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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民调解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20-05-19 06:22

人民调解员的心得体会

人民调解解民难,平安和谐记心间,行政司法齐努力,纠纷化解尽开颜。

如何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优势

(一)、深化舆论宣传,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是减轻司法裁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因此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就必须发动群众普遍参与,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的认识、支持、帮助的自觉性。

必须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发放公开信、悬挂横幅、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大力宣传《xx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使人民调解获得依赖并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的目的意义、人民调解员的典型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了解,逐步形成“群众有矛盾、有纠纷不找镇政府,先找调委会的局面。

(二)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各级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纳入对村(居)委的工作考核目标,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

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以督促各级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政策措施、人力、物力、财力是给予支持,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和宣传。

(三)优化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是关系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

我认为应抓好以下两点:一是选聘一些文化素质高、懂政策、懂法律、责任心强、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改善队伍的素质结构,努力造就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熟练掌握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相关的法律政策、能正确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村民加入到调解队伍中;二是强化知识培训。

加大人民调解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xx县、乡分级培训制度,xx县每年要轮训一次人民调解员,乡镇要每月召开一次村(居)调委会主任例会,每年培训人民调解员在两期以上。

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政治,会做群众工作;懂政策,会用政策规定处理民间纠纷;懂法律,会用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法庭审理等方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依法调解是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老百姓对人民调解产生公信力,必须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

一是规范制度。

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学习、定期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工作制度。

二是规范调解。

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

进行调查时一定要公正,取证一定要合法、客观、真实,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

调解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对比较复杂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纠纷要邀请相关人员和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回访,以监督当事人的履行。

三是规范调解文书。

调解文书是依法、公平、公正调解的证据,合法的调解协议书是得到司法保护的基础。

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严密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

(五)、建立“联合调解”,完善民调组织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各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合作,齐抓共管。

积极改革调解组织机构,形成横向网络和纵向网络,构筑横向拓展,纵向延伸,纵横交错、互为一体的大调解格局。

借鉴和推广枫桥及颖上等外地经验,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乡镇综治办、司法所合属办公。

一方面,乡镇要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由综站治、信访、民政、司法、公安、法庭、财政等部门组成。

并成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实行党政班子成员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两委成员包组的工作机制,形成各单位密切配合、互相联动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另一方面,针对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稳妥地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社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努力探索在企事业单位依托工会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行业性、区域性的结合部组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那些跨单位、跨地域的民间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xx县形成一个以村(居)、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干,xx县的人民调解组织运行网络。

再者,由镇联调中心、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调解员组成四级纵向调解网络,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组织体系。

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

(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xx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会、集中培训一次调委会主任;xx县人大每年视察一次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xx县人大常委会作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报告;县政协每年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一次调研。

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工作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五个一”工程。

乡镇党委、人大、政府要从“保一方平安,促经济发展”的高度,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民调组织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调工作的管理,强化责任,严格考核。

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指导他们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民调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工作中还注重善于总结和发现基层民调组织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以点带面,xx县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七)、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报酬。

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办公用品用具和生活补贴的经费到位。

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工作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抓好人民调解的硬件建设,力争使各个调委会都有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齐全的办公桌椅和业务工具书,设立独立规范的调解室,能正常开展业务。

尽快实现调委会标牌、标识、印章、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

设立人民调解专项奖励基金,极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的作用

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社区性、群众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在构建社区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息息相关,今天我们办理这个培训班,就是希望大家能通过学习培训,增长知识、开阔眼界,特别是要重点掌握《人民调解法》中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开展工作的一些技能技巧,我也希望各位通过学习培训,能够学以致用,将以后的人民调解工作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做得更好,发挥地更淋漓尽致,下面就本次学习谈几点看法:一、始终坚持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1.坚持党对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服务。

2.坚持依法依规开展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工作、人民调解员和普法宣传员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带头依法办事、依法开展调解和法制宣传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不断提高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的本质特征,使这两项工作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二、始终坚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要服务于大局的意识。

服务服从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是对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的基本要求,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工作,就是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要始终围绕这个大局,自觉地服务于这个大局,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要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要继续深化和巩固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建设法治雁峰、和谐雁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深入推进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通过本次学习,我希望大家要不断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和法制宣传力度,要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并规范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劳动人事争议、消费者协会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与依法治理相结合,要将“法治雁峰”工作开展起来,要多开辟多创建“依法办事窗口”、“民主法治示范社会(村)”,要大力开展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等重点、亮点工作,将我们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向上再推一个台阶。

如何做好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司法所是我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作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重要任务,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能是:   (一)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协助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推进和逐步深化依法治乡(街)、依法治村(居)、依法治厂(矿)等各层次依法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辖区内各村(居)委会依法自治,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特别是农村地区要帮助建立健全村民选举、民主议事、村务公开等各项制度,逐步实现村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乡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集贸市场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三级调解网络,在城乡结合部、厂村(街)结合部和纠纷多发的毗邻地区建立发展联合调解组织,并指导调解组织搞好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调解主任例会制度,多形式开展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要及时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本地区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及新情况、新特点,重点抓好防止纠纷激化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积极协助和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并虚心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不当和错误的调解;主动向本地党政领导和有关政法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争取重视和支持,解决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有效维护调解人员履行调解职能的正当权利,保障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落实。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司法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负责规划、指导、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巩固健全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争取基层政府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以及装备设施建设;指导法律服务所认真充分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围绕基层工作重心,大力开拓业务领域,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业务切入点和增长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禁越权或违法执业,并主动争取本地律师、公证组织的支持和协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其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代表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在处理民间纠纷中要坚决贯彻调解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原则,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努力解决纠纷所涉及的实际问题,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的调处要及时向基层政府请示汇报,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对作出处理决定的纠纷,应当监督当事人自觉执行,对事后反悔拒不执行又不起诉的,可以采取法律许可的措施督促执行,或动员帮助当事人诉诸司法程序解决。

  (五)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全国和地方人大普法决议和本地有关普法工作部署,承担本乡镇(街道)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负责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根据各时期普法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把普法工作与逐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乡村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板)报、讲台、夜校等宣传阵地,大力开展法律讲座、以案讲法、知识竞赛、咨询解答、文艺表演、巡回演讲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对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及时总结交流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六)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领导下,承担本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队伍及其组织网络,并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和在押在教人员情况,组织落实接茬帮教措施,建立实施帮教责任制;积极协调争取多方支持和有关部门扶持性政策与经费保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广辟安置就业渠道,有条 件的应利用社会企业发展过渡性安置基地或创办安置实体;加强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综治部门领导下,充分利用自身职能优势,通过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积极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治安模范村”和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等群众性活动;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积极配合、参与本地“严打”斗争和各种专项打击统一行动。

  (八)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要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完成基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和法律事务,充分运用各项职能手段,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人民调解培训材料怎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具体操作可以调解教材中没有。

但我总结了一个调解方法是:先“调戏”,后调解,再细调。

2016年主任:副主任:人口主任培训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参考一下这片文章的后半部分来写,应该着重写思想健康转化,希望对你有帮助

河南舞阳:一位监外服刑人员成为维护治安先进个人 核心提示:他有一个雅致的名字--郭文兴;他有一个沉痛的教训--故意伤害被判刑;他有一段难忘的经历是转变--从监外服刑人员成为深受群众信赖的维护社会治安先进个人;他有一个愿望是做个带领乡亲奔小康的新时代农民--用感恩之心作生命的动力、用法律约束自我、用智慧创造财富、用奉献赢得尊重。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吴建业是一位工作严谨且善于思考的老检察官。

他在对监外执行人员回访时,发现舞阳县太尉镇西郭庄村郭文兴的事迹非常典型,引发了他对监外执行工作的深入思考。

4月10日,记者到舞阳采访。

吴科长拿出一份文件颇有成就感地说:“郭文兴在监外执行期间,积极参与河道治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得了一大撂奖状,村里人对他赞不绝口,我们已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给郭文兴予以减刑,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限。

如果得到批准,在全省尚属首例呢!根据这种情况,我院还专门补充完善了《关于加强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准备报政法委”说完,他找出拟起草的文件中的有关内容指给记者看。

一个监外服刑人员做出什么样的成绩能够让检察院专门提出建议为其减刑

记者满怀好奇地在吴科长的带领下采访了当事人郭文兴、帮教他的派出所干警和众乡亲。

公众评价:郭文兴是个大好人 郭文兴的“家”是在舞阳县太尉镇西郭庄村东头路边搭建的临时住所。

周围是碧绿的麦田、金黄的油菜地和数百亩挺拔粗壮的白杨树。

这个临时住所是郭文兴为看守这数百亩的网格林而建,别看地处偏僻,人气却很旺,渐渐地成了“村头哨所”。

派出所出警、村干部义务“游夜”(巡逻)、群众调解纠纷、乡亲们聊天议事都喜欢在这时歇脚或停留。

因为郭文兴是个聚人气的热心人。

郭文兴中等身材、面色黑红、体格健壮,举止言谈间透着质朴善良和爽快耿直的个性。

但问起他的事迹时,他显得木讷而内敛。

来这儿看热闹的太尉镇五虎庙村村民朱振兴看到郭文兴对记者的提问难于作答,便抢着说:“他可是个十里八村都知道的热心人、大好人。

他自筹资金给村里修路、照顾村里的孤寡老人、帮助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还是沙河北舞渡修防段太尉河段的护堤员,年年得奖状呢。

他在村里的威信可高了,要不是犯事,村民非得还选他当村长不可!”顺着朱振兴提供的线索,记者一桩一件地去落实,终于解开了心中的疑团。

郭文兴原来是西郭庄村的村主任。

2008年1月25日,他因哥们义气带上两个儿子帮朋友“打架”将人打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这是一次深刻的人生教训,郭文兴在舞阳县检察院和太尉派出所民警的不断教育疏导下逐渐走出心理阴影,找到了人生的坐标,重新振作起来,开始新的创业。

除了防堤护林之外,他还借钱买了两台铲车,经济条件很快得到改善。

他当村主任时,曾经承诺过为村里修一条水泥路,但是修了1公里多,他就因涉嫌故意伤害进了看守所,并且因把对方打伤,赔偿了对方不少钱,家里己债台高筑。

回来后,每当想起给村民修路的承诺,尤其是每逢下雨看到群众在泥泞中行走,郭文兴心里就很难受。

他说:自己是个男子汉,要说话算数,不管多难也要把村里的路修好。

因此他在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又自筹资金15万元,修了1.7公里的水泥路,结束了全村人走泥路的历史。

2008年3月,西郭庄村进行村民换届选举,村里80%以上的人都找到郭文兴,说愿意推选他当村主任,郭文兴谢绝了乡亲们的好意,因为他知道自己没有了当选的资格。

对此他没有怨天尤人,而是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来回报乡亲们的厚爱。

村上83岁的郭金海老汉孤独一人,郭文兴多年来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他。

郭老汉对记者说:“我原来住在一个八面透风的破草棚里,文兴跑前跑后帮我盖了一间平房。

平时还给我送钱送东西,照顾得可好了。

文兴可是个一百成的好人啊!”围观的村民说,郭文兴帮助的人不止郭老汉一个,他只要看到别人有难,肯定会出手相助。

提起郭文兴积极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情况,太尉派出所所长董海军如数家珍。

2008年4月份,派出所在西郭庄许庄村抓捕一名网上逃犯左某时,遇到不明真相群众围攻。

郭文兴闻讯立即赶到现场解围,通过做群众的思想工作,使派出所民警顺利把逃犯带走。

今年春节过后的一天,派出所在凌晨2点接到五虎庙村女村民郭某的报警,称有人跳墙闯入她家。

当时天降大雪,派出所出警途中,警车滑进路沟里,一时无法到达报警现场。

民警怕报案人着急,便给郭文兴打电话。

郭文兴立即赶到郭某家中,及时处理了警情。

2008年冬天的晚上,郭文兴和同村的两个村民义务巡逻,行至五虎庙村西头的乡间公路上时,发现有人影晃动,一辆拖车正摇晃着向前蠕动。

“有人偷车!”郭文兴立即冲上前去,两个年纪较大的同伴也吆喝着为其助威。

小偷看到有人来,弃车而逃。

郭文兴紧追不舍,追出约有500多米时,他脚下被绊了一下,差点摔倒。

打开手电一看,原来是盗贼跑掉了一只鞋。

此时,几个盗贼己在黑暗中消失得越来越远。

郭文兴只好回到被盗现场,把情况向派出所汇报。

现场有一辆盗贼丢下的机动三轮车和没被偷走的拖车。

董所长说:“郭文兴的事迹不胜枚举,村民之间有化解不开的矛盾、村里有解决不了的棘手事,只要给郭文兴打个招呼,他二话不说就去办,既给派出所减轻了许多工作量,又让群众满意,派出所需要更多像郭文兴这样的热心人!” 心理历程---从盲目到理性的跨越 既然郭文兴有如此好的口牌,那么他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呢

犯罪之后又是如何赢得群众的谅解和信任的呢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听郭文兴说出他的心里话。

郭文兴说,他自幼失去父母双亲,吃百家饭、穿百家衣长大,乡亲们给了他太多的帮助。

成年之后,他在做生意挣了些钱,想为群众办点好事,回报乡亲。

2003年被选上了村主任之后,也只是想着多办点好事、当个好干部,落个好名声。

但他只有小学文化,平时也不注意学习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都很有限,特别是缺乏法律观念的约束,干什么事都凭一腔热情哥们义气,缺乏理性的深思熟虑,工作上也显得盲目被动。

2007年6月15日是他一生最难忘的日子。

那天,他的朋友汪某某因与张某发生争执,打电话向郭文兴求助。

郭文兴闻讯,叫上两个儿子和其他两个朋友,掂刀拿棒地找到张某,把张某及其朋友杨某某打伤。

郭文兴和两个儿子因此都被刑事拘留和判刑,昔日的村主任成了罪犯。

这种巨大的心理反差让郭文兴非常痛苦,一度思想消沉、万念俱灰。

在看守所,县检察院监所科的吴科长经常来找郭文兴谈心,让他冷静反思“法制意识淡薄、江湖义气重、遇事不冷静、鲁莽行事”给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帮助他解开心结,指明今后的人生方向。

为感化郭文兴,监所科的吴科长告诉他,在他和两个儿子羁押期间,村民们自发帮助他家里收麦种秋,看护网格林,万棵林木一棵也没遭到毁坏,就连赔偿受害人的钱都是乡亲们三千五千地凑出来的。

郭文兴听后深受感动,面对铁窗高墙,他第一次深思人生:人为什么活着

人生的价值是什么

今后做个什么样的人

他忽然感到自己的心灵像打开一扇窗户般透亮,温暖的阳光照进了他的心房。

乡亲们的宽容和无私的帮助让他真切地感到人间的温暖和关爱。

人活着的意义就是因自己的存在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幸福和快乐,而他却因自己的一时冲动,害人害己,牵连六个家庭遭受痛苦。

惭愧和悔恨是一支清醒剂,让他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

带着这副良药,带着一颗感恩的心,回到家后的郭文兴开始了新的人生里程。

刚回村的郭文兴带着一个监外服刑犯的身份和几十万元的外债,如何重新赢得群众的信赖

如何鼓起创业的信心

都是他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检察院监所科在郭文兴被宣布执行缓刑那天起,就专门为其建立了回访考察档案,每季度吴科长都到派出所,了解和督查派出所对他的管教情况,亲自到郭文兴家对其考察,适时引导郭文兴干大事、创大业,并给予他充分的信任,让其协助派出所调处民事纠纷、维护治安、宣传法律等等,把郭文兴引导到一个懂法律、善协调、能办事的理性人生轨道上来,逐渐改变了他原来粗鲁莽撞的公众形象。

现在村里人都说,郭文兴变得稳重成熟了,更让群众信任了。

人生理想:做个守法奉献的新农民 从村主任到监外服刑人员,从监外服刑人员到维护社会治安先进个人,两次身份的变化,让郭文兴经历了人生最深刻最痛苦的磨砥和锤炼,也成为他抛弃旧我、重获新生的重要契机。

乡亲们都说,以前那个耿直鲁莽、动不动就打打杀杀的郭文兴不见了,现在变得更加理智、稳重,也更有爱心和责任心了。

对于今后的生活,郭文兴充满信心地说:“我目前重要的任务是先把村里的路修好。

同时要扶助两个儿子多挣钱,打好经济基础,将来才能为群众多办点好事。

” “如果你专心做生意,一天可以挣几百元钱。

可是你不仅自己出钱,还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护堤修路上。

现在你己经不是村主任了,为什么还要做这些事呢

” 面对记者的提问,郭文兴爽快地说两个字:“感恩!”他说,自己从小父母早逝,如果没有乡亲们的帮助,就没有今天的幸福。

特别是他进了看守所之后,乡亲们对他不弃不离,在监外执行期间也没有对对他另眼相看。

县检察院和派出所的同志都及时伸出热情之手,从精神上鼓舞他,物质上帮助他,让他感受到人间的真爱。

他决心干出一番事业,回报家乡父老,回报关心帮助过他的人,尤其不能辜负县检察院和派出所对他的耐心帮助和殷切希望。

郭文兴还满怀信心地描绘了他的人生蓝图:首先是踏踏实实地干好眼前的工作,当好护堤员,管好网格林、帮助派出所维护好村里的治安。

同时认真学习政策和法律,好好改造自己的思想,争取赢得更大的信任。

如果自己还有机会当选村主任,他将给村里多引进几个致富项目,带领乡亲共同致富奔小康;加大投入整顿村容村貌,把水泥路修到每户群众的家门口,还要让家家户户都能吃上纯净的自来水;成立村里义务巡逻和法制宣传队,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教育村民懂法守法,构建平安和谐的新农村。

采访结束时,郭文兴深有感触地说,他有幸生活在这样的好年代,有党和政府的好政策,有关心他、爱护他的好检察官和好公安民警,有与他心息相连的好乡亲,还有一个令他倍感温暖的幸福家庭,他将用感恩之心作生命的动力、用法律约束自我、用智慧创造财富、用奉献赢得尊重,做一个遵纪守法、奉献社会的新时代农民。

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支持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广义的调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主持,对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仅是调解体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辅助制度,也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其职责任务是以合理合法、自愿平等和尊重诉权原则,调解民间纠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民间纠纷的平息方法,以其简便快速的特点,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近几年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卓有成效,解决了大量的民间纠纷,为社会稳定,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讼,避免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缓解法院工作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诉讼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民事、商事纠纷也相应地与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能力毕竟有限,这样,对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各种法庭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需求也就日益凸显。

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人民调解协议,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完全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和性质,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为法律所赋予。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合同真实地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强制力。

因此,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条件。

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调解协议的内容确定了一方当事人对于某些权利或者利益的放弃,只要该种利益的放弃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仍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也同样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人民调解委员会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规化的轨道。

通过人民调解,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根据笔者多年来的审判实践,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不容忽视:1、业务上培训较少,相当一部分调解人员法律知识贫乏,对现行法律、法规废止实施不能准确把握,调解案件时适用法律不准确,有时适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

笔者曾经遇见过,2006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还适用早已废止的《人民公社条例》。

2、部分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过分依赖于法院处理。

随着乡村改革的不断深入,调解人员变动频繁,调解人员工作能力、业务水平难以提高。

3、调解工作不规范,口头调解者多,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案件无档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进入到诉讼程序,收集证据较难。

或者制作调解协议时,内容表述不准确、不规范、不完整,适用具体数据不统一,各随其是,随意性较大。

4、违法调解现象依然存在。

调解协议内容明显违法。

调解时漏列、错列权利义务人,权利义务混乱,责任不明,调解协议权利义务人与签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协议无法维持。

强制调解、越权调解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调解人员采取威协、恐吓等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案件,被当作民间纠纷简单调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调解现象仍然存在,调解人员受利益、关系、人情驱动,难以站在公正立场上公平调解。

近年来,最高法院非常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工作,及时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实施意见,为人民调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规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根据笔者调研的结果看,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更多的是针对个案的指导,缺乏系统性和主动性,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指导机制。

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对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民法院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出发,积极推动多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多种资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形成,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分为非诉层面和诉讼层面两个方面。

首先在非诉层面上:1、向基层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基层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保持人民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的局面。

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制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细则、调解程序细则,从程序上、制度上确保调解公开、公平、公正。

2、试行实行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

指定基层法院相关业务庭及人民法庭审判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实行定人、定岗、定点。

人民调解指导员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以增长法律知识、强化调解技巧、提升调解艺术为主要内容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同时选聘作风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理案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

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与司法行政机关、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席会议,基层人民调解员座谈会等形式,了解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分析探讨,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方案对策,提出指导意见,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

通过院、庭长走访基层联系点,人民调解指导员会同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定期到各乡镇、村组排查社会矛盾纠纷,研究民间矛盾纠纷产生的规律和特点,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排查原因,分析对策,制定预警和防控方案,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防控功能。

5、推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完善参与大调解工作机制。

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定期就大调解工作进行业务研讨和培训,以人民法庭为依托,促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形成良性互动格局。

同时完善制度,形成规范、系统、经常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其次在诉讼层面上:严格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商案件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法院调解,并将审理结果告知调解组织。

对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要优先、及时予以处理,在诉讼过程中,仍应做好调解工作。

  1、对此类纠纷,人民法院要积极受理,及时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应设立大调解纠纷立案绿色通道,以保证此类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畅通。

同时积极探索实践立案先行调解制度,在此类纠纷立案时,召集当事人及原人民调解员到场,根据自愿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与人民调解员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适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不存在重大调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的,依法确认和支持调解协议的效力。

同时就反悔调解协议的一方,课以其相应的举证责任,以维护大调解的权威。

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并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

  3、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调解协议,因其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可参照类似于支付令性质的督促程序,对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积极受理,并及时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债务人未提出实质异议,即可进入执行程序,否则则进入诉讼程序。

这样,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威信将大大增强,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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