不断提高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

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信任法官,才能树立起法律的威信。

因此,我们要通过开展审判工作,努力缩短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情感距离,用自己的全部行为教育广和引导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要善于了解群众的最关心的问题,善于解决群众最急需解决的困难,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体谅他们的难处与痛苦,切实为群众排难解纷,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广大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第一,要有一颗良心。

在办案中,可能由于个人的法律知识水平高低不同,法律适用会有所不同,那是个人的认识问题,但是如果法律事实的认定不同,那不是单纯的个人认识问题,而是一个人做人原则问题,没有一颗最起码的做人应有的良心。

古人说:法官之上是法律,法律之上就是良心,小节不察生大隙,,做为一名法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一颗良心,一颗为民之心,为公之心,这样才能对得起我们自已,不失自已做为一个人的根本,最起码可以使自已所办理的案件摆脱其它因素的束缚,才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第二,要保持一颗感恩心。

感恩我们的父母,因为是他们给了我们生命并养育了我们;我们感恩社会,因为是社会成就我们每个人的成长,使我们成为栋梁;我们感恩生活,因为是生活带给了我们磨难,并使我们能够享受每一滴幸福;我们感恩我们工作,因为是工作给了我们生活来源,并从中体会了职业的快乐,追求到了人生的价值,当然我们也要感恩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当事人,因为是他们的每一滴血和泪,敲响了我们做人的警钟,带来了做人的启示,使我们更加珍惜我们自已的每一刻幸福。

因此始终保持一颗感恩心,可以使我们在百忙之于,忙的有价值,有光彩,才能乐在当下,体会出创作之快乐、唯美之快乐、责任之快乐。

  第三、要有一颗廉洁之心。

作为一名法官,要做到风清,只有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才能抵制社会的不正之气,才能守护住自己纯洁的心灵,守住我们廉洁的做人底线。

那我们就要做到六慎即:慎微、慎言、慎察、慎出、慎行、慎独。

在处理问题时一定要防微杜渐、三省五审、独善其身。

同时我们也一定要把握好四关即:人情关、亲情关、说情关、委屈关。

在面对自已的亲朋好友时,我们一定要坚守自己的信念,要对他们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我相信是朋友,一定会给予理解和支持。

当然如果是昔日领导,我们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可以为之提供方便,但是这种方便不是让你徇私枉法,而是让你能够在法律范围内给予方便,实在做不到,可以实事求是的向其解释,我相信都能够理解,毕竟曾经他们也经历过嘛!因此我们要做到六慎、四关很不易,但是我们一定要为之而努力,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不畏惧,不卑不亢,才能始终保持一颗廉洁之心。

  第四、要有一颗平常心。

法官也是一个人,一个社会中普普通通的人,我们没有比他人更高的特权,也没有比他人更高的地位,我们一定要尊重他人,我们跟他们的差别是职业不同,仅此而已。

由于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官本位思想较严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很多人感觉自己是个法官,很了不起,可以为所欲为,其实这是很危险,尤其是对刚进入法官队伍的我们来说,更危险。

很多已经执业很长时间的法官都知道,法官是个高危险职业,有人比喻是刀尖上的舞者,的确如此。

因此我们要学会用平常心善待自已,善待工作,善待他人,始终保持一个平和心态,只有这样,我们在对待当事人的时候,才能做到平等对待,才能不会用有色眼镜来看待他们,才能不会漠视他们的权利,特别是面对一些蛮不讲理的当事人时,始终保持一个平和心态,尤为重要。

因此如果我们能将自己做到了平庸而不平凡的境界,那我们的人生价值也就彻底的体现出来了。

  四、法官必须做到与时俱进,要有审时度势的政治觉悟。

作为一名法官,我们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这也许很多人不屑,其实我开始也有一点,认为这样很空洞,但是我细细的体会后,我才发现这是多么的必要呀。

法官要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就要考虑国家之政策,这样有助于办理案件。

比如:专项斗争的开展(二抢一盗);巡回审判方式;调解年活动等,这些活动在对于我们日常办案中影响是很大的,如果你不了解这些内容,即便是你的判决没有错误,但是社会效果不理想,也是不行的,也是不能做为一个好的判决推广的,我们现在着重的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效果,但也绝不能办案就案,一定要考虑社会效果。

因此具有审时度势的政治觉悟有助于我们处理案件。

  太阳每天都是新的,时代的日新月异就是我们面临的第一挑战。

执法观念、工作方法、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都必须紧随时代的车轮,不断地更新、拓展、充实和提高。

我们要勇敢地摈弃旧事物,勇敢地接受新事物。

要敏锐地了解新思想,认真地研究新理论,迫切地学习新知识,不断地提升自身素质。

大浪淘沙,真金百炼,去除外在约束之后,更需要的是心灵的准绳,这种准绳,对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职责而言,不能一概而论,但我认为,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我们只有将个人的发展与国家、社会的发展,与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树立法律意识、、社会意识和责任意识,才不会迷失方向。

  五、法官要有较高的悟性和较强的求知欲。

很多法律前辈告诫:上班如上学,可能同一天工作,但是若干年后,就会分出不同层次。

原因为何,就在于是否具有悟性,可见作为一名法官悟性是必备的。

这就需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不断的思考、总结,做一个有心的人。

在处理事务时,善于用法律思维来考虑;处理问题时,善于用法律智慧来解决,不断提高自己的悟性,使自已在处理事物时能够做到游刃游余。

要有较强的求知欲,由于法律是门社会科学,根基于社会生活,伴随着社会层出不穷的问题,往往会有一些新颖事物出现,而于此同时,法律的规定又往往落后于社会生活,因此一定要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孜孜不倦,努力提升自已的素养,丰富自已的知识积累,做一名知识型法官,以便于解决纠纷。

很多人有这种认识,在学校学到的东西在工作中可能只会用到20%,而很多工作中需要用到的知识你又不具备,这怎么办呢,这就需要学习,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才能汲取丰富的营养,才能使自己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在现实中,有很多法官,他们可能学历没有多高,但是他们的法律知识储备并不少,处理问题的能力很高,原因在于,他们有较强的求知欲,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提升自己,因此我们一定要做到学无止境,做到终身学习。

  六、法官要有程序观念。

在现实中,很多情况下,我们法官较注重实体上正义,而忽视程序上正义。

而实际上,实体正义有时候法官也左右不了,程序正义法官却是可以左右的。

尤其是程序上的正义是需要被看到的,有时候很可能法官的不经意间的言论、眼神,当事人就会浮想翩翩,大做文章,实际上这也无可厚非,这些东西当事人的的确确是看在眼上的,既便是你的判决再正确,他们也会持怀疑态度,这也很正常。

因此程序上的正义是需要被看到的,这也如同为什么越是比较亲近的人,我们越是没有像对待其他人那样,客客气气,结果是造成很多的误会,这就是因为我们忽略一些被人看到的客气,一些程序,只是单纯的追求实质内容而已。

  总的说来,做一名合格法官已经不易,更何况是一名好法官,但是查看一些好法官的事迹,他们也没有什么丰功伟绩,都是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默默无闻的干着不平凡的事业。

就我个人认为,法官首要的任务是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理解和把握其深刻内涵,并贯彻到审判工作之中。

要在转变观念中破解难题,要在更新思路中转变发展方式,要把解放思想体现在具体工作中,落实在解决问题上,时刻按照优秀法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向法院起诉的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先写诉状,然后带诉状、初步证据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有的法院也需要原件)到立案庭立案,缴纳诉讼费,然后等法院分配办案法官,等安排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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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纵深发展,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业已提到议事日程,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突破口和关键点。

因为,切实解决程序不严、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仅仅靠审判方式改革是不够的,必须启动审判管理体制改革。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构想,以此全面推进法官精英化进程,使审判权真正掌握在政治坚定、思想过硬、具有深厚法学功底、丰富审判经验和广泛社会阅历的法官手中,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为此,大东法院在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方式上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在民二庭进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实行审判活动的主辅分离,案件的繁简分流,使主审法官从大量繁杂、琐碎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专司审判,将送达、排期、接收诉讼材料、庭前调解等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完成。

经过一年的运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凸现成效,主审法官人均结案409件,最高达440 件,正确裁判率达99.3%,调解率高达51.5%。

大东法院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全市法院经验交流会上做了经验介绍,受到充分肯定,被誉为“大东模式”,要求在全市法院推广。

\ 一、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法官助理制度的历史渊源。

国外法官助理制度历史久远,制度完善,以美国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法官助理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查阅卷宗,根据起诉书和答辩状中的请求和反驳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给法官提供一份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要点的备忘录;为法官草拟法律意见书,编辑、校对判决和裁定;为法官提供学术界有关法律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是“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完成判决以外的法律性任务”,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

基于国情和文化差异,各国法官助理虽然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但就其基本性质来说都是法官的助手,承担判决以外的法律事务。

国外法官助理制度成为其司法高效的保证,也为我们的推行提供了可靠论据和可行借鉴。

2、现实的社会要求。

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要维护公平和正义,必须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而要实现上述目的,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使审判权真正掌握在精英法官手中是必由之路。

目前,现行的过于庞杂的法官职责使法官的角色呈现了“政治化、行政化和非职业化”的特点,法官不仅承担着案件的“审”与“判”,还承担着审前准备阶段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此外,法官还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

此外,法官还需要担负起法制宣传、指导书记员工作等职责。

这种管理模式显然与现代以分工精细、层次清晰、职责明确为要求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不相符合。

同时,法官所面临的审判工作形势日益严峻,收案数量大幅增加,疑难案件层出不穷,而法官依然维持着十几年前的数量,审判工作的压力达到极限,在这种状态下,审判效率和质量很难保障。

因此,审判工作应实行主辅分离是审判管理机制改革的必须。

3、推行的内在要求。

基于上述因素,党组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考察,决定在民二庭率先进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工作。

这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该庭主要负责审理房地产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这两个类型的案件涉及法律纷繁复杂,且以往上诉率及上访率高,更审改判率也是居高不下,以该庭作为试点,可以充分检验这项改革的成果;二是鉴于目前人们理念、司法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在全院推行,先在一个庭试点更为稳妥。

二、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基本思路与发展设想 实行法官助理的基本思路:以主审法官的裁判工作为中心,按照裁判工作以及裁判辅助工作特点和内在规律的要求,合理配置法官助理,建立起分工明确、密切配合、高效协调、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单元运作机制。

因此,改革试点工作我们主要基于以下原则和模式进行的: 1、从人员配置上,突出体现走精英法官之路。

根据民二庭审判工作特点及收、结案情况,为充分调动主审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及内在潜力,把原有的三个合议庭的九名法官减少为三名主审法官,每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

主审法官从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现职优秀审判长中选任或竞聘产生。

法官助理本着自愿原则,由主审法官在具有审判职称的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中选聘。

2、从职责划分上,突出体现“主辅分离”的原则。

使主审法官集中精力专司庭审和案件裁判,重点把握查清事实、证据认证、法律适用;将审判工作中的一些辅助性事务工作剥离出来,交由法官助理具体承担,保证法官专心于“审”和“判”,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大大地促进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从廉政建设上,突出体现法官中立的原则。

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同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只是完成大量的程序性工作,这就在主审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形成“隔离带”,减少可能发生的不廉洁行为,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从业绩考核上看,突出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一个三位一体的统一体。

主审法官要对所审理的全部案件负全责,对结案率、上诉率、改发率、调解率、信访率、督办率等审判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实行进行量化考核,完不成既定任务的,年终自动辞职。

法官助理工作的好坏、主审法官与助理之间配合是否默契,直接影响主审法官的工作业绩,使主审法官与助理之间形成一个荣辱共同体,拧成一股绳,有利于调动二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互动性。

5、从主审法官司法理念上看,突出强化调解意识。

不拘一格开展调解,建立庭前、庭中、庭后三维立体调解制度,让调解不再是“一次性工作”。

转变服务理念,变当事人请求调解为法官主动调解,力争庭审前息诉止争。

大力推行主管院长、庭长参与案件调解制,对某些影响面广、难于调成的案件,主管院长或庭长亲自出面协调化解。

积极寻求帮助,对某些特殊案件争取人大、政府、政协等各方力量的支持,以加大调解力度。

注重判后释明工作,强化说服疏导工作,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三、法官助理制度显著成效 由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均因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取得了明显成效。

1、审判效率大幅提高。

民二庭实行法官助理制以来,在法官数量减少三分之二,受理案件同比上升50%的情况下,审结案件973件,比上年上升47.6%,主审法官人均结案409件,最高达440 件。

2、审判质量更有保证。

由于法官助理的积极工作,使主审法官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主审法官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案件审判,学习业务知识,庭审及法律文书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更审改判率由去年同期的2.7%下降到0.7%,正确裁判率达到99.3%的崭新高度。

3、审判程序更加规范。

按照法官助理与主审法官的职责分工,助理具体负责案件的程序审查,实践证明由具有相当法律专业水准的法官助理来专门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无论是案件的送达,排期开庭还是宣判、归档都更加及时规范,案件的审限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主审法官的开庭排期更加科学有序。

三名主审法官的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85%,卷宗归档也达到了100%。

前不久,市法院法官绩效考评小组来院检查时,对民二庭的案件质量,特别是案件审理周期、卷宗装订质量等给予了高度评价。

4、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立大大提高审判的公正性。

法官助理的设立使主审法官在庭前不接触当事人,也不接触案件具体材料,一切案情必须通过庭审查明,排除了主审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先入为主的弊端。

保证了主审法官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公正裁判。

5、审判社会效果更加突出。

民二庭坚持从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出发,本着应调尽调的原则,把法官助理的庭前调解、主审法官的当庭调解、主管院长和庭长的协调解决以及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协调处理有机结合起来,全方位地开展调解工作,妥善调解了一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拖欠职工工资、物业管理纠纷等社会关注的焦点案件、集团性案件。

某有机玻璃厂由于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及医疗、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引起职工积怨,多次聚众上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摒弃过去“一判了之”的简单做法,采取多方调解、软化矛盾的办案原则,分别找到80位原告和被诉企业,站在公正中立的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明法律,多次从中调解,终于促使职工和企业互谅互让,握手言和,一起涉案人数达百人之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该庭调解率由上年的19.7%上升到51.5%。

为我院开创调解工作的新局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被市委政法委在全市政法系统予以转发,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及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积累了宝贵经验,人民法院报以《为劳动者营造和谐的环境》为题,对民二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重视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做法予以报道。

6、法官助理制度将推动法官精英化的进程。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裁判权不再掌握在大多数法官手中,而是由少数精英法官掌握,必然导致主审法官地位的上升。

用发展的眼光看,实现精英化后的法官阶层必然在社会上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政治待遇与经济待遇,成为无数法律精英向往的地方。

正如当代美国的主审法官,由于具有崇高的地位,无数家资百万的律师均将成为法官视为自身登上事业巅峰之标志。

四、法官助理工作制度的再思考 目前,虽然法官助理试点工作运行态势良好。

但是,依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总结、探讨和反思。

1、法官助理的选拔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受诸多原因的局限,审判队伍中一些法官无论从法律学识、审判经验以及年龄状况等多方面都不具备精英法官的条件,而让这些同志从事法官助理工作还存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障碍,长远来看有可能造成法官助理的人员缺乏。

2、法官助理的精英化亟待解决。

审判辅助性事务尽管不像裁判工作那样属于审判工作的核心,但却是裁判权行使的基础,当事人的法律主张需要从审判辅助性工作的法官助理的过滤,他们的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主审法官的裁判质量。

因此,我们在倡导法官精英化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法官助理的精英化,加大强化法官助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求, 3、法官助理的考核缺乏量化的标准。

法官助理的工作往往是由主审法官根据需要安排,即法官助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对主审法官负责,法官助理时常感觉不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加之从办案责任上,对法官助理无明确具体工作的量化考核标准,就算完成得好,也只能在主审法官的工作上体现,法官助理更多在扮演着“无名英雄”角色,久而久之,容易形成法官助理工作主动性不强,责任意识淡薄的不良后果。

4、要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奖惩。

在设定主审法官时,一般来说对主审法官的待遇都会给出明确交待,而对法官助理的待遇则考虑得较少或考虑滞后。

从主审法官落选成为法官助理者,虽感觉有些失落却也感到轻松,既然技不如人,待遇不如人,工作就不必那么投入了,这种心理的存在是必然的。

所以,法官助理的待遇和奖惩需要明确,要让法官助理充分感觉到独立人格的存在和本职工作的神圣,从而充满自信地去做好每一项“台下”的工作,真正当好主审法官的助手,如果做不到尽职尽责必然受到相应的处罚。

5、法官助理制下的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主审法官既然是精英法官,必然数量相对较少,为了缓解主审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促使审判公正、公开、透明,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更加合理科学高效的使用人民陪审员是我们今后要积极思考的问题。

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是我国在审判管理机制改革与完善进程中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任何思考都应围绕如何促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来进行,都要围绕“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模式开展。

我们相信,随着我院法官助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法官助理管理的日益科学,必将有力地推动司法公正性与效率性,推动审判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法官独立审案的重要意义

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涵 现代司法理论一般认为,司法独立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二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其他法院或本院其他法官的影响。

” 所谓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

现代法制中全部司法程序基本上都是为保证实现行使审判职权的法官个人判断和公正裁决而设置的,司法责任最终也是由法官个人承担,即司法职权和司法责任应当是个体化的。

这不仅指法官对司法机关以外力量的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在司法机关内部即法官相互之间的独立。

这两个层面的含义中,第一个层面的含义是实现法官独立的前提,而第二个层面才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和终极价值目标。

在国外的立法中,往往更强调法官独立。

这是因为,他们通常认为,“法院完全独立于政府机关,这在法律上是无需强调的。

这种独立性是不言而喻的,这必然包括了每个法官的独立性从而也包括了全体法官的独立性。

因此,各个审判机构的独立决策,也就不需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

只要每个法官作为个人是独立的,则审判机构也就是独立的。

”可见,完整意义的审判独立不仅指法院整体应享有对于其他、社会团体、个人的集体独立,更包括法官依据法律自由而公正地作出裁判的职务独立以及给予法官以适当的职位保障以确保其不受不当的威胁、压力的身份独立。

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论依据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由此可见人对于法的运行是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的。

作为运用法律的司法人员,如果不能够独立,他们就不可能忠于法律忠于正义。

重视并确立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主要源于以下几点理由: (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审判权独立的关键。

一般认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两个方面。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二是同级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内部独立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核心,是审判公正的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案件的审理实行独任制和合议制的方式。

由于案件的审理职责是由具体的法官履行的,法官的审判职权是通过独任制或合议制的方式来行使的,法官是最终承担案件裁决使命的人,是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主体,所以说法院审判权的内部独立是依靠法官对法定审判职责的履行来实现的。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审判权独立的内在部分,直接决定着外部独立的程度,没有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案件审理和判决,法院的审判独立也就无从谈起。

而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并没有明确和肯定法官个人独立享有审判权。

这种认识上的滞后,立法上的粗疏,导致了对法官独立地位未予充分地重视,出现了现行的审判体制改革措施与审判独立不相适应的状况。

为了使法官真正享有独立裁决的权力,就需要深化审判体制改革,不断强化独任制和合议庭法官的独立地位和作用,赋予法官相应的权力,明确其在诉讼中的独立地位、权力和职责。

(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加入后审判体制改革的需要。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现代审判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一项国际性司法原则,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一般都对法官独立予以了明确的规定,采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法官独立也早巳成为有约束力的宪法惯例。

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

”意大利宪法第10条规定:“司法权以人民名义行使之,法官只服从法律。

”日本国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联合国司法独立世界宣言》也规定:“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应与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级保持独立。

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

”我国加入后,随着活动的增加,与进出口相关的纠纷案件将会进一步增多,法官审理案件的难度和社会压力亦会相应地增大。

如何处理好权与法、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遵循国际规则,借鉴外国成功的法律经验,保障法官在行使审判职权中的独立地位,将成为我国审判体制改革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

(三)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公正司法,树立审判权威的保障。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价值目标。

司法能否公正,在实体上,取决于法律本身是否体现多数人的意志,是否“良法”;在程序上,取决于诉讼制度的设计是否完善、合理。

但是,司法独立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宪政制度,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基础。

因此就当从司法与实行法治关系这一更高的角度,对司法独立的价值进行定位。

虽然,目前对“法治”概念有多种解释,但多数观念认为,法治意味着法律具有至上无上的权威,意味着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制衡。

法律的,必须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得到切实的体现。

司法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

因此,司法对于维护法律的的权威至关重要,当然,通过司法体现法律的权威,并不是靠强行压制,而是靠严格遵循既定的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来得到实现。

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必须以司法独立作为先决条件。

法治以民主政治为基础,而民主政以反国家权力过于集中、要求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制约为重要内容。

在现代,由于社会结构的变更,导致国家与社会分离,也导致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

法院不再是政府为解决纠纷而设置的机构,而成为政府与民众之间中立的裁判者,这一点在我国已得到认同。

我们可以看到,司法独立并不只是确保司法不受其他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的干预,它更进一步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在有的国家如美国,它甚至对立法权也予以抑制。

因此,应当将司法独立的价值定位为,实现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制衡,为实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必备的制度基础。

法律追求的价值是“公平 ”、“正义”,如何能实现“公平”、“正义”呢

首先必须要保证司法的独立性,离开了司法的独立,公正性就无从谈起,而审判权的独立正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

众所周知,司法权是中立性权力,司法权若不保持中立,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就无从谈起,法治便无法推行。

保持司法中立,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独立审判,法官除向法律负责外,不向任何机关负责;二是在体制上司法权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

因此,赋予法官的独立地位和相对较大的权力,是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追求司法公正的通常作法。

审判作为公民权利及社会公正实现的最后保障,就要求司法机关特别是司法权行使的主体——法官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案件。

正如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程序公正,并最终实现实体公正。

也惟有如此,才能使法院通过法官的严肃执法,不为利害关系所动的品质,树立审判权威,加强人们对审判的“公信”。

三、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实需要 随着我国的逐步发展,打着明显计划经济烙印的旧司法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越来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也影响了司法独立权威性。

当前我国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主要有内外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外部因素。

1、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

在实质权利关系上,必须接受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也不例外。

虽然党的领导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司法机关并不享有政治结构即国家权力关系上的独立。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部分地区司法机关与地方党委的关系是不正常的。

司法机关基本上受命于党委,成为党委的附属物,地方法官的任免权掌握在党委手中。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党委经常性直接过问案件情况并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审理。

更有甚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个人情感给案件打批条,这在表面上看似乎迎合了某些人所谓的“绝对服从党的领导”需要,事实上这种“以党代审”的做法导致的部分办案不公,反而使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威望大打折扣,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成为导致腐败的诱因之一。

2、司法独立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德国法学家甘.许茨曾说过“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

”可见,司法独立就是要不受地方的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

“地方影响对于确立法制和文明性来说,即使不是唯一有害的障碍,也是最有害的障碍之一。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建立起不受地方影响的独立司法机关。

建国以来,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虽几经变动,但我国法院的设置基本上还是走行政区划的老路子,审判工作与司法工作不分,司法工作行政化现象极为明显:其一,司法机关依行政区划设置,与行政机关一一对应。

这种层层设置的方式显然是模仿行政机关建制的,明显缺乏对司法工作特殊性的考虑。

其二,对司法人员按行政干部进行管理,与行政机关相对应。

其三,工作方式上实行层层把关的首长负责制和请示汇报等行政方式,明显不利于司法工作按法定程序进行。

如此以来,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就受制于当地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难以得到切实保证,以致于在地方政府的干涉下,造成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主义和执行难现象,相当多的司法不公,其本身不是法官素质低的原因造成,而是由于当地政府施加影响。

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地方经济利益的案件中,因其事关当地政府的财源,而法院经费又是地方财政提供的,法院受自身利益的诱惑和行政权力的影响难以做出公正的判决,由于审判的事实不独立,人事、财政上对地方政府的依赖,形成了一大堆“关系案”、“人情案”。

(二)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部因素。

我国法院处理案件的现有模式仍然是一种请示汇报式的集体决策制度,这一制度不仅不能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而且阻碍了法官制度改革的进程。

这种模式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过大,法定的讨论权限演变为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

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是的一种形式。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和权限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但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并不限于讨论重大和疑难案件,一般并非重大和疑难的案件都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经过短暂的讨论后予以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使案件上审判委员会讨论变成了决定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明显超越了审判委员会的法定权限,使审判委员会实际上成了法院内部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最高。

2、业务庭领导直接或者通过庭务会方式间接行使案件的决定权。

业务庭是法院内部的行政机构,负责对庭内法官的行政管理工作。

实践中,办案法官在这种行政模式下多沿用向庭领导汇报、由庭领导直接决定或通过庭领导提交庭务会、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行政化判案方式。

尽管近年来的改革措施有强化法官独任制和合议制职能的作用,但办案法官仍出于多种考虑或局限于多年形成的工作方法,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案件主动纳入了行政化的判案方式之中,这种判案方式明显不符合审判独立的原则。

3、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案件请示已成为法院系统内较为规范化的制度。

这一制度是指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案件的定性、适用法律、如何处理等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在得到明确的或原则性的指示和同意后,再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内部活动。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悖于宪法有关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规定。

不科学的审判模式必定会造成不良的后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背离了审判公开原则,案件质量难以保证。

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是审判活动中的最重要部分,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原则。

但在我国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职能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审判职能混合在内部的行政管理职能中而处于附属的地位,审判工作被认为是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所以常常由不亲自审理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及庭室领导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行使判决职权,规避了诉讼法律规定的以审判公开为重心的回避制度,影响了诉讼程序的公正。

同时,由于审判委员会成员,并非是精通各门法律和熟悉各类案件的全才,在不亲自查阅卷宗、不详细研究案情的情况下,仅在有限的会议时间内听取办案法官短暂的汇报,就宣布处理结果,是很难保证案件质量的。

质量难以保证的裁决和程序的不公,将会使审判权陷入信任危机,成为影响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内部障碍。

2、模糊了审判委员会、庭务会与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官之间的关系,混淆了审判委员会、庭务会与法官各自的职责范围,加重了“审”、“判”分离现象。

由于受我国行政隶属支配一切的政治结构观念的影响,法院自身的管理并没有摆脱行政管理的方式,法院在相当程度上仍旧以行政级别高低与行政权力大小为依据,形成了法院内部行政决策决定审判决策的体系。

在这样一种强调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结构环境内,实质上是由审判委员会、庭务会统揽了法官所审案件的判决职权,使法官只对其审理的案件事实负责,不以任何形式享有独立的审判权。

3、使法官产生依赖性,缺乏行使审判权的责任感。

法官在要报审判委员舍、庭室领导决定案件结果的心理支配下,可能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作深入细致的研究,降低了责任心,增强了对审判委员会及庭室领导的依赖性,规避了法院现行体制改革中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度。

4、造成法官不思进取,业务素质不高的局面。

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赖以形成、建立的前提条件。

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最终应该是提高法官的素质,保证法官独立准确地适用法律。

但我国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造成法官素质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法官的组成最初并非完全从专业角度考虑,而是从社会需要的领域出发,具备法律专业文凭未能成为充任法官的先决条件,法院成为各行各业中外行人员较为容易进入的部门。

法官业务水平的低下,使其对法律缺乏应有的研究,对案件的审理难以与法学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相适应。

二是法律规定的不足。

法官法虽然规定了法官的任职条件,但标准过于宽泛。

它仅要求法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但对专业水平达到何种程度没有规定,甚至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亦可以成为法官。

由于高等教育方面的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高等院校在正规教育之外发放毕业证的情况较为泛滥。

如果对法官接受高等教育的方式和条件不加限制和明确,将会降低法官的实际任职条件,继续影响甚至恶化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

三是在我国这种“逐级上报、层层把关”的审判体制下,法官容易养成不思进取的惰习。

当个人法律素养的高下并不决定案件的审理的时候,恐怕没有太多的人会费心去钻研业务,也不会在乎案件处理的质量。

这样做的结果,是使法官成为一种人人皆可为之的职业,法官职业的专业技术性荡然无存。

5、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请示制度,实际上是用二审代替一审,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事后监督变成了事前监督,既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也削弱了法官独立审判的职权。

四、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根本出路 (一)理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外部关系。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和基础。

但司法独立制度的实行,涉及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问题,笔者不想作过多的分析。

只说明两点: 1、 改变现有司法体制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党的领导和管理应该是对司法人员的外在管理和领导,即在思想作风、政治方向、组织路线、职业道德等方面,而并非是具体业务和工作的代办与干预,同时必须树立这样一种观念:法官忠实执行由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便是最好地维护党的领导的表现,那些违背而执行具体党组织的临时命令或者指示的做法,实质是在损害党的领导。

同时,司法机关要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事实上分开,互不隶属,各自独立运作。

地方各级人大应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合法渠道进行集体会诊式的事后监督,应当杜绝人大代表个人的“个案监督”。

检察监督也是庭后监督而非全程式监督,新闻媒体的报导方式可为对办案进程进行“白描式”的客观而及时的报道。

2、改革现有司法人事与财政制度。

首先必须改变司法人事权控制在地方党委、政府手中的现状。

笔者认为可以借助当今新的一轮司法考试的春风,由国家司法部从上线合格的人中直接录用并具体的分配到地方的各级法院。

这些人员统一由司法部的人事部门直接管理工作,垂直领导。

其次,必须改变地方政府把持司法财政权的现象。

笔者认为司法财政应该由国家财政统一划拨,或者按照各个地区的生活水平由司法部拟定一定的比例,由地方的政府每年从上缴的财政中按比例扣除,发给司法机关作为专款专用,由地方的人大严格监督,每年由地方的财政官员向地方人大报告司法财政的划拨情况。

(二)改革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部机制。

为了树立我国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从机制上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

1、改变法院现有的行政式工作模式。

从管理方式,职责范围等不同范畴,分离法院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真正确立审判工作的核心地位。

具体包括:(1)明确法院行政职能对审判职能的依附关系和服务苎系,淡化行政工作对审知工作的影响,消除以行政工作方式支配案件审判的情况,以突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独立地位。

(2)以诉讼法律确定的工作方式为基点,进一步扩大独任制和合议庭法官的决定权。

削弱业务庭的行政管理职能,促成审判职能的不同分工由业务庭向独任制和合议制转化,建立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工作组织体系,取消审判组织中的行政领导负责制。

使法院内部行政领导的职责明确化,在其不参加个案审理活动的情况下,吏其不能借助行政管理职权干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活动。

(3)重新确定审判委员会的地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限定在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范围内,取消审判委员会法外对案件的决定权,使讨论后形成的不同意见仅仅成为咨询意见,供法官裁决案件时参考。

同时,改革审判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人员结构,取消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委会委员的制度,改由法院较高素质的法官、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和高层次的律师组成,其职责是就法官提交讨论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咨询意见不影响到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

2、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

法官的独立取决于法官的素质,法官本身的素质不仅是司法公正的内部保障,也是法官能否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前提。

在英美国家,法官专家化、法官必须是精通法学理论和司法审判业务的理论家和实践家已成为一项规范化的制度。

为了培养专家型的法官,报考法学院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完成了其它学科的大学教育,法学院毕业后还要经过严格的资格考试才甜具备从事法官职业的资格。

在日本大学法律系培养的仅是一般的法律人才,毕业后经过先后二次考试且成绩合格后,才能拥有助理法官的身份。

这种严格的正规大学的学历教育和考试制度,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法官,这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我国法院在现有体掉下,可以从以下方面提高法官素质。

(1)把好选用关。

2002年首次举行统一的司法考试,为法官的选用,创造了条件。

法院应按照严格的程序选择取得司法考试合格资格的专业人员充实法官队伍。

(2)从高等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法学教授、研究员及高素质的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以促进法官队 伍的专业化;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就成功地从学者中录取了二名具有博士学位、 教授职称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为各级法院树立了典范。

(3)加强对现有法官的业务培训,更新法官知识,改善 其知识结构,形成学习新法律、新知识、研究探讨法律问题的氛围。

(4)进一步改革法官辞退、免职的具体办法和制度,对不符合法官条件的人员应坚决予以免职、辞退,而不管其级别大小。

(5)采取有力的措施,保护 高素质的法官。

在未受过完整专业教育的法官人数较多的法。

院,应防止出现劣胜优汰的反常现象。

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的同时,应注重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仅有一批较好业务素质的人员充实到法院,尚不能改变法院在独立审判方面的现状,法院审判改革的目标之一应是形成一批有良好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良好品质的法官,只有这样才能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创造条件。

3、提高法官待遇。

保障法官职位的稳定性西方多数国家对法官的职位保障极为严格,实行任职终身制,对法官弹劾的原因和程序有明确的规定。

法官一经任命,可以一直工作到退休,中间无须重新履行任命手续;同时给予法官高薪待遇,实行退休保障等措施,这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通过这方面的改革,以制度化、规范化来激励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公正裁判。

4、加强监督防范机制。

通过详尽而完备的监督机制把法官对独立审判权的行使控制在一个合适的度上,使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处理,保证执法的统一性。

为此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官责任制,在赋予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同时,附加相应的责任,一旦独立审判权被不当使用,即应以严厉的方式追究法官的责任。

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的内部机制,在实践中探讨监督制约的具体程序、方式和办法,以保证法官的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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