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这个是我们的法理学期末考试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1、任意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是依据( )来对法律规则进行的分类。
A、不同行为模式的角度 B、行为前是否有调整规则的角度 C、效力的强弱 D、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 ) A、刑名之学 B、律学 C、法学 D、刑名法术之学 3、民法法系的形成是以( )为基础的。
A、衡平法 B、普通法 C、罗马法 D、判例法4、美国法和英国法作为英美法系中的两个分支,两者的共同点是都有( )之分。
A、普通法和衡平法 B、成文与不成文宪法 C、联邦法与州法 D、判例法与制定法5、我国有权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的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最高人民法院6、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 A、社会现象 B、政治现象 C、法律现象 D、自然现象7、下列有关法律的特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B、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特殊行为规范 C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D、历史上的一切法律都是明确、公开的8、将法典的本质归结为理性和正义的西方法学流派是( ) A、古典自然法学派 B、历史法学派 C、纯粹法学派 D、分析法学派9、下列那个不属于法的基本要素( ) A、法律制度 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 D、法律规则10、下列那个不属于《说文解字》中“灋”的含义是( ) A、公平 B、权力 C、裁判 D、惩罚11、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的区别表现在( ) A、 调整范围不同 B、阶级本质不同 C、规范内容不同 D、表现形式不同12、下列有关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条文由法律规则体现出来 B、一个法律条文就等于一个法律规则 C、一个法律规则就等于一个法律条文 D、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包括几个法律规则在内13、按义务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将义务划分为( ) A、公义务与私义务 B、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 C、主义务与从义务 D、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14、每个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为( ) A、人身权 B、财产权 C、权利能力 D、行为能力15、在法律对人的效力方面,我国采取的原则是( ) A、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 B、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 C、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D、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主要包括( ) A、条件假定 B、行为模式 C、法律后果 D、法律的技术性规定 2、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教育作用 D、预测作用 3、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认为公法包括( ) A、宪法 B、行政法 C、民法 D、刑法 4、法律也有局限性,其局限性主要是( ) A、法律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B、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C、法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D、法律适用的事实不都是可以确定的; 5、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 ) A、社会监督 B、分配社会利益 C、实施社会管理 D、解决社会纠纷6、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 ) A、物 B、行为 C、精神产品 D、物质产品7、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主要体现在( ) A、规律性与意志性的统一 B、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C、正义性与利益性的统一 D、稳定性与变革性的统一8、法律事实分为( ) A、法律后果 B、法律事件 C、法律行为 D、 法律动机 9、法律行为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分为( ) A、合法行为 B、中性行为 C、违法行为 D、犯罪行为10、法律责任的特点包括( ) A、法定性 B、强制性 C 、自由性 D、当为性三、判断正误(每题0.5分,共5分)1、法理学发展决定各个部门法学的发展。
2、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法的本质。
3、奴隶社会法与封建社会法的不同之处是阶级本质不同 、经济基础相同。
4、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法与垄断阶段的法区别是:前者属于权利本位的法,后者属于社会本位的法。
5、近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事实平等。
6、权力理念与权利理念是中国传统法的理念与西方传统法的理念的根本区别。
7、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法是人的意志的体现,只是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8、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主要区别是法的内容不同。
9、法定性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
10、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根本区别是责任性质是否以惩罚性为主。
四、名词解释(20分)1、 法律现象—是指法律这一客观事物之本质的外在表现,是法律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反映法律存在和运行的社会现象。
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
即是对各种法律事实和法律现象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4、法的理念—是法的价值的观念形态(法的理想),是法律心理高级、稳定的表现形式(法的信仰),具有主观性和超经验性。
它含有法的理想与法的信仰之义,是人们对法的存在和运行的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与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
五、简答题(16分)1、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第二法律结构不同;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第四,诉讼程序不同;第五,法律分类不同。
2、简述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法律规则本身的不同特点,可以做出如下分类:1) 根据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两种;2) 根据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三种;3) 根据法律规则的功能不同分为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两种;4) 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序不同分为确定性规则与非确定性规则两种六、论述题(14分) 试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其关系表现为下列四个方面:(1)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具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
所谓相互对应是指权利离不开义务,义务也离不开权利,有尤其一必有其二;所谓相互依存是说权利是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义务是权利得以实现的必要保证,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所谓相互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2)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一个为社会履行义务量多的人,社会必然应赋予其更多量的权利,这种等式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3)权利和义务的第三种关系是两者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4)权利和义务的第四种关系是权利与义务的守恒定律,具体表现为三大比例关系: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义务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 怎么样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释义1、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
按照这种理解,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
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够向别人提出作为与不作为的主张,也才有法律能力或权力不受他人干预地从事某种活动。
2、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
按照这种理解,义务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3、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使。
4、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
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
5、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对一定法律结果所应承受的影响,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6、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受到由法律规范所责成的他人的相应的义务的保障。
义务是法律所决定的和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7、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与此相应,义务被解释为法律为着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做出必要行为的尺度,其未履行构成法律制裁的理由或根据。
8、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或意志。
换言之,某人之所以有某项权利,取决于法律承认它关于某一标的物或特定关系的选择优越于他人的选择。
正是法律对个人自由和选择效果的承认构成了权利观的核心。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概念综合上述理解,着重从内部和外部关系、权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可以把法律权利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其特征: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是寻求利益的法律手段;得到国家认可和保障;隐含着他人的相对义务.)可以把法律义务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其特征:它是一种要求;一般具有国家强制性;隐含着他人的相对权利.)
张文显的《法理学》第二版和第三版有多大区别啊
如果说的是高教社版本的,第一版优于第三版优于第二版,如果说时效性,优先选择第三版。
如果说的是法律出版社的版本,没有太多的差别。
都很好。
关于张文显《法理学》教材版本的问题
第2版第3版自己去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