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学与生活》读后感两千字
哈罗德·拉斯韦尔。
一位著名的政治学家,也够得上是一位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传播学者。
传记作家形容他为“犹如行为科学的达尔文”。
他是美国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创始人之一,在西方被称为“二十世纪最杰出的政治哲学家”,美国人称其为研究领域的达芬奇。
拉斯韦尔1902年2月13日出生于美国伊利诺斯洲唐尼尔逊的一个牧师家庭。
家境优裕,藏书甚丰。
他曾去柏林大学学习心理分析学说, 最先向美国学界引介了弗洛伊德心理分析理论。
拉斯韦尔一生勤勉耕耘,著术甚丰,共发表了60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内容涉及政治学、社会学、宣传学和传播学等许多领域。
由于拉斯韦尔研究范围的广泛,所以他和以往的政治学者不同,他的著作中综合了很多不同学科的不同观点,如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人类学、统计学等社会科学,并将这些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引入政治学,进而将政治学研究真正地转向到“人”的研究。
《政治学:谁得到什么
何时和如何得到
》创作于1936年,是行为主义学派的开篇著作。
就如此书的题目,本书主要围绕着在政治洪流中,谁得到什么
何时、如何得到
来进行论述的。
整本书读下来,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逻辑结构很清楚,让我可以清楚地知道他要说什么,又是怎么说的,内容环环相扣。
作者的分析自成体系,严密紧凑且客观。
就像他开篇说的:“政治研究是对权势和权势人物的研究。
政治学的任务在于阐明情况,而政治哲学则要为政治选择提供辩诉。
本书仅限于进行政治分析,阐明情况,而不提出任何选择意见。
” 本书分四篇共十章:第一篇:精英;第二篇:方法;第三篇:结果;第四篇:概论。
也就是对who,what,when,how,即政治学的研究客体、行为、时间以及如何行为进行了探寻。
第一章“精英”,阐明了拉斯韦尔所主张的新的研究方法,可以理解为全书的导言。
所谓权势人物,“就是在可以取得的价值中获得最多的那些人”。
拉斯韦尔将他们称之为“精英”。
所谓价值,他把尊重、安全、收入等作为有代表性的但不是唯一的价值标准。
他认为,没有一个简单的指标可以作为衡量权势和权势人物的有用尺度,譬如获得尊重愈多的人往往愈少安全。
他充分地注意到政治学的最新发展动向是采用传统研究中没有包括的一些研究方法,主张政治学家应该不仅指望的助于历史学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得到帮助,而应该与文化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统计学家等有更密切的接触。
拉斯韦尔还主张,政治学的任务在于进行政治分析,阐明情况,而不是为政治选择提供辩护。
他相信,“权势和权势人物”能够作为政治学进行分析的一个统一的参照系统。
第2至5章构成第二篇“方法”,在这四章里,拉斯韦尔紧密结合历史和现实,分别具体分析了精英是如何使用象征、暴力、物资和实际措施等方法获取和维护自己的特殊利益的。
拉斯韦尔认为,这些方法是精英为达到自己的特定目标所使用的主要手段,无论处于支配地位的精英还是反对派精英,都要运用象征、暴力、物资和实际措施这些方法,而精英集团的支配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运用这些方法成功地操纵环境。
结合实际谈谈学习社会学的意义。
社会学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门新型学科。
学习社会学对当今社会发展的意义重大。
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的读后感 跪求
法律社会学,目前的译著并不多,只有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布律尔《法律社会学》,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作为法律社会学奠基者的韦伯,国内对其宗教社会学的重视远超过对其法律社会学的重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简惠美和康乐翻译的《法律社会学》则填补了这个空白。
这本书是由韦伯《经济与社会》中的专门一章《法律社会学》,曾由美国两位学者将该章与《经济与社会》中其他与法律社会学相关的章节编成一集《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后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此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韦伯作品集之IX的《法律社会学》以德文原著为准,并结合英译本翻译而成,且将英文、日文译本添加的译注和中文译本的译注连同德文文本作者的原注一并收入。
法学中的法律观与法律社会学中的法律观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观,前者从参与者的内在视角考察法律中的正义问题,后者则从观察者的外在视角看法律。
早期的社会学如孔德、斯宾塞只是将自然科学的方法直接引入社会科学,称为“社会物理学”。
韦伯作为一个新康德主义者,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思想,试图结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种研究方法,他最早将主观意图、行为动机引入社会学研究,强调社会科学也是一种经验事实,对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可以进行理解,并对其过程及结果可以进行因果解释。
他采用的理念类型的方法,从杂多现实中抽离出某些特征组成一系列清楚定义的理念型概念,它们代表着行动者在特定情境下,其行动中之“意义关联”的种种可能形式,从而对价值进行实证研究。
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全书共分八章,韦伯的旁征博引,其中很多史实与术语对于非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我们理解起来是比较困难,但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主题只有一个即法律的合理化。
这是与他的中心论题即资本主义为何出现在西方相关联。
从法律是如何在此种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发将法律与统治、与政治(国家形式、行政层级)、法律与经济作了全面的考察。
法律的演进过程经历习惯、习俗、惯例到法四个阶段,首先是一种呆板的、机械式的重复,纯粹事实的习惯,经由心理对此习惯的“拟向”,让人感到具“拘束性的”,既而形成一种普遍的共识,即令人在有意无意之中越来越“期待”他人也做出意义相对应的行为,最后此种价值共识被赋予法规范的特征,由强制机构予以保障。
也就是说秩序的合法性不仅建立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之上,而且需要外在的保障。
由此将法律的内在面向(理念和价值)和外在面向(利益、制裁等构成的整体)统一起来。
法律的合理化是三种合理化结合下实现的。
一种是规则的合理化。
市场的扩大,贸易的发展使个人从团体中分离,主观权利设定方式即授权规范不断增多,财产责任取代身体责任,个人责任取代团体责任。
在传统型社会和卡里斯玛型社会,主观的权利与客观的规范合二为一,即拥有特权的个人依据为他而设的客观规定来当作自己的主观权利。
因此,特别法无非是支配者的主观权利,普遍有效的规范不存在。
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要求形式上的法律平等以客观的形式规范予以保障,要求用“规则”取代“特权”,代议制国家于是形成,行政体制的“合理”构造,即行政事务的连续性和文牍性,以能力而不是以身份为标准的行政组织,严格的等级科层制结构,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的分离,形成一个官僚科层制的非人格化统治的社会。
二是社会行动的目的合理性,韦伯将人的行为分为四种,基于情感的,导源于感情沉迷;基于价值合理的:取决于对秩序作为某种伦理、信念;基于传统性行动,源于传统;基于目的理性,由对特定外在后果的预期、即由利益情势所保障。
商品经济的可计算性要求主体基于目的理性而行动。
三是科学合理性。
贸易的发展,使得交易的复杂需要法律人士专业知识的帮助。
新兴的市民阶层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权利,也需要借助法律专业人员来为他们提供咨询,充当他们与政府之间进行谈判的中介人,并在政治和司法程序中代表他们的利益。
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从罗马法和教会法中传承而来的各种解释技术,通过对社会中现有的规范性因素进行收集、概括和总结,创造出一套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使每一具体案件都可以通过逻辑方法得出判决,从而形成是一个没有漏洞的、逻辑一致的体系。
三个面向“合理化”构成近代资本主义形式理性法律,其形成过程是教会法与世俗法、实质与形式分离的过程。
道德等实质价值技术化进入法律,自主的道德中立的法律可以用于任何调整目的,法律合理化的过程也是现代化过程。
韦伯意识到现代社会是一个“专家没有精神,纵欲者没有灵魂”信仰缺失的社会,形式与实质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形式重视个人能力,能排除绝对恣意和集体主义,但形式化之抽象性格在给予形式上合法之利益最大自由的同时,却处处伤害了“实质公道的理想”。
韦伯是现代文明之子,其创造的概念如理念型、形式理性等一直沿用至今,其意识到的形式与实质之矛盾我们仍无法超越,韦伯《法律社会学》中价值的实证研究进路对于处于转型中的中国意义重大。
中国目前的社会矛盾,很多时候是日益分化的利益与价值之争,因此只有对价值进行实证研究,对法治的具体路径进行描述,法治目标才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社会与个人》读后感范文
组织理论之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德国 1864-1920 与法约尔 泰勒并称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三位先驱。
韦伯是一位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他在组织管理方面有关行政组织的观点对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他不仅考察了组织的行政管理,而且广泛地分析了社会、经济和政治结构,深入地研究了工业化对组织结构的影响。
他提出了所谓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理论,其核心是组织活动要通过职务或职位而不是通过个人或世袭地位来管理。
他的理论是对泰勒和法约尔理论的一种补充,对后世的管理学家,尤其是组织理论学家有重大影响,因而在管理思想发展史上被人们称之为“组织理论之父”。
一、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 行政组织体系又被称为官僚政治或官僚主义,与汉语不同,它并不带有贬义。
韦伯的原意是通过职务或职位而不是通过个人或世袭地位来管理。
要使行政组织发挥作用,管理应以知识为依据进行控制,管理者应有胜仟工作的能力,应该依据客观事实而不是凭主观意志来领导,因而这是一个有关集体活动理性化的社会学概念。
韦伯的理想行政组织结构可分为三层,其中最高领导层相当于组织的高级管理阶层,行政官员相当于中级管理阶层,一般工作人员相当于基层管理阶层。
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组织结构,都具有这三层基本的原始框架。
韦伯指出,现代的行政组织存在着一种正式的管辖范围的原则,这种管辖范围一般是由规则(即法律或行政规定)来确定的。
这意味着:按行政方式控制的机构目标所要求的日常活动,是作为正式职责来分配的;执行这些职责所需要的权力是按一种稳定的方式来授予的,并且由官员通过肉体的、宗教的或其他的强制手段来严格地加以限制;对于正常而持续地履行职责和行使相应权利的方法应有所规定,只有按一般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才会被雇佣。
这三项要素在国家范围构成为一个行政组织体系的机关,在经济领域则构成为一个行政组织体系的企业。
至于“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中所谓“理想的”,并不是指最合乎需要的,而是指组织“纯粹的”形态。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各种组织形态的结合或混合,但韦伯为了进行理论分析,需要描绘出一种理想的形态。
作为一种规范典型的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有助于说明从小规模的创业性管理向大规模的职业性管理的过渡。
其之所以是理想的,是因为它具有如下特性: (1)任何机构组织都应有确定的目标。
机构是根据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组成的,并具有确定的组织目标。
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的目标。
(2)组织目标的实现,必须实行劳动分工。
组织为了达到目标,把实现目标的全部活动进行划分,然后落实到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
在组织中的每一个职位都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合法化的,在组织工作的每个环节上,都是由专家来负责的。
(3)按等级制度形成的一个指挥链。
这种组织是一个井然有序且具有完整的权责相互对应的组织,各种职务和职位按等级制度的体系来进行划分,每一级的人员都必须接受其上级的控制和监督,下级服从上级。
但是他也必须为自己的行动负责,这样,作为上级来说必须对自己的下级拥有权力,发出下级必须服从的命令。
(4)在人员关系上,他们之间是一种指挥和服从的关系。
这种关系不是由个人决定,而是由职位所赋予的权力所决定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影响到工作关系。
(5)承担每一个职位的人都是经过挑选的,也就是说必须经过考试和培训,接受一定的教育获得一定的资格,由需要的职位来确定需要什么样的人来承担。
人员必须是称职的,同时也是不能随便免职的。
(6)该人员实行委任制,所有的管理人员都是委任的,而不是选举的(有一些特殊的职位必须通过选举的除外)。
(7)管理人员管理企业或其他组织,但他不是这些企业或组织的所有者。
(8)管理人员有固定的薪金,并且有明文规定的升迁制度,有严格的考核制度。
管理人员的升迁是完全由他的上级来决定的,下级不得表示任何意见,以防止破坏上下级的指挥系统,通过这种制度来培养组织成员的团队精神,要求他们忠于组织。
(9)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地遵守组织中的法规和纪律,这些规则不受个人感情的影响,而适用于一切情况。
组织对每个成员的职权和协作范围都有明文规定,使其能正确地行使职权,从而减少内部的冲突和矛盾。
韦伯认为,合法型统治是官僚组织结构理论的基础,因为它为管理的连续性提供了基础,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是按照他对工作的胜任能力来挑选的,具有其合理性;领导人具有行使权力的法律手段;所有的权力都有明确的规定,任职者不能滥用其正式权力。
合法型统治是以一种对正规形式的“法律性”以及对那些升上掌权地位者根据这些条例发布命令的权力的信任作为基础的。
这种组织的管理制度不仅具有合法的公认权威性,并且具有“理性”,即能够实现最佳管理目标。
二、权力的分类 韦伯指出,任何一种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为基础,才能实现其目标,只有权力才能变混乱为有序。
如果没有这种形式的权力,其组织的生存都是非常危险的,就更谈不上实现组织的目标了,权力可以消除组织的混乱,使得组织的运行有秩序地进行。
韦伯把这种权力划分为3种类型:第一种是理性的、法定的权力。
指的是依法任命,并赋予行政命令的权力,对这种权力的服从是依法建立的一套等级制度,这是对确认职务或职位的权力的服从。
第二种是传统的权力。
它是以古老的、传统的、不可侵犯的和执行这种权力的人的地位的正统性为依据的。
第三种是超凡的权力。
它是指这种权力是建立在对个人的崇拜和迷信的基础上的。
韦伯在《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一书中指出:三种纯粹形态的合法权力,它们各自的合法性依据如下: (1)法定的依据。
其依据是对标准规则模式的“合法性”的信念,或对那些按照标准规则被提升到有权指挥的人所具权力的信念(法定权力)。
(2)传统的依据。
其依据是对古老传统的不可侵犯性和对传统执行权力的人的地位的正统性信念(传统权力)。
(3)超凡的依据。
其依据是对个别人特殊和超凡的神圣、英雄主义或模范品质的崇拜(超凡权力)。
韦伯认为,这三种纯粹形态的权力中,传统权力的效率较差,因为其领导人不是按能力来挑选的,仅是单纯为了保存过去的传统而行事。
超凡权力过于带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或神圣的启示,所以这两种权力都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只有理性和法律的权力(合法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的基础。
因为理性的合法权力具有较多的优点,如有明确的职权领域;执行等级系列;可避免职权的滥用;权力行使的多样性等。
这样就能保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合理性,能按照人的才干来选拔人才,并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行使权力,因而是保证组织健康发展的最好的权力形式。
三、理想的行政组织的管理制度 韦伯认为,管理就意味着以知识和事实为依据来进行控制。
“领导者应在能力上胜任,应该依据事实而不是随意地来领导。
”他指出:最纯粹的应用法定权力的形态是应用于一个行政组织管理机构的。
只有这个组织的最高领导由于占有、被选或被指定而接任权力职位,才能真正发挥其领导作用,每一个官员都应按下列准则被任命和行使职能,这些准则包括: (1)他们在人身上是自由的,只是在与人身无关的官方职责方面从属于上级的权力。
(2)他们按明确规定的职务等级系列组织起来。
(3)每一职务都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权范围。
(4)根据契约受命,即原则上建立在自由选择之上。
(5)候选人是以技术条件为依据来挑选的,在最合乎理性的情况下,他们是通过考试获得的、通过证书确认的专业业务资格的,他们是被任命而不是被选举的。
(6)他们有固定的薪金作为报酬,绝大多数有权享受养老金,雇佣当局只有在某些情况下(特别在私营组织中)才有权对这些官员解雇,但这些官员则始终有辞职的自由。
工资等级基本上是按等级系列中的级别来确定的。
此外,还根据“身份地位”的原则。
(7)这个职务是任职者惟一的,或至少是主要的工作。
(8)它成为一种职业,存在着一种按年资或成就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升迁制度。
升迁由上级的判断来决定。
(9)工作中官员完全同“行政管理物资分开”,并且不能滥用其职权。
(10)他在行使职务时受到严格而系统的纪律的约束和控制。
这种类型的组织,在盈利经济的企业里,或者在慈善机构或者任何其他追随个人的思想目的或者物质目的的企事业里,以及在政治的或者僧侣统治的团体里,都同样可以应用。
例如,在私人诊所以及在修道院医院和教会医院里,其官僚体制在原则上是相同的。
也就是说,典型地把“职务”工作和“私人”活动区分开来,都是典型的官僚体制的现象。
同样,大的资本主义企业,而且企业越大情况越是如此,政党和官僚体制的军队的运作,也毫不逊色。
在官僚体制中,专业业务资格的范围在日益扩大,即使政党和工会的官员也需要专业的知识。
为实现其目标所需要的全部活动都被划分为各种基本的专业,作为任务分配给组织中的各个成员。
经过这样最大限度的分工,在组织中的每一个环节上,都由拥有必要职权的专家来完成其任务。
因此,组织规定每一个成员的职权范围和协作形式,以使得各成员能正确行使职权,减少冲突,从而使它在精确性、稳定性、纪律性和可靠性方面都优于其他组织形式,所以是最好的一种组织形式。
韦伯认为,在所有的领域里(国家、教会、军队、政党、经济企业、利益集团、协会、基金会等等,等等),“现代的”团体形式的发展一般是与官僚体制的行政管理的发展和不断增强相一致的。
尽管有形形色色的表面上看来是对立的机构,会议制的利益代表机构也好,议会的委员会也好,“苏维埃”也好,名誉官员或陪审员也好,或者不管什么机构也好,所有持续的工作都是由官员们在办公机关里完成的。
我们的整个日常生活都纳入这个框架之内。
人们只能在行政管理的“官僚体制化”和“外行化”之间进行选择,而官僚体制化的行政管理优越性的强大手段是:专业知识,这是它所固有的特别合理的基本性质。
总的来说,合理的官僚体制的一般运作方式表现如下: 第一,存在着固定的通过规则,即法律或行政规则普遍安排有序的机关权限的原则。
也就是说:①对为了官僚体制统治机构的目的所需要的、经常的工作,进行固定的分工,作为职务的义务。
②对为了履行这些义务所需要的命令权力,同样进行固定的分割,并且通过规则对赋予它们的(有形的、宗教的或其他的)强制手段,划清固定的界限。
③为经常性的和持续的履行这样分析的义务和行使相应的权利,通过招聘具有一种普遍规定的资格的人员,有计划地事先做好安排。
这三个因素在公法的管理里构成一种官僚体制“行政机关”的存在,在私有经济的管理中,则构成一种官僚体制“企业”的存在。
第二,存在着职务等级的和审级的原则,也就是说,有一个机构的上下级安排固定有序的体系,即上级监督下级。
这种类型充分发展时,这种职务等级是按照集权体制安排的。
等级和审级的原则同样存在于国家和教会的机构里,也存在于所有其他官僚体制的机构里,如大的政党组织和私人的大企业里,不管人们对私人的审级机构是否称为“机关”。
第三,存在着行政管理档案制度原则。
现代职务的执行是建立在档案(保存着原始文件和草案)和建立在一个各种各样的常设官员和文书班子的基础之上的。
在一个机关里工作的全体人员和相应的物资机构以及档案机构组成一个“办事处”。
现代的机关组织原则上把办公室与私人住所分开。
因为它从根本上把职务工作作为一个分离出来的领域同个人的生活范围分开,把职位上的财物同官员的私有财产分开。
今天,这种状况既存在于公众的机关里,也存在于私人经济的企业里,而且在私人企业里,这种状况也在扩大到处于领导地位的企业家本人身上。
第四,职务工作,至少是一切专门化的职务工作,这里的现代职务工作,一般是以深入的专业培训为前提的。
这也同样愈来愈适用于私人经济企业的现代的管理者和职员,也适用于国家的官员。
第五,职位得到充分发展时,职务工作要求官员要投人他的整个劳动力,尽管他在办公室里履行义务的工作时间标准可能有固定的界限。
这作为正常情况,也同样是在公众的和私人的职位上漫长发展后才得到的产物。
从前,在所有情况下,一般正好相反,完成业务是“次要的职务”。
第六,官员职务的执行,是根据一般的、固定的、有说明的、可以学会的规则进行的。
因此,这些规则的知识就是一种特殊的学问,而官员们可以拥有这种学问。
韦伯认为,对于官员们内在的和外在的地位来说,合理的官僚体制具有下述后果: 其一,职务就是“职业”。
这首先表现在要求有明确规定的、在很长时间内往往要投入整个劳动力的培训过程和进行一般规定的专业考试作为聘任的先决条件。
此外,还表现在官员地位的义务性质上。
例如,政府的官员至少在充分发展的现代国家里,不被视为一个管理者个人的侍役。
但是主教、牧师、传教士,从本质上讲,今天也不再是一种纯粹是个人魅力的体现者而已经成为一个服务于客观目的的官员。
其二,官员个人地位的形成就可以有多种方式: ——现代官员,不管是公众的官员也好,是私人的官员也好,同被管理者相比,总是力争享有一种特别高等级的社会评价。
他的社会地位是通过等级制度的规定保证的。
由于所规定的专业培训价钱昂贵和官员受等级惯例约束,官员主要出身于享有社会和经济特权的阶层的地方,一般而言,官员实际的社会地位是最高的。
任职资格一般受拥有受教育机会的约束,受教育专利的影响,自然提高了官员社会地位中的等级因素。
而且它还个别地——如在德国的军队里——在规定中得到着重的、明确的承认:吸收晋升的候补官员取决于官员团体(军官团)成员的赞同(“选举”)。
类似的促进官员的行会式封闭的现象,也典型地存在于过去的世袭制的官员里,特别存在于俸禄制的官员里。
——官员是由一个上级机关任命的。
由被统治者选举的官员不再是纯粹官僚体制的人物了。
当然,选举形式的存在,不意味着背后就没有隐藏着某一种任命。
不过无论如何,通过被管理者选举任命官员改变着等级服从的僵化性。
一位由被管理者任命的官员对于他的上司官员,原则上讲是独立自主的,因为领导他的职位不是“由上”而来的,而是由下而来的,或者他并不依附于他的职务等级上的上级机关,而是依附于党的当权派(政党的党魁),党的当权派也决定着他的前程。
——一般存在着职位的终身制,至少在公众的和与之相接近的机构里如此,即使在可以解聘或者定期重新批准的地方,职位的终身制也被视为实际规则的前提条件。
在私有企业里,一般这也是官员的特征,正好同工人形成对照。
然而,这种法定的或实际的终身制并不像过去很多统治形式里看做官员对职务的“占有权”,而是凡在产生法律保障不被随意罢免或调动的地方,法律保障的目的仅仅是:为严格客观的、没有个人考虑的履行有关具体职务的责任提供保证。
——官员定期拿到货币报酬,一般采用固定的薪金和退休金这种年老保障的形式。
薪金原则上不是根据按照劳动效益采用工资形式来衡量,更多的是“等级性的”,也就是说,根据职能的方式(“官阶”)和根据职务工龄来衡量。
——与机构的等级制度相适应,官员的“仕途生涯”是由底层的、较不重要的、报酬较少的职位,逐渐向上安排的。
一般官员当然力争尽可能机械地固定晋升的条件,在专业考试制度发达的情况下,专业考试成绩便对官员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今天人们却也经常在批评官僚组织结构理论。
人们把官僚制度,官僚主义、官僚作风作为组织效率低下的代名词。
对于官僚制度的批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诸多假设的有效性问题。
比如说,官僚组织结构理论强调建立等级系统,认为它有助于促进纪律和加强统一指挥原则,而且官僚组织结构理论是以技术为根据来选择候选人的。
在这里,官僚组织结构理论就隐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前提:当上级与下级之间出现不协调时,上级的判断必然比下级的判断正确。
显然,这个假设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因为上级并不可能总是比下级正确。
又比如说官僚组织结构理论强调人际关系的非人格化,决策者决策时考虑的只能是规章和程序、合理性和效率。
在这里,隐含着的一个假设前提是:组织中只存在正式组织的框架,否认人的感情等非正式组织方面的因素对管理者决策的影响。
显然,这个假设前提也是不能完全成立的。
(2)人们对官僚组织结构理论最激烈的批评是它过分地强调执行规章制度。
当然,任何一个组织都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以规范组织和组织成员的行为。
但是,过分地强调规章制度也会抑制创造力、革新精神。
它使得组织的“官僚”们在遵守规章制度的借口下不做与现实不相关问题的决策;不过早地做决策;不做其他人会做的决策。
对于官僚们来说,只要按章办事就不会犯错误,至于说如何才能提高组织的效率,则不是他们所要考虑的事情。
久而久之,官僚组织中的“官僚”们就形成了这样的行为规范:求稳定和坚持原则对个人成功是至为重要的;宁可把冒险的决策推给别人也不愿意自己冒可能犯错误的风险;否定一个建议比肯定一个建议更安全;慢慢研究比马上决定更为稳妥。
其结果,就形成了人们所批评的效率低下的“官僚主义”和“官僚作风”了。
韦伯最大的贡献是他的合理化理论,该理论提出了四个类型的合理性:形式的、物质的、理论的和实际的。
认为形式的合理性是西方社会的必然产物,人们必须掌握它。
思想拾零: 人与工作的关系。
成员间的关系只有对事的关系而无对人的关系。
任何一种合乎需要的统治都具有合法性的基础,这是因为权力总会通过某种方式为自己的统治寻求合法性的基础。
这种本身的需要使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所构成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地道维系,而正式这种“命令-服从”关系的存在使得统治自然而然的具有合法性。
官僚组织结构之所以能带来高效率,是因为从纯技术的角度看,官僚制强调知识化、专业化、正式化和权力集中化,它在组织中消除了个人的情感的影响。
因此,它能使组织内人们的行为理性化,具有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读后感的开头应该怎么写才好呢
举几个例子
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就是人的行为都是因为社会环境制约所造成的。
中国社会学界对社会学的定义,大体有以下几种看法。
1、侧重以作为有机整体的社会本身为研究对象(这里的社会既包括整体社会,也包括局部社会,即社会的某一方面、某个领域、某个层次)。
其代表性观点有:认为社会学是用科学方法研究社会的治和乱、盛和衰的原因,揭示社会由以达到“治”的方法和规律的学问。
这是严复首先提出的。
他在《群学肄言》的序言中解释说:“群学何
用科学之律令,察民群之变端,以明既往、测方来也。
肄言何
发专科之旨趣,究功用之所施,而示之以所以治之方也。
”“群学者,将以明治乱,盛衰之由,而于三者(指正德、利用、厚生──本文作者注)之事操其本耳”。
严复这样给社会学下定义,既符合孔德、斯宾塞关于社会学的见解,又具有中国特色。
80年代在中国的社会学者中,有人提出社会学是研究现代社会运行和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研究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规律性的综合性具体社会科学。
这一定义可以说是沿着严复的思路发展的。
2、认为社会学与历史唯物论一样是研究社会发展普遍规律的。
1949年以前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者李大钊、瞿秋白、李达、许德珩、陈翰笙等人,与俄国的Γ.Β.普列汉诺夫、Н.И.布哈林等人一样,坚持这种观点。
他们对社会学所下的定义大体相仿:“社会学是一种科学,研究社会上各种现象及其原则与一切社会制度的学问,且用科学的方法,考察社会是何物,发明一种法则,以支配人间的行动”(李大钊:《唯物史观在现代社会学上的价值》,1920);“社会学者,社会科学之一,其研究之目的在探求社会进化之原理;其研究之方法,在追溯过去以说明现在,更由现在以逆测将来”(《李达文集》第1卷,第237页,人民出版社,1980);社会学是“研究人类社会之构造,社会构造之存在、发展、变革及其相互联系,分析构成人类社会生活的诸要素,及诸要素的性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探求社会变革的因果关系和法则,以推知社会进行的方法,预测将来的一种学问”(许德珩:《社会科学与社会学》,1936)。
3、认为社会学是研究社会整体及其规律性的。
由费孝通主持和指导的、中国社会学重建后出版的第一本《社会学概论(试讲本)》,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下定义:“社会学是从变动着的社会系统的整体出发,通过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来研究社会的结构、功能、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台湾省的一些社会学者也持有类似的看法:“社会学是使用科学方法,持守科学态度,以研究人类社会;主要论及社会之构造要素,其起源、发展、成熟与变迁;论述诸社会事象如社会制度、社会系统、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社会运作程序、社会团体等;并想在诸社会事象中寻求或建立普遍性公律、原则、原理等的科学” 4、侧重以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及其社会行为为研究对象。
主张这种观点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主要以孙本文为代表。
他深受芝加哥互动学派心理行为理论的影响,认为社会学的各种定义虽没有什么错误,“但或失之抽象,或失之广泛,或失之含糊,或失之狭隘,似均不能认为适当的定义。
比较在目前可认为适当的定义,即是:以社会学研究社会行为的科学”(《社会学原理》)。
龙冠海对社会学对象的定义也属于这一类,认为社会学的主要旨趣“是在社会互动或社会关系中的人及其由此所造成的社会体系,社会团体,与社会组织,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