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德意志意识形态读后感一篇,两千字左右
《德意志意识形态》读后感 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发展史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一部里程碑式的重要著作。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当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基本上完成了对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和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的批判,清算了以往的主流哲学思想,实现了人类哲学史上最伟大的革命变革,创立了科学的实践观点,揭示了社会发展包括共产主义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阐述了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为核心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
其中也阐述一些伦理学的思想,例如经济伦理中的分工原则,在这里就得到了较细的阐述。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著作中,做了于分工及其作用的分析。
分工起初只是性行为方面的分工,后来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才自发地或“自然形成”分工。
分工只是草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才真正成为分工。
分工是私有制、国家和阶级斗争的前提。
分工包含着所有这些矛盾(生产力、社会状况和意识),而且又是以家庭中自然形成的分工和以社会分裂为单个的、互相对立的家庭这一点为基础的,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因而产生了所有制。
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在这种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
分工是异化存在的前提。
只要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有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
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
这种“异化”当然只有再举办了两个实际前提之后才会消灭。
一是“没有财产”(无产阶级)同有钱有教养的世界相对立(使现存世界革命化),而是生产力的发展是绝对必须的实际前提。
马克思和恩格斯阐述的关于“分工”的理论对于我们分析当今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至关重要的转折点,中国由此摆脱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经济开始腾飞。
然而,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的是一系列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贫富差距的逐渐扩大,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民主法制的不健全...其中,贫富差距的逐渐扩大无疑是最令国人担忧的问题。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阐述了他们的“分工”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分工是联结生产力相互作用和矛盾运动的中介和纽带。
一方面,生产力决定分工,分工的本质是生产力发展的合理逻辑结果, 分工又对生产力有反作用, 分工是生产力发展程度的评价标准;另一方面, 分工制约着生产关系的发展, 制约着所有制形式的更替, 而生产关系又对分工起着反作用。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引起分工的发展。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产生了所有制,它的萌芽和最初形式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女儿是丈夫的奴隶。
”正式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使每个人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必然要产生差异,贫富差距不可避免。
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差异越来越大,贫富差距也就越来越严重。
改革开放以后调整了过去相对平均主义的生产关系,把私有制引入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当中,虽然造成了社会贫富差距的逐渐拉大,但它是与当今中国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换句话说,当今中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远没有达到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的能够消灭那种“异化”所要求的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水平。
因此,在当今的中国社会,要彻底地消除贫富差距是不可能的。
相反,由于“分工”所造成的这种贫富差距,如果能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能够调动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当然,这种差距不能过大,否则会引起和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尖锐的社会矛盾,这也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
说过:“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强调的是“共同富裕”,这也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的目标。
我们要采取消除那些不合理的贫富差距,把社会的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相信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异化”的分工和私有制的消失,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也会随之消失,最终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人的全面发展。
在小学时期给孩子上辅导班就一定好吗
1、了解国史 中国近现代史,有我们了解国史国情。
学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解外国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入侵给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能激发我们的爱国情感;了解中国近现代的历史,懂得中国必须首先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争取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才能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开辟道路,充分认识革命的必要性、正义性和进步性,自觉地继承和发扬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思想、民族精神和革命传统,能够增强我们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2、自觉拥护党的领导 近代以来中国的先进分子和人民群众为救亡图存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但是无论是地主阶级“自救”的洋务运动、农民阶级试图推翻清政府统治,建立理想社会的太平天国运动,还是资产阶级改良派的维新变法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所做的努力,都没能完成救亡图存的历史任务。
历史的发展要求旧民主主义革命必须让位于新民主主义革命,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于人民共和国,充分认识到是历史和人民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所以我们应该更自觉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拥护党的领导;3、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通过学习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深刻了解中国人民走上以共产党为领导力量的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必然性,联系建国社会主义改造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认识到中国选择社会主义的必要性和正确性,牢固确立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文本框: ●举例说明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的信念,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
4、为学习《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提供相关的历史基础知识。
你从以上方面多发挥吧
如何更好地适应大学生活
多维度的大学,多向度的青春适应--是终身的任务,是你大学的起点
大学需要调整适应的内容•1、环境的适应•2、人际关系的适应•3、学习的适应•4、经济的适应•5、心理的适应一、环境的适应•当你不能改变周围的环境的时候就只能改变自己•环境包括三方面:•自然环境:校内环境、校外环境•人际环境:同学关系、师生关系•语言环境:讲普通话•入校后马上到校园的各处熟悉情况,了解办公室、教室、图书馆、医务所、甚至有几个门都知道。
相反做事不要拘谨、胆小,缺乏方向感,生怕走远一点就迷路,又不好意思开口问,所以尽量少走动、少说话,遇到一定要办的事则只能跟在别人后面,或者结伴而行。
•对新环境适应快的学生,很快就成为班级中的重要人物,担任一些班级工作。
与老师、同学接触多,掌握的信息多,锻炼的机会也多,能力提高很快,自信心也就逐渐建立起来了。
•温馨提示:到一个地方要活跃,要尽快熟悉环境。
因为熟悉环境你就会很快成为校园的主人。
二、人际关系的适应••同学关系人•朋友关系生•同事关系活在•家庭关系•上下级关系•男女关系关•夫妻关系系•人我关系中•我我关系等等认识人际关系•成功的第一要素是懂得如何搞好人际关系。
---富兰克林•马克吐温:一个人,惟有可以和一个跟自己身边或毫无利害关系的人都相处得十分有趣味,那才有真人
求:西塞罗的《论共和国 论法律》评论
一、关于法和正义的思考西塞罗在法律篇中的第一卷是给我们呈现其自身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
西塞罗在其论述的开头,首先从谈论一棵“马略橡树”开始,谈到诗歌和历史,逐渐谈到市民法,但在真正开始对市民法展开探讨之前,提出这一卷的真正主题——法与正义——作为市民法阐述的序言。
西塞罗首先指出法律科学——也就是研究法与正义的科学——是怎样推演出来的,他借阿提库斯之口,指出:“法律科学不应如现在多数人所认为的那样从司法官颁布的法令中推演出来,或如同人们习惯认为的那样从十二铜表法中推演出来,而是从哲学的最深层秘密中推演出来的”[1]。
西塞罗关于法律科学是从哲学中推演出来的观点,表明他对于法与正义的思考并不是基于一种经验的理解,也就是法与正义并不是从司法和立法中推演出来的,换言之,法和正义是更加根本的事物。
只有理解和解释了正义的本质,人们才能真正开始各个民族(包括罗马民族)自身的法律,譬如市民法。
那么,什么是正义的本质
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本质是必须在人的本质中寻求的。
但西塞罗并没有直接去指出什么是正义或者从人的本质中直接发现正义。
他首先指引大家去关注法律和理性:“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并且“法律就是知识,其自然功能就是指挥正确行为并禁止错误行为”。
同时,西塞罗还认为,当人们“将公平的观念归于法律这个词时,我们也就给了法律以选择的观念”,而且,如果上述看法是正确的话,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来源就应在法律中发现,因为法律是一种自然力;它就是聪明人的理智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2]。
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在他的思想中,正义是与法律、理性密切相关联的,而这也是西方法律理念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和观念。
其次,西塞罗的法律观当中尤为重要的是他的自然法观念,而且,他也指出寻求或确定正义是什么,必须从最高的法律而不是以文字规定的法律开始,他认为这种最高的法律——也就是自然法——的产生是远远早于任何曾经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经建立过的国家。
所以,他认为“我将在大自然中寻求正义的根源,我们的全部讨论必须在大自然的指导下进行”[3]。
接着,西塞罗在分析人的理性本质时,指出人和神共同拥有正确的理性,而法就是正确的理性,因而人和神分享法,而且也分享正义。
因为他指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
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没有正义”。
在西塞罗看来正义和功利必须区分,而且正义不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的事物,否则人们就会以功利取代正义,根据功利的标准制定法律和遵守法律。
但如果是这样,正义就被功利所颠覆,也就说正义根本不存在。
因此,西塞罗认为正义必须以大自然为其基础,并且体现为人类的自然美德——慷慨、爱国、忠诚或为他人服务。
而人类的美德就是得以完全发展的理性——也就是智慧,而且美德是符合自然的,而在生活中坚定、持续地运用理性,就是美德的表现。
因此,西塞罗认为“与自然保持一致的生活是最高的善。
这表明享用一种基于美德的恰当的生活,或者是遵循大自然并按她的法律生活,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它的话;换言之,只要我们有能力,就应不遗余力地去实现大自然的要求;在这些要求中,大自然希望我们以遵守美德作为我们的法律”[4]。
而在西塞罗看来,最大的美德就是智慧,而智慧是所有善事之母,所以,人们应该热爱智慧。
虽然在爱智慧——也就是哲学——中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但是西塞罗认为只有当人们“考察了和彻底地检查了自己时,他就会懂得自然为他进入生活准备了何等高贵的配备,懂得他为达到和获得智慧而拥有什么样的各方面的手段”[5]。
二、关于宗教的法律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二卷首先回顾了第一卷对法和和正义的本质的解释,然后,论述其关于宗教的法律之观点。
他指出“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
因此,…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为此众神给予人类的法律一直受到正当的赞美;因为法律是适用于指令和禁令的聪明的立法者的理性和心灵”,而理性“来自宇宙的大自然,它督促人们正确行为而不枉为,这理性并非由于形成文字才第一次成为法律,而是理性一存在就成了法律;它是与神的心灵同时出现的。
因此,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真正且首要的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6]。
西塞罗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是强调了神,认为法和正义是人和神共同拥有的正确理性。
而且在西塞罗的思想里,他认为宗教的“法律指令我们要纯洁地接触众神,这就是心灵的纯洁,因为万物都在其中。
…‘应带着虔诚,而将财富留在身后’,这条规则是说,正直诚实令神愉悦,而应避免大量的费用”,因为这样是保证人们在神面前的平等。
西塞罗还指出“‘不是人间的法官,而是神他自己,将惩罚不服从’,这一规定看来会由于畏惧即刻的惩罚而强化宗教的力量”。
而且,他还认为“崇拜私人的神,无论新的或外来的,会导致宗教的混乱” [7]。
总的归纳,西塞罗跟柏拉图、亚理士多德的思想同样也是强调了神的理性和作用。
他们都提出了关于宗教祭祀的法律,而这样一种有神论的法律观,在我读到的西塞罗的关于宗教的法律时,使得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给宗教立法
这样的宗教法对法律的发展带来什么影响
而西方法在其起源上就如此关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虽然其他非西方的地区或民族也有宗教祭祀的法规或宗教法,但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对这一问题显然不是本文所能回答或解决的。
但西方的宗教与法律之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不然,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就不会写出《法律与宗教》这样一本书,突出法律的信仰与宗教信仰的纠缠,法律与宗教的共生,提出“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目前中国关于法律宗教学的研究显然仅仅是处于一个政策的思考阶段,尽管有许多人提出法律的信仰问题,并予以论证,但是没有发达的法律宗教学,法律的信仰问题研究也许仅仅是海市蜃楼一般毫无根基。
三、关于官吏的法律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三卷中主要探讨有关官员的法律,西塞罗认为“官吏的职能是治理,并发布正义、有益且符合法律的指令。
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此官吏治理着人民,而且可以确切地说,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8]。
“事实上,一个共和国的全部特点都是由其对官吏的安排所决定。
我们不仅必须告诉官吏他们的管理权限;我们还必须告知公民在什么程度上他们有义务服从官吏。
因为实行有效的统治的人昔日必定曾服从过他人,而尽责服从的人看来在以后的什么时候也适合担任统治者。
因此一个服从者应当期望在未来成为统治者,而那实行统治的人也应当记住不久他还必须服从”[9]。
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官吏与法律的关系:官吏必须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和公仆。
而这是一个国家建设法治的基本前提,因为连法律的执行者都不忠实法律,公民就不可能服从法律的权威
后世的西方法学家都强调官员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或者法治就是首先要求政府遵守法令。
另外,有一点很重要的是,统治者必须服从法律,而且在西塞罗思想里,似乎没有谁是终身统治者,每个人都既有可能当统治者,又当被统治者,当然这也是与西塞罗主张共和政体有关。
在共和政体中,存在各种不同官职机构相互制衡,不仅有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和占卜官等,而且,在西塞罗看来这些官职的权力都有一种邪恶的因素。
因此,必须通过制衡和妥协的机制来协同各种权力,这也是解救国家的唯一办法[10]。
(我在读这一部分时,想到了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在西方古代政体中要有保民官这样一种官职制度
保民官是基于什么因素产生,具有怎样的制度功能
)四、一个读书小结:从柏拉图到西塞罗,西方民族的古代哲思者在思考人类自身生活时,总是在与城邦政体相互关联的意义上阐述伦理学原则或原理对人的城邦生活的建构。
在西方整个伦理学起源上,最为基本的伦理学原理是善德原理,这体现在西方古代的哲思者总是追问善德是什么,或者以善德作为任何政法制度建构之前设。
西方民族为什么有着这样伦理学(而不尽是伦理的)诉求[11]
我觉得这可能是跟西方民族思想中的理性传统有着密切的关联,因为在西方民族思想源头上三位哲思者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理士多德三人都是坚定的理性主义思想者,我有时觉得他们其实都是西方理性思想传统的原初或最早的奠基者之一,而在前苏格拉底时期的思想家仅是理性思想的萌芽者。
那么,什么是理性
或许话语行文至此又必须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但我们认为本文还无法去回答这样一个宏大叙事的思想史问题。
然而,“理性”的确是西方思想传统起源的一个原初奠基之原则,我们也许可以认为:若没有“理性”这一概念及西方民族对“理性”之追求,则西方民族是很难建构出或发展出其自身如此蔚为大观的伦理学体系的。
我们就自身所读的柏拉图、亚理士多德以及西塞罗的著作,就可以发现在他们的思想中“理性”这一概念都是具有着核心的或原初的思想原则之地位。
譬如,柏拉图的理念论思想,亚理士多德所谓人是惟一的语言(即逻各斯、理性)动物,又或西塞罗所主张人“是惟一分享理性和思想的。
而有什么——我并不是说只是人心中的,而是天空和大地中的——比理性更神圣呢
”[12]。
而且,他们之所以强调理性的力量,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理性是作为人的灵魂最高贵的部分统治人的激情和欲望,还在于理性作为人的本质的规定,这是整个政体城邦——人类社会(原初的和)完整形态——的根基所在。
因为理性不存在,就无法探讨善德,而人们在善德上的无知或不能按善德而行事的话,则将导致城邦之毁灭或邪恶的城邦之出现,因为优良的城邦或政体是以善德,尤其是正义的原则为指导而逐步建构而成的。
因此,西方古代的哲思者对城邦政体的思考始终是围绕着善德、正义而展开的,而其整个思想立论的基点就是理性(无论是人的或神的理性),这一点是西方人思维系统最为突出的特征。
但我言说这一论点并非认为古代其他非西方民族就是缺乏理性或无理性的,而是想指出的一点,就是在东西方思想中的理性发展的向度和视域的差异:西方以知识为向度,东方以伦理为向度。
因此,在西方思想中伦理最高者是理性(智慧)——如“理念”,相反在中国或东方社会思想中知识最高者是伦理性——如“仁”。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小问题,就是西方古代的这些哲思者在他们政法哲学理论中,总是首先探讨政体问题,然后才是法律的问题。
为什么他们是按这样的顺序运思的呢
我认为这一点对我们思考法律问题很有启发的意义在于,任何法制的运转都必须有一个架构,政体就是这个架构。
没有良好的政体,法制的运作是很难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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