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儿头脑体操培训的心得体会
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们不但将自己工作中成功的经验与我们分享,还给我们带来了鲜活的案例,并在案例中加上自己的见解,加以剖析,让我们对照自身的教学,从中找出不足,吸取案例中的先进经验,引导我们多方位、多角度的去考虑问题。
下面就这次培训来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一、教育理念1、幼儿园教育教学董教授给我们讲了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要面对两方面的发展需要。
一是个体,就是要让幼儿健康、快乐、感觉有趣味,学得轻松,教师要顺应幼儿的天性,因为幼儿都是好游戏、好模仿、好奇、喜欢成功、喜欢野外生活、喜欢合群,而且还喜欢称赞的。
二是社会,老师的教育要符合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既要体现德、能、勤、绩,德、智、体、美、劳,还要让他们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生存,总之,教师的教育既要对照社会的发展需要,还要对照个体的发展需要。
2、幼儿的学习特点幼儿天生就好奇、好动、敏感,同时幼儿还热情、天真、自我中心、还有情绪主导。
让幼儿去“自我中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游戏是幼儿学习和发展的的重要途径,幼儿思维灵活,学习过程也是创造的过程,人际交往过程也是幼儿重要的学习过程,幼儿的学习和物质操作是密不可分的,幼儿的学习不仅是获得知识,还有情感、态度、能力等方面,一个好的活动应该能看见幼儿真实的一面,看见幼儿真实的发展。
3、教学活动一个好的教学活动源于好的活动素材和内容,优良的活动设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还要有教师的精心准备。
在活动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对幼儿的关注,良好的师幼互动,适宜的组织实施策略,还要教师灵活的调整,课后还要及时反思,做出科学的评价
幼儿园晨谈培训心得
幼儿园培训心得体会 篇一:幼儿园教师暑期培训心得体会 8月19日8月21日,我有幸参加了广饶县二0一一年暑期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培训班,为期三天的培训,给我带来了不小收获,董旭花、丁鹏、鲁燕等三位专家教师的精彩报告,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们不但将自己工作中成功的经验与我们分享,还给我们带来了鲜活的案例,并在案例中加上自己的见解,加以剖析,让我们对照自身的教学,从中找出不足,吸取案例中的先进经验,引导我们多方位、多角度的去考虑问题。
下面就这次培训来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教育理念 1、幼儿园教育教学 董教授给我们讲了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要面对两方面的发展需要。
一是个体,就是要让幼儿健康、快乐、感觉有趣味,学得轻松,教师要顺应幼儿的天性,因为幼儿都是好游戏、好模仿、好奇、喜欢成功、喜欢野外生活、喜欢合群,而且还喜欢称赞的。
二是社会,老师的教育要符合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既要体现德、能、勤、绩,德、智、体、美、劳,还要让他们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生存,总之,教师的教育既要对照社会的发展需要,还要对照个体的发展需要。
2、幼儿的学习特点 幼儿天生就好奇、好动、敏感,同时幼儿还热情、天真、自我中心、还有情绪主导。
让幼儿去自我中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游戏是幼儿学习和发展的的重要途径,幼儿思维灵活,学习过程也是创造的过程,人际交往过程也是幼儿重要的学习过程,幼儿的学习和
读小学生溺水死亡案例心得体会
俗话说水火无情。
刚进入夏季,大中小学学生溺水事件又频现报端,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离我们而去,一个又一个血淋淋的事件再次为我们敲响了防溺水安全的警钟。
防溺水安全重于泰山。
溺水事件的频发也值得我们深思。
纵观第一次溺水事件的发生,我们不难发现,这里面既有防溺水设施的缺位、漏位,也有遇溺大中小学学生对防溺水知识的缺泛。
特别是紧急情况下自我保护和救生手段的缺失。
防患于未燃。
防溺水安全重在一个防字,重在提高大中小学生的防溺水安全意识,提升大中小学学生的防溺水技能。
学校应加强防溺水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要通过观看幻灯片,参观图片展,以事实说话,以个案示人,让广大大中小学学生对防溺水有一种直观和形象的认识,从而牢记在脑,铭记在心。
同时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防溺水安全演练,模拟涨水场景,让学生身临其境,通过现场指导,教会学生防溺水的基本技能和救生要点。
当然,防溺水安全不是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问题,应该建立起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防溺水机制。
积极政府应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大对湖、泊、河、塘、坝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实现全覆盖,并加大巡查力度,做到全天候。
学校应发挥防溺水安全的主体作用,提高学生的防涨水安全的意识和技能。
家庭是学生生活休息的另一个主要场所,学生除在校学生外,很多业余时间都在家渡过,而溺水事件集中发生时段也是在节假日和暑假之中。
究其原因是家长的监管不到位,等到事情发生,后悔晚已。
家长应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加强对自己子女的监管,时时教育和提醒他们远离水患。
疏大于堵。
目前由于溺水事件的频发,让学生家长谈水色变,禁止游泳于是乎也就成了共识。
禁止游泳不亚于堵源截流。
正确的方式应该是疏导,要教会孩子学会游泳,掌握一些游泳的基本技能,不至成为旱鸭子和称砣,从而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杜绝和减少溺水事件的发生。
溺水猛于虎。
但当我们面对频发的溺水事件时,我们不应该只扼腕叹息,而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构建起一道防溺水安全的生命屏障,让溺水远离孩子,让溺水事件不再重演……
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儿童被侵害的案例3链?5镞?\\\/span>【篇一:儿童被侵害的案例】冉荣:第一起案件是,这个父亲向前妻催讨欠款无果,然后就以他在抚养的亲生女儿要挟前妻,你不还款,我就要把孩子给杀死,并且他也切实实施了这种的行为,把年仅5岁的女孩的头往柏油路面上击撞,这个情节是非常恶劣的。
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以后,小女孩是已经构成了重伤,虽然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
但是我们认为陈孔佺在实施他的行为的时候,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女儿死亡的结果。
所以我们把它定为故意杀人罪。
但是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他停止、放弃了犯罪,并且还把孩子送到医院抢救,又到公安机关去自首。
犯罪宗旨诸多因素,还考虑到他是被害人的亲生父亲,在法定刑事幅度以内,给他减轻处罚,判他有期徒刑8年。
另外,其他四起典型案例还包括,吸毒成瘾的母亲乐燕将两个年幼的女儿活活饿死在家里;18岁的少女廖某某将生下的男婴无情遗弃导致死亡;还有王玉贵长期虐待继女,竟将孩子的嘴唇撕裂。
这五起典型案例,按总结起来全都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虐待的案件。
父母,本应是孩子最可信赖的保护者,却成为加害者。
连续5年研究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权力保护课题的冉荣为我们进行了分析。
她认为导致这类案件屡有发生的首因就是一些传统观念在作祟、此类案件有些被告人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竟然是犯罪:冉荣:中国的传统观
如何根据幼儿的行为表现分析评价幼儿案例
了解幼儿是幼师必备的教育技能,也是幼儿教师需要履行的一项职责。
那么,幼儿教师应该怎样观察了解幼儿?园长与教育行政部门又该如何督导、评价教师的这项工作呢?我们可以从下面两位幼儿教师的几则观察日记中受到启发,寻找到思路。
实例一:A教师 观察对象:小一班 黄点点 观察记录 1997年10月24日 今天上午,我请每个小朋友说一个儿歌,点点坐在座位上哭了,问了半天也没说话,可能是不会说。
1997年10月25日 今天,中午上床午睡脱衣服时,点点又哭了,原来是不会脱衣服。
1997年10月26日 今天中午吃牛肉,点点又哭了,原来是不爱吃牛肉。
分析与措施 点点是从小班升上来的孩子,按理说,对幼儿园生活该适应了。
可在班上,一整天也听不到他讲一句话,遇到问题总是哭。
向家长了解,据说,点点是奶奶带大的,三岁了才会讲话,再加上胆子小,内向,所以有了问题就会哭。
今后我要多注意他的语言培养,提供更多的表达机会,进一步同家长取得联系,在提高语言表达能力上做些努力。
实例二:B教师 观察对象:中二班 胡辛峰 观察记录 1997年10月23日 早晨,我正忙着接待来园的孩子,胡辛峰来了。
他哭着对爸爸说:“爸爸,你天天来接我回家睡觉。
”爸爸说:“不行,我得上班。
”“那爷爷接。
”“不行,爷爷 走不动了。
”胡辛峰拉着我的手:“老师,你抱抱我吧!我感冒了。
”尽管忙,我还是把他搂在怀里。
他两只小手紧紧地抱着我,把头贴在我的胸前。
过了一会儿, 他的情绪慢慢稳定了,说:“老师,放下我吧!我好了。
” 分析与措施 胡辛峰的父母离异了,他跟着爷爷奶奶生活。
爷爷奶奶年纪太大了,不能每天接送,于是就整托了。
今天,他未必真的感冒,只是情感饥饿,在寻找成人的爱和安慰......教师应该尽可能地体谅、理解孩子,帮助他度过情感的“饥荒”。
从以上实例中不难看出,教师观察了解幼儿,需要抓住三个基本环节: 1.现场观察 2.记录观察结果 3.分析、利用观察资料 A、B两位教师,在这三个环节中做得怎么样呢? 其一,从现场观察看 A教师抓往黄点点连续三天的异常情绪,展开追踪观察是可取的。
B教师抓住胡辛峰的分离焦虑,进行深入的观察也很有必要。
她们在选择观察对象,确定观察重点的问题上,很重视幼儿的情绪心理健康问题,是值得 提倡的。
追踪观察、深入观察也是必须的。
其二,从记录观察结果看 A教师在观察记录中,仅以“又哭了”三个字记叙黄点点的消极情绪,过于简单了。
因此,教师对幼儿产生该行为的原因的分析、判断,也只能是“可能是不会说 话,”、“原来是不会脱衣服、”“原来是不爱吃牛肉”。
这些结论,既不是黄点点告诉的,又不是教师通过对幼儿的动作、表情、语言等原始记录反映出来的,难 免带有教师主观推断的色彩和成份。
而这样主观推测出来的结论,对于解决黄点点爱哭的情绪问题是毫无裨益的。
B教师却不同,她通过对旁听到的父子之间的对话的记录,对胡辛峰的神态、心情、语言的描写,以及与胡直接接触的追忆,使观察记录较好地保留了行为事件的本 来顺序和真实面貌,客观、翔实,为进一步提示这个单亲家庭幼儿分离焦虑的原因提供了线索,也为问题的解决找到了切入点。
其三,从分析、利用观察资料看 A教师对于点点为什么天天哭,未能从不会说、不会穿、不爱吃等表面现象,深入到内向、胆小、适应不良这样的性格特征是怎样形成的层面去寻找原因。
小班幼 儿,为难时会哭,可能是情感需要没被满足;若因为恐惧,则要分析是什么使儿童缺乏安全感;要是不习惯,就要寻找孩子对哪些环境、事物、现象不适应。
也就是 说,对于天天都哭的孩子,教师首先考虑的应是如何调整情绪,而并非是口语表达能力的培养。
B教师的做法比较妥当。
她透过“来园时哭闹”这个表面现象,看到了家庭变异后给幼儿心灵造成的创伤。
教师并不费心地去琢磨“我感冒了”是真是假,而是首先给予情感上的安抚,并由此而确定了“帮助他度过情感饥荒”的教育策略。
显然,A、B两教师,观察了解幼儿的工作,一个浮在面上,一个切入实质。
那么,这项工作的特点、规律、要求是什么呢?到底应该怎样做呢? 观察了解幼儿是指教师能通过观察,了解幼儿的发展现状、心理需求和存在问题,并据此制定教育工作计划、确定教育措施。
它有这样一些特点和规律。
1.教师了解幼儿主要采用观察手段。
一般是在日常生活、游戏、教育活动过程中,直接用自己的眼睛、耳朵等感觉器官去感知观察对象。
所观察到的是幼儿外显的 行为表现:动作、表情、语言、行为方式等。
它是教师与幼儿之间相互了解与沟通的一种方法和途径,用来帮助教师由笼统的或一般性的行为中分辨幼儿的发展。
2.教师要学会透过幼儿的外在表现,剖析幼儿的心理状况:发展水平、心理需要、存在的问题等。
如同医生透过外在症状诊断有无疾病,生的是什么病一样,教师观察了解幼儿,其实质是对幼儿行为的性质所作出的一种判断。
教师在对幼儿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时,必须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和教育原则来加以分析,正确理解幼儿行为的性质,如果判断错了,就会开出错误的或无效的“教育处 方”。
A、B两教师的差距正在于此。
A教师没能正确理解幼儿行为的性质,开出的是无效的“教育处方”。
B教师则相反。
3.教师确定教育措施、制定教育工作计划应基于对幼儿的了解,也就是“理解先于教育”。
理解幼儿是正确教育幼儿的前提。
理解幼儿不仅仅是指教师了解幼儿的 日常表现以及比较外露的情感愿望,更重要的是理解幼儿的过程,即了解幼儿发展之序、认识幼儿发展之势、掌握幼儿的个性特点。
这样,才能改善所有幼儿的成长 环境,创造适合每个幼儿发展的教育方式。
为使观察了解幼儿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不流于形式,教师应做到以下几点,这也是园长等上级部门督导、评价教师工作的要点。
1.应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现场观察。
现场观察应有明确的目的,大致的观察角度、线索和重点观察对象。
不能今天观察这个幼儿,明天又换一个,什么撞到眼里 就观察什么。
在确定重点观察对象时,可考虑每种类型的幼儿各取一个代表。
例如,不同性格类型的幼儿,动作、智力、语言、社会性、美感诸方面发展正常或低 常、超常的幼儿,有着不同的家庭背景或成长经历的幼儿。
观察时,应围绕所确定的目的,捕捉有关的、典型的行为,并通过对这些幼儿的追踪,发现一般规律。
当然,如有特殊情况或意外情况发生时,则随机应变,对临时出现问题或有异常表现的幼儿给予特别的关注。
2.应翔实、客观地记录观察结果。
记录观察结果,可以采用记叙和描述的方式(即对幼儿的行为表现进行记叙和描述)。
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a.记录幼儿做种种事情的时间、地点。
b.记叙幼儿行为发生的背景:幼儿在什么情况下出现该行为。
c.记叙幼儿做种种事情的方法行为方式,特别是幼儿行为方式的变化和新行为。
d.描述幼儿对自己的行为的感觉:表情、心情、神态。
e.记录幼儿行动时所说的话。
文字记载应较好地保留行为事件的本来顺序和真实面目,应客观、翔实。
这部分文字一般构成观察笔记的第一部分。
3.应正确分析、合理利用观察资料。
正确分析观察资料,是根据观察记录,对幼儿行为的性质做出正确判断,得出结论,并对幼儿出现某种行为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般说来,可以从文化家庭背景、生理生物因素、心理社会因素,以及幼儿成长经历等方面寻找原因。
合理利用观察资料是指通过上述分析,确定教育观点,并拟定教育措施。
实施后,连续追踪观察,对教育效果进行总结。
这部分文字通常构成观察笔记的第二部分。
幼儿教师培训心得体会怎么写范文3篇
一书,幼师生命成长的必须在培训过程中,们扎实的话础令我钦佩,这些与读书是密不可分特别是吴克宇老师,年纪轻轻就已是学校的骨干教师,这与他的勤奋好学是分不开的,所以,我要读书,特别是一些经典书籍,还有学前教育的文章,写好读书笔记、,从而也能进步自己的写作水平,语言能力,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理论素质,日日学习,终身学习。
二、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和职业道德德高为师,身正是范,师德是一个教师的灵魂。
能否成为一个好教师,要有“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走”的精神。
热爱、尊重、理解幼儿是幼儿教师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核心。
爱是儿童正常成长的必要条件,我们要学会理解、关爱幼儿。
三、广泛学习幼儿教育教学理论,提升教学技能甘老师笼统的为我们解读新教材,为我们的教学实践起了提纲挈领的作用,为我们的教育科学理论注入了源头活水,其他几位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又结合幼儿教育的五大领域特点,为我们详细、生动的讲解了课程特点及教学活动设计、组织与指导、环境布置,让我们了解如何在幼儿园进行教学工作。
这次的培训中,听到了各位同行前辈的经验之谈,我倍感荣幸,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努力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素养,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将会成为一名优秀的幼儿教师。
第二篇:通过这次远程研修课程的学习,给我们提供一个多样化的学习平台,是对教育观念的不断更新,也是对教育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提高。
通过理论学习和与同事们的研讨、交流、思维的碰撞及对自己在教育过程中的反思,发现了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足,也找到了许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自己努力的方向。
教师要充分信任孩子,相信孩子完全有学习的能力。
把机会交给孩子,俯下身子看孩子的生活,平等参与孩子的获得。
教师把探究的机会交给孩子,孩子就能充分展示自己学习的过程,教师也就可以自如开展教学活动。
同时,教师要解放孩子的双手,解放孩子的大脑,解放孩子的眼睛,解放孩子的嘴巴,解放孩子的空间,给他们想、做、说的机会,让他们讨论、质疑、交流,围绕某一个问题展开辩论。
教师应当让孩子充分思考,给孩子充分表达自己思维的机会,让幼儿放开说,并且让尽可能多的孩子说。
这样,孩子自然就会兴奋,参与的积极性就会高起来,参与度也会大大提高,个体才能得到发展。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进一步突出了让幼儿主动学习的思想。
为了保证和促进幼儿的主动学习,教师必须改变传统的角色定位,担负起《纲要》所要求的新角色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教师胜任这一新角色的重要前提,就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自身素质;尊重幼儿的人格,了解幼儿的学习特点,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每一个孩子,使幼儿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通过学习使我清楚地认识到教师教育教学与幼儿之间真正的关系。
在平时的教学中,我还将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坚持以幼儿学习兴趣为目标,正确引导幼儿学习。
二、善于观察,做好幼儿的支持者。
三、摒弃“急功近利”的思想,做幼儿的合作者。
第三篇:在幼儿教育这片沃土里,我已经走过了十六个春秋,收获了任何数字都无法计算的自豪感和幸福成果。
十六年来的幼教工作,使我懂得了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幼儿教师,不仅要爱事业,爱孩子,更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反思,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
社会发展飞速的今天,孩子接触的人和事物非常多,对教师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要求教师即是教育的实践者,又是教育的研究者,在一日活动教育的过程中,老师要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心理特点,以课题的形式,研究促进孩子全面发展的最佳途径和有效方法,以最佳的途径达到最理想的目标。
因此,老师是授业者,也学习者;既博学多识,又深刻敏锐。
只有当教师的教育与研究交融在一起的时候,教师的教学与反思才可能有机结合,当教师的研究成果转化为行为时,我们的教学才具有教育哲学的意义,教师的行为也有了更丰富理论的内涵。
这次的远程网络研修,就让我深深感受到网络的方便和快捷,感受到科技的进步给我们带来学习的方便。
我将充分利用这次学习机会,在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和教学水平,让自己受益的同时,更好的将远程教育应用到我们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从实际出发,把坚持个人研修作为专业化成长的必由之路,努力做到从实践困惑出发,在研修思想的引领下,引发幼儿的积极性,力求提高课堂效率。
总之,通过聆听教育工作者精彩的专题讲座,让我收获了许多平时无法获取的信息和经验;适时的视频教学使我们深切地感受到了课堂教学的艺术,使本来枯燥的学习、抽象的内容变得生动、易懂,提高了学习的效率,拓展了自主学习的空间,这是对自己教育思想的洗礼和升华,也是对教育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提升。
同时,通过与同行们的讨论、交流,思维的碰撞,发现了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也找到了许多解决问题的办法。
知识就是力量,感谢远程研修这个平台,给了我学习的机会,让我又收获了好多重要的知识,我会继续努力
真诚感谢!第四篇:我深深体会到了老师的艰辛,尤其是我们幼儿教师们在一日活动中从早到晚一时不停地扮演多样角色,引导孩子,让他们感到幼儿园里温暖快乐,体会到集体的温馨,让他们在老师关爱的氛围里健康成长。
以前带惯了小学生,一个眼神一个手势他们就会明白该干啥了,不该干啥,自从改行带了小孩子,让我哭笑不得,他们自己的吃喝拉沙不但让我操心,还要你……,累一天腰酸胳膊痛,还感觉自己什么都没做,因为你干的工作是看不到的……。
一年后慢慢适应了此工作,经过多次的外面学习,培训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有了新的认识。
幼儿教育是人的启蒙教育,奠定以生发展的教育,是第一开智者,是幼儿如何做人的先行者,幼儿园的工作是繁琐的,细小的,而作为教师,我们付出的爱却同样是深沉的,我总是坚持以幼儿为主体,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幼儿采取不同的关爱方式。
抱抱他们,亲亲他们,这简单的身体动作,一下子让孩子和我亲了起来,虽然有时他们像小跟屁虫似的时时跟着我,可是我一点也不介意,因为我知道,孩子们已经给了我充分的信任,我给了他们安全感。
我要求自己要给予每个孩子的爱都是平等的,所以对于那些乖巧可爱的孩子,我从不溺爱他们,而是创造更多的机会提高他们的领导能力、办事能力及抗挫能力,培养他们诚实谦虚的品德,促使他们获得更全面的发展。
而对于那些顽皮的、不聪明的孩子,我也从不歧视或忽视他们,反而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悉心地去观察和了解他们,努力挖掘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再根据每个人不同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去教育引导他们,从而也使这些孩子在原有水平上获得进步。
老师的一言一行都在迁移默化的影响着幼儿。
因此从事幼儿教育这个行业,就要用心懈去做。
幼儿教育是有高度责任性的劳动,不能有丝毫的满足和懈怠。
幼儿教育事业就意味着起早贪黑,废寝忘食,兢兢业业,勤勤恳恳。
幼儿教师他就像古话中说“文武双全。
”我们在工作中就要发扬学而不厌,学海无涯的精神,勤奋学习,提高自身素养。
为幼儿教育事业奉献一切。
懈怠。
我们教师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人类灵魂工程师,更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地充实完善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这样才有本钱去教育好我们的学生,我想这才是对孩子最直接最朴实的爱。
环保心得体会
环保心得体会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无数代子孙。
原来的她被小辈们装饰得楚楚动人。
可是,现在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她折磨得天昏地暗。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
“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
我为周围环境的恶化而感到心痛,我想:作为未来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无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我们的生命将毁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将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
为此我下定决心要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这个赖以生存的家园,做一个保护环境的卫士。
在刚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植树活动,带领我们六(2)中队的班干部创立了“绿色天使”植绿护绿小组,鼓励队员们在校园里认养了一棵小树苗,利用课余时间给它梳妆打扮,为它长成参天大树打下了基础。
在学校组织的“让地球充满生机”的签字活动中,我郑重地在上面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写下了自己对环保的决心和期望,对美好未来的憧憬。
我积极参加学校在世界环境日举行的有奖征稿,认真查阅、收集各类资料,进行社会调查,撰写有关环境治理设想方面的文章,我经常去参加学校组织的环保讲座,观看环保方面的录相带,积极参预环保知识问答调查活动,认真填写每一项提问。
我参与了“红领巾植绿护绿队”的网站建设,在上面发布大量的环保图片和环保知识,以及关于环保的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国在环保方面发展动向、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情况;每个月我都利用网络、报纸,查找一些最新的不同的专题和板块“环保资讯”来告诉大家;还定期制作一些宣传板来宣传环保知识和生活中的环保常识。
提高了大家的环保意识;号召同学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关爱自己的家园,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周围的环境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积极动员身边的人一起来依法保护和建设人类共有的同样也是仅有的家园,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的文明做出贡献。
我还和同学们共同发起“养一盆花,认养一棵树、爱惜每一片绿地,让我们周围充满绿色”和“小用塑料袋不使用泡沫饭盒和一次性筷子,让我们远离白色污染”的倡议。
让我们放下方便袋,拿起菜篮子,让我们共同走向美好的绿色的明天,走向辉煌、灿烂的未来! 据我收集到的一份报告说:“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源所造成的。
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食品污染、不适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五大类。
”一个个铁一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它们像恶魔般无情地吞噬着人类的生命。
它威胁着生态平衡,危害着人体健康,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让人类陷入了困境。
为此我作出宣告:“只要我们——人类有时刻不忘保护环境的意识,有依法治理环境的意识,地球村将成为美好的乐园”。
未来的天空一定是碧蓝的,水是清澈的,绿树成荫鲜花遍地,人类可以尽情享受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幸福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未成年人犯罪心得体会
参考一下 1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意识,提高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材料三 学习的收获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
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
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
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
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
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
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
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 材料四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感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空前的事业. 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发展,对于确保国家,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成长受到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深入事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未成年人喜文见乐的,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和.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的思想.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观念,促进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要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 目前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容乐观,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录象厅、非法盗版出版物散步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引诱毒害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对此反映强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要一手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手抓活动场所的建设.针对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网吧经营次序混乱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对网吧加强管理.地方人大可及时相应条例,以规范网吧经营次序.要建设好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园等场所,应当优先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主要途径,要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高教育水平. 10年来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发展很快,求学机会空前增加,教育质量大大提高,但还有一些农村义务教育率有所下降,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失学,特别是辍学现象还比较严重;中小学生有很多闲暇时间,但效外活动场所设施严重不足,形式单调贫乏;有的家庭过分溺爱子女,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方面抓紧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着力做好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工作.像离异家庭里的、残疾的、失足的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注.要确保他们生活有保障,上学有着落.对立异家庭,要减少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残疾未成年人,要在人格上予以尊重,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们自强不息;对失足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变. 此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维权工作决不能放松.一方面要使未成年人投诉有门,有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维权方式,另一方面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护教育,引导他们学会依法维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及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在农村、乡镇等一些薄弱地区和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制黄等毒害青少年、绑架和拐卖未成年人等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继续开展好希望工程等群众性活动.家长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熏陶未成年人,以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方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素责教育,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新闻媒体也要为营造人人爱护未成年人、个个帮助未成年的舆论环境多做一些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