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一个遵纪守法敬业爱岗的员工
助人为乐,是建立在共同的理想和利益基础上的。
在闻名世界的二万五千里长征的途中,有许多战士把仅有的粮食、药品,甚至生存的希望让给了战友,而把饥饿、苦难和死亡的威胁留给了自己。
这就是因为红军战士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
在关键时刻帮助别人, 是的,古代有英雄的劫富济贫,当代有雷锋精神的出现。
再看一看我们现在。
我们这一代是独生子女的时代。
在座的不少同学是独生子女。
我们这一代独生子女虽然有着自信、乐观、积极向上等优点。
但是也暴露出一些缺点,如自私、以个人为中心等等。
要改正一个群体的缺点是不容易的事。
而提倡助人为乐、热心公益却可以很好地加强当代独生子女自立、合作精神,弥补自私这一缺点。
我们从各个乡镇来,走到同一个学校来,走到同一个班来。
我们都有共同的理想。
而你助人为乐,说大不大,说小不小。
走进教室,随手关门,将呼呼的寒风挡在门外。
当你走过卫生角,随手捡起掉在地上的纸屑。
当你经过讲台,随手将零乱的讲台整理好。
当你穿过马路,扶起一位摔倒的小男孩,安慰他不要哭泣。
这一些平时看起来微不足道的事,都是助人为乐的表现。
亲爱的同学,当你身陷困难时,你是否渴望得到别人的帮助
你肯定会的。
同样,当别人身陷困难时,我们也要助人一臂之力。
庆幸的事,现在我们的身边已悄悄地涌起助人为乐的热潮。
扶弱助残,春蕾计划,希望工程,甚至有许多同学也参加了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等。
这些都让我们惊喜地发现,雷锋精神不但没有消失,而且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我们周围蓬勃地发扬光大起来。
生活本身是酸甜苦辣的。
但做人的情操和理念却是自己可以牢牢把握的。
亲爱的同学们,请不要再犹豫,伸出你的友爱之手,助人并且以之为乐,世界将因你而更加美丽
最近的火灾案例
火灾事故案例学习材例1:商厦火灾 2000年12月25日21时35分(圣诞狂欢夜),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5万元。
法医鉴定结果309人均为吸入式窒息死亡(其中男135人,女174人)。
经查,此次火灾是因为经营期间违章动火作业所致。
经验教训:经营期间不得动火焊接作业。
案例2: 1985年4月18日深夜,哈尔滨天鹅饭店11楼发生火灾。
大火波及21间客房,其中6间全部烧毁。
在大火中有10人丧生,其中有外国客人6人,重伤7人,其中有外宾4人,约250000元。
经查,当日晚上,美国工程师安德里克曾去哈尔滨炼油厂赴宴,喝了许多酒。
回到饭店后,就穿衣躺在床上抽烟,入睡时,烟头掉落在床上,引燃床上被褥。
经验教训:客房内不得酒后卧床吸烟。
案例3:央视北配楼火灾2009年2月9日(农历十五元宵节)20时27分;位于北京市央视新址北侧配楼“文化中心大楼”工程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名消防人员死亡,6人受伤。
直接财产损失15亿元。
经查,起火原因是违章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有关规定,距建筑50米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经验教训:不得违章燃放烟花爆竹。
案例4:吉林宝源丰禽业液氨爆炸 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
如何树立正确的执法为民思想,提高为人民服务意识
随国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实施以及当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使事业单及公民的法制观念不断改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和能力也日渐提高。
如何克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适应新形势,树立新思想,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摆在消防执法人员面前不容回避且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各级消防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整治了大量火灾隐患,有效遏制了特别重大、重大以及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本人根据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围绕贯彻执法为民思想,努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这一重点,简要论述自己的认识。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1.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一是法律条文较粗,操作性不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41条和公安部61号令第64条关于消防行政处罚适用的范围及处罚额度规定不具体。
对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消防法》规定“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究竟如何确定难于掌握;二是有关法律无明文规定,违法处罚无依据。
《消防法》第10条“工程审报”要求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经消防审核、验收。
第40条“行政处罚”中对违法违规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验收随意发放施工许可证等行为处罚,以及造成火灾事故后这些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无明文规定;三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相对滞后。
1998年颁布的《消防法》刚刚征求意见进行修改,但未颁布实施,《高规》、《建规》2005年进行了局部条文修改,明显滞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制约着消防监督和执法工作的开展,《消防法》对行政处罚规定的前置条件过多,影响了消防执法的及时性、权威性;四是法律法规的衔接和执法存在空白。
如国务院《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344号令)颁布后,消防机构只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单位的消防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取消了各种《许可证》,但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
2.个别监督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执法水平较低。
主要表现在:一些新交流到监督岗位上工作的消防监督干部,业务不熟,工作衔接不上;有些消防监督干部尽管工作多年,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平时不加强业务学习,执法水平不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运用出现偏差;有些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不合法,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有的要求限期整改的不能按期复查,有的越权办理处罚案件,有的处罚不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少数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不严或以罚代法等。
在2007年全省“三考”检查验收中,白城支队被抽查的220余份法律文书中,查处填写不规范的文书6份,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2份,适用程序不正确、越权办案的1份,执法程序不合法的3份。
3.个别监督干部执法为民的意识不强,执法思想不端正。
一些监督干部没有从“监督管理型”向“监督服务型”转变,对被监督单位和服务对象与消防机构的法律平等关系认识不够,亲民、爱民、为民的服务意识不强。
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冷、横、硬、推”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
4.执法随意以权谋私。
有些火灾隐患整改的法律文书下达后,没有得到落实,消防部门执法不严,没有依法实施处罚;个别消防监督干部不按法律、法规办事,执法和处罚随意性大;有的消防监督干部利用权利以权谋私,出现制服腐败,严重影响了消防执法形象。
(二)主要原因1.消防法制体系尚未健全,公民的消防法制观念不强。
现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公民的消防法制观念淡薄,普遍对消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知之甚少,社会组织单位的消防主体意识不强,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过分强调客观原因和困难,消防执法难以有效展开。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消防执法难度增大。
目前仍有个别地方政府或部门存在干涉消防行政执法的行为,一些重点工程、开发区建设往往是政府一管到底,先建设后审批,造成火灾隐患既成事实,无法整改,给消防工作埋下了先天性火灾隐患。
有的地方政府规定不允许执法部门对开发区或“保护区”实施行政处罚,致使消防监督工作缺乏力度。
3.指导思想不端正,监督干部事业心、责任心不强。
有些监督干部受社会上不良现象的影响,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工作精力外移,惟利是图,工作放任自流,随意性很大,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认识不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牢。
4.消防执法难以到位。
消防执法除了受政府部门、社会人际关系的因素影响外,还有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消防经费困难,得不到政府保障。
一些消防监督干部把一部分精力用到跑关系、拉赞助上,筹措经费维持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行。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与受处罚单位讨价还价,把执法变成了交易,指使消防监督工作缺乏权威性、有效性,执法不到位,火灾隐患难以整改。
5.消防监督执法规章制度落实不够。
2008年,公安部召开规范执法工作会议后,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消防监督执法规章制度,尤其是总队制定下发了34项监督执法规章制度,要求全省各级消防部门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消防监督执法,但有个别基层消防机构,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认识跟不上,没有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执法责任制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的措施(一)转变观念,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公安消防部门首先要求转变观念,牢记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要从“监督管理型”向“监督服务型”转变,端正执法指导思想,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办”,“立警为工,执法为民”思想。
1.认识上要有新突破,增强责任意识。
必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要克服地方经济建设与己无关的观念,树立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的思想;克服单纯履行消防监督、查处职能的观念,树立主动介入,帮助指导企事业单位抓好消防工作的思想;克服特权观念,树立人民公仆的思想。
2.思想上要有新解放,确实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
消防执法监督队伍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宗旨,牢固树立“一切围绕经济建设,一切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思想,面向经济主战场,深化改革,勇于开拓,提高消防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主动性和实效性,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做文章。
3.作风上要有新转变,切实树立爱民、为民、亲民意识。
做到“三个时刻”、“四个第一”,即脑子里时刻装着群众,心里时刻爱着群众,行动上时刻为着群众。
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对待消防监督对象,要善于换位思考,做到特事特办、易事快办、难事帮办,服务于民、取信于民,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二)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建立社会消防法律保障制约体系党的十七大对法律法规建设和运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促使我们加快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进程。
对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认真的清理,制订完善的与新形势接轨的消防法律法规。
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执行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
要积极配合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部门,制定和完善具有行业特点、操作性强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社会下放保障制约体系。
(三)广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增强公民消防法制观念新修改的《消防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消防工作步入了新的法制化轨道,《消防法》是统揽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
因此,要大力开展以《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61号令为主要内容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制订防火公约,定期开展消防活动,增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意识,开展群防群治,形成浓厚的社会消防氛围。
(四)加强消防监督干部队伍的管理,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强对消防监督干部的纪律作风和革命人生观教育,自觉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热爱消防、爱岗敬业、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精神,增强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五)加大对消防监督干部的培训,提高消防行政执法水平消防监督是一项社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
目前应加大对消防监督干部的培训力度,特别是消防支队一级应实行监督干部全员培训制,每年轮训一次,努力造就一支过硬的消防监督执法队伍。
通过教育和培训,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打牢执法为民思想的基础,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消防法监督执法的各个环节之中。
同时,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使监督干部对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消防业务知识能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并在执法实践中熟练运用,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消防监督干部的业务理论水平、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六)建章立制,在执法责任制落实上有新突破近几年,各项消防监督执法的规章制度已初步形成,并在实际工作当中加以规范和运行,为公正、公开、文明执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保证作用。
目前,网上监督执法系统正在全面投入使用,这一举措必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推向正规化、程序化。
另外,各种量化考评制度、集体议案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有效制约了各种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我们要从执法程序上对权利进行分解,在执法环节上建立互相制约的配套机制,从制度上预防执法不公和以权谋私。
实行警务公开、公布办事指南,公开执法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强化明查暗访,实行网上受理、审批、监督、处罚,使消防执法工作公正、廉洁、高效。
只有健全机制、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奖惩分明,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就一定能向前推进开创新局面,再上新台阶,实现新突破
谭历 判刑了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在拘留或逮捕之后48小时内通知家属,后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会见、申诉和辩护,你父亲被抓了如果警方没有及时通知你们的,涉嫌违法。
如已经通知,现在已经在服刑,那么你们可以申请探视。
你父亲涉嫌故意伤害罪,且有逃避情节,一般需要从重处罚。
一、根据《刑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处罚:第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第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第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二、根据《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双方达成私了,如果是轻伤以上的,法律还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积极赔偿的话在量刑方面有些区别。
三、家属探视的流程和材料:1、已决犯,决定留在看守所里执行的,可以与家属会见,具体会见办法和时间,由看守所安排,一般一个月不少于一次。
2、已决犯要投入监狱服刑的,因为时间较短,看守所一般不会安排会见的。
家属只能等投入监狱后再会见。
3、会见时需要持身份证和证明与在关押人员关系的相关材料。
如结婚证、户口本等。
四、委托律师费用委托律师费用各地均有不同标准,可以参考当地物价部门颁布的《律师收费指导意见》。
具体意见一般可以在物价局官方网站或者百度上搜索到。
一般刑事案件收费还与案件难度、涉及处罚的严重程度、律师能帮助达到的效果挂钩。
新疆历史重大事件
你好,拘留有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之分,刑事拘留是司法机关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而行政拘留则是因为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是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种。
两者区别很大,而且后果也不一样。
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行为人肯定是涉嫌犯罪,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判处刑罚。
行政拘留作为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方式,也仅仅是关几天就完事。
你可以先了解一下你的朋友到底是被什么机关以什么理由“拘留”的,到底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
自来水公司应该出面了解一下,毕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当中出现的问题。
如果你觉得“拘留”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到当地的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或者直接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处进行投诉。
如果可能,你也可以向当地媒体,或者网络披露此事,引起社会的关注,可能效果会好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