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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罗尔斯读后感

时间:2014-07-21 17:31

罗尔斯的《正义论》

美国哈佛大学教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自1971世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该书出版之后,受到热烈讨论,被列为不少大学课程的必读书籍之一。

由它引发的各类争鸣或研讨文章,更是汗牛充栋,目不暇接。

美国著名的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表示:罗尔斯的著作在英语国家立即被承认是对政治哲学的一个根本性的贡献。

《正义论》一书之所以能起到如石击水的效应,关键在于它打破了西方政治哲学万马齐喑的冷清局面。

西方政治哲学的衰落已是众所周知,专攻政治理论的学者爱·麦·伯恩斯说:在政治学说的阳光下没有多少新东西。

这充分表明了西方传统思辨方法构筑的理论体系的困境。

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则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

约翰·罗尔斯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又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马萨诸塞理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

作为一名从大学氛围中产生的学者,他的整个思想体系充满了学究气。

有的评论家把罗尔斯与柏拉图、阿奎那和黑格尔这些思想泰斗相提并论,但罗尔斯与他们有所不同。

那些思想大师均著作甚丰,涉猎颇广,而罗尔斯的主要著作只有《正义论》一本。

《正义论》一书,洋洋洒洒40余万字,实际上是一本论文集。

罗尔斯在前言中表示:“在提出关于正义的理论时,我试图把过去十几年中我所撰写的论文中的思想集中起来,使它们成为一种条理分明的观点。

”罗尔斯最早于1951年发表了初鸣之作《适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纲要》。

基本观念的确立是《正义即公平》(1958年)。

其后陆续写出《宪法自由权与正义概念》(1963年)、《正义感》(1963年)、《非暴力抵抗》(1966年)、《分配的正义》(1967年)等。

1969年至1978年。

罗尔斯在斯坦福的高级研究中心完成了对全书的整理和加工。

在这20年中,罗尔斯不断遇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挑战,这促使他写出一篇又一篇的论文来完善自己的立论,反驳对方的观点。

这样一个过程也使得《正义论》一书显得非常晦涩难懂,概念成群。

为了说明一个问题,罗尔斯往往不得不一而再、而三地发掘论据。

但他的前言展示了他的思想脉络。

《正义论》,顾名思义,是研讨正义的。

正义观念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和社会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正如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第1节)。

罗尔斯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

《正义论》一书共分3编9章,第一编“理论”讨论对正义的界定,正义的历史发展,正义的作用,正义的内涵以及原始状态等观点;第二编“体制”分析如何用第一编确定的正义原则来剖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具体层面,这里较为详尽地反映出罗尔斯高度思辨的正义观的社会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他作为一名学者提出的解决西方社会矛盾、冲突、民瘼的方策;第三编“目的”探讨伦理和道德领域中的课题,涉及善、自尊、美德、正义感、道德感情、自律等一系列课题。

这一编与前两编不同,论述和分析似都与他的正义原则稍微疏远一些。

其实罗尔斯认为这一部分相当重要,如果不考虑最后那一部分的论据,关于正义的理论也会被人误解(前言)。

的确,如果一种正义原则要想在一个社会中通行,关键就是人们能否接受并相信它,这就牵涉到道德心理学和正义感形成的问题。

如果众人没有一种正义的心理氛围和文化环境,一种正义原则就不可能被接受,这就是罗尔斯所讲的“正义即公平的相对稳定性”。

尽管这一编的内容不如前两编那样新奇,但在整个理论中是不可或缺的。

正义,历来就是一个众说纷坛、各执一端的价值观念。

在最早的文字记录中,正义指一般意义上的相当和正当,正义包括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为模式,后来正义逐渐与平等、慈善区分开来。

但正义概念依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作出不同的界定,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

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但正义又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平均的正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后者指分配的正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

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

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如此等等。

在当代世界,正义依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尤其是在社会发展迅速、矛盾突出和社会大幅度变革的时代。

罗尔斯热衷于介入正义问题的争论,绝非出于纯学术的偏好,而是响应社会的感召。

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也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现代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罗尔斯正是在这种氛围下致力于正义研究的,其意图显而易见。

如果《正义论》只是纯学术的产物,那它就绝对不会引起这样大的轰动。

罗尔斯对此是明确的,他开宗明义地讲,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第2节)。

罗尔斯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罗尔斯将其概述为: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而也是正义的社会(第5节)。

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功利主义思考问题的思路是: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第7节)。

直觉主义不从个人或群体的得失思考问题,而是通过对自身的反思来达到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基本的原则是至高无上的。

可以用来衡量各种互相冲突的正义原则。

直觉主义不包括其他的衡量方法,人们依靠直觉,依靠那种在人们看来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衡量。

直觉主义强调道德事实的复杂性使人们往往无法 解释人们的判断,直觉主义认为,“确定不同正义原则的恰当重点的任何更高一级的推定标准,都是不存在的。

”这两种正义观具有明显的差别:一种依据功利,一种依据直觉。

罗尔斯对这两者均不赞同。

但他尤其反对功利主义。

他认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始终占据上风。

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

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

从事实上看,由休谟、边沁、亚当·斯密和穆勒等人所传播的功利主义观念在西方社会历来是占统治地位的,这些观念原则奠定了西方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基础。

然而这些体制并没有克服社会上存在的深刻的矛盾。

罗尔斯是一位改良论者,他相信要改良西方社会体制,关键在于改变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这是罗尔斯为自己确定的目标。

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第6节)。

这里直接表现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

既然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不敷所用,纰缪甚多,那么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正义观呢

罗尔斯的观点十分明确:“我所要做的就是把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加以归纳,并将它提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来。

”(前言)因此,罗尔斯所依据的是传统的契约论的方法。

契约论在西方有着颇为悠久的历史,近代的一些思想大家均为契约论者,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

他们的契约思想曾在西方历史上起过震撼人心的作用,但后来时过境迁,契约论让位于功利主义。

可以说,契约论代表了一种政治上的激进主义,功利主义则意味着一种经济上的实惠思想。

在资本主义体制确立后,功利主义取契约论而代之是不奇怪的。

罗尔斯重新举起契约论的旗子,这本身就属别出机杼。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言以蔽之,可称作正义即公平的理论。

得出这个理论的各项原则,首先需要说明一个前提,这就是社会契约是如何产生的。

这里就必须做一个理性上或逻辑上的假设。

罗尔斯把这个假设环境称作“原始状态”(Original Po- sition),相当于自然状态在卢梭、洛克等人思想体系中的地位。

原始状态纯粹是理性上的设想,在实践历史中无法论证。

罗尔斯知道这一点,他说过原始状态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第20节)。

在确定正义观的过程中,罗尔斯常常部分地倚重于直觉主义,他表示,正义即公平这种直觉观点将把正义的原则著作是在一种适当规定的原始状态中达成的原始契约的目标(第20节)。

原始状态的设计意图是排除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给出一个纯粹逻辑思维的状态,使人们产生正义原则。

在原始状态中,所有各方都是道德的主体,都受到平等的待遇,他们选择的结果不决定于随意性的偶然事故,也不决定于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

但是光有原始状态还不足以达成正义的首要原则,还必须设定其他一些条件。

为了设定原始状态,罗尔斯进一步提出几个核心概念:(一)正义的环境。

在这种环境中人类的合作是可能的和必需的,客观条件包括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体质状态和精神状态相似,存在着中等程度的匮乏,主观条件包括各方都有大致相似的需求和利益,各方又有各自的生活计划,而且还存在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的分歧,这样人们就既有合作又有冲突,因而需要有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决定利益划分(第22节);(二)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

原始状态中的人们还得接受某些限制,这样他们才能有效地确定和选择原则,这些限制是,原则应当是一般性质的而不应是特指的,首要的原则必须能够作为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共同蓝图;原则在应用中应对每个有道德人格的人起作用,限制的条件应当是公开的,让每个人知晓,还要赋予各种互相冲突的要求以一种次序,最后从原始状态推出的原则应当是决定性的,在它们之上没有更高的标准(第23节)。

这里规定了正义原则的性质;(三)无知之幕。

这个概念是更为大胆的假设,以便能运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

原始状态是一种假设,它要求人们摆脱现时现刻的各种感觉和知识,在现实社会面前拉上一道大幕,使人们纯粹从零点开始思考正义的原则。

无知之幕假定各方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自然能力、理智和力量等情形,也没人知道他的关于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和心理特征,各方也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

因为每个人所据有的社会地位、条件或个人气质均会影响一个人对正义原则的判断,必须用无知之幕将它们全部隔开,这样原始状态才能成立(第24节)(四)推理的合理性。

原始状态的方法要取得成功,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这就是必须假定处在原始状态中的人是有理性的。

所谓理性,就是人们在选择原则时都力图尽量推进自身的利益,他们的选择有前后相连的倾向,他们也具有建立正义感的能力,他们努力寻求一种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而不计对方的得失如何(第25节)。

当然,这样的人也是理论上假定的人,而非现实生活中的人。

现实生活中的人有七情六欲,受社会及各种背景因素制约,不可能像罗尔斯在理论上假设的那样行动。

以上四方面的条件确定了原始状态的基本属性,由此可以演绎出正义原则。

在得出正义原则之前。

还得解决人们如何达到正义原则的问题。

罗尔斯首先确定一个前提:处在原始状态中的各方都是平等的,在选择的过程中,所有的人都拥有相同的权利,作为有道德主体;有自己关于善的观念和正义感的人,他们彼此之间都是平等的。

人们是在这样的条件下确定正义的原则(第4节)。

根据原始状态及各项条件,罗尔斯推论出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 所有社会价值—一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策11节)。

这个一般的正义观又可分解为两个层次,这就是罗尔斯最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

第二,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1)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第11节)。

这两个正义原则与罗尔斯对社会的基本结构相配套,第一个原则用于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个原则用于规定和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

第一个原则包括公民的基本自由权等原则,与西方传统的价值观并无二致。

争议最大的是第二个原则,这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因为在社会上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往往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分配应对每一个人有利,于是人们使权力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来实行第二个原则。

第二个原则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在私有制条件下,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是绝对不平等的,那么平等原则如何才能实现呢

实质上罗尔斯的重点在这里,其改良主义的理论出发点也在这里。

确定了正义的两个原则之后,罗尔斯便将它们贯彻于社会基本结构。

罗尔斯将社会解释为一种互利的合作事业,其基本结构是一种公共的规则体系,它规定了一种活动设计,这种设计使人们共同行动,以产生更大数量的利益。

并按照收益中应得的份额把某些公认的权利分配给每一个人(第14节)。

如何使正义原则演化为具体的制度,罗尔斯提出了“四个阶段的顺序”(第31节),第一阶段人们接受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第二阶段召开制宪会议,确定政治结构的正义并选择一部宪法,设定制度,这个阶段主要是确定平等的公民权和各种自由权;第三阶段为立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发挥主要作用;第四阶段是具体运用规范的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制定的规范用于具体的事务,公民则普遍遵循规范。

在这个部分,罗尔斯还深入讨论了自由权概念、良心平等自由、宽容与共同利益、政治正义和宪法、参与原则、法治、自由权优先性的规定等课题,较为明晰地展现了他设想的理想的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

经过这番论述,他重新表述了第一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与人人享有的一种类似的自由权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全面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平等权利。

优先规则:正义的原则应按词汇式序列来安排,因此自由权只有为了自由权本身才能受到限制。

这里有两种情况:(1)不太广泛的自由权应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权总体系得到加强,和(2)不太平等的自由权必须是享有较少自由权的那些公民能够接受的(第39节)。

罗尔斯用这一抽象化的标准来评判现代西方民主制度,他是持一种批判态度的。

他表示,立宪政体的一个主要缺点是它不能确保政治自由权的公平价值,对此现象从未采取过纠正措施,财产和财富分配上的悬殊远远超出了可以与政治自由权并存的程度,但却为法律所容忍,这种缺陷在于民主的政治过程充其量只是一种有控制的竞争,政治制度中不正义的影响比市场的缺陷严重得多,政治权力积聚,变得不平等,得到好处的人利用国家的强制性工具和国家法律来确保自己的有利地位。

经济和社会制度中的不平等很快就破坏了任何政治平等,普选制不足以抵消这种不平等,只要政党和选举经费来自私人捐助,政治讲坛就会受占支配地位的势力的控制(第36节)。

罗尔斯点明了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缺点,但他没有作更深入的分析,值的这种改良主义倾向在论述第二个原则时表述得更为清楚。

第一个原则被确定为是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的,按罗尔斯的话讲,这两个正义原则是按照“词汇式序列”排列的,即只有第一个原则被满足后才能满足第二个原则(第8节)。

事实上,因为第一个原则已有公论,罗尔斯并没有作什么创造性的论述,他花了大量的气力来论证第二个原则。

在论述第二个原则时,他提出了几项论证:(一)反效率原则。

在分配上,效率原则是不包含正义原则的,因而一个人得到全部产品的分配或其他不平等分配的方式也可能是有效率的,因而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是正义的,应当寻找既有功利也是正义的分配方式,超越单纯的功利观念(第12节);(二)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通过挑出某种特殊的地位来判断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不平等问题,这将克服功利原则的不确定性。

如企业家比不熟练工人有着更美好的前景,假设他们处在最初状态,那么怎样证明差别的存在是合理的呢

那就必须是这些差别有利于境况较差的人。

任何差别的存在,都要能够有利于境况差的人,有利于最少受惠者;这个原则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因为如果要实施这一原则,那就意味着对西方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造,有人甚至称之为“社会主义的”改造;(三)连锁关系。

这里假定如果一种利益提高了最底层人们的期望,它也就提高了其他所有各层次人们的期望,当地位最不利者获益时,处于中间状况的人也会获利。

如果正义原则得到实现,这种连锁关系就会实现。

经过这三个方面的论证,罗尔斯又将第二个原则具体表述为: 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既(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2)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第13节)。

差别原则包含着某种平均主义,同时它也反映了自由主义思潮的某些倾向,最基本的就是“平等的倾向”(第17节)。

差别原则意味着:(一)补偿原则。

即应当对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进行补偿,差别原则不等于补偿原则,但它力图达到补偿原则的目的;(二)互惠的观念。

差别原则是追求相互有利的原则;(三)博爱原则。

在西方社会中,与自由和平等相比,博爱处于较次要的地位。

差别原则表明了一种公民友谊和社会团结。

这些均为一些理想主义的原则,罗尔斯认为西方社会没有实现这些原则,或者说没有沿着这个方向发展。

为了指明西方社会改良的方向,罗尔斯集中在第五章讨论了社会经济制度。

他先确定了“分配正义的背景制度”,这包括:(一)分配部门。

负责保持价格体系具有切实的竞争能力;(二)稳定部门。

负责实现合理的充分就业;(三)调拨部门。

负责维持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四)分配部门。

负责通过税收和对财产权的必要调整,以维持分配份额的一种大致的正义性(第43节)。

社会通过调节这四个部门的活动实现正义原则。

经过对政治和经济体制的综合考察,罗尔斯又对两个正义原则作了完整的表述(第46节):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总体系。

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2)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

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正义原则应按词汇序列来安排,因此自由权只有为了自由权本身才能受到限制。

这里有两种情况。

(1)不太广泛的自由权应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权总体系得到加强;(2)不太平等的自由权必须是具有较少自由权的那些人能够接受的。

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在词汇序列上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提高利益总量的原则;而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

这里有两种情况:(1)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大具有较少机会的那些人的机会;(2)过高的储蓄率在总体上能减轻为此而受苦的人的负担。

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主张

0世纪60年代,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西方各国都处于战后的缓和时期,在这样的世界背景下,罗尔斯所在的美国经济发展迅速,社会面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生活前景似乎一片光明。

但事实却恰恰相反,接连暴露的社会问题,无处不在的动荡和危机,迫使美国人不得不开始怀疑自己的价值信仰,严重质疑社会制度的合理性。

他们急需一种新的理论来解释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建立起一种新的社会信仰。

在这种背景下,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无疑会在社会上产生巨大的反响。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①对于任何不正义的东西都应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②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的和个人的正义,并且主张正义首先是社会的正义。

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只有在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才能决定一个个人行为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

为了论证自己的正义理论,他使用了改良的社会契约论,他将缔约的各方都置于一个“无知之幕”之后,使他们对任何关于自身特征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力图通过对在这种状态下的人的选择的理解和分析,建立起一种指导制度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他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两个:“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这里,第一条原则实际上就是自由优先的原则,“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第二条原则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两条原则的地位并不一样,第一条原则高于第二条原则;第二条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高于差别原则。

  在正义两原则中,他注重对人的尊重,这符合了人们的心理和现实的走向,易于人们接受;他所倡导的正义是社会的正义,承认并强调差别原则,即他的社会正义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这样的形式正义确立了人的权利平等的同时,也照顾到人们的物质利益,因而它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起着极大的作用;另外,他的理论不是简单地回复过去,而是发展地回复,这是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所未体现的。

总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作为基本的指导原则,涉及了社会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

  对罗尔斯“正义论”理论的批判  对正义原则最初的契约状态的合理性批判。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所有前提是在“无知之幕”状况下的最初契约的设定。

从这点上讲,他的理论是具有自然法性质的义务论,即在“无知之幕”状况下推导出的“应该”。

在这种“应该”的指导下,人类维护着各个方面的公平、稳定、效益等等。

虽然他的正义理论逻辑严谨,对社会的发展有巨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但是仍未逃脱被人质疑的命运。

人们对“正义原则是否合理地得自最初的契约状态”这一问题普遍持否定性意见。

正义原则的最初契约只是一种在“无知之幕”背景下的假定,在这里,罗尔斯妄图通过那些被设定的、具有理性的以及对他人利益冷淡的个人选择来定下最初的契约。

可是,每个个人即使抛去财富、威望、权利等的影响,他们对于正义的观点也可能有所不同,因而不可避免在那种“无知之幕”之下产生对立的“正义的原初状态”,从而使最初的契约陷入混乱的境地。

更进一步讲,“无知之幕”的内容是什么?它的判别标准从何而来?若有标准,那么,为什么以这些为标准?它们是如何判定的?……问题都待罗尔斯去解决。

  对“反思平衡”的批判。

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是一种方法,它要求完善的道德理论是与人们深思熟虑后做出的道德判断相适合。

这种方法应用于《正义论》的原则,即是要求人们应该不断地修改调整假定契约的通常模式,直到它与人们通常的正义观念差不太多为止。

我们首先应该肯定他的这种与时俱进的思想,但是这种方法的应用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反思平衡”要反思什么?如何反思?反思的结果是否就是正义的?如何证明?等等。

由于最初契约是假定虚拟的,因而它自身就存在着合理与否的问题。

人们在对它进行反思的时候,轻易就会陷入正义标准确定的难题,更不用说把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先进因素融入其中了。

从另一种意义上讲,如若根据现实社会发展的正义要求来制定最初契约,这便不是反思,而是革新了。

  对“正义论”原则的分析与批判。

面对两个原则,我们首先关注的是:原则本身是否是可接受的正义理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性的。

纵使这两条正义原则无法从原始契约中正确有效地推知,他们也会因他们本身就是自明的道德真理而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从另一方面来讲,这两条原则弥补了功利主义在财产分配等方面的不足,特别是“使最差者获得最大好处”的原则,更是对人类产生了无限充分的吸引力。

这已经在人们对“正义论”热烈拥护的现实中得到了证实。

但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原则也存在着缺陷:从第一条原则中,我们不难发现,罗尔斯在此处所讲的自由平等仅是强调自由的优先性。

他认为,人类只有自由才能去发展和完成其他的事情,只有平等享有拥有自由的权利,才能进一步地维持社会秩序。

但是他所指的“自由”是非绝对的和不平等的自由,因而,他的理论并未实质地消除自由所受的种种限制。

第二条原则则是公开承认自由的不平等性,但是提出了平衡这种不平等性的方法,即要求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机会均等(形式平等),从表面上看,这一原则是通过维护最少受惠者的权利以及机会均等来体现社会正义的,但是,他的这个原则在接触社会现实时便会轻易暴露出他的资本主义本质。

  “正义论”对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启示  中国正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中国文化精髓之一的“和谐”的本质要求是社会的发展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正是从社会制度和结构出发,从公平分配政治权力、义务和经济利益入手,对人们的价值追求作出适当的安排与限制,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和谐、稳定的有序状态。

因此,它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强大的现实意义。

  在政治方面,自由优先原则对于国家政策、制度以及法律的制定具有参考价值。

根据自由优先原则,国家政策、制度以及法律的制定首先应该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即权利、义务和自由的平等。

这意味着我国在制定国家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时应该首先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义务和自由。

若保障不了,则要使用其他原则予以调节和平衡;然后再使用机会平等原则,让每个公民参与到其中。

只有这样的政策、法律等才是基本公平的,才最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

  在经济方面,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解决的是公平与效率间的关系。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现代中国,解决好二者关系更具重大意义:它关系到中国人民切身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成败。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贫富差距以及贫富分布不均的问题日益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公平的竞争和竞争主体机会不均等造成的。

因此,要解决这种问题,更需要政府加大改革力度,完善经济体制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营造和建立公平、公正、自由的经济竞争环境,促进效率的提高,不断推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在文化教育方面,正义原则有利于解决现阶段我国出现的教育不公平问题。

如何看待教育不公平及找出教育不公平的成因是当前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要想实现教育公平就必须同时考虑社会和教育两者的实际情况。

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恰好可以为解决教育不公平问题提供一个很好的参考。

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努力完善法律对教育方面的规定,大幅度增加教育投资,差别对待城乡教育来大力改善这些不公平的现象。

  以上的借鉴是建立在忽略其正义原则来源的基础上的。

实际上,现实社会存在着很多的不平等,诸如自然方面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很难消除,但是从以人为本出发,人们可以在社会方面尽量予以弥补,以期望达到相对的平等。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核心是其原则,因而他的理论结合现实世界就会涉及和指导社会的各个方面,这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是有十分具体的指导意义的。

但是我们在借鉴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他所期望的平等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即为了形式上的平等,他对事实上的不同的个人适用同样的尺度。

  总而言之,正如马克思主义所坚持的“事物具有两面性”一样,罗尔斯的“正义论”原则也是正反两面的统一体。

因而,我们要正确认识它,就必须看到它的优点和缺陷,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既要吸收其优点,又要避免其缺陷问题的发生,从而促进中国的全面发展,不断增强中国的国际影响力

如何评价罗尔斯的<<正义论>>

존 롤스라는 인물은 사실 처음 들어보는 인물이다. 책을 읽어 나가면서 그가 정의에 대하여 어떤 관점을 갖고 있었는지 이해하게 되었지만 또한 가지 흥미로웠던 것은 그가 마이클 센델 교수에게 상당히 영향을 주었다는 사실이었다.롤스는 그의 '정의론'이라는 저서에서 정의란 원초적으로 평등한 상황에서 어떤 원칙에 동의해야 하는가를 묻는 것이라고 주장한다. 그는 실제 계약의 도덕적 한계에 대하여 지적한다. 즉 실제 계약관계에서 어느 누구든 우월한 위치에 놓이지 않는 경우는 드물다는 것이다. 계약이 도덕적인 무게를 가지려면 자율과 호혜라는 두가지 이상이 실현되어야 하는데 이를 위하여 롤스가 생각한 사회계약은 모두가 원초적으로 평등한 위치에서 이루어지는 가언계약이다. 이 가언계약에서 정의의 두 가지 원칙이 나온다. 첫째, 언론의 자유, 종교의 자유와 같은 기본권을 평등하게 제공한다는 원칙. 둘째, 사회적 경제적 평등과 관련한 원칙.존 롤스는 평등을 옹호하는 정의론을 주장한다. 그러나 그의 평등론은 사람들의 순수한 노력으로 인한 결과 및 보상을 부정하는 평등론은 아니다. 그는 결과에 대한 도덕적 임의성을 배제하려고 한다. 즉, 출생 또는 환경으로 인하여 우월한 위치에 있게된 경우 도덕적 임의성이 있다고 보며 이로 인한 결과는 정의롭지 않다는 것이다. 귀족, 부자, 좋은 집안 출신의 사람들은 원초적으로 유리한 위치에 서 있다. 이런한 도덕적 임의성을 교정하기 위하여 자유 시장이 등장한다. 사회는 시민들에게 기본자유를 평등하게 보장하고 소득과 부의 분배는 자유시장에서 결정하게 함으로써 도덕적 임의성이 어느 정도 교정될 수 있다는 주장이다. 흔히 공정한 사회라 할 때 능력대로 평가받고 보상받는 능력위주 사회를 떠올리게 된다. 그러난 능력위주 사회가 사회적 우연을 완전히 제거한다 해도 타고난 재능과 능력에 따라 부와 소득의 분배가 결정되는 상황은 여전히 허용된다. 즉 자유지상주의와 마찬가지로 능력위주 이론에서는 도덕적 임의성이라는 오점이 발견되고 이에 따라 평등주의를 강조하지 않을 수 없다고 롤스는 주장한다. 그러나 롤스의 평등은 매우 독특하다. 그는 소득과 부를 똑같이 분배하자는 이야기가 아니고 어떤 사회적 합의에 의한 차등원칙을 주장한다. 즉 사람들이 타고난 재능과 능력을 공동자산으로 여기고 그 재능을 활용한 어떤 이익이 생기거든 그것을 공유하자는 뜻이다.일면 매우 합리적인 듯 보이는 생각이나 도대체 어떻게 그러한 차등원칙이 가능할 것인가? 롤스의 평등론 또는 차등원칙을 반박하는 사람들의 생각은 두가지로 정리된다. 첫째, 재능으로 기인하는 이익을 사회적으로 공유하게 되면 재능있는 사람들이 열심히 일하지 않을 것이다. 둘째, 노력은 보상받아야 한다. 롤스의 정의론은 매우 이상적인 사고에서 출발한 듯하다. 아무 조건이 없는 완전히 평등한 원초적인 상태에서의 계약이 어떻게 가능할 것인가? 심지어 그는 노력조차 혜택받은 가정 환경의 산물이라고 주장함으로써 진정 원초적인 상태의 평등을 끌어내려 한다. 롤스는 미덕이나 도적적 자격을 포상하는 것은 분배정의가 아니라고 생각한다. 이 점에서 아리스토텔레스의 정의론과는 상극의 관계에 있는 것처럼 보인다. 롤스는 도덕적 자격을 분배 정의의 기초로 인정하지 않는 근거로써 다음의 두가지를 들고 있다.1. 재능있는 자가 더 큰 보상을 받을 수 있더라도 그 재능이 전적으로 노력의 결과는 아니다.2. 특정한 시기에 사회가 가치를 두는 자질 역시 도덕적으로 임의성을 띤다. 롤스의 정의론은 참신하다. 그러나 그 원초적인 평등을 실현하는 것은 비현실적으로 보인다. 그럼에도 불구하고 그의 정의론이 시사하는 바를 이 사회에 적용할 수 있을 것이라는 생각이 든다. 첫째, 사회적으로 우월한 위치에 있게된 사람들에게 일종의 배분의 도리를 제공할 수 있을 것이라는 생각이 든다. 좋은 환경으로 인하여 또는 타고난 재능으로 또는 남다른 노력으로 어떤 위치에 올라 경제적으로 사회적으로 영향력을 행사할 수 있는 사람이라면 그것을 그렇게 못한 사람들에게 나누어 줄 수 있어야 하지 않을까? 즉, '노블리스 오블리제'의 정신을 실천할 수 있는 이론적 바탕을 제공할 수 있다. 둘째, 어느 시기에 큰 업적을 이룬 사람들에게 겸손의 도리를 제공할 수 있다고 생각한다. 만약 빌 게이츠가 20세기 초에 태어났다면 오늘날과 같이 마이크로 소프트와 같은 큰 기업을 일구고 세계에서 가장 큰 부자로 성장할 수 있었을까? 시대가 영웅을 만든다는 말을 떠올리게 된다.[출처] 정의란 무엇인가 - 존 롤스의 정의론|작성자 Esteeo韩网上摘得~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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