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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圆通读后感文章

时间:2014-02-1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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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无法分析其长短,只能价值评价其好坏。

因此,探析法律的局限性就不能只从其应然价值本身去寻求原因,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

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一种存在的物自体(本文的物自体与康德所称“物自体”并不一致,可大致理解为一个圆通的球体),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1、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外部局限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制度的法律局限性的外在影响因素首先事当时社会中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生产方式。

作为制度的法律事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此社会的物质基础上的。

正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这种发展与进步中才逐渐产生了国家及作为国家派生物的法律制度。

纵观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及法律历史发展,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落后必然会影响作为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的作用限度;横观整个当代世界,同样的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却大相径庭,物质基础的差别恐怕是最深层的原因。

其次,作为社会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会受到其他社会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政治体制。

洛克在《政府论》中详细而又不厌其烦地列举了各种政体对民主与法治地影响,美利坚地开国元勋们则更进一步把分权理论付诸实践。

因此,政治体制地模式与法律制度地作用之长短关系显而易见。

同时,马克思所指的制度领域与精神领域的互动也说明,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设计或选择,必然受到一个国家文化历史传统及宗教道德影响,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研究是历史学派开创的,对于我们目前学界提出的法治本土化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法律其内部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  关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学界多有各种阐释,笔者在综合各家之说后进行了一定的逻辑梳理。

  a.保守性、滞后性与进步性、稳定性相容  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就是保持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不变,以便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从而便于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

法律的功能和性质决定了它不可避免的保守性,当争执发生而需要法律来处理时,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现存的秩序系统,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破坏秩序的人实施惩罚和制裁,从而保护和恢复旧有的秩序。

但法律又需体现出它的进步性,法律应当试图消除社会存在的弊端,对权利、义务、权力等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使社会更合理,以期实现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正义。

而且,法律的保守倾向由于根植于法律的性质之中,决定了法律必须是一种稳定明确的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

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义务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可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

法律这种稳定性也不可避免地与易变的社会发展产生冲突。

于是便产生了法律稳定性和社会发展的矛盾,导致法律跟不上社会发展要求的滞后。

(对此一位东方学者、现代法律思想家贝贾维,对法律的缺陷也作了深刻的分析。

他指出,“法律存在真实本质和真实作用的矛盾。

就真实本质而言,法律反映变化着的社会现实,适应着现实发展的要求,这样看它是进化的;就其真实作用看,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对产生它的社会环境起着稳定性的作用,加强并捍卫各种既定秩序,排斥任何可能危及秩序的变革,就这点而言是保守的。

运动和惰性,变革和保守是两对永远影响法律现状和未来的因素。

”  b.抽象性、模糊性与普遍性、一般性共存  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最主要的规范,其应当无可争议地表现出它对不同社会情境的预见能力,法律的可预见性要求法律条文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能够言简意赅之同时又能对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可是,这些抽象的、概括的术语所表达的行为规则,又得去处理解决各种具体的、特殊的、千差万别的事件、行为、关系,这显然有些“强法所难”,相对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整体来讲,法律是明确的规范,而针对具体案情而言,法律却是模糊的、不确定不分明的。

当我们把特殊情况纳入一般规则时,任何东西都不能消除这种确定性核心和非确定性边缘的两重性,这样所有的规则都伴有含糊或空缺结构的阴影。

法的模糊性与法的普遍性是共存的基本技术特征,法的普遍性本身蕴涵了法的模糊性。

法的抽象性、模糊性与普遍性、一般性是一枚硬币的正面与反面。

  c.形式性与僵化性相伴而生  前文已说,法律是通过规则或规范术语、概念表现出来而被人们所接受的,法律可以调整的只能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建构的也只能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上的秩序,法律只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过问该行为的出发点,对那些形式上合乎法律要求而内心却并没有接受它的人,法律并不予以追究。

而且,法律是一个文本的世界,稳定的规则体系是由形式结构的完善和精致支撑的,然而用这种完善的封闭形式结构,来约束具有无限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社会生活,法律的呆板和僵化凸显了出来,难以照顾到具体人和事的特殊性。

(法律由于缺少的变通性而极有可能导致面对社会的多重性而变得无所适从。

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正义之所以柳暗花明,得以昭现,不在于法律的精妙性,而在于人[即包细亚]的智慧使法律本身柳暗花明,法律的不足恰恰衬托了人的智慧的灵活性与无穷性。

)  同时,法律的僵化性还表现在过分注重程序问题,导致一些案件因程序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而难以继续进行,以至于当事人不得不利用其它比较灵活的方式如私了、自助来解决纠纷。

  3.法的运行过程中的局限  如果说,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外部及内部的局限是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实体意义上的表现,那么法在创制适用解释的局限则体现为法律似为一圆通的球体在运行过程(即程序)中因实体意义上的局限而导致的程序意义上的局限。

具体表现为:  a.非全真性和不周延性  从哲学上,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法律是人理性的精神产品,必然带有人的主观印迹。

认识社会生活中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法律创制的必要前提,而立法者作为认识主体在认识上是有局限的,这或多或少影响到立法者对客观利益关系的正确反映,使制定出的法律不可能完全正确反映利益关系的内在要求,完全正确对各种社会关系施以调整,即法律是非全真的。

如果说非全真性是法律在认识上表现出质的局限,那么不周延性则是法律在认识论上表现出量的局限。

所谓不周延性是指应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能够完全被法律调整。

法历史发展证明,任何想要用法律涵盖一切社会关系的企图都注定要失败的,因为人类创造实在法不可能尽善尽美。

它必然是不周延的。

  b.依赖性  法律本身是一堆毫无生命力的规则,其归根到底还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无论是以神或天或人民的名义。

当法治由抽象的理论回归到现实层面的操作,立法、行政、司法所对应的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解释的过程中,人的因素如影随形、萦绕不去。

法治终究是法律精英的统治。

从狭义上说,即法官的统治,也就是说,徒法是不能自己运行的,法律要实现它被人赋予的正义的价值目标,最终得通过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是它的本身。

(考察可以称其为法治典范的美利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不是法律,而是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

即使是启蒙时期的思想家提出了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绝妙设想,然而当我们绕过其光环,却发现三权分立也无非就是把权力的蛋糕分成了三块,它的背后仍然摆脱不了人的因素,制衡是一个长期的在反复的较量中才能体现出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在某一时刻总要停止一下。

比如,在实际的法律操作过程中,一件案子摆在了法官的案台上,法院就要判决。

虽说立法或行政机关可以任命司法官,甚至大手笔书写法律条文,可是判决这时还是法官说话作数,不能为了“制衡”而不断制衡。

)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中,笑到最后的并不是法律,而是通过制度筛选出来的法官。

  而且,法律运行决不是靠自律与说教,而是在要求社会主体自觉守法的同时。

以强制力作为保障实施的重要后盾正因为法律有了以强力为保证的外在约束功能。

成文法才能够不仅仅停留于意志层面而具有对社会成员行为和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规范的强大作用。

问题在于,这是一把双刃剑,法律运行过程中对强力和对人的依赖,仍然不可避免地会使法律的实际运作效果与其预期日的之间产生巨大差距。

甚至出现相互背离的现象。

因为这种以强力为后盾进行运行的法律既可以为“性善者”所掌握而成为维护民众福社和社会公益的“善法”。

也可以为“性恶者”所操纵而成为压制民众自山与人权的“恶法”。

追溯一下法律运作的历史。

无论是远占的暴秦。

还是近现代的纳粹法西斯,“法”的强力统治一旦发挥到了极致,那么带给民众的是残暴和苦难。

带给人类的是文明退化和社会退步,个中历史教训发人深省。

现在想学中医,我该怎么做,烦请有能之士不吝赐教。

本人心诚,请您认真作答,再次拜谢。

你好,我总结的写给想入门友看的,其他看到的朋友也注意了: 现在普遍想学中医的朋友无门而入的现象,同时我也常碰到要找我辩论中医是伪科学的朋友,我常向他们推荐下面的书籍,告诉他们看完再来批判,不然根本没资格批判。

首先,如果一点基础也没有,那麻烦请看《思考中医》,这是李阳波先生和刘力红先生两代人的经验总结。

可以说写的是中国的中医古文化,虽然有些偏激和义愤填膺,但书的质量绝对一流。

其次呢,请你看《扶阳讲记》,这是四川的卢火神写他用现代的语言讲解了先天大道在医学上的应用,深入浅出,能给初学者一个很好的开头,防止一上来就走错了路。

因为后天法门有很多,而大道则只有一个,把握先天大道,再来先后天贯穿,那就容易多了。

看完上面两本书,那么就来看这几本更深入核心的书吧:1.刘止唐先生著:《医理大概约说》。

这是孔孟圣学的全体大用在中医学里的发扬,完全是神化一气而为之,可谓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发人之未发。

这短短几万字的书要高度重视,因为这是修道以仁的高度来写成的书,可以说按照书上写的内容去力行是可以集义生浩然之气而入先天之门的。

刘止唐先生著:《下学梯航》。

这不是讲中医的书,而是讲天理良心的书。

可以说这恰好是任何一个人都需要的。

啥叫道

天理良心就是道;啥叫德

按照天理良心做事就是德。

如何开智慧:按照天理良心做事,生出慈悲广大清净之心,则智慧自开。

修道是不会吃亏的,孔子说吉凶生于善恶,为善则吉,为恶遭殃,惩恶扬善,天之道,万古不移

所以天必然保佑为善之人,切记。

这是最重要的。

修道请从崇德修匿,成己成人,为善不已开始吧。

附参考:有兴趣和志向的朋友,还可以去看刘先生的另外几本更深入圣学全体大用的书:《子问》,《又问》,《古本大学质言》,《正伪》,《俗言》。

这是最重要的为人根本,我每天基本都学习,一遍又一遍的看和行。

2.郑钦安三书:《医理真传》、《医法圆通》、《伤寒恒论》。

这是示人大道的经典。

也是对刘止唐先生医理的进一步阐发。

尔曹身与名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3.彭子益先生著《圆运动的古中医学》上下册。

特别注意,这是最基本也是最经典的临床中医入门教材,由此入门就不会错了。

虽然其中很多观点还值得商量,但找不出比这更好的入手的书了。

切记哦。

4,万友生老先生的书:《寒温一统论》,《热病学》,《万友生医案》,《万友生医论》。

万老的书高屋建瓴,可以帮我们省几十年时间。

看了万老的书,那么整个中医的内在体系你就能明白了。

我当时看到万老的书的时候,真感觉是喜从天降。

因为中医总结的过程我必须得去做,而这又非常费时间,真希望前面有人做过此并做的非常好,那我就可直接采取拿来主义,分享巨人的心得了。

当我突然发现万老这个巨人帮我总结好了的时候,我欣喜若狂

5.李可先生著《李可老中医急危重症疑难病经验专辑》。

这是大医之大书

这书彻底恢复了张仲景先师的活人大法,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创新,把中医临床治疗疑难重证急证危证死证的特色恢复得淋漓尽致,可以说这书是中医里扶正靖魔之天书

我在看第7遍了,还是觉得意犹未尽。

我对第一次总结的书进行了增删,目的是为了更加突出重点。

最后,愿有更多的人能入中医之大门,同时也期盼着看到文章的朋友把这些好书推荐给想学中医的人,造福更多的人。

再会。

给监狱里的人寄信可以用快递寄吗

只要是知道服刑人员的具体地址,直接写信就可以。

有事说事,没事家长里短的聊聊天就可以了,只要没有影响改造的内容,民警不会扣压的。

另外,再提醒一下,服刑人员的来往书信都是要经过民警检查的。

中医怎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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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得先学书本,理论完了再实践,在医院当实习,拿人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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