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研究:检察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经验做法
工作研究:检察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经验做法一、领导重视,亲自抓办在案件的审查办理过程中,市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专门听取汇报,指导办案,并多方协调;XX院主管检察长在全面听取汇报基础上,还就一些细节和重点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确保每个环节都不出现问题和纰漏;公诉一处领导统筹、指挥、部署,在全程抓好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的同时,粗中有细,亲自参与讯问、旁听开庭,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承办人讨论、总结,确保专案组能打硬仗、善打硬仗。
二、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赵某、刘某案的涉案人员众多,且事实烦琐、复杂,如何有效地将平常习惯于单兵作战的承办人进行整合,使一个临时组成的专案组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集体效能,是接案后的当务之急。
一是严挑选,组建了一支极具互补性的专案组。
在确定办案组人选时,对多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大到案件特点以及整体工作量,小到个人工作能力、专业特点,甚至人员性别、年龄结构和语言表达风格等等。
二是“二分二合”,有条不紊推进办案进程。
采取二次分工,二次融合的方式进行审查,有效将个人能力与团队作战的各自优势相结合,保证了办案效率与质量并重。
所谓“二分二合”,具体指:第一次分工:以犯罪事实为单位。
根据成员的能力、经验,进行工作量分配,每人负责一部分犯罪事实及证据的审查工作,如此分工便于短期内快速掌握案件的事实及证据。
第一次融合:审查工作启动后,办案组成员每天下班前都要参加例会,向处长汇报审查进展,共同讨
涉黑、涉恶案件是如何定性的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黑涉恶“软暴力”手段不断转型升级,令被害人不胜其扰,这也给司法实务中“软暴力”手段的审查认定以及证据标准的把握带来了难题。
本文以实务中的几个典型案例展开探讨,分析涉黑涉恶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软暴力”存在的认识分歧,从实务角度提出“软暴力”行为的取证思路,以期对打击“软暴力”行为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黑恶势力“软暴力”有形暴力心理恶害在传统的涉黑涉恶案件中,动辄喊打喊杀、大规模聚众斗殴等场面似乎是常态,但随着国家刑事法治工作的不断完善,一些犯罪分子意识到了采用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性,转而将暴力手段“隐蔽化”,把违法犯罪目的隐藏在较为“温柔”的“软暴力”行为中,“软暴力”成为新时期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集团青睐的犯罪手段。
今年A,全国扫黑除恶力度加大,“两高两部”适时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应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然而“软暴力”行为较之有形暴力更为隐蔽,取证难、认定难一直是困扰实务部门的难题。
(二)随时可能实施有形暴力的威胁性简单看本案,的确存在“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的影子,包括利用网络小额借款平台
谅解书在涉黑涉恶案件中能起到作用吗
谅解书不管在什么案件中,都是酌定情节可以用不可用,由法院决定,不是法定从轻的依据作用一般体现不出来
个人无涉黑涉恶问题承诺书
个人无涉黑涉恶问题承诺书我谨以个人名义作出以下承诺,并愿意接受组织和同志们的监督:1.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坚定政治立场、保持政治清醒,自觉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服从组织安排,积极支持配合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本人从未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也没有充当“保护伞”、加入任何“关系网”的行为。
3.主动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精神,自觉净化朋友圈、生活圈、社交圈,管好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教育家属、子女不组织、不参加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不为黑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关系网”,若发现与黑恶势力犯罪有联系的任何事,主动向组织汇报。
4.在涉黑涉恶案件侦办过程中,本人保证做到不打听案情、不说情开脱,不通风报信、不徇私枉法,不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对发现和掌握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苗头,及时向相关单位举报。
5.在签订本承诺书之后,本人将继续主动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精神,主动发现涉黑涉恶线索问题并及时向相关单位举报,自觉管好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参加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如管教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不严,致使其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为黑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关系网”,或对其问题线索应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处理不移交不报告,被群众举报或上级检查发现,公安机关
涉黑、涉恶类犯怎么定义
涉黑涉恶包括:1、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2、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3、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4、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土地承包流转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非法捕捞、带车逃费的黑恶势力;5、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6、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7、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8、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9、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等。
一般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所涉及的犯罪大致上有:;非法聚众赌博,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容留妇女卖淫;故意伤害致人受伤或致人死亡;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等等。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