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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标先进心得体会

时间:2018-10-24 03:26

法院政治部是什么

法院政治部是国家审关内部设重要职能机关要负责组织人事管理和宣传教育工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别由组织人事科和宣传教育科承担。

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人事职责1、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组织人事工作;2、协助地方党委做好法院系统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

管理下级法院领导班子;3、负责本院干部的考察和办理任免、调配,职级调整及任免职务请示备案及法官等级、警衔以及职称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4、负责全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和本院劳务派遣用工工作;5、负责本院干警年度考核和临时工管理工作;6、办理本院退休、辞职、辞退人员手续和清退临时用工等事宜;7、办理《法官法》规定的有关工作以及法官考核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二)宣传教育职责1、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出全市法院年度思想政治工作意见;2、负责全市法院表彰奖励工作;3、负责选送本院干警参加党校,选送全市法院干警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类培训等工作;4、负责有关政治工作的调查、研究、统计、信息、资料、信访等事务;5、负责部务会议的组织工作;6、负责政治部有关文字综合工作;7、负责本院干警考勤及请销假工作事宜;8、负责本院岗位责任制的考评及全市法院系统综合考评和政工规范化管理评审工作;9、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的发放工作;10、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好人好事的宣传和报道工作;11、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和本院的政治和文化活动;12、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和本院干警政治学习理论教育的安排和组织等工作;

法官近三年思想工作总结

法官近三年思想工作总结      以下是本人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法官近三年思想工作总结》,供您查阅。

    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研究室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法院共产党员,我始终坚持学习政治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作为自己努力的目标。

通过实实在在的学习,我进一步增强了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的意识,决心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强化业务学习,提升写作水平  知识就是力量,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作为法院研究室的一名工作人员,有扎实的写作基础至关重要,而司法统计分析等专业文章的写作又离不开业务知识。

因此,在过去的一年,我为了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一方面注重业务学习,另一方面强化写作能力。

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

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工作的本领。

此外,我通过经常读报纸、看其他法院的信息来

法院法警个人总结

再凑合点什么“观”,什么“理念”,什么“理论”啥的就够用了~~呵呵  2009年法警个人工作总结及2010年计划  本人在法院法警大队工作这一年时间里。

思想稳定,工作踏实认真,能主动克服困难,虚心求教,努力学习业务知识。

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坚决完成院长交办的事项,圆满完成了-  年度工作任务。

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在这一年中,我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标准来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在这一年中,我能认真学习,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平时工作中、业余时间总是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学习业务知识,全面学习了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履行职责应具备的素质。

  二、2009年主要工作:  2009年度,法警支队紧紧围绕院党组的中心工作,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为载体,积极为审判工作服务,配合各部门努力完成全院各项工作任务和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1、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完成了配合审判业务,值庭、押解、看管都没有出现大的失误。

2、较好的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学习训练计划目标。

3、完成法院值班工作,没有出现大的失误和事故。

4、完成了送达、协助执行、传唤等其他配合审判业务工作。

5、完成了院领导、警队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做好值班工作,随时处置突发事件。

  法警支队担负着法院机关的警卫和安全工作,担负着每天24小时繁重的值班任务,并且在值班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支队领导和同志们都能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在对长期纠缠、谩骂、侮辱、诽谤法官,阻拦法院办公车辆出入等行为说服教育无效后,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

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法院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了审判工作秩序正常有序进行。

  四、存在不足:  1、学习不够,有时还存在懒惰的情形。

2、接触法警工作时间还不够长,执行任务的经验尚不丰富。

3、值班工作还不到位,效用发挥不充分。

  五、2010年工作打算  (一)思想上:努力克服存在的不足和差距,以执法行为规范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指导,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树立服务的观念。

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工作上:继续深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和技能业务训练。

为更好履行法警职责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浅谈领导干部如何做好表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时依法主动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职权,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的积极角色。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并没有规定详细的审查程序。

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主体,是与我国刑事司法实际相结合的创新,目前没有现成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可供借鉴。

因此,检察机关适用何种程序排除非法证据,仍有待于国内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积极探索并总结先进经验。

\   ■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在法官主持的听审程序中实现的,公诉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听审中只是充当被动应诉者的角色。

与之不同的是,由于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承担着公诉任务,还承担职务犯罪等案件的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因此我国的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中具有独特的作用。

\   (一)自侦案件中检察机关侦查行为的规范\   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方面,已经有了坚实的基础。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讯问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讯问行为,预防发生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证据是否合法取得。

由于侦查行为已经发生,双方的举证并不容易,有可能各执一词而无实据,使法庭无法准确判断。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讯问是否合法,将提供直接有力的证据,解决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的关键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成功与否的标志并不在于排除了多少非法证据,而在于非法取证现象能够减少乃至杜绝。

录音录像本身预防了侦查人员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有助于减少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在听证过程中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   应当注意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机关侦查部门移送的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时是否应当排除非法证据。

笔者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与检察院自侦案件并无本质区别,都应当保证提请逮捕的证据是依法取得的,不应当区别对待。

而且,由于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职能分工与业务监督,提请逮捕与决定逮捕分别由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承担,审查决定逮捕时依法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也是可行的。

因此,对于自侦案件,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提请决定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也应当对证据是否依法取得进行审查,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决定逮捕的依据。

\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   我国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能,监督侦查行为是否依法进行、羁押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现象,这些职能包含了防止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义务。

\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我国的检察机关对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不仅有权监督,而且有责任防止非法取证行为。

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受到侦查行为侵害者的申诉,审查侦查行为是否合法,依法追究非法取证者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发现非法取证行为并及时处理,从源头上防止非法取证。

此外,检察机关在执行侦查监督的过程发现非法证据,也有利于侦查部门及时调整侦查布局,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十九条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司法这些环节的监督,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有关机关纠正错误,同时确保在查办相关职务犯罪时以合法的方法收集与使用证据。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顺利实施能够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   ■检察机关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之我见\   (一)审查程序的启动与权利告知检察机关除了在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程序中主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以外,还应设立经由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而启动审查程序。

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但是,权利行使的前提是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公众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知之甚少。

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笔者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以后,检察人员在权利告知时,还应当依法告知其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而对于审查批准逮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时间紧、任务重、检察院与看守所距离远等原因,在批准逮捕程序中,检察人员通常不讯问犯罪嫌疑人,如何告知权利有待探索。

笔者认为,为了贯彻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体现检察机关对逮捕的慎重与对人权的保障,办案人员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的过程中口头或书面告知其有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如果在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人员可以将包含非法证据排除在内的权利告知书连同《逮捕证》一起交由执行逮捕的人员向被逮捕人出示。

\   在告知的内容上,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有非法取证的行为,有权申请排除该证据,不作为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的依据;申请时,应当提供何时、何地、何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证的线索,以方便检察机关查证。

告知权利后,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提出申诉并由检察人员记录在案,也可以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提起公诉决定之前提出申请。

\   (二)检察机关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   检察人员经过主动审查或经由犯罪嫌疑人申请,对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移送起诉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检察人员可以向侦查机关调取所有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证明;调取嫌疑人被送入看守所时的身体健康检查记录,等。

如果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要求嫌疑人同监室人员、相关侦查人员、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作证。

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还可以允许嫌疑人与侦查人员就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了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侦查阶段)或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提前通知其出席审查程序,他们有权代表犯罪嫌疑人进行质证、辩论。

\   检察人员在审查证据合法性时,尤其要注重发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的作用。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责,规定驻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如果在押人员提出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并提供了证据,检察人员有义务固定证据;调查看守人员、讯问人员是否有非法取得口供的行为,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违法或提出检察建议。

驻所检察官的检察记录,最直接地反映了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存在,能够有效排除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   ■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问题审查后的处理\   经过依法审查,如果能依法确认提请逮捕的证据与移送起诉的证据系非法取得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不作为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的依据;如果确定不是非法证据的,应当不予排除。

\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无法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其原因主要因为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各执一词,缺乏讯问时录音、录像和其他证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顺利实施,笔者认为,应当强化驻所检察官的监督职能。

侦查人员在看守所讯问时,驻所检察官有权在场并独立制作笔录;看守所的讯问室,应当安装视听监控设备,该设备应当连接到驻所检察官的办公室,检察官可以实时对讯问情况进行监控;在结案之前,驻所检察官应当妥善保管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以备随时调用。

这些措施将对证据合法性起到关键证明作用。

在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时,这些文字或视听记录可以作为直接的证据使用,以方便查证口供取得的合法性。

\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而该证据仍作为指控有罪的证据使用的,其可以在法庭审理阶段再次提出排除的申请。

\   应当注意的是,证据因确认系非法取得而被依法排除,并非意味着该案件无法办理,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其他合法的证据继续办理案件。

如果其他证据达到了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标准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如果没有达到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标准的,则应当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杨宇冠 孙军

法官与检查官的职业化改革

在我国的法院系统中,根据法院组织法设置了法庭,有民庭、刑庭、行政庭、立案庭、审监庭等庭室。

在司法改革的这个年代,随着改革的日益成熟,法院的庭室也应进行一些改革。

比如:设置专业化的庭室,如设置的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审监庭这都是根据法律的分类而进行的分类。

不太细化,不能达到预期的高效要求。

现代化的司法,需要高水平的法官队伍,高素质的法官,所以自从2002年国家开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将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检查官律师统一要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取得资格才可以从事此类职业。

有了法官的职业化,就从人的一方面进行了大的改革,保证了人员的素质,为真正的高效司法提供了人员保证。

那么只有高素质的人员,还不能高效地、最大效能地提高审判效率。

还需要有一个先进的管理体制,这就还需要法官的专业化,即在从事法律的工作中,只有从事精,才能提高效率。

比如在法院里,就可以从案件的种类方面考虑设置庭室,如民事的案件可以设婚姻家庭类、买卖经济类、侵权类、人身损害赔偿类、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类等。

在刑事方面可以设少年审判组、或者按照十种犯罪设那么三四个组,这样的话,审判此类案件多以后,从事这些审判的法官可能总结一些经验,方法等,可以大大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

同时,因为在庭室设置方面精减科室,那么可以在同一审判庭内设置几个审判组。

专门从事某些方面案件,使案件达到精、准。

这就是所谓的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如果没有法官的职业化,那么不可能提升我们审判的公正,反过来,如果没有法官的专业化,那么同样也不能提升我们的审判效率。

相反,如果我们注重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科学设置,合理分工,肯定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的审判公正和效率也将得到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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