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瑞达利欧与雷达里奥是不是同一个人
因为翻译不同导致的
谢谢
《原则》上面写的作者名字叫“瑞达利欧”,之所以有人叫雷伊达里奥,是因为前者是原名,后者是他的中文名。
求推荐一本经济学基础的书。
从零开始,我基本没什么基础。
2003年美国曼昆编著图书 目录第1篇 导言第2篇 市场如何运行第3篇 市场与福利第4篇 公共部门经济学第5篇 企业行为与产业组织第6篇 宏观经济学的数据第7篇 长期中的真实经济第8篇 长期中的货币与物价第9篇 短期经济波动 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宏观)经精要版 经济学最佳入门图书 作 者: (美)曼昆 著;梁小民 梁 硕 译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经济学基础(第五版) 出版时间: 2010年2月 定价:¥65.00
路卡利欧是砖头近身打好还是命玉吸收拳好一点
中世纪的结束,有个辉煌巨星出现,是最著名的人文主义学者伊拉斯谟 (Desiderius Erasmus, 1466-1536)。
他於十月二十七日,在荷兰的鹿特丹。
是一名天主教的神父计拉德 (Roger Gerard),与一个医生的女儿,私生了这个孩子。
他成为中古世代到现代转接的人物。
他天才极高,学问丰富,通晓古典文学和圣经,机智而笔锋锐利,受到全欧洲文化和宗教界的赞仰,可说是空前绝后,没有人达到他那样的声誉。
伊拉谟斯幼年丧母,在大座堂学校受教育,聪颖过人,十二岁的时候,即精通古典文学。
1486年,他的监护人送他入鹿特丹附近的修院。
虽然他不喜欢那裏的生活方式,但奠定良好的教育基础。
1492年,坎柏里 (Cambrai) 主教按立伊拉斯谟受任教职。
不过,他始终未作教堂神甫,而作主教秘书。
1495年,伊拉斯谟进入巴黎大学,进修神学之外,於古典文学喜爱西塞禄 (Cicero),於教父中爱耶柔米 (Jerome),论著为华拉 (Laurentius Valla);华拉从据语言学,揭穿教廷所谓的康士坦丁献让罗马诏书 (Donation of Constantine),不过是第八世纪的伪造品,而动摇罗马历来声称优越的根基。
为了生活费用,他给富裕家庭作教师,并靠赖朋友帮助。
他的拉丁文笔调优美峻奇,当世无人可以相比;他所写的对话集 (Colloquies),是以假想的对话方式,表达有关伦理哲学的思想。
出版后,一纸风行,巴黎的一出版商印刷了二万四千本;不过,那时没有法定的版权和版税这回事,只是靠出版者的善意赠送。
1499年,伊拉斯谟访问英国,结识了当时的政教要人,包括黎泰谟 (William Latimer),茂尔 (Thomas More) 和圣保罗大座堂的首牧寇勒 (John Colet),并经引介给英王亨利七世 (Henry VII),和王子,后来的亨利八世 (Henry VIII)。
是寇勒教导他,神学必须从枯燥的经院学派回到圣经,从教条进到实践的智慧。
因此,他在牛津大学修读希腊文,但没有像拉丁文那样的登峰造极。
1506至1509年,伊拉斯谟到意大利,深受文艺复兴的薰沐;获土伦大学 (University of Turin)神学博士。
1509年,他再到英国,住在茂尔家中。
当时他正在撰写愚行赞(Encomium Moriae 英译本为 The Praise of Folly);晚间二人同读手稿,相对大笑。
茂尔 (More) 的名字,在希腊文恰是“愚人”的意思,有人以为伊拉谟斯从而取为书名。
伊拉斯谟的愚行赞,是当代最受欢迎的畅销书,数月之内,再版七次;在他有生之年,至少再版二十七次。
书是以讽刺文体写成,机智的指出许多哲士名人的愚昧,似是说为愚人最乐,实在是说其无知;有时则尖刻泼辣,例如:教皇亚力山大,死后想要到天堂,被圣彼得揍耳光等,通俗诙谐,而不涉低级。
教皇利欧十世 (Leo X),非常喜爱,从头读到最后。
他受邀在剑桥大学作讲座教授,教希腊文和耶柔米。
1514年,任修院主持的老朋友,要他复作修士生涯。
他连忙写信表示,自己著意文学,敬谢不敏。
是教皇利欧十世作成好事,下诏准伊拉斯谟在院外过世界的生活,并不必穿修士的衣服。
到1517年四月,更特准解除他修道士的誓愿。
早在1504年夏天,伊拉斯谟在比利时的修院图书馆,偶然看到华拉的新约注解,附有经文评比。
以后,他自己收集参阅不同抄本,参考古教父的著作,编订他自己的希腊文新约;以希腊文为主,并参照希伯来文,加上他自己的拉丁翻译和注解,有时还尖刻辛辣。
成书后,比耶柔米的武加大 (Vulgate) 拉丁通俗译本为正确。
在序言中,伊拉斯谟特别强调读经的重要:我深愿每一妇女,都能够诵读福音书和保罗的书信。
我愿圣经能翻译成每种文字,以至不仅苏格兰人和爱尔兰人,连土耳其人和回教徒,也能读了领悟…愿扶犁而耕的农夫能引用圣经,织布者在机杼声中能吟诵经文,行旅能以圣经故事,消减旅途的辛劳。
伊拉斯谟曾多次到过瑞士的巴塞 (Basel),很喜爱那裏。
在1514年,他与那裏的出版商人福洛本 (Johann Froben) 成为朋友,住在福洛本家中,以后并作出版的顾问和帮助编辑。
希腊文新约就在巴塞出版。
出版后,极受学者欢迎,影响力也很大。
虽然是题献给教皇利欧十世,仍然有喜欢旧酒的人,反对批评;其中也不免有小疵,再版时,他作过一些修订。
当时著名的人文学者,都对他赞美有加。
有的称他为“神圣的人”;有的特地步行,远道去看他,以表示朝圣一般的崇敬。
当每到一大城市,受到正式欢迎,待他如同王者。
欧洲各国的君王,请他为顾问;历任教皇都请教对时事的意见;有的还风示要他作枢机主教,他谢绝了。
许多的贵族,都以同他结交为荣,送他礼物。
1514至1521年,伊拉斯谟在比利时的卢温 (Louvain),那裏有一所特为研究圣经文字的新学院。
在那裏,他看到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
在他的著作中,有许多讲到教职人员普遍的腐败,增加路德的灵感。
伊拉斯谟不反对路德改革的目标,而是不喜欢其处理的方式。
至於路德,则尊重伊拉斯谟,甚至希望他会支持并积极参与改革运动。
不过,伊拉斯谟是爱维持和平的人;他所期望的改革,只限於内部的改革;他尊敬圣经,却不能领会因信称义的重要。
他缺乏先知的性向和勇敢,也不是有组织能力的人。
至少在宗教改革初期,他同情路德;极端的罗马教人说:“伊拉斯谟生下蛋,路德孵蛋。
” 路德在威登堡,发布反赎罪券的“九十五条”二年后,伊拉斯谟写给阿布莱特 (Albrecht, Cardinal-Archbishop of Mianz) 的信中说:我不是路德的控告者,也不是他的辩护者,也不是审判者;我不以为能够判断他的内心——那是十分困难的—我更不能定他罪。
不过,这似在为他说话:他是个好人,连他的仇敌也承认这一点…简单说,在这方面,我觉得是基督徒的责任为路德辩护,如果他无辜,我不希望他被一些恶徒压碎;如果他有错误,我愿见改正他,而不是毁坏:这是照基督的榜样,像先知见证的,压伤的芦苇他不折断,将残的灯火他不吹灭。
1520年六月十五日,教皇利欧十世,开除路德的教籍。
显然有人把他给路德的信给了教皇看。
九月十三日,伊拉斯谟写信给教皇,仍然说路德的好话,也为他自己立场辩护:我判断他〔路德〕很有资格注释圣经,像教父们所作的,这是我们所极需要的…没有谁像我的恨恶暴力。
实在说我甚至警告过福洛本,不要印刷他的书籍;我也常写信给朋友们,要他们劝告这人〔路德〕,在他的写作中,要持守基督徒的温和,不要搅扰教会的和平。
… 1520年十二月五日,支持路德和宗教改革的撒克森选侯腓德烈 (Frederick),问起他对路德的意见,伊拉斯谟说:“路德犯了两样罪:他冲撞了教皇的冠冕,和教士们的肚腹。
” 选侯听了微笑,至死记得那智者的话。
沃木斯议会之后,路德情况不明。
伊拉斯谟写信说:我惊奇教皇用那样一班人,去处理那麼重要的事:有的是文盲,全部是固执,高傲。
…他们都照那少年王的原则行事:“我的小拇指,比我父亲的腰还粗。
”…有的是邪恶,是坏人,愚昧人。
伊拉斯谟看到局势的发展,趋向极端;仍然劝告教皇亚得霖六世 (Adrian VI),避免使用激烈手段,宽免过去的错误,改革教会的腐败,召集中和的人开总议会。
他的建议不被接纳。
1524年九月,伊拉斯谟出版了论自由意志,主张人有自由意志,才有道德上的责任;但要靠神的恩典。
1525年十二月,路德写了被奴役的意志,引徵奥古斯丁的神学观点,主张预定论,与他针锋相对。
伊拉斯谟与宗教改革运动的关系,也越趋疏远。
伊拉斯谟成为主张改革,却不参与改革运动。
此后,他继续写作,编订古教父的著作,并写教义问答,论十诫,论主祷文等。
1536年七月十二日,伊拉斯谟离世,年七十岁。
临终前,有福洛本等三个朋友同去看他,他还幽默的以约伯自比,把他们当作三个安慰者,要他撕裂的衣服,在他头上撒炉灰。
他最后的话:“噢,主耶稣,施恩;主,拯救我;主啊,结束吧;主,向我施恩典
” 马丁路德知道伊拉斯谟的好处,自己坦白承认,在文学上望尘莫及。
早在1516年,路德即观察到他的弱点,恐怕对恩典认识不够。
路德为真理勇往直前,虽万死不辞;伊拉斯谟则认为求取和平,不妨稍微牺牲真理,也许为了自己的舒适。
1524年四月,路德写信给伊拉斯谟说:全世界可以见证,你在文学上的成就,使我们对圣经有真正的了解;神的恩赐在你身上奇妙的彰显出来,叫我们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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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院议员是什么意思?
一 英国议会的产 资本主义议会制,人们通常称它为资义的代议制。
它是一种资级的民主制度,又是一种国家政体。
英国是产生议会最早的国家,它历史最长,经验最丰富,许多国家的限制制度都效仿英国,所以英国的议会制被称为议会制的典型和议会之母。
英国议会制是从中世纪的封建等级制度演变而来。
议会制开始于13世纪时英王约翰(1199--1216)时代,由于内忧外患,财政困难,国王约翰为向小地主征税,命令各郡选举四名武士参加国王下的大议会,出席大议会不仅有贵族、僧侣,而且增加了武士,这就使议会具有了议会制的构成,为议会制奠定了基础。
1264年贵族革新派领袖西门德.孟采尔战胜国王,上台摄政。
第二年为了解决财政困难,他重新召开大议会,他不仅邀请贵族、僧侣、武士参加,而且还宣布各市可选举代表二人参加,从此市民阶级也有权选派代表参加大议会,议会制又前进了一步。
到1343年由于各等级利益不同,其中僧侣和贵族代表组成了贵族院,武士和市民代表组成了平民院,于是英国两院制就此形成。
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资产阶级始终将平民院作为向国王为首的封建贵族作斗争的主要阵地。
在斗争中不断扩大权力取得了财政预算权、立法权、决定王位继承权等。
到18世纪乔治一世、乔治二世时,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王权进一步削弱,形成内阁制的同时,议会逐渐取得了决定内阁人选和内阁的存留,监督内阁施政之权,英国议会制最终确立。
英国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的立法机关,其地位在行政和司法机关之上。
英国议会由英王、贵族院、平民院三部分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举行会议。
二 贵族院 贵族院又称上院。
它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组成。
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
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
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
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
所以恩格斯讽刺地称贵族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
(马恩全集第1卷,第682页) 贵族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
上院开会时他担任主席,议长权力不大,院内一切程序都要按院会决定。
贵族院开会时间与平民院相同。
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
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贵族院的职权逐渐被削弱。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英国议会都是以贵族院为主体,甚至到了19世纪,首相的人选仍在贵族院中物色。
由于贵族院主要代表着保守的资产阶级、贵族和教会的利益,一贯坚持故步自封政策,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资本主义的要求,经常拒绝通过政府的一些重要法案。
1909--1911年因累进税法案引起了平民院和贵族院的冲突,1909年贵族院否决了政府提出的财政法案,致使政府陷入困境,经过斗争,1911年在首相阿斯魁士(Herbef Asguifh)的领导下议会通过了国会法,其中规定:1平民院通过的财政法案送交贵族院后,在一个月内不能通过,该法案就可直接送交国王公布实行;2对某一法案是否属财政立法如有争议,则由平民院议长裁定;3平民院通过的其他法案,虽被贵族院否决,但经平民院在二年内连续三个会议中连续通过,则该法案不经贵族院审议,呈请国王公布为法律。
这样贵族院对财政法案已无权加以阻挠,对法案也只有二年的延搁否决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贵族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其中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贵族院权力进一步被削弱了。
贵族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以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贵族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理由,打算取消掉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进行妥协,保留了贵族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贵族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因为: 第一,贵族院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
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贵族院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贵族院掌握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贵族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对于贵族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
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不是废除。
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
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
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贵族院的基础上,扩大贵族院的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的反对。
从资产阶级的角度看,如果把贵族院废除掉改为民选的上院,那么就会发生两院职权的分工问题,民选的上院是不会甘心屈居于下院的从属地位。
同时还会产生内阁同时向两院负责的问题,这必将给内阁制的政治体制实施带领困难,因而继续保留贵族院会给政权稳定带来好处。
当然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 平民院 (一)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 平民院又称下院或众议院。
蹋它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目前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
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
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连续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
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
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
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
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
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
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目前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
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
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
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
目前全国总共650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
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
选区并不固定,以前以历史郡为选区,人口多少很悬殊。
1958年法律规定,选区每10年至15年就调整一次。
至于划选区的原则,由平民院确定,这就便于执政党在重新划分选区时采取对本党有利的原则。
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选举制对小党非常不利,因为两大党之一只要在选区比别的党多得一票就能当选。
因而选举结果往往违背选民的意志,使选票与议席不能成正比例。
例如1987年6月11日 英国举行大选的结果,在650个席位中,保守党得票率为42.3%,获得议席376席(其中一席为下议院议长),工党得票为30.8%,获得议席229席,而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虽然得票率达22.6%,却只获得22个席位。
这种选举制保证了英国两党制的存在。
英国竞选费用很高,1983年英国个大党的竞选费用:保守党因为得到大企业主的支持,花费了1500万英镑,工党为250万英镑,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为100万英镑。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特别在工党得势以来议员中议员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 ,在形式上好象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实际上要当选议员需要金钱和时间,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长时间的出席会议,伦敦生活费用高,没有相当的资财很难承担,因而议员中多数是有钱者,很少是真正的劳动人民。
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
但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或者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提案受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被解散议会,征求民意,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
平均任期不到4年。
1987年英国议会大选时比规定日期提前 11个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选。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
(二)平民院的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
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
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
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
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象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
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
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
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
三读通过后交领域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议会立法权的最高性实际上被日益增多的委任立法所冲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社会事务的复杂,如城市规划、教育、科技、社会福利、环保等问题,议会难于承担这些任务,再加上议会立法程序复杂,难于适应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在英国19世纪开始出现委托立法而且数量日益增加。
在实行委托立法时,议会只通过法案的一般原则,具体执行的细则由受委托的内阁大臣和地方当局规定,议会只保留监督权,这必然使议会的立法权削弱了。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
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
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
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
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讨论的时间有限,加上财政法案的否决会引起内阁的辞职和重新大选,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多提一些批评和质问。
监督政府权是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
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对政府的质询是指议员可以对政府各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事提出质询,要求答复。
对口头质询,议员每人每天最多提3个,书面质询不限。
议员的质询和回答转瞬就通过新闻媒介公诸于众,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时,在答复国王的议会开幕词和讨论国家预算时都要进行辩论。
除此以外,则要得到政府的同意。
质询不能直接转为辩论,如果这一问题需要辩论,需提出休会动议,要有40位议员同意或者有10位议员同意经议会表决赞成后,议会才能休会,休会后第二天用3小时进行辩论。
对于条约的批准权,按照惯例,政府在条约缔结后和批准前,议会有21天的时间进行讨论,通常情况议会不想对政府表示不信任的话,议会总是通过的,此外政府也可以不经议会的同意用英王名义批准条约。
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资产阶级认为内阁接受议会监督的有效手段。
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
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情况并不多,除非发生了执政党内部的分裂或者执政党只掌握微弱的多数而反对党和小党联合起来才能发生这种情况。
(三)下院内部的组织 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
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处,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争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
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
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厂支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一套机械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
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
下院还下设常设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审议正在进行的法案,其数目并不固定,最多时有9个,名称除苏格兰委员会外,其他都以A.B.C.D......等字命名,议案由议长分配。
委员会成员平均为40人左右,由于法案已在二读时作了原则通过,所以委员会主要作些技术性的修改,其作用较美国的委员会小得多。
全院委员会是非常重要的委员会,专门审查预算案和宪法性法律,全院委员会的成员就是全体议员,与全体会议所不同的就是全院委员会不是议长当主席,而且不采用议会议事日程,因而讨论和争论问题比较自由。
下议院下面设立12个与政府各部对口专门委员会,如农业、国防、外交、财政等委员会,其任务是了解、研究各部大臣执行法律情况并向议会作包告,以利于议会对政府各部的监督。
特别委员会主要是对特殊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为新的立法作准备。
例如曾经成立过国有化工业委员会、改进贵族院组织和权力的特别委员会等,它的成员不必全由议员组成,可以聘请院外专家参加,是临时性的机构,任务完成后即结束。
联合委员会是为研究上院和下院共同有关的问题或当两院在审议议案意见分歧时组成,每院各派相等人数参加,此种委员会很少召开。
议会中有议会党团和督导员,两党的督导员根据他们各自领袖的意图,负责督促本党议员出席议会会议,特别出席重要的辩论会,并指挥他们按本党领袖的意志投票。
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第五节 英国的内阁和政府 从英国的议会和政府的关系来看,英国实行的内阁制。
内阁制又称责任内阁制,是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内阁制的国家,后为各国所效仿,虽然各国的内阁制有所不同,但其构成方式或原则都以英国典范。
一 内阁的形成 英国的内阁制和政府是英国的中央最高的行政机关,许多人常把内阁称为英国政府,实际上英国的内阁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英国政府包括枢密院、国务院和内阁三部分,内阁是政府的核心,它决定国内外一切重大政策,领导政府各部工作,掌握和操纵庞大的国家机器,英王、议会也受它的操纵和指挥,因而著名英国宪法学家白杰浩特称内阁为立法与行政的锁链,麦利欧称内阁为政治机器轮转的枢纽。
英国内阁不是根据某个成文法律所产生,它是由不成文的惯例逐步形成的。
英国内阁是由封建时代的枢密院发展而来。
封建时代亨利二世(1422--1461)时,御前会议人员过多,不能经常集会,于是就挑选自己的亲信组成了小型的枢密院。
1660--1680年查理二世时,他感到原来枢密院人数太多,不便于保密和处理紧急事务,于是在枢密院中选择若干人成立了一个更小的机关,由于他们经常聚集在国王的寝宫中的内室开会,因而后人称这个机关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